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关于处理合同模板集合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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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关于处理合同模板集合篇处理合同 篇11、首先考虑协商解决租房纠纷当发生租房纠纷时,应当首先考虑以协商的形式解决纠纷。发生纠纷时,租赁双方应当理性的换位思索,不要将纠纷扩大化。2、协商不成的,可以请相关的组织调解发生租房纠纷时,租赁双方往往不能心平气和的协商问题,这时就须要恳求外部的帮助。居委会、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服务工作者都可以帮助进行调解。3、通过申请仲裁解决租房纠纷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定方式。但当事人采纳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若事

2、先在合同没有约定,事后双方当事人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反之,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约定,或者事后已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也将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为的效力,一旦判决书生效,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租房纠纷若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诉讼方式解决的或者在纠纷发生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干脆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租赁当事人违反相关规定,致使租赁合同无效的,应当依法担当民事责任。租赁当事人一方未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租赁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规定义务的一方应当依法担当民事责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财

3、产损失、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担当赔偿责任。处理合同 篇2购房出租,以租还贷,因其高效的投资回报越来越得到投资者的认可。但是,我们常常遇到各种各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里是一个常见的案例,希望通过我们的分析,对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所借鉴,以便谨慎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情介绍A先生将其自有的一套公寓出租给一家网络公司B公司,双方在合同当中约定,租赁时间为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3月1日,月租金人民币11000元,B公司应于每月20日前支付下个月的房租,否则按日支付应付款的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直到实际付款日为止。因为签订合同时,A先生对约定的租金数额很满足,便没有约定合

4、同解除事由。20xx年12月,B公司以房间供暖不好、隔音效果差等理由每月都拖延付款,并且没有支付违约金。现在发展到不经A先生反复督促,B公司就不付租金。对此A先生特别苦恼。案件分析B公司:拖延付款,担当违约责任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必需担当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担当接着履行、实行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依据合同约定,A先生向B公司索要违约金的行为合理合法,受法律爱护。B公司不具备拖延付款的抗辩权。假如A先生违约,B公司可要求他担当违约责任,但不能停止付款(除非有明确约定可以因此停止、拖延付款),否则依据合同

5、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担当相应的责任,B公司不能免除违约责任。那么对前几次没有索要的违约金,A先生是否还有权追偿呢?答案是确定的。对于未经A先生明示放弃的债权,只要在诉讼时效之内,随时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A先生: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对于已经发生的.事实,虽然合同当中没有约定解除事由,但A先生可以实行以下两种法定方式处理:第一种:当B公司出现拖延支付租金的状况时,A先生可向B公司发出有效的催款通知,若B公司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A先生有权解除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实行这种方

6、式的前提是B公司拖延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即拖延支付月租金。其次种:在约定租期届满前,A先生单方面想解除与B公司租赁合同关系的,A先生应当向B公司发出明确的解除合同的意志表示。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其次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A先生可以在任何状况下实行该种处理方案。本案当事人在采纳上述方案时,应严格区分“合同已履行完毕不能解除”的状况,以保证平安公正的社会秩序。若对方不同意解除合同,只能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由司法机关判定合同是否解除。处理合同 篇3摘要:20xx年7月5日, 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建

7、筑施工企业会计确认与计量将执行新颁布的收入准则。和原准则相比, 新准则在确认、计量和列报方面均发生了肯定的改变。文章对建筑施工企业会计确认与计量、合同成本两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在确认与计量部分, 阐述了原准则和新准则合同收入确认与计量的原则, 并就合同变更、收入确认与计量方法进行了比较分析;在合同成本部分, 对合同成本构成内容进行了比较分析, 重点论述了原准则和新准则关于合同成本减值的会计处理。最终提出了执行新准则后须要思索的一些问题。关键词:收入; 建立合同; 原准则; 新准则; 确认与计量;我国财政部于20xx年7月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以下简称新准则) , 将原企业会计准则

8、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立合同 (以下简称原准则) 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新准则。和原准则相比, 新准则在收入确认模型、确认时点、列报以及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等方面发生了一些改变。本文对建筑施工企业会计确认与计量、合同成本两方面进行比较分析。一、确认与计量(一) 原准则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确认与计量原则原准则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确认与建立合同的结果是否能够牢靠估计有关。在资产负债表日, 假如建立合同的结果能够牢靠估计, 则建立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假如建立合同的结果不能牢靠估计, 则不确认利润。若合同成本能够收回, 按合同成本实际发生数确认合同费用, 合同收入则按

9、合同费用发生额予以确认和计量;若合同成本不行能收回, 同样将发生的合同成本确认为合同费用, 但不确认合同收入。(二) 新准则合同收入的确认与计量原则新准则确认收入的原则是限制权转移, 即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限制权时确认收入。新准则收入确认与计量的核心内容是将合同相关的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因此新准则要求识别合同、识别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分摊交易价格, 最终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三) 比较分析和原准则相比, 新准则在合同变更的会计处理、收入确认与计量方法等方面改变较大。1. 合同变更的会计处理原准则只提及合同变更款的会计处理, 合同变更

10、款收入确认与计量应同时满意两个条件:一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应得到客户认可, 二是金额能够牢靠地计量1。新准则对合同变更依据不同的状况采纳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合同变更可能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确认和计量;也可能视为原合同终止, 将合同变更部分与原合同尚未履约部分予以合并, 按合并后的新合同进行确认和计量;还可能将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确认和计量, 这种情形会引起履约进度改变, 因此须要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2。原准则没有对合同变更事项的性质、交易对价的处理做出详细规定, 事实上是将建立合同视同一项单项履约义务, 将符合条件的合同变更款计入总的合同收入中。随着建立合同的多样化, 合

11、同变更可能涉及多项履约义务, 如建立过程中新增加的选购和建立服务可能须要作为单独的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因此, 新准则确认的五步法模型能有助于强化财会和销售等部门管理人员的合同意识, 规范企业的合同管理, 更好地供应财务信息。2. 收入确认与计量方法原准则在建立合同的结果能够牢靠估计的状况下, 采纳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收入。企业确定合同完工百分比采纳的方法是: (1) 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料总成本的比例; (2) 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料总工作量的.比例; (3) 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1。新准则合同收入是根据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 施工企业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考虑合

12、同变更、嘉奖等可变对价等因素的影响。按新准则, 有的履约义务在某一时点确认, 有的履约义务在某一时段内确认, 对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的情形供应了详细指引, 不满意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的履约义务均在限制权转移的时点确认收入。对客户能够限制企业履约过程中的在建商品, 应采纳投入法或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 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原准则只在某一期间确认和计量收入。新准则有的履约义务在某一期间确认收入, 但也可能涉及某一时点确认收入的履约义务。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因新准则涵盖范围较广, 有多种计量履约进度的方法。有的计量方法与原准则计量方法类似, 如“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料总成本的

13、比例”的方法事实上是投入法的一种, “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料总工作量的比例”和“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两种方法事实上是产出法;有的计量方法原准则未提及, 如产出法中的“达到的里程碑”法等。此外, 新准则对投入法和产出法的应用供应了更多的指引, 如在采纳投入法中的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时, 应调整已发生的成本并未反映企业履行其履约义务的进度以及已发生的成本与企业履行其履约义务的进度不成比例等。对合同收入的金额, 原准则限定为固定的或可确定的金额。新准则收入确认要求的不同之处在于, 其就如何估计可变对价, 并对这些估计作出限制以确保收入未被高估供应了额外指引, 但估计可变对价的方法对职业推断实力

14、要求较高。二、合同成本(一) 合同成本的构成原准则, 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起先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干脆费用 (如耗用的材料费用、职工薪酬、机械运用费等) 和间接费用 (如下属的施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等) 。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干脆计入当期损益1。新准则, 合同成本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是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 (如干脆材料、干脆人工和制造费用等) , 二是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 (如销售佣金等) 。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确认一项资产应满意与取得的合同干脆相关、增加将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以及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等条件;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 应当作为合同

15、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但资产的摊销期一年内的合同, 企业可将取得合同的增量成本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2。和原准则相比, 新准则将符合条件的增量成本计入合同成本符合资产的定义, 再者其他准则一般也是将取得资产的干脆相关费用计入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 因此, 新准则对增量成本的会计处理理论上更有意义。(二) 合同成本减值原准则, 合同预料总成本 (至资产负债表日已发生成本+完成合同预料将发生成本) 大于合同总收入的, 应当将预料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计算公式为:合同预料损失= (合同预料总成本-合同预料总收入) (1-完工百分比) 。新准则, 合同成本的账面价值高于“企业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

16、够取得的剩余对价减去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的差额”时, 超出部分应当计提减值打算, 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同时规定, 减值打算可以转回, 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打算状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2。按原准则的会计处理方法, “工程施工”余额大于“工程结算”余额, 差额作为“存货”列报, “工程施工”余额小于“工程结算”余额, 差额作为“预收款项”列报。将预料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其会计处理是, 借记“资产减值损失”, 贷记“存货跌价打算”, 即相应抵减存货项目金额。按此处理, 可能会出现“存货跌价打算”科目贷方余额大于存货账面余额的状况, 对其如何进行会计处

17、理未供应详细指引。新准则对合同成本减值的确定方法与存货准则类似, 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扣除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相当于存货准则中的可变现净值, 只有账面价值高于该项金额时, 才计提减值打算。例如, 20xx年3月10日,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住宅建立合同, 合同总价款为24 000万元 (不含增值税) , 合同建立期限为两年。甲公司于20xx年4月1日开工建设, 估计工程总成本为20 000万元。至20xx年12月31日, 甲公司实际发生合同履约成本11 000万元。因建筑材料价格上涨, 甲公司预料完成合同尚需发生合同履约成本14 000万元。经专业测量师测量, 履约进度为40%。假定至20

18、xx年12月31日, 已结算合同价款 (工程结算) 8 600万元。20xx年应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24 000万元完工百分比40%=9 600 (万元) ;20xx年应确认的合同费用=合同预料总成本25 000万元 (11 000+14 000) 完工百分比40%=10 000 (万元) 。按原准则, 20xx年应确认的合同毛利=合同收入9 600万元-合同费用10 000万元=-400 (万元) ;20xx年末“工程施工”余额=“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1 000万元-“工程施工合同毛利”400万元=10 600 (万元) ;“工程结算”余额为8 600万元。因“工程施工”余额10 60

19、0万元大于“工程结算”余额8 600万元, 两者差额2 000万元在“存货”项目列报。20xx年12月31日, 应确认合同预料损失 (计提存货跌价打算) = (合同预料总成本25 000万元-合同预料总收入24 000万元) (1-40%) =600 (万元) , 因此“存货”项目列报数=2 000-600=1 400 (万元) 。按新准则, 20xx年确认收入的同时应确认“合同资产”9 600万元, 已结算合同价款 (工程结算) 8 600万元, 计入“应收账款”的同时冲减“合同资产”, 假如已结算的合同价款超过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合同资产”科目会出现贷方余额, 则在资产负债表中“合同负债

20、”项目列示。甲公司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合同总收入24 000万元-已确认收入9 600万元=14 400 (万元) , 估计将要发生的合同履约成本为14 000万元, 企业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减去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14 400-14 000=400 (万元) , 20xx年末不考虑资产减值打算状况下“合同履约成本”的账面价值=实际发生成本11 000万元-当期摊销计入费用10 000万元=1 000 (万元) , 20xx年末计提资产减值打算=1 000-400=600 (万元) 。“合同履约成本”在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列报, 则“存货”项目列

21、报金额为400万元。上例中, 若假定至20xx年12月31日, 已结算合同价款 (工程结算) 11 000万元。按原准则, 因“工程施工”余额10 600万元小于“工程结算”余额11 000万元, 两者差额400万元在“预收款项”项目列报。无论已结算多少合同价款, 确认合同预料损失均为600万元, 原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未说明对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按新准则, 已结算多少合同价款, 会影响“应收账款”“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项目列报数, 不会影响“存货”项目列报数。若20xx年12月31日已结算合同价款8 600万元, 则“合同资产”项目列报数=9 600-8 600=1 000 (万元) ;若2

22、0xx年12月31日已结算合同价款11 000万元, 则“合同负债”项目列报数=11 000-9 600=1 400 (万元) 。由此可见, 原准则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可能出现在无“存货”的状况下, 确认合同预料损失, 对存货计提跌价打算, 其会计处理与“存货”准则理念不符。按新准则, 在“合同成本”账面价值金额内计提减值打算, 其会计处理能更好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三、需思索的问题新准则是修订完善、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的重要成果之一, 将日趋困难的交易事项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能够更好地规范收入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推动我国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发展。建筑施工企业在执行

23、新准则过程中, 肯定会面临新的挑战, 有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思索。新准则未提及施工企业会计核算方法, 是延用施工企业传统的核算方法, 即设置核算累计成本加利润的“工程施工”科目、设置约定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的“工程结算”科目, 还是采纳出售存货一般会计处理方法, 即对已售存货, 将其账面价值结转为当期损益。无论采纳何种方法, 都要满意新准则的特别要求, 如新准则将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加以区分, 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属于“应收款项”, 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 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消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属于“合同资产”, 当履约进度大于已结算的合同价款时, 属于有条件

24、的收款权利, 按新准则应通过“合同资产”科目予以核算。在合同变更的状况下, 合同变更可能作为单项合同, 也可能是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变更部分合并, 还可能将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不同的影响。如何处理变更合同, 需财会和销售等部门人员共同决策。虽然很多建立合同应视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 但也可能涉及多项履约义务。如何区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哪些履约义务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 哪些履约义务在一段期间确认收入;实务中对于在一段时间内实现的履约义务, 应用投入法或产出法时, 如何选择详细方法, 计算履约进度时应考虑哪些因素;对可变对价合同, 如何确定可变对

25、价金额, 在什么时点将可变对价包括在合同收入中, 等等。上述问题都须要在实务中不断总结阅历。新准则收入确认五步法模型对财会人员职业推断实力有更高的要求, 执行新准则后, 相关人员应刚好总牢固务中的问题, 推动准则的不断完善。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xx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xx:66-70.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A.财会20xx22号, 20xx-07-05.处理合同 篇4解除劳动合同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明确: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为合法有效,适用劳动法规是否得当,认定事实是否有偏差,是否有依据。将劳动合同的解除与行政处分

26、区分开来,有些行政处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有些行政处分则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过失违纪一般不应解除劳动合同;违纪事实未查清的不能适用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初次稍微违纪未进行教化的,不适用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把握违约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界限,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约在先引起的,违约在先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当事人一方违约在先,另一方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假如一方有意制造违约条件,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则是非法的。处理方式1、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和解。这里的用人单位包括用人单位设立的工会或者用人单位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所在街道或者政府部门指定的调解机构,例如

27、街道下属的司法所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调解。3、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明确几个问题:首先,案件由哪个仲裁机构或者哪级仲裁机构负责处理,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管辖问题。以南京市为例,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是在区级工商部门设立登记的,劳动者与该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由单位所在地的区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若用人单位是在市级或省级工商部门设立登记或者是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劳动者与该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由市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目前,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仅负责受理部分部署企业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其次,申请劳动仲裁须

28、要书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写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相关自然信息(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民族、住址和联系电话,被申请人的全名、法定代表人姓名、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仲裁恳求以及事实与理由并供应相关可以支持自己恳求的证据。上述材料须要供应副本二份,其中仲裁机构一份,被申请人一份。4、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和投诉。因目前南京市将劳动者可以主见的劳动权益依据职责划分分别交由两个部门(仲裁和监察)处理,导致劳动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必需同时向两个部门寻求解决和处理。因此,当劳动者主见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补缴社会保险时,应当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由哪个或哪级劳动监察部门处理与上述劳动仲裁机构的

29、管辖原则相同,在此不再赘述。劳动监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举报或投诉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处理合同 篇5合同纠纷处理方式1、 和解。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敬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样,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在自愿原则下解决台同纠纷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协商和解而干脆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2、调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运用劝服教化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调解有两种方式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可以向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二是行政调解。主要特指

3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居中对合同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申请行政调解的纠纷必需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必需是与本案有干脆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详细的调解恳求和事实依据;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但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已经向仲裁机构申请裁的。从及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同意调解的,调解申请不于受理。 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即应当根据调解协议书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就此恳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采纳其他方式来解决争议。3、仲裁。仲裁是指发生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依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

31、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并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4、诉讼。诉讼是指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假如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恳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这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常见方式。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必需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理合同 篇6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为了厂区内生活垃圾管理及符合环保要求,给员工营造一个干净、舒适的生产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

32、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同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甲方清运厂区内生活垃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清运地点、频次和时间1、清运地点:甲方托付乙方清运生活垃圾的地址为: 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厂区内全部生活垃圾(不含建筑垃圾),共计5个生活垃圾房;2、清运频次:乙方必需做到生活垃圾每天清运一至两次;3、清运时间:上午9:00前完成或下午16:00前完成;二、协议时间本协议有效期为 1年,从20xx年 9月1日至20xx年9月2日止。三、费用及付款方式1、费用:本协议下的生活垃圾清运费为人民币45元/车 (大写:肆拾伍元/车)(吨位: 2吨)。2、结算方式:每天出入厂区的车辆由保安负责登记记录,费

33、用按月度结算,乙方依据甲方要求出具税务发票,收到发票后10日内,甲方以现金方式向乙方结算。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协议期间,在乙方无违约的前提下,甲方确保本协议下的生活垃圾由乙方清运。2、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的生活垃圾清运质量。有权对乙方现场清运过程中出现的“满桶、漏桶、落渣、漏渣”等不符合生活垃圾清运质量的现象要求马上整改。3、甲方的生活垃圾一律投放到垃圾房内,并保证送给畅通。4、甲方如遇检查等特别状况,可提前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临时履行清运义务,收到通知后乙方须协作甲方增加垃圾清运次数。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须按本协议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甲方托付的生活垃圾清运工作,应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34、托付清运的垃圾必需运输到垃圾场,根据符合环保要求的标准处理,不得未经处理随意倾倒,违规倾倒一车甲方有权赐予乙方1000元罚款。因倾倒行为导致甲方被有关单位惩罚、追偿的,则罚款和赔偿金由乙方担当。2、乙方每次清运后不得有“满箱和漏箱”现象,清运完毕后需将垃圾箱归位至指定位置。若乙方没有按时清运生活垃圾的,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应刚好派人到现场检查、督促清运到位。3、乙方在清运过程中应实行有效平安措施防止车上垃圾在厂区抛、冒、滴、漏,如发生 “落渣、漏渣” 等现象时,须刚好将现场清理干净。4、乙方在清运过程中有损坏垃圾箱及其他公用设施的,乙方负责照价赔偿。5、乙方如遇垃圾场变阻等特别缘由,应刚好通知

35、甲方主管人员,告知延迟清运,但最多不得延迟一天。6、协议期间,乙方须无条件的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整改要求。7、乙方应指派专人检查、督促甲方现场的生活垃圾清运状况,刚好收集甲方的反馈看法。8、乙方在垃圾清运工作时应做到平安、有序,自觉遵守甲方各项平安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平安行车,严禁夹带甲方财务出厂,乙方人员在垃圾清运工作时,发生伤亡等平安事故,应由乙方担当全部责任,甲方不担当任何责任。六、违约责任1、乙方如没有履行日常垃圾清运工作,或日常垃圾清运工作不能按甲方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并相应扣除乙方垃圾清运费。如乙方提出终止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协议。

36、2、乙方每天清运生活垃圾没有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扣除当天的生活垃圾清运费用(特别状况除外,但乙方必需事先通知甲方)。七、协议的续签本协议到期日前一个月,双方可协商续签事宜,协商一样可续签。八、争议的解决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九、附则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2、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甲方: 负责人签字:联系电话:乙方: 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签约地点:签约时间: 20xx年 9月1日处理合同 篇7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方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37、20xx年11月13日起施行。局长 周伯华二一年十月十三日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方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爱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合同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方法的行为。第三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遵守法律律、行政法规,敬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方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

38、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惩罚与教化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六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一)伪造合同;(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迷人订立、履行合同;(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迷人订立合同;(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六)没有实际履行实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八)编造

39、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九)供应虚假担保;(十)采纳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第七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一)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四)没有正值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状况下,为他人实施本方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供应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第九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

40、采纳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一)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责任;(二)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供应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担当的保证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担当的违约责任;(五)依法应当担当的其他责任。第十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纳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二)担当应当由格式条款供应方担当的经营风险责任;(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担当的责任。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纳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解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

41、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二)恳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三)恳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四)说明格式条款的权利;(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方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赐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 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稍微并刚好订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惩罚;主动消退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经督促、引导,能够

42、主动改正或者刚好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惩罚。第十四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本方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说明。第十六条 本方法自20xx年11月13日起施行。处理合同 篇8一、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时,装饰装修如何处理?(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A.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全部(不当得利);B.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承租人享有全部权);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复原原状。(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A.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

43、价归出租人全部(不当得利);B.不同意利用的,将装饰装修物的现值损失作为无效合同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根据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二、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如何处理?(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A.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复原原状。B.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有权恳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不得恳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因双方

44、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依据各自的过错担当相应的责任。因不行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公允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2)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根据约定处理。三、房屋租赁期间届满时,装饰装修如何处理?(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A.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复原原状。B.形成附合物的:承租人不得恳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综上所述,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除另有约定或者可以拆除以外,承租人不得要求赔偿

45、装饰装修费用。处理合同 篇9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6、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处理方式:1、提出要求,要求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若单位不签订的,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如何取得双倍工资?单位确定是不会干脆与员工结算双倍工资的,需如获得双倍工资确定是需提起劳动仲裁的处理合同 篇10业务实践中,合同执行多数须要适时、适情、相宜地修正和变通。比如交货期间推延、货物验收机构更换、合同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仲裁条款变更、货物数量变更或质量修订、滞船期经济补偿、索赔担当等。前述修正和变通可能衍生两种结果,即“补充协议”或者“争议纠纷”。本文旨在分析合同争议纠纷应予关注的十个问题。一、区分纠纷种类以分别处理。合同争议,依据争议内容,分为“说明争议(纠纷)”“执行争议(纠纷)”两类。说明争议(纠纷),是指合同各方对合同条款内容的实体性理解分歧,导致对合同执行的详细内容产生歧义。说明争议多发生于合同语言的多版本情形中,如中英文歧义。对于合同未约定语言效力的说明歧义,国际惯例一般实行“最亲密联系原则”说明。所谓最亲密联系原则,即与签署、履行合同行为联系最紧密的原则,如合同各方机构所在地、货物交接地、合同签署地、被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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