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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8篇) 依据制定关于加快民营经济进展的打算(以下简称打算)12个配套文件的职责分工,我现在把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进展专项资金治理方法和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方法的有关状况向大家简洁介绍一下。 一、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进展专项资金治理方法 (一)制订目的 为了充分发挥 省财政从*年起连续五年,每年安排支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2亿元的政策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加大技术进步的资金投入力度,鼓舞中小企业的效劳机构、担保机构更好地为促进中小企业进展效劳, 制订了这个方法。 (二)主要内容 1、明确 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
2、技术改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效劳体系建立、国家中小企业进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及其它事项。扶持方式实行定额贴息或补助两种形式。 2、严格申报条件和工作程序,坚持做到公开、公正、公正。 申报条件必需满意两个根本条件,第一,申报单位必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治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治理人员。其次, 对于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工程,必需 符合省鼓舞进展的产业方向;对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效劳体系建立工程,必需是效劳于我省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机构和效劳机构;对于国家有关配套资金的工程,必需是正在工程立项规划实施期内并获国家有关支持的工程。 严格根据程序进展申报与审定工作,经
3、过三个步骤。第一, 省中小企业局每年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工作部署,在省经贸委的指导下,提出年度各工程的要求和方向,向社会公布。其次,各市中小企业治理部门根据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进展工程申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展初审,然后联合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第三,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各市上报的工程组织审查,联合下达使用规划。对于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工程的申报工作,则由省科技厅会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3、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监视治理。 省中小企业局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工作要求,组织工程申报,并会同省财政厅组
4、织专家进展工程评审,联合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规划;对专项资金支持工程进展状况进展追踪和监视检查,并向省政府汇报专项资金使用状况和使用效果。各市、县(市、区)中小企业治理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申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工程进展初审,帮助省中小企业局对专项资金扶持的工程进展跟踪和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治理,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状况进展追踪和监视检查。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帮助省财政厅办理资金拨付及对资金使用状况的监视检查。 省科技厅会同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审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配套资金工程的申请。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企业)工程的详细实
5、施,对工程申报资料的精确性和真实性、工程建立、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负责。 加强专项资金治理力度。专项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帐治理、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单位和行政人员赐予行政、经济惩罚和通报,该工程单位今后五年内不得申报省级财政支持工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方法 (一)制订目的 为提高我省民营企业综合竞争力,打造一批民营企业航母,形成一批资产规模大、创新力量强、社会奉献突出的民营企业群体,广东省从今年开头每两年进展一次百强民营企业的认定,以不断鼓舞民营企业做强做大。 (二)主要内容 认定的百强民营企业与目
6、前社会公布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广东50强的区分在于不是用营业收入的唯一指标来衡量,而是不仅看他们的规模,营业收入的多少;还要看他们的运行质量,创利税力量;更看他们的创新力量和进展后劲。同时还考核企业的诚信,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不能参评。通过综合评价,使评比出来的百强民营企业,不仅大,而且强,社会信誉好。 1、制订科学合理的评比方法。 依据该方法,在评审当期两年平均营业收入达2亿元以上、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利润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就有资格参加评比。评比采纳科学的评分方法,主要从经济运行评分指标和创新性评分指标两个方面进展评比。前者细分为四大项: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和
7、净资产保值增值率。后者包括专利、名牌产品(或优秀新产品)、商标、科技进步等。采纳量化打分方法,每项细化指标都有对应的计分方法。 2、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认定程序。 省设立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小组,省中小企业局为组长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视局、省学问产权局、省工商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工作小组负责对百强民营企业认定的组织、审核、评议工作,对省委、省政府负责。地级市中小企业行政治理部门负责组织符合申报根本条件的企业申报,填写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推举表,并进展综合评议,提出推举意见报省中小企业局。认定工作小组对各市推举的企业 经过严格的程序进展
8、认定, 进展综合审核和评议,选取前100名报省委、省政府审批认定。 3、加大鼓舞和扶持力度。 认定完毕后,广东省人民政府将为百强民营企业颁发牌匾,并在主要新闻媒体公榜表彰及赐予一次性现金嘉奖。被评上的百强民营企业,其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关键技术的研发、农产品深加工、吸纳下岗人员再就业等工程,只要符合有关规定,省有关职能部门将按加快民营经济进展打算的有关精神,优先纳入规划予以扶持。 专项资金治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住房城乡建立部、国家进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xx295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9、,中心财政设立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为标准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治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不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 第三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根据公开、公正、公正、透亮的原则安排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地区),专项用于纳入补助范围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征收(收购)、安置、建立以及相关的根底设施配套建立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立的商业和效
10、劳业等经营性设施建立支出。 第四条 各地区应当根据“专项治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治理,确保资金安全、标准、有效使用。 第五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治理依据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状况适时调整。 其次章 资金的计算与安排 第六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安排政策。 第七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展安排。 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两项因素权重分别为30%、70%,依据城市棚户区改造状况,财政部可以会同住房城乡建立部适时调整两项
11、因素权重。 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以征收(收购)人与被征收(收购)人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打算为依据。征收(收购)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建筑面积;征收(收购)户数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 财政困难程度参照财政部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作为中心财政安排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调整系数。 第八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安排。计算公式如下: 安排给某地区的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
12、积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年度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总规模 公式中,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是指该地区当年规划征收(收购)面积,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规划征收(收购)面积,加上上年度超规划完成的征收(收购)面积;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是指该地区当年规划征收(收购)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规划征收(收购)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规划完成的征收(收购)户数。上述有关规划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的完成状况,以是否签订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市
13、、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打算为准。 第九条 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各市、县申报资料,并于每年2月28日之前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提交以下资料: (一)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本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及本年度改造规划,各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本年度改造规划;规划规划和列入规划规划的工程发生变更的,以市县政府出具的文件为准。 (二)加盖部门印章的本方法附表1、附表2。 (三)上年度各市、县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征收补偿(收购)方案,以及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和补偿打算复印件。 (四)省级财政部门、城市棚户区改造
14、主管部门对市、县申报材料审核状况的说明。 (五)与审核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专员办应对地方报送的相关资料进展仔细审核,确保实地抽查审核比例不少于3个地级市(含省直管县),抽查城市棚户区改造数据比例不低于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数据的20%。重点核查征收补偿(收购)协议的签订、实施状况。抽查审核结果与报送数据相差较大的,应当准时将申报材料退回,要求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核实数据后重新报送。对于未按规定时限向专员办报送审核资料、审核发觉严峻弄虚作假或重大违规等问题,应准时向财政部报告。专员办审核工作完毕后,应于3月31日前将审核意见表(附表3)报送财政部,并于4月30日前
15、上报审核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每年3月31日之前,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将专员办审核认定后的附表1、附表2和相关文字说明,分别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立部。未附专员办审核意见的,不予受理。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的地区,视同不申请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处理。 第三章 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立部在对各地区报送的有关资料进展审核汇总后,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将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安排下达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 依据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完成状况、补助资金使用治理状况、是否按时向专员办报送审核资料、上报数据是否准时精确等因素,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立部在下一年
16、度安排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时实行适当的奖惩措施,适当增加或削减相关地区的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心财政下达的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数额后,应当参照中心财政的安排方案,于每年5月31日前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立部门一次下达已经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市、县财政部门,并将下达文件同时抄送专员办。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后,应会同住房城乡建立部门尽快将资金分解或明确到详细建立工程并报上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立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各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对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治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根据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城市棚户区改造
17、主管部门及工程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根据本方法规定使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支付,根据财政国库治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地区要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度准时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保障预算执行进度,确保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需要。对于年底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结余较多的地区,中心财政将酌情削减安排该地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数额。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安排使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3项“棚户区改造”支出科目。 第四章 监视治理 第十八条 专员办应当对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申报根
18、底数据的真实性、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安排使用状况开展监视检查,确保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根据规定用途使用。 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各地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使用状况的监视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弄虚作假,违规虚报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申请数据问题严峻的,在全国范围内通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其次十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实行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或者不按规定安排使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由财政部收回已安排的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或者扣减下一年度该地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
19、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其次十一条 中心财政对新疆生产建立兵团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治理以及相关资料申报与审核根据本方法规定执行。 其次十二条 如遇发生重大自然灾难等特别状况,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安排时可以适当向受灾地区倾斜。 其次十三条 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立兵团财务局会同同级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方法,结合各地区实际制定详细实施方法,并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立部备案。 其次十四条 本方法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立部负责解释。 其次十五条 本方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中心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治理方法(财综xx46号)同时废止。 专项资金治理制
20、度 篇三 为加强对教育专项资金的治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加专项资金安排的透亮度,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安康进展,依据预算法和事业单位财务规章,特制定本方法。 一、适用范围。 市级各教育事业单位专款工程及市政府批准的专款工程。 二、专项资金的申请。 凡向财政部门申请的教育专项资金,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章中收支统管的治理要求,本着多渠道、多形式办事业的原则,属年度预算安排的,应由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赐予安排,属临时追加的,主管部门先依据行业总体进展规划进展审核,然后汇总各单位申请报告,按要求就用款理由、规划规模、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事项向市财政部门写出专项申请报告。 三、专项资金的审批。
21、市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的工程,依据事业进展的总体规划和财力的可能统筹安排,在审批时对工程的资料、规划规模、实施条件、工程概算、完成日期、预期效益等进展可行性综合讨论,重点应表达行业进展的阶段性任务和财政资金的整体效益发挥,根据“集中资金办大事”的原则赐予审定,同时,依据专项资金科学、标准化治理的要求,对于贴合条件的大项教育专项资金,应探究引入“政府选购”的治理方法。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治理。 (一)专项资金应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用款单位要单独立项核算,因特别状况需转变资金用途的,应书面报请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治理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定期对工程实施进度和
22、资金使用状况进展检查和监视,发觉问题准时解决。 (三)工程完成后,用款单位应准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支出状况和使用效益的文字报告,财政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对已完成的工程准时进展效益考核和验收,当年完不成的工程,其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四)专项资金因不同缘由而构成结余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各单位事业基金。 (五)凡由于治理不善,造成工程金额超支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弥补,对虚报冒领、挪用专项资金和由于主观缘由造成工程延期或达不到预期目标的,财政部门在必需时期内暂停审批专项资金,同时依据违反财政法规惩罚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展惩罚。 五、本方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专项
23、资金治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标准财政专项资金治理,增加财政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购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本级财政安排、上级财政补助用于我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进展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使用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政府性融资安排、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的各类建立资金的全部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治理是指对财政专项资金设立、安排、使用状况进展的治理、监视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县财政局治理全县财政专项资金,并会同各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各类财政专项资金详细治理方法,明
24、确各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支持对象、补助标准、申报审批程序、验收检查、绩效评价等要求。 其次章财政专项资金治理与申报 第六条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工程准入制度,建立工程库实施治理。 第七条申报专项资金的工程准入条件为: 根本建立类:指按国家关于根本建立的规定,经各级发改委批准立项纳入根本建立工程治理的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屋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根底设施建立、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其他根本建立。 其他工程类:指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实施的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屋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根底设施建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大型会议(全县性的会议)、大型活动、专
25、项业务活动(指各单位在日常根本事务外开展的专业性较强、涉及面广、耗时较长的专项工作工程)、其他。 第八条单位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程序为:工程实施单位于每年10月底以前写出专题报告,并附财政专项资金审核意见表,报送县政府审批。财政专项资金审核意见表由财政局统一制定。 第九条县财政局凭财政专项资金工程审批文件,将工程录入工程库。对纳入工程库的工程,依据财力可能,根据“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和“轻重缓急”的原则安排资金。未纳入工程库的工程,县财政一般不得安排资金,对确需安排资金的,务必按规定程序先纳入工程库。 第十条向县以上部门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工程一般应在工程库中筛选,并以财政、主管部门联合文件形式申报
26、。如工程库未纳入的工程,务必按规定程序将工程纳入工程库后申报。 第三章财政专项资金工程实施 第十一条全部工程实施务必坚持公开透亮原则,凡在当年政府选购名目范围内及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务必实行政府选购,统一到县政府选购中心实行公开交易。 第十二条全部工程务必实施工程监理制,工程监理机构透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工程监理机构按其职责对工程进度及质量等实行全过程的监视和治理。 第十三条实施工程主管部门应严格实行合同治理,要与工程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订目标职责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职责。 第十四条工程实施完工后,工程承办单位应组织邀请相关工程治理职能部门参加工程验收,并构成标准的工程验收报告。
27、第四章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预算、按进度、按程序拨付和使用,坚持先批后用,先审后用。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根据已确定的年度部门预算,将年度专项资金工程支出预算指标下到达工程主管部门和详细使用资金的单位。 第十七条工程单位依据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用款规划、工程实施进度,根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向县财政局提出拨款(支付)申请。县财政局审核后,由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将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到工程成交商或劳务带给者账户。 第十八条财政专项资金工程实行保证金制度治理,以保证工程按规划、按预算实施。财政在拨付专项资金时,按工程投资总额的10%预留作为
28、工程保证金。工程交付使用一年之后,工程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质量监视等部门进展复查,工程质量无问题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全额拨付;工程质量有问题的,财政将10%的质量保证金作为专项修理费,并按工程建立施工合同有关条款进展相应处置。 实施的农、林、水、畜、环保等工程工程,按前中后三阶段检查验收,同时也按30%、40%、20%的比例分期拨款。 有偿资金工程工程在拨款前先在总投资额中预留20%的还款预备金,然后再按上述比例分期拨款。 第十九条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按工程实际支出列入当年财政支出。工程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治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遵循工程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治理的原则,加强工程本钱核算和资金治
29、理。 其次十条工程的结余资金由县政府统筹安排。工程结余资金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1)工程当年已完工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后的结余资金; (2)由于受政策变化、规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程中止或撤消构成的结余资金; (3)工程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构成的结余资金(包括工程需跨年度执行,但工程支出预算已一次性安排而构成的结余资金); (4)工程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度执行构成的结余资金。 上述第(1)项、第(2)项规定的工程结余资金统称为净结余资金,净结余资金由县财政统一平衡使用。第(3)项、第(4)项规定的工程结余资金统称为结转结余资金,实行县财政局审核备案治理,单位结转使用。 其次十一
30、条县财政局在拨付专项资金或有关部门在监视检查时,如发觉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权暂缓或停顿拨款: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 (二)自筹资金未能落实,影响工程建立的; (三)资金未按本方法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擅自转变资金用途和工程建立资料、截留、挪用工程资金或提高建立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向县财政局或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的; (五)拒不理解各级财政或主管部门监视检查的; (六)应纳入政府选购但未纳入,自行选购物资和设备的; (七)未按规定进展专账核算的; (八)不贴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九)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十)结算手续不
31、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标准的; (十一)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规划或信息资料严峻失真的。 第五章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考核 其次十二条县财政局、主管部门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预算审查制度。主要评审工程资金治理执行制度状况,包括审查资金的到位是否与工程建立进度相适应;资金的使用及治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立资金;工程招标资金支付是否按政府选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进展招标和拨付资金。 对虚报工程资料,夸张工程投资额的;配套资金不到位,留有缺口的;资金治理不力,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差的;多头重复安排的工程,要坚决予以制止。 其次十三条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共同对财政专项资金进展跟踪问效,实行
32、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的绩效评价制度。对绩效良好的工程通报表扬,并对下年度的同类工程优先安排。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工程,暂停下一年度工程实施单位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第六章财政专项资金监视检查 其次十四条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视检查,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视治理,审计部门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监视。 其次十五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每年应抽查财政专项资金投资工程不少于一次,抽查的面也不得少于当年立项的30%,其目的是遏制工程建立中的高估冒算、截留挪用、弄虚作假现象,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其次十六条财政专项资金监视检查的主要资料如下: (一)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配套资
33、金是否落实到位; (二)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有无转变工程资金用途; (四)有无规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立; (五)工程工程是否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并进展评估; (六)工程工程所购原材料和设备是否按规定纳入政府选购; (七)内部治理制度是否健全; (八)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九)其他违规、违法事项。 其次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如数或加倍调减下年度安排指标,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职责。 (一)挥霍、铺张、截留、克扣、挤占财政专项资金的; (二)配套资金缺乏的,导致工程损失的; (三)同一工程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的。 其次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有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财政
34、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由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如数追还收缴财政。同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对违法单位和职责人员做来源罚、处分的打算;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职责。 其次十九条财政、审计、监察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赐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共性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全县财政专项资金的治理使用,根据本方法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方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专项资金治理制度 篇五
35、为严厉财经纪律,进一步标准盱眙县水务局水利专项资金治理,为提高专项资金财务治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治理,统一报销程序及规定,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详细状况,特制定本局水利专项资金治理制度。 第一条水利专项资金的申报制度 (一)水利专项资金由水务局业务部门负责申报。 (二)水利专项资金申报文件务必真实、科学和完整,工程申报单位应提交工程可行性讨论报告。 (三)局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再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申报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随时跟踪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状况。 其次条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制度 (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根据专项资金治理方法规定,严
36、禁套取工程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实行政府选购制度。对工程工程及所需的主要物质和设备,严格根据政府选购规定,进展公开招标和集中选购。 (三)水务局防汛专项资金一律由j长一支笔审批,要求实行县级报帐制度的,由工程建立单位填报资金申请表,经水务局业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审批由财政下拔工程建立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资金的使用务必贴合工程资金治理方法规定。 第三条水利专项资金的监视治理制度 (一)公示制度。对于水利工程工程专项资金,工程实施前工程单位主动向社会公示工程建立资料、资金状况。 (二)定期报告制度。各工程实施部门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实施进
37、展状况。 (三)检查验收制度。杜绝在工程执行中存在严峻弄虚作假的现象,随时理解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工程完工后,主动理解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工程的质量、财务等状况进展验收工作。 (四)审计制度。为防止发生违反资金治理使用规定的行为,上级补助5万元以上的工程,工程竣工后需由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对工程进展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条水利专项资金财务支出制度 (一)工程担当部门或个人和财务人员应准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保证工程资金的准时到位,工程资金需要执行县级报账制的,务必准时进展报账。 (二)工程资金应按工程进度进展拔付,对没有开工或进度缓慢的工程将适当调整取消补助款。 (三)工程资金使用坚持量
38、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掌握工程资金的支出范围,杜绝不贴合规定支出,随时理解工程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视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 (四)报销用的发票必是合法的票据。不贴合规定要求的票据,一概不予报销。 购置各种物品、材料的发票,务必有购货单位全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有收款单位财务章。否则财务有权拒绝报销。有详见清单字样的发票应附清单。 购置实物的原始凭证,务必有手续完备的验收证明。需入库的物资,务必填写出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按规划或合同验收后,在验收单上填写实收数额并签章。不需入库的物资,除经办人在凭证上签章外,务必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使用人员进展验收,并在凭证上签章。 (五
39、)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务必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收款证明以及签字,有审批人签字,并有付款的依据。报销用的发票务必按局财务规定办理:经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证明,财务审核后报j长审批。 专项资金治理制度 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住房城乡建立部、国家进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95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心财政设立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为标准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治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
40、划和年度改造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不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 第三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根据公开、公正、公正、透亮的原则安排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地区),专项用于纳入补助范围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征收(收购)、安置、建立以及相关的根底设施配套建立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立的商业和效劳业等经营性设施建立支出。 第四条各地区应当根据“专项治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治理,确保资金安全、标准、有效使用。 第五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治理依据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
41、状况适时调整。 其次章资金的计算与安排 第六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安排政策。 第七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展安排。 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两项因素权重分别为30%、70%,依据城市棚户区改造状况,财政部可以会同住房城乡建立部适时调整两项因素权重。 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以征收(收购)人与被征收(收购)人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打算为依据。征收(收购)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建筑面积;征收(收购)户数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
42、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 财政困难程度参照财政部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作为中心财政安排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调整系数。 第八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安排。计算公式如下: 安排给某地区的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年度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总规模 公式中,经核定的
43、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是指该地区当年规划征收(收购)面积,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规划征收(收购)面积,加上上年度超规划完成的征收(收购)面积;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是指该地区当年规划征收(收购)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规划征收(收购)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规划完成的征收(收购)户数。上述有关规划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的完成状况,以是否签订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打算为准。 第九条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各市、县申报资料,并于每年2月28日之前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提交以下资料: (一)经省级人民政府
44、批准的本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及本年度改造规划,各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本年度改造规划;规划规划和列入规划规划的工程发生变更的,以市县政府出具的文件为准。 (二)加盖部门印章的本方法附表1、附表2。 (三)上年度各市、县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征收补偿(收购)方案,以及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和补偿打算复印件。 (四)省级财政部门、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对市、县申报材料审核状况的说明。 (五)与审核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专员办应对地方报送的相关资料进展仔细审核,确保实地抽查审核比例不少于3个地级市(含省直管县),抽查城市棚户区改造数据比例不低于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
45、报数据的20%。重点核查征收补偿(收购)协议的签订、实施状况。抽查审核结果与报送数据相差较大的,应当准时将申报材料退回,要求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核实数据后重新报送。对于未按规定时限向专员办报送审核资料、审核发觉严峻弄虚作假或重大违规等问题,应准时向财政部报告。专员办审核工作完毕后,应于3月31日前将审核意见表(附表3)报送财政部,并于4月30日前上报审核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每年3月31日之前,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将专员办审核认定后的附表1、附表2和相关文字说明,分别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立部。未附专员办审核意见的,不予受理。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的地区,视同不申请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处理。 第三章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十二条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立部在对各地区报送的有关资料进展审核汇总后,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将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安排下达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