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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建筑市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地评价安徽省建筑市场勘察设计企业 信用,强化企业诚信意识,推进行业信用建设,根据住房城乡建 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 241号)和安 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建市201989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涉企信用信息 归集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审(2020) 66号)等有关规定,制 定本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第二条本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适用于在安徽省行政区域 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具有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资质的 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第三条 信用评价内容包括企业注册登记、资质、工程
2、项目、注册执业人员等基本信息,在勘察设计活动中获得县级以上行政 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良好行为信息,以及违法违规受到县 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 他不良行为信息。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三者 构成企业信用信息。第四条 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根据企业信用分评定企业信 用等级。信用等级最高4A,最低1A,评价标准为:4A (81分以 上)、3A (7080 分)、2A (6069 分)、1A (59 分以下)。第五条 企业信用分总分由基本信用分、良好行为信用分、 不良行为信用分三部分组成。其中,基本信用分80分;良好行为 采用加分制,最高加分20分;不良
3、行为采用扣分制,直至总分扣 完为止。企业信用评价总分最高100分,不设负分。信用评价具 体内容和计分规则见安徽省建筑市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计 分规则(附件)。第六条 企业信用分和信用等级由“安徽省住建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信用系统”)按照本评价办法和 评价标准自动形成,并随企业信用信息的变化动态调整。第七条信用评价按勘察、设计分类进行,同时具有工程勘 察和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分别评定其勘察信用等级和设计信用 等级。第八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公开、评价、使用及 监督管理按照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外省进皖企业基本信息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负责归
4、集和录入“省信用系统”。第九条信用信息归集和录入时,应当对下列资料进行核实:(一)行政机关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营业执照;(二)有关行政机关的审批文件、登记或者备案文书;(三)表彰、奖励、授予称号的证书或者书面决定;(四)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经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书面决定(文件)。第十条 归集的涉企信用信息依法需要向社会公示的,应当 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行业主管部门自信息产生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部门官方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予以公示。第十一条企业认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其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
5、原信用信息归集部门提出书 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信用信息归集部门应当自 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核查,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 请人。公示信息错误的,原信用信息归集部门应当立即对本级信 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予以更正,并将更正后的数据及时推送至“省 信用系统”。在异议申请处理期间,异议申请受理部门应当对异议 信息进行标注。第十二条 发生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 条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情形的,企业信用等级直接评定 为1A (良好行为评分不抵充)。第十三条 同一项目、同一行为获得多个表彰奖励或受到多次行政处罚的,以分值最高的计分,不重复累加。第十四条 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计分有效期自良好行为证书(书面决定)、不良行为决定书(文件)之日起计,不在有效期内 的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不计分。第十五条 本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附件:安徽省建筑市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计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