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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秩序,提高房屋建 筑拆除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水平,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的拆除活动及有关监 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交通、水利、军队建设工程房屋建筑拆除,涉及保密、抢 险救灾房屋建筑拆除,临时建筑、农村村民自建房屋和违法建 设房屋建筑拆除,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是指对全部或部分 建成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整体拆除的工程。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
2、称市住建部门)负责 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县(含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称各区县 (含功能区)住建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房屋建 筑拆除工程施工备案和管理,督促房屋建筑拆除实施主体安全 文明施工,防治扬尘污染。各区县(含功能区)住建部门可委 托区县(含功能区)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各区县(含功能区)住建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建筑拆 除工程信息统计制度,每月向市住建部门报送房屋建筑拆除工 程备案项目数量、拆除面积等信息。第二章拆除备案管理第六条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应为房屋建筑及其附 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或有权处置人。第七条除了国家、省另有规定以外,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应 当由
3、具有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工程规模 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与确定的施工单位签订房屋建筑拆除 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应当约定施工安全和扬尘防治责任和 措施、所需图纸资料、工程费用及支付办法等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足额支付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 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和工程款,保障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不得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制度,实行全员劳动合同 管理和实名制管理,依法发放务工人员工资。第九条房屋建筑拆除前,建设单位应在拆除区域显眼处张 贴房屋建筑拆除公告,公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施工工期等需公开的
4、事项。第十条拟拆除的房屋建筑,其建筑工程档案未按规定移交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产权人应当做好补测、补绘工作,并提 供房屋现状实测图集及外立面实拍图。第十一条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区(县)住建部门办理拆除备案。 房屋建筑拆除备案应提交如下材料:(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证明材料;(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经理、 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明文件;(三)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四)房屋建筑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委托监理的,经 监理单位审核确认);(五)需实施爆破作业的,应提交公安部门有关许可文件;(六)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第十二
5、条房屋建筑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 内容:(一)拆除工程任务情况;(二)发布拆除公告的情况;(三)施工合同;(四)监理合同(委托监理的);(五)现场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情况;(六)主要施工方法,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员、机具及 部署;(七)施工技术措施,包括安全保障、扬尘噪音污染控制、 临时用电等各项技术措施,以及对拆除工程可能危及毗邻建 (构)筑物、市政设施等的保护措施;(A)施工平面布置图;(九)实施方案,包括设置围护和各类警示标志等专项安 全防护措施,施工人员安全防护措施,人员撤离、建筑废弃物 清运、消防安全、加固和拆除措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第十三条各区(县)住建部门对申请人提交
6、的拆除备案材 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 内容,并重新提交备案。各区(县)住建部门应结合房屋建筑工程拆除备案管理的 需要和实际情况,编制备案指南,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是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 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 域的地上地下管线资料、燃气管道等地下工程资料、相邻建筑 物或构筑物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做好建筑废弃 物运输与综合利用工作;协助施工单位做好相关管线的迁
7、移和 保护工作。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施工,承担房屋建筑拆除工程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编制、报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落实 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安全专项方案,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取得认可意见。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 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按规定对 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及时组织排除事 故隐患,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行为,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在房屋拆 除工程施工中发生重大险情或安全事故时,及时启动应急救援 预案,排除险
8、情、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向有关部门报 告。第十九条房屋建筑拆除施工现场应按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 规定设置围挡,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等设施采取 专项防护措施。房屋建筑拆除施工危及周边安全的,应立即停 工;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并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施工。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按国家、省、市有关施工扬尘污染防 治规定编制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切实做好房屋建筑拆除作 业现场扬尘污染的防控,并接受住建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清 运及处置应遵守相关规定。施工企业运输建筑废弃物和拆卸物料应当使用具备合法手 续的运输车辆,对运输车辆离场前进行清洗,严禁带泥土上路。
9、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依法实施监理,并对房屋建筑拆除 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承担监理责任。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对房屋拆除施工组织方案进行 审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方案实施。第二十四条监理应制定监理方案,对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实 施旁站监理。第二十五条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监理单位应 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停止施工 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区(县)住建部门报告。第二十六条各区(县)住建部门应对辖区房屋拆除活动进 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第二十七条各区(县)住建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 地区房屋拆除工程管理的实施细则。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8年5月4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 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