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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关于执行异议申请书模板十篇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1申请人:xxx,女,19xx年11月诞生,汉族,住济南市xxxxx任济南市xxxx。恳求事项恳求贵院撤销(20xx)历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案外人房产的查封。事实和理由贵院在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xxxxxx纷执行一案中,依据(20xx)历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及(20xx)历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执行人xxxx全部的位于济南市xxxx房产(房产证号为xxxx号)进行查封。现申请人依法提出异议,理由如下:1、xx2、xx基于上述事实理由,请求贵院贵院撤销(20xx)历商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案
2、外人房产的查封。此致xxx人民法院申请人:xxx年x月x日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2申请人:*,居处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恳求事项: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事实与理由:贵院因*与*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三点:第一,商品房的全部权归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与*在合肥市开*中心签订了编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合同约定,*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xx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要求,申请人同意*在20xx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
3、余款69,091元*承诺在20xx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在约定的20xx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歼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全部权没有发生转移,仍旧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其次,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xx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4、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须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与*借款纠纷一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支付剩余价款;*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的商品房进行查封。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恳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此致合肥*人民法院申请人:*年 月 日执行异议申请
5、书 篇3申请人:xxx,男,汉族,1971年7月1日诞生,住淮安市清河区,电话号码。恳求事项:苏HBC950汽车是申请人运用拥有的财产,贵院对该车辆的执行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特提出异议,并且恳求法院撤销对苏HBC950汽车的保全。事实与理由:xx与xx在20xx年3月11日因为生意须要向申请人借款11万元,为此把苏HBC950汽车作为抵押交付给了申请人,同时交付的还有该车辆的行驶证。双方借条约定车辆违章由申请人负责,为此申请人在拿到车后处理该车辆的违章,花费1万多元,该状况有借条、违章记录单据作为证明。申请人自20xx年以来始终运用该车辆,20xx年申请人为该汽车做了年审,年审手续费用都是
6、由申请人办理。另外,该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都是由申请人办理的,保险金也始终申请人缴纳。近年来,申请人始终没有间断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但是借款人始终没有归还,后来借款人电话无法联系,申请人四处打听借款人下落无果,由于借款人xx与xx始终没有归还借款,导致申请人权益受到侵害损失很大。现在申请人占有运用该车辆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障。综上,申请人恳求贵院马上停止执行,依法撤销对苏HBC950汽车的保全。以保障法律给予申请人的合法的权利。此致淮阴区人民法院申请人:20xx年04月7日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4申请人:*,居处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恳求事项: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事
7、实与理由:贵院因*与*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两点:第一,商品房的全部权归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与*在合肥市开*中心签订了编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合同约定,*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xx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要求,申请人同意*在20xx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承诺在20xx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在约定的20xx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下落不
8、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歼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全部权没有发生转移,仍旧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其次,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xx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须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
9、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与*借款纠纷一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支付剩余价款;*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的商品房进行查封。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恳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此致合肥*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5申请人:,男,汉族,1937年11月27日诞生,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13983恳求事项:一、裁定中止执行 号 裁定书二、解除对于申请人所拥有的房屋
10、的查封状态;事实与理由:20xx年,申请人与借款万元,双方暂定六月之内偿还,并且情愿以 执行令中涉及的 号房屋用于抵押。随后为了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对此进行了公证。因此,申请人对债务并无异议,对其真实性表示认可,但是对于贵院发布的(令) 以及执行方法以及查封行为不予认可。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一 申请人与本案债权人约定有效,但是其详细抵押行为并未完成,查封行为违法。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立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担保法四十一条 四十二条同时规定了 ,以不动产作为抵押时 应当以登记作为抵
11、押成立要件,并且规定了各种不动产和动产的登记部门。因此,贵院查封行为侵扰了申请人的财产全部权 ,支配权。恳求贵院对此行为予以订正。二、双方的做的公证只能是对债权债务真实性的一种证明,以此强行吩咐我方因抵押交付房屋行为不合法申请人与 之间债权债务真实有效,申请人予以认可,但是公证书只能是对于本次债权债务真实性认可的.第三人见证行为,并不对其公正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担当责任,因此,贵院不能以公证代替国家强制性规定,以抵押权之名查封我方房屋,进而强令我方将所涉不动产交付他人其行为不合法三、抵押权是为了使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保障行为,在抵押权成立之前不得对抗第三人作为独立法人机构 我方债务众
12、多,在不动产抵押登记前如何处置财产是我方自主行为,我方通过手段也有实力予以偿还,但是贵院查封之后,该房产价值远超所欠债务,对申请人并不公允,对于所涉其他债权人更不公允。而且执行书中涉及房产无法交易 无法变现,导致债权纠纷更加严峻,冲突更加尖锐,并不符合主动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冲突的主旨。因此贵院在执行令中标注的或者强制交付房屋一说不合理。四 依据上述三条 申请人可以推论,在贵院颁布的执行令中,后加的一条“或者交付房屋”是一种强制性要求 不合理 不合法,本不应当出现在该执行令中,申请人不能依据该文书内容帮助执行,更不应当作为贵院一种手段强加于申请人。因此恳求贵院对于该执行令予以中止。申请人:年
13、月日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6申请人:xxx,女,xxx年xxx月xxx日生,汉族,住xxx 市xxx弄xxx号402室。电话:系拟强制执行房产的实际全部人。恳求事项终止执行对x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602室房产的拍卖、执行程序。依法爱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事实和理由一、申请人从未收到过上述被执行房屋的查封及要求履行义务的告知。贵院于20xx年3月xxx日查封了上述被执行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于20xx年3月xxx日前履行义务。申请人从未收到过上述被执行房屋的查封及要求履行义务的告知,也无从知晓被执行人是否收到。事实上被执行人xxx自20xx年6月xxx日已被羁押于xxx市xxx看管所,
14、后被移送至xxx监狱。鉴于被执行人xxx无法以正常人的身份去接受通知及履行此义务,故提请法庭查证当时送达的地址及签收人,以确认被执行人xxx是否真正收到过此告知,及是否有不履行此义务的有意。假如草率认定因被执行人xxx至今未履行此义务而作出强制拍卖其房产的确定,是对被执行人xxx的极大不公允,也是对申请人合法财产的极大侵害。二、拟强制拍卖执行的x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602室房产,在申请人与被执行人xxx离婚前属于共有财产,离婚后应属于申请人个人全部。强制拍卖该房屋将严峻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上海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602室的房屋本是1996年双方打算结婚时共同出
15、资买下的婚房,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且当时因为被执行人工作刚刚起步,买房的大部分资金还是申请人筹集的。证据4所示的动迁协议提到的补偿款,其中 xxx 元也是双方共同出资的。即此房产的增值部分至少有xxx元这一半的份额确定属于申请人全部。(证据1:付款单据)20xx年申请人与被执行人xxx因感情裂开及其它纠纷协议离婚,xxx为了儿子自愿放弃他份额的全部权归申请人全部,只保留了居住权,因房产证被债权人扣押而无法进行过户,但这并不影响该房屋的全部权已实际转让。故xxx路xxx弄xxx号602室房屋目前应属于申请人个人全部。(证据2:自愿离婚协议书)至于该房屋是否已经抵押给债权人,申请人认为该房屋并未进行
16、任何抵押。其一,依据(xxx)xxx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申请人有理由认定该房屋并未进行抵押。当时辩护人已在当庭恳求法庭认定此房屋抵押有效,并折价扣除相应数额不属于非法集资,但法庭并没未确认此房屋抵押有效,还是将该房屋折价款列为非法集资。其二,被执行人xxx当时主动找该债权人拟将此房屋转让或以抵押的方式归还一部分款项,并将房产证交出,但该债权人并未同意,也没有去有关部门办理抵押手续,所以此房屋并未进行任何抵押。另外,有人主见被执行人xxx无权私自将此房屋进行处置是没有依据的。因为(xxx)xxx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上认定犯罪的主体是被告单位,即xxx有限公司,而非其法人个人。至今仍
17、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在公司负债经营的状况下,其法人无权处置自己的私人房产。三、执行此房屋拍卖适用的法律依据错误。1、(xxx)xxx执刑字第xxx号执行裁定书所依据的是(xxx)xxx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其判决如下所示:一、被告单位xxx有限公司犯非法汲取公众存款罪,判惩罚金人民币xxx万元。二、三、追缴在案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责令退赔尚未退赔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证据3:xxx市xxx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xxx)xxx刑初字第xxx号第6、7页)在第三条中明确写明是将“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而上述被执行房屋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xxx在1995年左右共同出资买下的婚房,系被执行人xxx
18、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应被强制拍卖。(证据4:xxx市征用集体全部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xxx),拆迁补偿时间为20xx年xxx月xxx日,而集资行为发生在20xx年xxx月,表明此房屋并非是违法所得购置的房屋,为其合法私有财产)2、另外,(xxx)xxx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此“非法汲取公众存款罪”系单位犯罪,即刑事判决书所列的被告单位:xxx有限公司,被责令退赔的义务人也应是xxx有限公司而非其法人,被害人应当提请贵院去查封并清算xxx公司来追讨损失,强制拍卖xxx的唯一私有财产并无法律依据。3、依据人民法院报理论版刑法第六十四条作出的判决执行问题一文的观点,认为责令退赔
19、违法所得的刑事判决其仅表明国家对犯罪有关财物的看法和处理原则,并非是确定一种详细的刑罚,也非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详细裁判,该判决不具有执行的效力。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执行规定)才未将刑事判决书作为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执行规定第2条第(1)项将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为“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确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未将具有“责令退赔”内容的刑事判决书明列其中,故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只能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进行救济。三、位于x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402室的房产根本没有被
20、执行人xxx的份额。即xxx区xxx路xxx弄xxx号402室为申请人的个人财产。20xx年此两套房屋基本上是同时进行拆迁,依据有关拆迁法律规定,被执行人xxx只能在一处享受拆迁政策,所以他选择了x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602室的房产。xxx区xxx路xxx弄xxx号402室这一套房屋不管动迁协议上有没有他的名字,补偿的面积都不会发生改变。即根本没有他的份额,况且他并没有在动迁协议上签字。后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xxx离婚,动迁协议上更没有保留他名字的必要。且动迁协议当然以发生更改后的最新协议为合法有效。(证据5:xxx市征用集体全部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xxx等),拆
21、迁补偿时间为20xx年xxx月xxx日,与xxx路xxx弄xxx号602室的拆迁几乎同时进行。且被执行人xxx未签字,修改处有xxx市xxx区xxx镇人民政府的盖章确认。)四、拟强制拍卖执行的位于x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602室房屋,是被执行人xxx的唯一居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xxx早已离婚,被害人所供应的x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402室房屋是申请人的个人财产,与被执行人xxx没有关系。所以xxx路xxx弄xxx号602室是被执行人xxx唯一的居处。假如强行接着拍卖程序将至被执行人无处可住,无家可归。尤其是在他出狱后会同时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与社会压力,对已稳定的
22、社会关系将产生巨大影响,其必会造成担心定不和谐的社会影响。五、被执行人xxx还有一个未成年儿子须要抚养。20xx年申请人与xxx离婚,儿子xxx时年10岁。当时约定xxx由申请人抚养,被执行人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但至今一分未付。假如法庭定要不认可申请人所述,接着强制处置被执行人所存的唯一财产,也提请法庭考虑此因素,扣除8年共计96000元抚养费以供抚养儿子为盼!综上所述,恳请贵院终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及拍卖程序,以爱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xx市xxx人民法院执行庭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7申请人:北京xxx公司注册地:北京市居处:北京市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
23、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xx)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xx)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实行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恳求事项:一、裁定中止执行(20xx)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事实与理由:20xx年,申请人的公司银行账户被实行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公司财产及商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北京公司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
24、,做出(20xx)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之事也一窍不通。十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窍不通,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状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申请人于20xx年初搬迁至北京,且始终在此正常经营(整个办公面积为1200米2,均为我公司全部),公司人员包括法人代表等均有公开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公司
25、在市内各个办事机构均有常驻工作人员;企业信息可以通过工商登记、网站查询获知,且申请人于近几年内在北京开发了数个房地产项目,具备肯定的市场知名度。原告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上述多种途径获得通讯方式及地址;假如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窍不通。三、原告所说的申请人向其借款的经办人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某人即不是申请人公司员工,申请人也从未托付过此人代理公司进行企业间借贷行为。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条、发票、协议书只有复印件,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的具有原件的承诺书中所载公章系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且相关证据仅有复印件的状况
26、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反常理及法律的。五、某人利用伪造的申请人公章,以申请人名义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原告从其自称的“借款关系”成立十多年以来从未向申请人主见债权,申请人有理由怀疑原告与某人合谋欺诈,申请人已经就本案状况向贵院提出调卷申请,并将向公安机关报案。执行异议申请书3篇执行异议申请书3篇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爱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此致北京市人民法院申请人:xxx20xx年x月x日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8申请人:_有限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_我公司申请_城区法人民院判决我公司赔偿_公司借款纠
27、纷一案。在借款后,我公司就已经还了_公司_万元的现金,而_公司因为自身缘由无力销售任务,私自把_17户客户的房屋首付款占为己有,没有履行销售合同的规定打到我公司指定的银行账号上,17套房子的首付款金额大约是_多万,而实际当时我公司与_公司的借款只是_元。即我公司已经远远超过须要支付的金额,现在_公司申请拍卖我公司的商品房,实属不合理要求,无法律依据。综合上述,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申请人已经全额履行了判决书上的义务,贵法院接着拍卖我公司的商品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特此向贵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书,恳求贵法院依据事实状况,判定本案终结执行。此致_城区法人民院申请人:_有限开发公司_年_月_日执行异议申请
28、书 篇9恳求事项: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执行(200x)法民一终字第xxxxx号一案,现提出执行异议:1、恳求本案暂缓执行;2、恳求将错误执行的款项返还马路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申请人设在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事实与理由:一、申请人完全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后,法院执行局以只有第三人才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为由,置疑申请人的执行异议申请资格。申请人认为,依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
29、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完全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法院以申请人不是本案的第三人,无权提出异议是不恰当的。二、本案已通过再审程序立案审查,且与申请执行人存在未决诉讼,应当暂缓执行。(20xx)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存在错误,无法获得申请人认同,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已立案(案号(20xx)民申字第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申请人与执行申请人就同一案件的不同诉请,已向市人民法院另案起诉刘卫国,要求赔偿,已为该法院受理,存在案
30、件可能胜诉后行使抵销权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xx16号第7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确定暂缓执行;(一)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故南阳中院应当考虑本案的实际状况暂缓执行。现法院以为法律规定的受理的是执行中存在争议的案件而非实体存在错误的案件为由,不同意暂缓执行。申请人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完全属于断章取义,违反法律精神。因为执行中存在争议与实体存在错误所指向的都是同一案件,不是两个或三个案件。三、从债权角度理解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不应干脆执行该公司。1、申请人的债权未到期。根据施工惯例,施
31、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供应担保,担保期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缺陷期,而缺陷期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算二年(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据)。现申请人作为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的担保人,其担保债权并未到期,还有责任缺陷期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此款项根本不属于到期债权,不具有执行条件。2、债权即使到期也不能裁定干脆执行。依据前条法律规定,申请人对马路有限公司即使享有的.是到期债权,法院
32、也无权执行,只能发出通知。3、马路有限公司已经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马上停止执行,且无权进行审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条:“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第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现在马路有限公司已经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马上执行回转,将款项返还马路有限公司。4、申请人为马路有限公司出具的文书,不能作为作为法院执行依据。申请人与马路有限公司文书往来,只能在二者之者有效,这是由于二者的相
33、对性所确定的,不涉及第三人;况且二者之间有些往来行为未必具有必定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以此为由,执行马路有限公司是错误的。四、从担保角度理解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无权干脆执行该公司。马路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设在市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不能干脆为法院所执行。1未供应任何担保即实行诉讼保全措施,严峻违法。与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在未供应任何有效担保的状况下,就被一审法院实行了诉讼保全措施,非法冻结了申请人的账户及存款二百余万元,这是严峻违反民事诉讼法的事情。在社会影响不良的状况下,法院竟然利用一般人法律学问的欠缺,要求马路有限公司供应担保,因此其担保先天地就
34、存在很大的问题,现在以此为由执行无法令人信服。2干脆裁定执行马路有限公司不当。虽然马路有限公司供应了担保,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供应担保的当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其担当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干脆执行担保人财产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才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现执行才刚起先,且我公司并非完全履行不能,即裁定干脆执行诉讼中的保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五、超额划扣马路有限公司存款欠妥。抛开判决对错与否,即使根据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
35、,申请人应给付的款项也不过,而法院却从马路有限公司的账户上划扣了元,比判决足足多划扣了元,属于超标的执行,明显不妥。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南阳中院执行行为不当,我们恳求贵院准予申请人所请,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申请人:XXX有限公司代理人:二OOx年x月xx日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10案外人:李XX,男,汉族,1960年5月23日生,住中牟县XX镇青年东路XX号院X排X号,身份证号:41012219XXX5230XXX。电话:139371XXXX申请执行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路支行(原郑州市商业银行XX路支行),地址:郑州市金水区XXX3号1-3层A号;负责人:XXX职务:经理被执行
36、人:冉XX,男,汉族,1970年3月1日生,住中牟县XX洞上38号,身份证号;41012219XX0X010XX9,电话:13608XX27XX申请恳求:1、恳求撤销金水区法院(20xx)金执字第268-1号执行裁定书;2、恳求解除对位于中牟县官渡大街与城东路口东南角向东其次栋四楼的房屋的查封并停止拍卖。事实与理由 案外人李XX与被执行人冉XX于20xx年4月29日口头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根据约定被执行人冉XX将位于中牟县官渡大街与城东路口东南角向东其次栋四楼的房屋出售给李XX,案外人李玉忠支付了全部房款八万元整,并入住该房屋,20xx年9月10日被执行人冉XX擅自将该房屋抵押给郑州市商业银行
37、XX路支行(现郑州银行XX路支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现郑州市商业银行XX路支行已经申请法院查封并执行涉案房屋,申请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查封、执行行为侵扰了其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次十八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恳求人民法院撤销(20xx)金执字第268-1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并停止执行。此致金水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年 月日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次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
38、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解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根据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缘由未办理过户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全部的须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假如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