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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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燃气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xxxx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事故危害, 保护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定、公司消 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部门和人员。第三条各部门须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度要求,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消防组织领 导机构,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第四条消防安全工作的任务:贯彻消防安全工作方针, 研究和分析生产经营活动中消防安全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教 育广大员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日常消

2、防工 作;发现和解决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检查整改火险隐患; 编制消防灭火救援应急预案,组织消防演习;加强消防队伍 的业务建设,提高灭火作战能力;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 手段,调动员工的消防安全工作积极性,确保生产、生活和 公共场所的安全,实现公司安全生产整体目标。第二章消防组织管理第五条 各部门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四)疏散指示标志应设在门框上部0.3m处、疏散通 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m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的指示标志 间距不得大于20m;(五)设置符合标准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供电 时间不得少于30min;(六)疏散指示标志应醒目、准确、完整;(七)设置安全疏散线路指导图,工

3、作人员应当熟悉安 全疏散路线;(A) 24m以上高层公共建筑内宜配备自救用的安全绳 或缓降器、救生袋、应急手电、防烟防毒面具等避难逃生器 具;(九)高层建筑应在电梯门的进出口处,设置醒目的“发 生火灾时,禁止搭乘电梯”标志;(十)各类安全疏散设施应保持完好、有效。第三十条 各部门人员密集场所用电、用火必须符合下 列消防安全条件:(一)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二)定期对电器设备进行检测维护,保证电器设备完 好有效;(三)电气设备安装、线路敷设应当符合有关电力技术 规范、规程的制度。其配电线路必须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并穿 金属管或PVC阻燃管保护,并用管夹加以固定。导线的接头 应当采用

4、端子或焊接连接并加接线盒,严禁绞接;(四)禁止在人员聚集时间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割), 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六)禁止使用电炉等易引起明火隐患的器具;(七)调压站内禁止吸烟;(九)调压站内禁止擅自使用或动用明火。如生产、生 活需要应按照制度向有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或动 用,并制定相应的防火管理制度;(十)符合国家、地方、其它有关用火用电安全制度。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外消火栓应当 有明显的标志,周围不得堆放物资;防盗门窗等附属设施和 设置的标识牌必须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影响人员疏 散和灭火救援。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餐厅、厨房防火管理:(1)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

5、;(2)餐厅摆放餐桌等,应保证疏散通道畅通;(3)厨房离人时必须关闭炉灶的开关、角阀和户内供 气管线上的阀门;(4)炉灶与供气管上的连接不应采用软胶管,如必须 使用时,其长度不应超过2m;(5)油炸食品时,锅内的油不应超过2/3;(6)使用炉灶时,不能离人;(7)每半年应对烟道清洗1次,保持抽油烟机等清洁无油污;(8)严禁非专业人员擅自更换或拆迁燃气管道、阀门、 计量仪表等供气设备。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易燃易爆场所等级范围划分应按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石油化工企业 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有关制度执行。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等有关制度,对易燃易爆

6、危险化学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 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三十五条在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 清洗装置、设备或地坪等;油污垢等可燃物应及时清除,现 场应保持干净整洁。第三十六条 各易燃易爆场所单位应结合各自的实际, 加强火源管理。按照制度划分禁火区域,设置醒目的防火标 志,落实入站内防火防爆禁令。第三十七条 禁止机动车辆进入燃易爆调压站区内,如 工作需要进入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符合安全标准的防火罩。 禁止在易燃易爆站区内修理产生故障的机动车辆。如有故障 需要修理应拖出站外再进行修理和故障排除。第三十八条在易燃易爆站区内有可能泄漏燃气的场所, 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配置便携

7、式可燃气体检测仪器,且不少于两具。第三十九条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管理应执行以下制度:(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生产厂家的资质应齐全合法有 效,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技术说明书等资料均应存档;(二)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检测气体的种类和安装方式要 与现场可燃气体的性质相符合;(三)应对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使用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四)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五)按照有关制度或产品说明书,对报警装置定期标 定,并记录存档。第六章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第四十条 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对建筑工程消防 设计、施工质量负全面的管理和监督责任,并应遵守下列制 度:(一)认真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

8、和其 他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和施工的制度;(二)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工程,应将 方案和初步设计两个阶段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在本单位 组织召开审查会议前5天送地方消防部门审核,并填写相 应的建筑消防设计内部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 设计内部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者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内部防 火审核申报表;(三)建立消防设计、施工定期自审制度,如发现消防 设计或施工有不符合消防标准的,应及时通知设计或施工单 位,并按制度与消防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立即纠正;(四)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资料应真实、有效、完整和 合法;(五)确保工程消防质量,做到不留建筑消防隐患,并 通过消防验收格。第四十

9、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 工安装,不得擅自改动。第四十二条 消防设施的施工安装单位必须具备省级以 上建设机构颁发的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调试资质。第四十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安装中所使用到的消防产品 (设备和器材),必须具有型式认可证、3C认证、国家消防 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中一种。同时,在采 购前,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将所选消防产品的技术性能、 供货(或生产)厂家资质等资料进行技术及资格审查,经审 查合格后方可采购。产品供货到场后,经消防管理部门验收 合格后,方可投入施工安装。第四十四条 含有自动(或固定)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 在工程竣工后,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建筑消防

10、设施检测单位 进行技术测试。第四十五条消防设施的施工安装、消防设施技术检测 单位的相关资质应当上报消防部门审查和备案,经审查合格 后方可施工。第四十六条 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地方、 公司有关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对消防设施的施工安装严格监 督,施工安装不符合标准的,不予签字。第四十七条 建筑工程完工后,工程项目的管理单位(或 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消防监督机构的制度和程序,提出工程 消防验收申请。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 筑物的使用单位不得接收使用。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应遵守以下制度:(一)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二)施工单位应确定一名施工现场

11、负责人为防火负责 人;(三)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或在易燃易爆场所施工 或在消防重点单位(部位)施工的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编 制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并在开工前5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报安全、消防部门审批或备案;(四)重点和规模较大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组建志愿消 防队;(五)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 消防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六)搭设的临时建筑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不得占用消 防车道和影响现场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七)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八)重点或大型建设工程应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 的消防器材和保证一定的消防水源;(九)现场的

12、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或挪作他 用;(十)工程项目的管理单位(或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 做好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第七章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与管理第四十九条 消防设施的范围主要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室内外消防供 水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分隔设施等。消防器材的范围主要包括消防水带、消防水枪、灭火器、 消防镐、消防锹、消防毡、消防砂等。第五十条消防设施、器材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 规范和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等消防技术规范 配置。第五十一条灭火器的数量、设置点、保护 距离等应严 格执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

13、规范的 相关制度.第五十二条各部门办公楼、食堂、员工宿舍、人员聚 集场所等民用建筑室内(A类火灾)灭火器配置宜选用 MF/ABC5型或MF/ABC4型干粉灭火器;计算机房、通讯机房、 贵重仪器等不适应于干粉灭火器扑救的场所,宜选MT7型 C02灭火器;易燃易爆气(液)体场所(B、C类火灾)宜选 用MF/ABC8型和MFT/ABC35型BC干粉灭火器。第五十三条设置有消防设施单位的维护保养管理工作 除执行国家、地方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外,还应遵守下列制度:(一)建立健全维护保养管理制度;(二)消防设施必须时刻处于运行和备用状态;(三)消防重点单位至少每年委托具有消防设施检测资 质的专业技术单位和具有

14、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质和能力的 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技术检测和专业维护维修保养;(四)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使用的,应 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并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地方消防 支队备案;(五)建立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档案资料。第五十四条设置有消防泵房或自动消防设施的消防控 制(值班)室的单位(部位),除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消防 安全制度外,还应执行下列制度:(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建立健全每日消防设施巡查制度;(三)保证全天24小时有人值班;(四)值班人员应经专门培训,须持证上岗;(五)值班人员应熟练掌握所负责管理的消防设施的 操作技能,了解基本原理、性能、作用和维护保养知识

15、;(六)对熟练掌握消防设施操作技能并取得专门培训上 岗证的值班人员应保持岗位相对稳定。第五十五条 各种型号的灭火器应按照国家维修标准送 专业灭火器维修充装站(点)进行检查测试、重新充装第五十六条各部门应按时对灭火器进行检查,检查频 次为:防爆区域内的灭火器每半月检查一次,非防爆区域内 灭火器每月检查一次,并填写检查卡,谁检查,谁填写,谁 负责。第五十七条消火栓应有明显的标志,室外消火栓周围 5m内不得堆放物资和停放车辆。第五十八条消防水池、水泵、给水管道、水箱、消火 栓和灭火器等设施器材,严禁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圈占、 埋压;寒冷季节应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采取防冻措施。第五十九条消防设施和

16、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应建立档案 资料,登记配置类型、数量、检查维修(单位)人员等有关情况。第八章防火检查与隐患整改第六十条 公司对各部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各类施工 现场的消防检查和重大施工、节假日和火灾多发季节的专项 检查每半年至少一次。第六十一条 各部门应根据各自的生产经营和防火特点, 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落实防范措施。各部门每月一 次;岗位(班组)每天一次。第六十二条消防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 实情况;(三)消防设施的配置及有效情况;(四)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

17、 记录情况;(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六)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第六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岗位)应当落 实每班防火巡查制度。巡查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一)各类容器设备装置平稳运行情况,有无泄漏;(二)压力表、安全阀、温度计、液位计等各类安全附 件是否完整有效;(三)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安全 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四)灭火器、消火栓、防火堤、低倍数泡沫产生器等消防设施和器材是否完整有效;全工作全面负责;专兼职安全员是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日 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具体负责。第六条 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消防

18、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制度要求, 掌握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五)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组织建立志愿消防队;(六)组织制定符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 施演练。第七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四)组织

19、实施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第六十四条 消防检查和防火巡查应当填写检查表并记录,记录的内容应包括:检查时间、检查部位、检查内容、 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复查验收、巡查情况以及检查人员等 相关内容。第六十五条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第六十六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责 令有关人员当场改正:(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和重 点危险区域的;(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 场所吸烟、接打手机等违反禁令的;(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 响疏散通道畅通的;(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

20、用或者被挪作他 用的;(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 品,影响使用的;(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A)其它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第六十七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管 理部门或者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 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 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意见;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 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方案、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 员,并落实整改资金。第六十八条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 范措施,保障安全;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 将严重

21、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装 置、部位停产停业 整改。第六十九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后,将火灾 隐患整改记录报请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 确认后存档备查。第七十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 大火灾隐患,以及 本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 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九章灭火救援第七十一条 各部门员工及其他在生产区域内工作、学 习、生活的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同时, 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专项预案,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 火灾,按照应急程序迅速上报。第七十二条各部门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现 场应急救援总指挥有权根据扑灭火

22、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一)使用各种水源;(二)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 电;(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五)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 构筑物;(六)调动单位内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 各小组协助灭火;(七)向当地政府、公安消防部门和医疗机构等单位请 求增援。第八十条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 实提供火灾情况;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按要求协助公 安消防机构进行事故调查。火灾事故发生后,单位应按照突 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等制度,及时准确的报送火灾事故信 息。第七十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上报、处理按

23、照安全事 故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执行。第十章奖惩第七十四条 各部门消防安全管理考核要纳入安全生产 考核管理中,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集体) 和个人,由公司给予表彰、奖励。第七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各部门按照公司的有关制 度进行处罚。第十一章附则第七十六条各部门消防安全管理除执行本制度外,尚 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等有关制度。第七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七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 通;(五)组织管理岗位志愿消防队伍;(六)组织全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 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24、(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 国家制度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八)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条各部门应在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将 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总体工作之中。第九条 各部门消防工作由安全管理部归口管理,并明 确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第十条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拟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定期分析消防 工作形势,提出改进消防安全的措施与建议;定期向本单位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上级管理部门汇报消防 工作情况;(二)拟定消防管理规章制度,推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 制,划分防火责任区,建立健全消防管理档案,督促贯彻执 行各项消防安

25、全法规、标准和管理制度;(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常识,组 织和训练志愿消防队伍;(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提出整改方 案,下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协助和督促有关单位进行 限期整改;(五)负责审查、认定各部门编制上报的专用消防器材 的采购计划和配置,负责监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工作;(六)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及安技措工程消防设计的 “三同时”审查和验收;(七)监督工业动火管理、审查动火措施,并检查和指 导措施的落实;(八)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统计上报火 灾事故;(九)负责建立和健全消防档案。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依据国家、地方、公司的有关制度, 建立岗位志愿消

26、防队伍。第十二条岗位志愿消防队伍主要职责:(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制止和劝阻违反消 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二)熟悉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及预防措施,掌 握消防水源、道路、灭火设备和灭火器材等情况;(三)掌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演练,提高 灭火技能;(四)发现火灾迅速报警,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组织扑 救,抢救人员。专职消防队到场后,及时向其指挥员报告火 场情况,并协助灭火,维护火场秩序;(五)灭火后,担任现场警戒,防止死火复燃。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将消防规划(主要包括消防安全 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 等内容)纳入本单位的总体规划,落实

27、消防经费,做到专款 专用;对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定期进行检查和校验,不足或 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 改造。第十四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使用易燃、易爆 危险品的各部门,必须执行国家、地方和公司有关消防安全 的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 和泵房、调压站、阀室、输送管道等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要求 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按照GB15630-199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安放明显的安全标志;防雷、防 静电装置、火灾报警系统及自动灭火系统等装置应按制度定 期检测。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结合公司关于关键生产装置及要 害生产部位安全管理

28、的制度,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 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部 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或安全重点部位)。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各部门除应当履行第二 章制度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 .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确定火灾危险源(点), 实行严格管理。2 .结合岗位职责,实行防火巡检,做好巡检记录。3 .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4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专项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第十八条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和城市燃 气调压站、分输计量站、阀室等危险区域要进行封闭式管理, 非本单位人员出入要进行消防安全提示并登记造册;禁止携 带火

29、种和无关人员、车辆入内;第十九条 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管理制 度,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并采 取可靠、完善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 危险的作业人员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且要严格遵 守安全操作规程。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 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 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检验机 构检验的消防产品。各部门内部修建道路以及停水、停电、 截断通信线路等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必须事前通知 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经办

30、理有关手续并经消防管理部 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二十一条 举办(举行)会议、文艺演出、文化体育 等群体性活动时主办单位应制定完善的灭火和专项应急疏 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经安全、消防部门审核并对活 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举行)。第二十二条建筑物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 理时,各部门应签订消防安全合同,与当事人订立合同中要 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制度,结合本单 位的实际,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消 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 整改;

31、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 防爆;专(兼)职和岗位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 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 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第四章消防安全培训教育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制度,把 消防安全纳入员工培训教育计划。对新上岗和转岗的各类员 工,须进行防火教育和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管理部门应通过报刊、电视、网络广泛宣传防火和灭火常识, 提高广大员工和用户的消防安全意识。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采取办培训班、组织灭火演习、 印发宣传材料、剖析典型火灾案例等方式,对员工开展消防 宣传培训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应包括

32、但不限于:(一)相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二)火灾危险性和预防措施;(三)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基本原理、正确使用、基本维 护保养知识;(四)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及自救知识;(五)报火警的方法及程序;(六)其他需要培训的消防知识。培训时间要求:(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岗位)全体员工每半年至少 一次;(二)其它单位(岗位)员工每年至少一次;(三)培训要做到内容、人员、时间三落实,并有记录。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专项预案。 其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组织机构,至少应包括:灭火指挥组、灭火行动 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三)应

33、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助的程序和措施;(六)生产工艺应急处置措施;(七)恢复生产组织。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对灭火和应急疏散 预案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其它单位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 练。第五章重大风险部位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的员工文体活动室、员工食堂、员 工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要求全体人员应熟知相关消防安全 知识,达到“四懂、四会”(懂工作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 防火灾措施、懂灭火的基本方法、懂逃生方法;会报火警、 会使用灭火器、会补救初期火灾、会疏散自救)的要求。第二十九条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疏散设施必须达到下列 条件:(一)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和数量以及安全疏 散时间应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制度;(二)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楼梯等部位保持畅通,不 得堆放物品;(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设置符合国家制度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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