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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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 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简称本 规则)。第二条(业主委员会宗旨)本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 生,依法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服从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的 监督与指导,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小区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本规则的规定,依法履行 职责。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 管理的实施情况;(二)根据业主要求,拟订选聘或解聘

2、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 依法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 同;(四)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五)根据业主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修改 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 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七)根据业主 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 决定;(八)根据业主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3、使用、续筹方案, 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九)初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制订的年度服务计划,提交 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十)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十一)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 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十二)监督管 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十三)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 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十四)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 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十五)督促未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建

4、筑物 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业主,限期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十六)及时了解业 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十七)协调业主与业主之间以 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 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十八)加强对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宣传, 不断提高业主自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十九)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使用人 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二十)定期参加业 务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二十一)积极配合 公安机

5、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犬只管理等 相关工作;(二十二)不得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不得组织、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其委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 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二十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业主委员会主任职责)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二)主持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 和实施方案;(三)主持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 等制度;(四)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

6、主大会汇报工作;(五)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 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六)组织研究、论证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 中的问题;(七)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八)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九) 接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职责)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业主委员会 主任工作;(二)根据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授权,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三)业主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四)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五) 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六)接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

7、的指导与 监督;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业主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参加业主委员会 会议等有关活动;(二)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三)参与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 划和实施方案;(四)密切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广泛了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动态、 情况和问题,向业主委员会或者通过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五)承 担业主委员会布置的专项工作;(六)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完成业主委员会交 办的工作;(七)接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第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经

8、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或者业主委 员会就业主提议形成议案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的每名委员具有 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 委员和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有权在业主委员会会议明确或载明自己的不同意 见。有关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委员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并决 定会议召开的

9、时间、地点等。(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 说明,并应在会议上注明其缺席情况。(三)提前7日将会议内容和议程及有关材料在小区内 公告,并通知每位委员,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四)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 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五)会议有过三分之二数委员 出席,作出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通过。(六)业主委员会会议决 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 会印章后存档。(七)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 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

10、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接受业主的查询 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业主可请求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议案的形成)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内设意见箱、意 见簿,并安排专门的委员于每月20日负责收集、整理当月业主、业主代表就物业管理公共事 项的提议、意见、建议,并在3日内向业主委员会主任报告,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业主 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地点等。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意见、建议和相关政策的要求,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 议后,形成有编号的业主委员会议案,

11、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由业主委员会主 任主持。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30 口,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地点、议题、经费等;并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 业主委员会将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 全体业主公告。第十条(工作报告)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 会报告工作,工作报告内容应与本规则第三条约定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相一致,并分为日常 工作报告、特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计划等部分。业主委员会在

12、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15日前,应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 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第十一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与移交)业主委员会与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 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 委员会监管。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业主 委员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委员会议的决定并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员签字,印章使用情况 均应当进行登记存档。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和水、电、气等供用合同等对外行使权利的,应当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并由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内部公共事务使用

13、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业主 委员会决定。在解聘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物业服务费收缴等涉及全体业主利益、可能影响物 业管理区域稳定的情况下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应事先征得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意。未按上述规定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 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应责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声明遗失,并按照相 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印章遗失后造成经济损失或 不良影响的,由印章遗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

14、,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5日内 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完成交接工作。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 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 接工作。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 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交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具体 责任委员应

15、承担相关责任,因未及时移交产生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构成行政处罚和刑事 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档案资料的管理与移交)下列档案资料应当编号造册,并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 进行保管:1、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资料;2、各类会议记录、纪要;3、业主委员会、业主 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4、业主大会设立备案及各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备案的材 料;5、业主清册及联系方式;6、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7、有关法 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8、业主和使用人的提议、书面意见、建议书;9、建筑物及其附属 设施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10、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清册;

16、11、业主 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清册;12、其他有关材料上述档案资料遗失的,由档案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档案保 管人的相应责任。保管上述档案资料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 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并完成交接工作。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 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 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上述档

17、案资料交由物业所在 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档案资料的,具体责任委员应承担相 关责任,因未及时移交产生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构成行政处罚和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 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财务管理)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所有的资金的收支范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相关约定执行,并由业主 委员会负责账务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账务管理,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由会计负责 保管;财务账目实行公开化,每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一次,并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

18、督。第十四条(财务凭证及财物的移交)保管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财务凭证、财 物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5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 的财务凭证和财物,并完成交接工作。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 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财务凭证、财物移交给新一 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 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 主共有的财务凭证、财物交由物业

19、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 财务凭证、财物的,具体责任委员应承担相关责任,因未及时移交产生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 担,构成行政处罚和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接受业主的查询、监督)业主委员会主任应负责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并轮 流安排一名委员于每周星期六负责接待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业主、使用人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所有会议资料和本规则第十二条所列的涉及自身利益的档案 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 起3日内予以答

20、复。第十六条(会议记录)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书面记录,并 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资料的存档。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记录人、全体出席会议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 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业 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记录 人和全体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第十七条(物业

21、服务的监督)业主委员应当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 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不定期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约情况,并每半年 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 评定。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约情况的监督意见,作为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内 容之一,依本规则有关约定向业主大会报告。第十八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一幢或者一户门号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缴存的30%时,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按照相关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 域管理规约的有关约定,向该幢或者该户门号业主续筹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应

22、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 金的筹集情况等;并按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的约定,每季度定期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 公布一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第十九条(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相关部门、单位的联系)业主委员会应当加 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相关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 委员会的联系。(一)业主委员会应当密切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 见和建议,定期(每月25日)向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沟通、交 流,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物业服

23、务企业或者其他 管理人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二)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 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并按照相关规定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 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移交)(一)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5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相 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与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办理物业管理移交手续。(二)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依法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业主委员会 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会同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与原物业服务企 业

24、或者其他管理人对物业共有部分及其相应档案进行查验,并办理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档案、 物业服务档案、业主名册等资料的移交手续。第二十一条(水、电、气等供用合同关系的建立)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依法设立后,业 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依法设立之日起15日内,按照相关规定代表业主与供水、供电、供 气、供热、环卫等专业单位建立供用合同关系,以业主大会名义签订供用合同,并与开发建设 单位办理贸易结算表户名变更手续。第二十二条(信息公告及信息查询台)下列事项,由业主委员会于10日内在本物业管理区 域内公告:(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二)业主委员会决定;(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 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四)

25、涉及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信息。业主委员会应当 在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设立信息查询台,公布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明细、业主委员会会议纪要 以及上述事项的具体资料,供业主查询,接受业主监督。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信用建设)业主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 民政府如实提供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相关物业管理活动的信用信息。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法律、 法规政策和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本规则的行为,业主可向物业所在 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信用信息监管部门举报。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禁止行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拒不执行

26、业主大会决定;(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 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三)违反业主大会议事 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四)侵占、挪用业主 共有资金;(五)收受物业服务企业红包礼金、减免收费、停车便利等利益,向物业服务企业 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的;(六)违规泄露业主信息;(七)拒不执行街道办事处、相关主管部 门关于本物业区域的整改要求或者人民法院有关裁决。(八)侵害业主权益的其他行为。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可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 终止其委员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

27、格自行终止:(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二) 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三)书面提出辞职报告的;(四)依法被追究刑事 责任或曾受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的;(五)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第 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决定及其委员责任)业主委员会通过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形成决议, 作出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或管理规约及业主 大会议事规则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 情况属实的由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 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作出的

28、决定或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或者作出的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 业管理无关的决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赔偿责任。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过程中,业主委员会或其委员不能遵循慎用辞退权、维护社 会稳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秩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的原则,导致物业管理区域管理恶化, 损害业主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业主委员会赔偿相关损失,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财务审计)业主委员会每年应当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进行 审计,并向全体业主公示审计结果。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或中止的、或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离职 的,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并向全体业主公示审计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公共收益收支 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可在公共收益中列支。第三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规则的生效)本规则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后生效。第二十八条(规则修改与补充)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规则的组成部 分;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第二十九条(规则保存与执有)本规则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物业所在地的 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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