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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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 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有关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 在党的领导下,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 束力。第一条业主委员会性质本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向 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并依法、依本物业管理区 域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第二条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共同履行下列职责:1 .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2

2、 .依法和依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3 .依法和依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管 理公约以及其他小区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主动、及时、 全面、真实地报告业主委员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4.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 管理人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交由幽街道办事处、所属社区居民 委员会代为保管。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 主委员会印章的,具体责任委员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全体业主支付违约金 1000 元。第十二条档案资料的管理与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3、应当编号造册,并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资料;(二)各类会议记录、纪要;(三)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四)业主大会设立备案及各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备案的材料;(五)业主清册及联系方式;(六)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七)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A)业主和使用人的提议、书面意见、建议书;(九)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十)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清册;(十一)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清册; (十二)其他有关材料。上述档案资料遗失的,由档案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 响的,依法追究档案保管人的相应责任。保管上述档案资

4、料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 起5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并完成交接工作。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 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移交给新 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前业 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 将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交由所属街道办事处、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保 管。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档案资料的, 具体责任委员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全体业主支付违约金1

5、000元。第十三条帐务管理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所有的资金的收支范围按国 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相关约 定执行,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设立专门账户进行帐务管理。并制定相应的财 务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指定有相关从业资质的人员依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 行帐务管理,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由会计负责保管。财务帐目实行公开化,总账、明细账、余额表以及业主大会要求的财务 资料,必须每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并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 督。第十四条帐务资料及财务的移交业主委员会负责保管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帐务资料以及 财务,并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6、。负责帐务资料及财务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 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帐务资料和财物,并完成交 接工作。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 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 关业主共有的帐务资料和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前业 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 将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帐务资料和财物交由所属街 道办事处、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

7、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 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帐务资料和财物的,具体责任委员应承担违约责任, 向全体业主支付违约金 元。第十五条接受业主的直询、监督业主委员会应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并轮流安排一名委员每周负责 一次接待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业主、使用人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所有会议资料和本规则第十二条、第 十三条所列的涉及自身利益的档案资料和账目信息,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 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3日内予 以答复。第十六条物业服务的监督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小区物业服务标准并提交业主大会审议,并监督物 业服务企业按照该标准以及物业服务合同

8、的约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定期检 查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情况,并每年1月份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 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情况的监督意见,作为业主委员会工作 报告内容之一,依本规则有关约定向业主大会报告。第十七条与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相关部门、单位的联系业主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相关主管部门、 所属街道办事处、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联系。业主委员会应当密切联系业主,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定期向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沟通、交流,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 企业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并按

9、照相 关规定向所属街道办事处、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屋主管部门和其他相 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十八条物业管理移交(-)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5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 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管理移交手续;(二)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依法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会同新物业服务企业与 原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有部分及其相应档案进行查验,并办理物业服务用 房和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业主名册等资料的移交手续。第十九条信息公告下列事项,由业主委员会于15日内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1 .业主大会会议

10、决定;2 .业主委员会决定;3 .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4 .涉及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工 程、人事、合同等。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禁止行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 .本人及直系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 职;2 .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3 .向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揽、介绍相关业 务或者推荐本人亲属及他人就业;4 .收受可能妨碍公正行使职务的其他利益。5 .本人或与本人利益相关方承接小区公共项目。6 .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大会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7 .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使

11、用公共资源从事与个人利益有关的行为。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终止其委员资格,拒不辞职的, 由街道办事处或社区要求其辞职,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辞职。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决定的纠正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及业主大会决定的,业主可以向所 属街道办事处或区房屋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委 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 予以撤销。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作出的决定或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或者作出的 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由签字同意该决 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程序业主委

12、员会应制定日常工作的具体工作和协同规范,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通过后生效。第二十三条规则的生效本规则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条规则修改与补充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 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第二十五条规则执有和备案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留存3 份,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存档1份,并报送武昌区房屋主管部门和所属街道 办事处备案。花园小区业主大会(盖章) 年 月日5 .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 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6 .根据业主

13、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 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7 .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 使用、经营、收益分配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8 .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 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9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 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10 .业主委员会在充分履行前款监督和考核物业的职责的前提下,督促违 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 用;11 .业主委

14、员会在充分履行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的前提下,督促未 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限期交纳专项维修资金;12 .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13 .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14 .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 善保管;15 .及时、充分受理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依照业主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16 .协调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协调处理 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17 .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

15、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18 .积极参加房屋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 ,本小区所属街道办事处、 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屋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19 .执行其他经过业主大会决定授权给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未经业主大会 决定授权,严禁擅自越权,业主委员会所做出的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事项的决 定,为无效决定。第三条业主委员会主任职责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履行以下职责:1 .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2 .主持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协调各种资源,主持推进 工作计划;3 .主持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各项管理制

16、度,包括但不限于:印章 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4 .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5 .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职责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履行以下职责:1 .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2 .业主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3 .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业主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以下职责:L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4 .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5 .参与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及执行;6 .参与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印章 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7 .参与组织、协

17、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 题;8 .密切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广泛了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动态、 情况和问题,向业主委员会或者通过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反映业主的意见 和建议;9 .承担业主委员会布置的专项工作;第六条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1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在充分保障少数方权利的前提下的少数服从多 数原则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的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2 .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不得拒绝、抵制和 消极对待业主委员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3 .业主委员会委员

18、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4 .除业主委员会已经做出的决定外,如业主委员会委员希望业主委员会 或者其他委员考虑的任何正式要求、意见或者建议,都必须以提交动议的形 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并有除提议人自己以外的另一个成员对该动议进行附 议(或直接表态同意),业主委员会才能予以考虑并进行讨论和表决, 决议通过后才能实施,除此以外,任何要求、意见或者建议,都不能强制要 求其他委员接受。5 .对动议进行附议时,应同时引用无歧义的动议主题或者直接附上动议 全文,然后只用对被引用的动议,用标准用语我附议表明附议意见。6 .任何正式提议,都必须经过业主委员会全体表决,并获得过半赞同票 数即获通过,形成决议

19、。表决结果要留下记录,以便日后追溯。7 .业主委员会通过的正式决议由业主委员会公布,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 委员会过半数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在正式决议作出之日 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8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 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9 .对动议进行表决时,应同时准确引用动议主题或者直接附上动议全文, 然后对该动议,首先用我赞同、我不赞同、我弃权”这3个标准 用语表明本人意见,有补充意见的,可以在后面接简短说明。10 .除特别紧急的情况外,从提请正式表决时算起,

20、进行表决的时间不得 少于4小时,最多不得超过24小时。11 .除自由讨论时(由主持人宣布)外,应公平保证每个成员的发言权, 限时轮流发言。会议要保持主题,一个议题审议完了再进行一项议题。12 .本议事程序适用于任何场合,包括但不限于:线下会议、网络会议、 软件群组沟通、协同软件等。13 .在前面几条基本议事规则基础上,如果需要进一步优化决策程序,可 另行单独制定更加细致完备的议事规则。14 .议事标准用语:a)我提个动议,”。(省略号代表具体动议内容)b) 对于xx提的某个动议,我附议。c)”对于xx提的某个动议,经全体表决,x票同意,x票反对,x票弃 权,获得通过(或未获通过)。第七条业主会

21、员会会议1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月至少召开 一次。经半数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 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2 .除临时紧急会议外,会议发起人应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参会人。3 .会议发起人应在会议召开前发布会议通知,通知至少应包含:会 议主题、会议地点、会议时间及预计时长、发起人、参会人、会议议题。4 .参会人如要在会议中提出动议或者发表意见,务必提前准备好发言提 纲(或发言稿),有书面材料的,应准备好材料,并在会议开始前至少4小 时提交给各参会人阅览。5 .每次会议应确定一名主持人依照议事规则执行议事程序维持会场秩 序,定期

22、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其他业委担任主持人,临时会议一 般由会议发起人担任主持人,或在会议开始前约定某名参会人担任主持人。6 .每次正式会议需要签到,会议开始后,对会场全貌进行拍照。7 .除自由讨论时外,其他时候应轮流发言,可以由主持人点人发言,也 可向主持人举手请求获准后发言,除专题每个人每次发言时长最多不超过10 分钟8 .如有需要讨论的书面材料,可以交由会议秘书或主持人指定的人员在 开始讨论前进行朗读,如材料已事先给各参会人阅览,该步骤可省略。9 .会议所有议题审议完毕,散会之前,由主持人作总结陈辞,然后在散 会前或散会后一天内,发布本次会议纪要,内容至少应包括:会议主题、会 议地点

23、、会议时间、发起人、参会人、议题及过程概述、下一步计划。对会 议纪要有异议的,可在纪要发出后24小时内向主持人书面提出,如需调整的, 由主持人修改后再次发布(同一会议多个版本的会议纪要,以最晚发布的版 本为准),24小时内无异议则视同为默认确认该纪要无误。10 .在保证会议秩序的前提下,必须邀请一定的列席和旁听席位。涉及重 大事项必须有列席。11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12 .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于会议召开3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 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招募业主代表参会;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议案的形成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议事

24、活动用房内设意见箱、意见薄,并安排专 门的委员每月负责收集、整理当月业主就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提议、意见、 建议,并向全体业主委员汇报,由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的提议、意见、建议和相关政策的要求,由业主委 员会会议审议后,形成有规范的业主委员会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业主委员会严格依照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组织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第十条工作报告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时,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代表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业主委员会在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15日前,应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以 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第十一条印章的使用管

25、理与移交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只能用于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经按照业 主委员会议事规则表决通过的文件,并按规定存档。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处 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内部公共事务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业主委员 会决定。无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决定而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 章的,必须填写印章使用申请单,并至少由过半数的业委签字确认,印 章保管人才可盖章,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签字的业委和印 章保管人的相应责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 上声明遗

26、失,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违反上 述规定,导致印章遗失后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印章遗失责任人承 担相应的责任。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 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 会印章,并完成交接工作。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 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 章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前业 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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