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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怎么写?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是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作的相关补 偿。那末,最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怎么写?商品房买卖合同 的补充协议的内容有哪些?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出卖人:买受人:根据出卖人、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为)(以下简称合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就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达 成以下补充约定以资共同信守:第一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买受人应在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与出卖人签订面积及房款差 异结算协议,并结清相关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不予为买 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或者逾期办理房屋所 有权证,由此产生的风险和不利
2、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该商品房的预测面积是按照现行房产测量规范及有关补充文件预 测所得。该商品房交付时,如因政府的相关房产测量规范、文件调整 导致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亦不合用合同 第十三条有关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双方允许按照预测面积与实测面 积的差异,由买受人和出卖人据实结算,多退少补。1、若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所购商品房的房屋产权证的,应在接 到出卖人办理房产证的通知后向出卖人提交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资料 (包括购房合同、夫妻双方或者单身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户口薄及 其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购房收据、委托书、面积结算协议 等)以及相关费用(含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税费
3、、面积差异结算款等, 如有变化以房管部门、税务部门的最新规定为准)。否则,每逾期一 日出卖人可按照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并 顺延为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时间。2、若买受人自行办理房产证,应在接到出卖人办理房产证的通知 后自行向相关申请办理产权证并承担相应费用,逾期不自行办理的, 由买受人承担相应后果。第九条保修责任保修期内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浮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问题,应以书 面方式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派员予以答复和检 修,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时赋予保修服务;如因不可抗力、买 受人装修及使用不当等不可归责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的损坏,出卖人 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
4、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对与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相邻的房屋或者公共部位及设施进 行维修,需买受人协助时,买受人应先行提供便利,对买受人造成 伤害的,按规定如实进行补偿。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及 时协助,对于扩大部份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应保护出卖人设置在室内及公共区域的配套设施和管道。 买受人对移交的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时,不得损坏房屋建造结构及配套 设施、管道,装修方案须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并报物业管理公司备案, 买受人进行装修施工或者装修完毕的房屋不得影响室内及公共区域 配套设施、管道及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对造成的损坏应承 担相应恢复及赔偿责任。第十条合同附件二的补充约定出卖
5、人已向买受人现场公示了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 绘报告,买受人对报告中披露的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共用房屋分摊 建造面积的构成方式予以认可。十一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约定如下:(1)物业管理单位和委托期限本项目的物业管理单位为河南常绿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期限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至该项目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与物业管理服务 企业签订新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2)物业管理服务内容a)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b)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c)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采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d)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e)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
6、协助管理;6)装饰装修管理服务;f)物业档案资料管理。(3)物业管理相关服务费用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造面积交纳,物业服务支出 应全部用于该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普通包括以下部份:(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允许的
7、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4)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国家和本物业所在地相 关法规规定的方式使用和分摊:a)由拥有或者涉及相关权益的业主投票并获得三分之二或者以上 投票权通过可以使用,使用完后,由拥有或者涉及此部份权益的业 主分摊。b)紧急情况需要即时处理的,由物业管理公司先行使用,使用完 后,由拥有或者涉及此部份权益的业主分摊。(5)物业管理用房开辟商按照规定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管理用房产 权归属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期内无偿使 用。第十二条其他(一
8、)、鉴于该项目自身属性、规划思路、开辟模式等不同于普通 社区的特点,且系分期多年开辟,同时根据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基 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造也将分期建成交付,因此买受人允许:(1)除买受人所购买商品房所属区域外,其他区域的所有规划(包 括但不限于功能规划、组团设置及布局、环境设置及布局、公建和配 套设施设置及布局、楼宇布局、道路设置及布局等)、开辟时间及开辟 模式等出卖人均有权做出调整,最终以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为准;对于 这种调整买受人允许不提出异议;(2)除买受人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补充协议及相关附件约定 的交付项目按约定日期交付外,其他项目(政府实施的除外)的交付时 间以双方约定为准。(
9、3)买受人在使用道路中应当遵从出卖人的提示及项目物业管理公 司的管理,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实施阻断道路、封闭道路、圈占道路、 毁损道路设施、随意停放车辆及其他妨碍道路正常使用的行为,上述 道路含道路中敷设的桥梁。(4)公共配套建造的交付指竣工并达到使用条件。(5)商业配套设施投入使用的具体时间,由产权所有者确定。出卖 人对商业的经营业态、开业时间等仅作概况介绍,对此并不保证。(二)、该项目内的公共景观设施由全体业主共享并承担管理维护 费用。(三)、关于本项目内配套设施的所有权。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公建、车位、车库、会所、幼儿园、公共车 棚等为出卖人投资建造,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本着首先满足业 主
10、需要的原则,对以上配套进行销售(出租),售价(租金)另行约定。(四)、为保证车位的正常使用,买受人须与出卖人及物业管理公 司签署有关车位使用的协议书,并根据协议约定使用车位,不使用自 己未取得使用权的车位;同时应按协议约定按时交纳相关费用并自觉遵 守协议中其他约定。(五)、由于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上下水、煤气、暖 气管道、烟道、电路设施、公共污水井的检查、维修等),出卖人或者 物业服务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有权进入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及附属院落, 但应事先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义务予以配合,因买受人原因,包括 作为及不作为给出卖人或者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六)、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与现
11、场示范单位可能存在部份差异,买 受人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时已了解这种差异可能存在, 并了解这种可能存在的差异对其所购房屋带来的影响;买受人允许所购 商品房的交付以买卖双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补充协议)的约 定及交付时的实楼为准,上述变化不作为买受人退房及索赔的理由。(七)、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在楼宇、组团及区域的命名权(含更名 权)归属出卖人;(八)、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的飘窗、空调机位等(以下简称“附 带部位”),归该房屋的业主专有。该部份的保修、维修责任,视同专 有部份。买受人已了解该附带部位不计入产权面积,亦不作为计价面 积,如将来因测绘规则变化等原因导致该部份被计入产权登
12、记面积, 买受人须此外支付合同价款,须按合同关于面积变更的约定处理。双 方应就面积变化签订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以便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由此 须支付的相关税费由买受人承担。该附带部份是否享有投票权以及是否需要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物 业管理费和采暖费,依照法规及暂时管理规约的规定。鉴于附带 部位系无偿取得,因此亦不作为商品房的交房条件。购买商品房的买 受人在使用附带部位时不得违法改变其形状、大小及用途,并应遵守 暂时管理规约和后期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规则。买受人对房屋进行改造后,导致该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与产权登 记面积发生差异,由此产生任何权利义务变化的,均与出卖人无关。(九)、为追求社区整体效果,每栋住
13、宅外檐装饰材料的材质、敷 设面积和色采会有差别,出卖人在示范单位和宣传资料中所示商品房 的外檐效果将会根据小区整体要求进行局部调整,买受人对此不得提 出任何异议。(十)、按面积计收的各项费用,产权登记面积确定前,按照合同 约定的建造面积作为计费依据;产权登记面积确定后,以产权登记的建 筑面积作为计费依据。政府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十一)、合同项下商品房的有线电视、通讯、采暖等配套设施需 由买受人向该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开通使用手续并缴纳相关费 用。(十二)、该房屋内的所有电器设备由生产厂商直接提供保修,具 体保修办法和保修期以生产厂商提供的保修文件为准,若因该等电器 设备质量事故造成买受
14、人及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者物质损失,由买受人 向生产厂商索赔,出卖人赋予相应配合。(十三)、除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或者双方允许解除 合同外,双方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单方解除合同。买受人购买力、财产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出卖人财产、经 营状况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房产贬值或者升值、市场变化、经 济形势变化均属商业风险范畴,任何一方不得据此主张解除或者变 更合 同,若任何一方以此为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仍应依法或 者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合同因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解除的,双方应在解除商品房买卖 合 同后三个工作日内互相配合办理本合同备案登记的注销、抵押登 记注销、预告登记注销及按揭合同解
15、除等手续,出卖人在前述各项 手续办 理完毕、买受人将房屋交还给出卖人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退还 买受人已付款项。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计算违约金或者利息的, 退款时一并计算。(十四)、乙方了解,项目的地面规划将有可能根据规划的调整而进 行优化与调整,交付标准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如有变化不 另行通知。(十五)、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通讯联络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载明的 电话、传真和通信地址为准,双方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对其 真实性负责。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对 方。(十六)、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书面通知的送达方式 为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或者项目所在地主要地方报纸媒
16、介公告送达;采 用上 述方式,通知的送达时间为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发出后三日, 或者 公告见报三日后视为送达。因一方提供的联系地址不许确或 者地址变更 而导致对方未能实际收到相关通知的,后果由责任方自行 承担。(十七)、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商议不成的,任何一 方可向平顶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 非法手段和方式伤害对方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否则,应当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十八)、关于合同以外资料的效力(1)凡在签约之前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通过口头、书面、实物及其他 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讲解、广告、楼书、示范单位、沙盘、模型等) 所表达和提供信息都再也不作为确定
17、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出卖人的售 楼书、售楼广告中的资料、数据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2)出卖人对规划建设范围之外的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等的 说明或者介绍,仅为买受人提供参考信息,不构成出卖人的允诺。(3)出卖人展示的样板房功能仅为空间布局向导、装修装饰和家俱 摆放指引,不能理解为交楼标准或者合同的样品(4)因比例或者表现方法所限,部份附属物或者构筑物可能未在平 面图和模型上标不。(十九)、在“常绿桃花源”项目配套设施交付之前,出卖人有 权在项目内进行该项目的广告宣传活动,但以不影响已入住业主的正 常生活为限。(二十)、“常绿桃花源”为出卖人商标。(桃花源不是出卖人商 标)十三 项目
18、红线内外不利因素说明为匡助客户谨慎选购房屋,现提示购房人在签署法律文件前特殊 注意以下事项:(1)红线外不利因素说明1、3、4、37公交车站点,距离常绿桃花源约200米,目前尚无 公交站牌,本公司只告知信息,不对此提供保证。最终以政府实施为 准。第二条付款方式及期限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即 年 月 日之前) 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元(大写: 佰 拾万 仟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2、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总价款的的首付款元(大写: 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其余价款元,买受人以方式向银行贷款
19、的方式进行支付。第三条贷款实施办法及相关责任1、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时,已经充分了解个人住房按 揭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条件和程序及需要交纳的全部费用, 并承诺自己的实际情况彻底符合相关的办理条件。如因买受人的实际 情况与相关要求和条件不符合或者因买受人的其他原因,而导致银行 拒绝为买受人提供贷款、或者要求变更贷款金额、首付款比例、贷 款年限、或者要求买受人补充资料、或者另行提供担保人时,买受 人应无条件地配合并与出卖人商议变更相关合同内容。3、小区北侧距离红线约30米处为正在使用的铁路专线,小区东 侧距离红线约100米处为正在使用的铁路专线,可能会对临近楼栋带 来不利影响。4、
20、小区东侧、南侧道路可能会给临近楼栋带来噪音、灯光、尾气 等影响。5、小区东北角有垃圾中转站,可能会给临近楼栋带来不利影响。7、出卖人在制定销售价格时,已充分考虑以上环境不利因素影 响。注:上述提示内容系本公司根据2022年6月份所获取的相关资料 进行整理与概述,未必包含该区域所有信息亦不能作为销售承诺。若 资料有误差或者变更,恕不另行通知,亦不承担任何责任。(2)红线内不利因素说明1、本小区红线内现规划有以下公共配套设施,在符合国家标准的 前提下,仍可能对相邻的住宅产生影响。2、小区南入口、北入口、东入口,可能对周边住户造成噪音、灯 光、尾气等影响。3、1、2、3、5、20、21号楼设置商业,
21、可能有噪音、灯光、排烟 排气等影响。4、小区内规划有景观喷泉和健身器材,供业主欣赏和使用,请遵 守安全提示。5、小区内设有配套公建、配电设施,可能会给周边楼栋带来不利 影响。6、项目停车方式为地上车库和地下停车场,地下停车场临近楼栋 有出入口,可能对停车周边住户产生噪音、尾气及灯光的影响;7、项目中除已经明确交付日期的住宅单位,其他部份的交付时间 将结合项目整体开辟计划发展安排。8、小区各楼栋分布有各种管道,均有可能造成不利影响。9、出卖方在制定销售价格时,已充分考虑以上不利因素的影响。10、以上信息,基于经政府批准的规划及设计方案;因规划及设计 方案调整而导致信息变化的,以最终政府批准的规划
22、及设计方案为 准。十四、 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如有冲突,以本 补充协议为准。十五、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之未尽事宜及履行过程 中的变更,可经双方商议后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十六、买受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将对付款 项通过出卖人现场P0S机刷卡或者以现金方式支付于出卖人。十七、买受人确认,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及其相关补充条款、附 件刖,已就合同条款特别是可能会免除或者限制出卖人责任的条款按 照买受人的要求进行了提示和说明,买受人已充分理解并允许其全部 内容。十八、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壹式 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效力相同。本合同附件八共8页。出卖人(
23、签章):买受人(签章):年 月曰年 月 日延伸阅读:2、买受人须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提供办理个人住 房按揭贷款的相关全部资料(具体内容以贷款银行确定的为准)并办理 按揭贷款;买受人未能按期提交资料或者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 合要求,或者在出卖人通知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之日起7日内仍未办 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的,视为买受人违约。(1)逾期在30日之内的,买受人应每日按照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一 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应于逾期满30日的次日一次性支付 清购房余款和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出 卖人支付违约金);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
24、买受人按照出卖 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3)买受人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成数及年限以银行最终批准 为准。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度与买受人申请的额度不一致,则两者之 间的差额作为买受人应当以自有资金支付的首付款,由买受人在银行 批准贷款额度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买受人延迟支 付上述款项的:逾期在三十日内(含三十日)的,应每日按购房总价款 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 合同,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3、买受人选择银行住房公积金按揭付款方式,则需遵照以下条 款执行:(1)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办理公积金贷款通知后7日内与前述
25、银 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公积金贷款成数及年限以公 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为准。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贷款额度小于买受 人申请额度的差额部份作为买受人应当另行支付的首付款,由买受人 在接出卖人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付清。买受人应根据公积金管理中心 的审核要求及时补充资料,并配合出卖人变更相关合同内容。(2)若买受人在出卖人发出办理公积金贷款通知后15日内仍不能 与上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的,应于前述15日届 满的次日一次性付清购房余款或者书面通知出卖人按照个人住房按揭 贷 款办理贷款,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按照出卖人 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3)买受人应
26、自出卖人发出通知后的7日内向出卖人提供办理个人 住房按揭贷款的相关全部资料(具体内容以贷款银行确定的为准)并办 理按揭贷款,逾期的违约责任和处理按照第二条第2款规定执行。(4)在出卖人保证期限内,如因买受人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导致出 卖人承担担保责任,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追偿。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承 担保证责任后的次日向出卖人清偿出卖人承担的担保金额及出卖人在 此过程中发生的包括律师费等其他费用支出,否则,买受人还应从出 卖人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每日按出卖人承担金额的万分之一向出 卖人支付违约金。(5)因买受人的原因(如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贷款银行解除与买 受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者造成出卖人承担保证
27、责任而导致出卖人为买 受人偿还贷款银行的借款和其他款项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 解除合同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清偿出卖人(包括银行)代为偿还的按 揭贷款余额及贷款利息、滞纳金、违约金、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 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所缴纳的税费等相关的一切费用和直接及间接 损失。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向出卖人腾退该商品 房,买受人已经装修的部份无偿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不予以补偿。第四条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补充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合同项下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可据实予以延 期,不合用合同第十条有关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违约责任条款, 但出卖人应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作为免责依据:A.执行法律、
28、法规和政府规章等强制性文件;B.其他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件;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逾期交房,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五条规划、设计变更约定的补充1、由于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发生变化及不可抗力 因素直接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出卖人应在变更确立后30日内书面告 知买受人,但不承担违约责任。2、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 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 更,双方权利义务仍按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执行。3、本合同中所称的“商品房设计”是指: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套 内户型设计及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所在楼宇的用途设计,“设计变 更”仅指商品房的房型
29、、朝向以及整个楼宇的用途变更。4、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规 划 部门批准或者设计单位允许,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方案作出局部 的调 整,可不通知买受人。若变更无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或者设计 单位允许的,则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 下,出卖人可对原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5、因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面积发生变化的,双方应按照本补充协 议约定第五条处理。6、锅炉房、变电室/箱/站、调压站、垃圾处理站、化粪池及其他 小区配套设施及功能性设施等尚未最终确定的建造及设施,不属于环 境布局范围之内,买受人允许出卖人为了小区的整体利益或者应有关 主管部门
30、要求对上述设施的最终位置进行调整。最终位置以实际交 付为 准,届时本合同继续履行,且出卖人无须因该调整向买受人承 担任何责任。第六条商品房的交付1、在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时间之前,出卖人应以短信发送/电 话通知/登报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以发送短信或者登报形式通知 买 受人的,通知的送达时间为短信发送之日或者登报之日。出卖人 以电话 通知的,通知送达的时间为电话接通时间,双方在房屋交付 现场补签交付通知书。届时,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的,以本合同约定的时间 为交付时间,以房屋所在地为交付地点。2、买受人持办理商品房交付通知书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并交接 商品房钥匙后,即为合同项下商品房已交付。自
31、交付之日起,该商品 房的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承担。3、如出卖人已如期发出商品房交付通知书或者买受人已经领取商 品房交付通知书,而买受人在出卖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内仍未接收商品 房,则视为出卖人已将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交付予买受人。自视为交 付之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承担,此后有关商品房的 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卫生费、物业 管理费、有线电视租赁费等)全部由买受人负担,房屋保修期亦从此日 起计算。4、买受人允许接受出卖人的提前交房。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提前 交房通知书后,应在出卖人通知交付房屋的期限内接收房屋,若买受 人在出卖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内未接收商品房的,则视为
32、出卖人已将本 合同项下的商品房交付予买受人,该房屋的风险责任归买受人承担, 此后有关商品房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 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租赁费等)全部由买受人负担,房 屋保修期亦从此日起计算。5、如买受人需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前收房,出卖人可在工程竣 工验收合格后对买受人提前收房提供方便。6、房屋交付时,买受人认为房屋本身或者环境、设备存在不符合 合同约定的情形,双方应在完成交付后,按照法规和合同约定处理。7、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 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赋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 意见的,买受人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
33、部门对其提出的异议部份进行质 量检测,如检测部门提出返修意见的,由出卖人承担费用,反之由买 受人承担。8、买受人没有按照合同及本协议之约定付清购房总价款或者其他 应付款项之前,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9、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导致商品 房的建造安装工程或者出卖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被延误,则出卖人 有权将该商品房交付日期顺延相当于该等时间影响持续的期间,而 无须为该延误负任何责任,也无须对买受人补偿任何费用。10、出卖人推迟交房可以电话或者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或者报纸 公告等 方式通知买受人。11、在交付房屋时,买受人如对房屋质量有异议的,则应书面提 出。买受人在接受房屋时,除
34、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影 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外,不得以房屋的建造、装修装饰 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受房屋。否则,视为出卖人已经完成交付 义务。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接收手续过程中,认为有需要维修的事项, 应按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中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保修义务,但维 修事项不能作为买受人拒绝接收商品房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责 任的理由。12、买受人本人无法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往办理该商品房交 付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办理该商品房的交付手续,但其委托 代理除应具备代理的法定要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公证委托,并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向出卖人提交公证书 原件;买受人本人与代理人在房屋交付日期前,携带各自身份证原件及 复印件(两份)同时前往,向出卖人当面办理房屋交付的授权委托书原 件。第七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违约责任的补充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 四)的标准,包含以同等品质的材料、设备替代的情形。如出卖人交付 使用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标准与附件四中约定标准不符的,出卖人 应使之达到原标准,但出卖人修改后的标准或者使用的相关材料标准 等同于或者高于原标准的,买受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或者要求出卖人 承担任 何违约责任。第八条商品房产权证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