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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财产合同(16份范本)【第1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企业财产保险条款 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从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 (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
2、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遭受
3、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在发生第四条所列火灾或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2)核子辐射或污染; (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八条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1)保险财产遭受经四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2)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保
4、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 (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赔款计算 第九条固定资产可以按照账面原值投保,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 赔偿金 额: 一、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重置重建价值为限。 二、部分损失: (一)按账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应根据保险金额按财产损失程度或修复
5、费用与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二)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财产,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固定资产赔款应根据明细账、卡分项计算,其中每项固定资产的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 第十条流动资产可以按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计算赔偿金额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
6、,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出险当时该项科目的账面余额。 二、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额度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时,应当按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约定的该项科目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该项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实际
7、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二、部分损失: 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本条款第六条的费用支出时,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流动资产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的,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赔偿金额。 二、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财产,根据保险金额与重置重建价值或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充分利
8、用,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必要时可由本公司处理。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当在签订 保险合同 之日起1天内按照保险费率规章的规定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险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防灾主管部门或本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占用性质、保险财产所在地址、保险财产增加危险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七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并立即通知本公司查勘现
9、畅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救护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账册、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本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款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日内一次支付赔款结案。 第二十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时,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一条保
10、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以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从通知本公司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3个月内不向本公司提交本条款第十九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者从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如有涂改账册、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行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财产保险投保单 投保人:_投保单号
11、:_ 基本险 投保财产项目 以何种价值投保 保险金额(元) 费率() 保险费(元) 特约保险财产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附加险 总保险人民币(大写)¥ 特别约定 占用性质 投保人地址:开户银行: 电话:银行账号: 联系人:财产坐落地址:_ 行业:_ 所有制:共个地址 本投保单未经本公司签章不发生法律效力。 保险公司签章 年月日 本投保人兹声明上述投保人签章:各项均属事实,并同意以本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的依据。 年月日 本保险也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投保。 经(副经)理:_经办人:_ 企业财产保险单 保险单号:_ 鉴于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以及附加_险
12、,并同意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本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的保险责任。 基本险 投保财产项目 以何种价值投保 保险金额(元) 费率() 保险费(元) 特约保险财产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附加险 总保险人民币(大写)¥ 特别约定 占用性质 投保人地址:开户银行: 电话:银行账号: 联系人:财产坐落地址:_ 行业:_ 所有制:共个地址 保险公司签章 年月日 被保险人收到本保险单后即请即核对,如有错误立即通知本公司。 企业财产保险费结算凭证(通知单) 保险单编号:企()字第号 投保单位名称:_根据_年_底账面
13、金额,结算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的第_期保险费 基本险 投保财产项目 以何种价值投保 保险金额(元) 特别约定 3 4 5 6 7 8 9 10 特约保险财产 本期基本险保险金额(大写)人民币 ¥ 附加险 险种 投保财产范围 保险金额(元 水管爆裂意外险 露堆财产损失险 总保险人民币(大写)¥ 保险费计算 计算公式:保险金额费率结算期限本期保险费 投保单位签章处 年月日 本期应付保险费金额(大写)人民币¥ 复核:_经办:_ 【第2篇】北京分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第一章可保财产 第一条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均可做为保险标的,由投保人向保险人办理投保手
14、续。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 五、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与他人共有的本条一至四款所列财产。 本条所指被保险人为参加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 本条所指保险人为中国太平*保险公司(下同)。 第二章不保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一、房屋及附属设备; 二、交通工具; 三、拖拉机、农用机械等; 四、个体工商户、连家铺子因营业所使用的财产和待销商品; 五、金银、珠宝、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纪念币、奖章、奖牌、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
15、、家畜、宠物、花、树、鱼、虫、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和工艺品; 六、烟酒、食品、粮食、农副产品、药品、化妆品; 七、游戏卡、唱盘、影碟、录音录象带、软盘、表、笔、眼镜、无线通讯设备、打火机、手包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 八、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财产中未列明的其它家庭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第三章保险期限 第三条保险期限分为一年、三年、五年期、长效还本保险为一年至八年有效。自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保险费次日零时起到规定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四章保险金额 第四条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财产项目分别列明。 第五章保险费 第五条本保险分为
16、非还本及还本保险两种形式,由投保人自愿选择,被保险人应当在投保时依照收费标准一次缴清保险费。收费标准请详见附表。 第六章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人仅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地震、地陷、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在发生以上灾害事故时,为防止灾害蔓延采取的必要措施所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以及在施救过程中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七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二、核子辐射和污染; 三、被保险人或
17、其家属成员的故意行为; 四、电视、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和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五、堆放在露天及罩棚下保险财产,以及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帆布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六、虫蛀、鼠咬、霉烂、变质以及其它不属于本保险单第六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七、保险财产在违章建筑、危险建筑内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 第八章退保 第八条非还本保险形式的保险,未届保险期满中途不办理退保手续。 第九条凡投保人选择一年、三年、五年还本保险形式的,投保后享受下列保险待遇,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18、一、保险期满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人将投保人交纳的保险本金全数退还给投保人。 二、保险期满后,若不退保,投保人应另办续保手续。 三、被保险人如在保险期内要求退还保险本金,就根据非还本家财险费率计收本保险年度的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从应退还的保险本金中扣回。 第十条投保人选择长效还本保险形式的投保后享受下列保险待遇,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长效还本保险期为八年有效,八年保险期满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人将投保人交纳的保险本金全数退还给投保人。 二、长效还本保险期满五年以上要求退还保险本金的,要视本保险年度内是否出险而不定期,若本保险年度内出险,发生赔款的要按短期计费标准计收(见短期计费
19、标准表计算),从退还的保险本金中扣回;若本保险年度内未出险,未发生赔款的不收取任何费用,将保险本金全数退还给投保人。 三、保期不满五年要求退还保险本金的,依照本条款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第九章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和损失当天出险当地的市场重置价,并且按其新旧程度计算赔款,但最高以不超过保险单上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如保险单上未列分项保险金额时,分项赔偿限额按以下比例计算赔偿;衣着及床上用品按20%计算;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按30%计算;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按50%计算。 第十二条依本条款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支付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应与保险财产
20、直接损失赔偿金额分别计算,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合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四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施救并保存现场,向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立即通知保险人,以便及时确定损失、查勘处理。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施救费用单据以及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和有关职能部门(如公安、气象等部门)的证明。 第十六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示时,保险人可以按照本条
21、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第十七条保险财产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如实向保险人提供损失情况,如有虚报损失等欺骗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经支付的赔偿,并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章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财产存放地点发生变更,或保险财产所有权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当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发行或违反本条款的各项义务和规定,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十一章其它事项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以
22、后,该保险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为原保险金额减去赔偿金额后的余额。 非还本形式的保险若在保险期内累计赔款彀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不退还终止日至届满日的保险费。 在同一保险年度内累计赔款达到保险金额时,该保险年度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保险单以及剩余年度的保险金额仍全额有效。 本条所述各种情况,应由保险人出具批单加以批注。 第二十二条如果被保险人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的当天起,一年内不向保险人申请索赔,不提供本条款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单证,或者从保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三条还本保险形式的保险,保险人有权根据银行同期储蓄利率的变动,相应调整费率或
23、保险金额,并告知被保险人。 第十二章保险仲裁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解决时,可以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法院处理。 家庭财产险附加盗窃险条款 本保险为家产财产险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人投保了家庭财产险的基础上,经保险人同意,才能投保家庭财产附加盗窃险,其保险金额以不超过投保人投保的家庭财产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兹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家庭按照以下规定附加盗窃保险。 一、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为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的故意行为、或勾结怂恿他人盗窃或因顺手偷摸、窗外钩物等无法证明
24、外来人员盗窃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本保险按照保险单所列财产项目分项承保、分项理赔。 四、被保险人在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盗窃损失后,要保存现场,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否则如保险人无法确定保险责任及损失情况的,保险人有权不予赔偿。 五、赔款后,破案追回的保险财产,应归保险人所有。衩保险人如果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其已经领取的赔偿金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的财产的损毁部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补偿。 六、本附加险的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规定办理。 【第3篇】xx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单 保险单号次:_ 根据被保险人申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25、(以下简称本公司)在被保险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后,按照背面所载条款和附加条款的规定,在本保险单期内,承保下述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特立本保险单。 被保险人:_ 保险财产及保险金额: 总保险金额: 费率: 保险费: 保险期限:个月自至中午12时正 保险财产地址: 备注: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日期:_ 于:_ 财产保险条款 一、保险财产范围 凡载于本保险单及附表上的保险财产,不论其为被保险人所有,或替他人保管,或与他人所共有而由被保险人所负责者,均属被保险财产。 二、特约保险财产 金银,珠钻,宝石,邮票,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高级艺术作品,电脑资料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
26、产范围以内。 但对有价证券,票据,现金,文件,帐册,图纸,枪枝弹药,爆炸物品,本公司一律不予承保。 三、责任范围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失时,本公司负责赔偿: 1.火灾,雷电,爆炸或水管爆裂。 2.暴风雨,飓风,台风,龙卷风,洪水,海啸,雹灾,山崩,雪崩,地震,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地下发火。 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四、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引起的损失。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3.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4.由于超负荷,超电
27、压,碰线,电弧,走电,短路和大气放电造成电气用具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 5.凡因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自燃或因烘焙所致财产之自身损失。 6.由于当局命令而焚毁之财产。 7.事故发生而引起生产停顿或营业中断等间接损失。 8.堆放在露天以及在使用芦席,篷布,茅草,油毛毡做棚顶的罩棚下的保险财产,因遭受暴风雨造成的损毁。 9.其他不属于第三条所承保的灾害或事故引起的损失。 五、赔偿处理 1.发生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用书面提供详细经过。 2.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对有益的合理措施费用,本公司可予以偿付,但以不超过遭受损失财产的保额为限。 3.
28、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和其他必要的单证。索赔期限,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4.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按损失当时市价计算赔款,其市价总额低于保险金额时,按市价赔偿,其市价总额高于保额时,则其差额应认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按受损财产的保额与市价的比例赔偿。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5.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失时,本公司可按贬值率赔付现金或赔付基本修复原状的修配费用。 6.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本公司如按全损偿付,其损余价值应在赔款内扣除。 7.损失赔偿后的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并不退保费。 8.如本
29、保险单所保财产在损失发生时另有别家公司保险存在,不论系被保险人或他人所投保,如属同一财产,本公司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六、其他事项 1.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 意外事故 ,对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2.保险财产如有变动(如财产所在地的变动,建筑物的拆修,增添,保额的调整等),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 3.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在十五天前通知注销。对于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费,前者按本公司短期费率计算,后者应按日平均计算。 4.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一切有关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达不成协议,可
30、申请仲裁机构或法院审理。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法律 诉讼 应在被告方所在地。 【第4篇】保险公司家庭财产盗窃险保险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保险方:_保险公司:_ 投保方:_ 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为履行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方和投保方都应明确如下合同的内容和双方的责任: 第一条 保险标的_ (财产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的建筑物、生产设备、运输工具、运输货物等物质财富。投保方必须是这些被保险财产的所有人、经营人或与该财产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条 座落地点_ (建筑物、生产设备的坐落地点,或运输工具及航程。) 第三条 保险金额_ (即保险方在发生保险
31、事故时,负责补偿的最高金额。保险金额不应超过保险财产的价格。如果投保方故意提高被保险财产价格,保险合同无效。如果不是故意的,超过保险部分的保险金额必须减去。) 第四条 保险责任_ (保险方只对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负责,按规定承担补偿责任。投保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因救护被保险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或支出的费用,保险方应负责赔偿)。 第五条 除外责任_ (保险方遇有法律规定的保险事故时,可以免除补偿的责任。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投保方的故意或过失;事故发生后超过规定的期限未通知保险方;投保方放弃对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第三者的追偿权;保险财产的损失已经得到补偿等,都可以使保险方免除赔偿损失的责任。
32、) 第六条 补偿办法_ (被保险财产以全部价值投保的,当发生保险事故遭到全部损失时,保险方应偿付全部保险金额。被保险财产如以部分价值投保的,应根据损失情况按比例偿付。) 第七条 保险费交纳办法_ (保险费按照一定的比例从保险金额中计算出来。投保方应按规定的办法向保险方交纳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期限_ (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方才负赔偿责任。保险期限一般以一年为期,期满后,可续订;货物运输保险,一般是从货物起运时起,至运达目的地时止。) 第九条 投保方的义务_ 1投保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如不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方有权要求其交付保险费及利息或终止保险合同。保险方如果终止
33、合同,投保方仍应交纳终止合同前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2投保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关于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和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维护劳动者和保险财产的安全。保险方可以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通知投保方加以消除,投保方应及时采取措施。否则,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投保方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3保险标的如果变更用途或者增加危险程度,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方,在需要增加保险费时,应当按规定补交保险费。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项义务,由此引起保险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4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将事故发生的情
34、况及时通知保险方。如果投保方没有采取措施,保险方对因此而扩大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5投保方如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6投保方发现被保险的财产有危险情况,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因而发生事故并造成损失,由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 保险方的赔偿责任_ 1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在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要求,保险方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必须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 3投保方为了避免和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的施救、保护、
35、整理、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出的对受损标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按照合同规定,由保险方负责偿付,但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4投保方要求保险方赔偿时,应当提供损失清单和施救等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帐同、单据和证明。保险方收到投保方要求赔偿的凭证后,根据合同的规定,核定应否赔偿:在与投保方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应在十天内偿付。保险方如不及时偿付,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自确定赔偿金额之日起十日后,开始按中国人*银行当时对企业短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保险方不得在保险有效期内终止合同。如果按法律或者保险合同的协议,保险方提前终止保险合同
36、时,应将按日计算的未到期的保险费,退还投保方。除非保险合同另有规定,投保方中途不能要求终止合同,也不能要求退还保险费。 保险方:(章)_ 代表人:(签字)_ 开户银行:_ 帐号:_ _年_月_日 投保方:(章)_ 代表人:(签字)_ 开户银行:_ 帐号:_ _年_月_日 附件 中国人民保险*司家庭财产盗窃险投保单 被保险人:_ 兹将下列财产向你公司投保家庭财产盗窃险: 编号:_ 保险财产项目 保险金额 备 注 衣服、卧具、家具、用具、器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交通工具等生活资料 【第5篇】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
37、条凡在国内江、河、湖泊和沿海经水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性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第四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五条基本险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船舶发生
38、碰撞、搁浅、触礁,桥梁码头坍塌; (三)因以上两款所致船舶沉没失踪; (四)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五)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承担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第六条综合险 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一)因受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二)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三)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四)遭受盗窃的损失; (五)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责任免除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
39、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 (二)船舶本身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 (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六)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十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单(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
40、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15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四条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投保人、
41、被保险人应当谨慎选择承运人,并督促其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被保险人应在10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获悉或应当获悉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或保险人在当地保险机构,并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减少货物损失。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四)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第十九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