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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师范学院(大学)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 品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的管理, 提高使用效益,防止积压浪费和堵塞漏洞,保证教学科研工 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 方法(84教供字20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方法。第二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的原 那么,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统一领 导,院(系)、处级单位、实验教学中心二级管理,各院(系)、 处级单位、实验中心应确定专人负责管理。第三条 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范围(一)低值耐用品:指能独立使用,耐用时间一年以上, 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又不属于材料
2、、易耗品范围的,单价在 500元以下,批量购置价值不超过2000元的用具设备,如低 值仪器仪表、科教器具及机电产品、办公用品等所有符合定 义的物品。(二)材料:泛指一次性使用,即消耗或逐渐消耗不 能复原的物品,如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办公耗材等所 有符合定义的物品。(三)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实验用 小动物等所有符合定义的物品。第四条 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分类按教育局部类 目录,具体分类由各院(系)、实验中心根据实际物品确定, 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第二章 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的购置第五条 一次购置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在200元 以上、10000元以内的,报资产与后勤管
3、理处批准后由院(系)、 实验中心、部门自行购买;10000元以上的低值耐用品、材 料、易耗品的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 采购参照XX师范学院(大学)招标、采购管理试行方法 (XX行(2010) 98号)执行。用于办公的低值耐用品、材 料、易耗品从单位办公经费或开展基金中开支。用于教学实 验的在实验费中开支。第六条 购置贵重金属、放射性同位素等材料,须经资 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能购置。放射性 同位素的购买、使用和储存应遵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 线装置平安和防护方法(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七条 购置后的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办理完验 收入库手续后,需填写“X
4、X师范学院(大学)低值耐用品、 材料、易耗品验收单”,方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第三章进出库物品管理第八条 各院(系)、实验教学中心、部门应按学校要 求建立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进、出库明细账,及时核 对库存,做到账物相符。第九条 各院(系)、实验教学中心、部门应建有低值 耐用品、材料、易耗品总账和入库、出库明细账。实验室所 用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每学期应做一次盘点工作,其 他单位每年要全面清查一次,保持账物相符。并向资产与后 勤管理处报送有关清查报表,学校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抽查。第十条 在库材料的保管应科学化,做到存放有序,零 整分开,账物对号。对稀缺贵重材料要精确计量和详细记载。第十一条
5、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品 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方法(国务院令第591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平安和防护方法(国务院令第 449号)和XX师范学院(大学)危险物品平安监督管理办 法加强管理,安排专库存放,指定专人负责,并经相关职 能部门培训,获得放射源管理的资质证书。剧毒材料的使用 过程要严格控制和监督,对环境会造成危害的废弃物必须按 规定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第四章调拨、报废、损坏、丧失第十二条 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的校内调拨须经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批,校外调拨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由 调入、调出单位资产管理员办理调拨和账务处理手续后,及 时到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办理
6、账务变更手续。第十三条低值耐用品报废需填写“XX师范学院(大学) 低值耐用品报废、报失单”,由院(系)、实验教学中心、部 门领导审批后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材料、易耗品的报损、 报废需经院(系)、实验教学中心、部门审核后报资产与后 勤管理处审批后再作账务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 准不得擅自处理。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品 报废需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方法 (国务院令第591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平安和防 护方法(国务院令第449号)和XX师范学院(大学)危 险物品平安监督管理方法进行妥善处置。未按程序审批的 事故要追究其责任。第十四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低值耐
7、用品、材料、易耗品 损坏和丧失,按XX师范学院(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丧失、 被盗赔偿处理暂行方法及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 所有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有价调拨费、 报废处理费、赔偿费等按XX师范学院(大学)多余、闲置 及报损报废固定资产处置方法和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附那么第十六条 各院(系)、实验教学中心、部门要根据本 方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规定,采取切实措施,加 强对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的管理。特别应加强对民用 性较强的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管理,严禁任何人私自 占有或变相占有学校财产,对违法、违纪行为要按有关规定 严肃处理。学校主管部门每年末组织对各院(系)、实验教 学中心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 账物相符情况进行抽查核对。第十七条 非教学科研单位的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 品管理参照本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方法自颁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第十九条本方法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