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保荐代表人考试《投资银行业务》题库(附标准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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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 保 荐 代 表 人 考 试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题 库(附 标 准 答 案)L 以 下 情 形 中,不 构 成 主 板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障 碍 的 有()。2015年 5 月 真 题 I.最 近 3 个 会 计 年 度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扣 非 前 为 6.0 5%,扣 非 后 为 5.48%I I.公 司 现 任 监 事 因 涉 嫌 犯 罪 被 司 法 机 关 立 案 侦 查 III.公 司 最 近 1 2个 月 内 受 到 过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公 开 谴 责 IV.上 市 公 司 最 近 1 期 末 经 审

2、计 的 净 资 产 为 1 6亿 元,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未 提 供 担 保 A.I、I I、IVB.I I、HI、IVC.II、IVD.IIL IV【答 案】:C【解 析】:I 项,根 据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第 1 4条 规 定,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应 符 合 的 条 件 之 一 是:最 近 3 个 会 计 年 度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平 均 不 低 于 6%o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的 净 利 润 与 扣 除 前 的 净 利 润 相 比,以 低 者 作 为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3、的 计 算 依 据。I I项,根 据 第 1 1条 第 5 项 规 定,上 市 公 司 或 其 现 任 董 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因 涉 嫌 犯 罪 被 司 法 机 关 立 案 侦 查 或 涉 嫌 违 法 违 规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立 案 调 查 的,不 得 公 开 发 行 证 券。可 知,监 事 不 包 括 在 内。III项,根 据 第 6 条 规 定,上 市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组 织 机 构 要 求 之 一 是:现 任 董 事、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具 备 任 职 资 格,能 够 忠 实 和 勤 勉 地 履 行 职 务,不 存 在 违 反 公 司

4、 法 第 147条、第 148条 规 定 的 行 为,且 最 近 3 6个 月 内 未 受 到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行 政 处 罚、最 近 1 2个 月 内 未 受 到 过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公 开 谴 责。W项,第 2 0条 第 1 款 规 定,公 开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应 当 提 供 担 保,但 最 近 1 期 末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1 5亿 元 的 公 司 除 外。2.根 据 公 司 债 券 承 销 业 务 尽 职 调 查 指 引,尽 职 调 查 工 作 底 稿 及 尽 职 调 查 报 告 保 存 期 限 在 公 司 债

5、券 到 期 或 本 息 全 部 清 偿 后 不 少 于()年。2016年 5 月 真 题 A.10B.7C.5D.3E.20【答 案】:C【解 析】:公 司 债 券 承 销 业 务 尽 职 调 查 指 引 第 6 条 规 定,尽 职 调 查 工 作 完 成 后,承 销 机 构 应 当 撰 写 尽 职 调 查 报 告。同 时,承 销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尽 职 调 查 工 作 底 稿 制 度,工 作 底 稿 应 当 真 实、准 确、完 整 地 反 映 尽 职 调 查 工 作。尽 职 调 查 工 作 底 稿 及 尽 职 调 查 报 告 应 当 妥 善 存 档,保 存 期 限 在 公 司 债 券

6、 到 期 或 本 息 全 部 清 偿 后 不 少 于 5 年。3.IPO老 股 转 让 时,如 股 东 属 于 下 列()情 形 之 一 时,应 在 招 股 说 明 书 中 披 露 对 公 司 控 制 权、治 理 结 构 及 生 产 经 营 等 产 生 的 影 响。2014年 真 题 A.本 次 公 开 发 行 前 2 4个 月 担 任 公 司 监 事,1 2个 月 前 离 职 B.持 股 15%的 股 东 C.公 司 控 股 股 东 D.本 次 公 开 发 行 前 3 6个 月 至 发 行 时 一 直 担 任 公 司 核 心 技 术 人 员【答 案】:A|B|C|D【解 析】:首 次 公 开

7、 发 行 股 票 时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暂 行 规 定(2014年 修 订)第 1 2条 规 定,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时,拟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的 公 司 股 东 属 于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招 股 说 明 书 及 发 行 公 告 应 当 说 明 并 披 露 此 次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事 项 对 公 司 控 制 权、治 理 结 构 及 生 产 经 营 等 产 生 的 影 响,提 示 投 资 者 就 上 述 事 项 予 以 关 注:公 司 控 股 股 东;持 股 10%以 上 的 股 东;本 次 公 开 发 行 前 3 6个 月 内 担 任

8、公 司 董 事、监 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核 心 技 术 人 员;对 发 行 人 经 营 有 重 大 影 响 或 与 发 行 人 有 特 殊 关 系 的 其 他 股 东;上 述 股 东 的 关 联 方 或 一 致 行 动 人。4.2012年 1 月 1 日,甲 公 司 从 非 关 联 方 处 购 买 了 A 公 司 80%的 股 权,实 际 支 付 款 项 4 2 0 0万 元。购 买 日,A 公 司 一 项 土 地 使 用 权 公 允 价 值 为 2 0 00万 元,账 面 价 值 为 5 0 0万 元,剩 余 使 用 年 限 1 0年,采 用 直 线 法 进 行 摊 销,此 外 其

9、他 资 产 及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与 账 面 价 值 相 等。A 公 司 净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为 3 5 00万 元。2012年 1 月 1 日 至 2013年 1 2月 31日,A 公 司 账 面 净 利 润 为 1 5 0 0万 元,无 其 他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2014年 1 月 1 日,甲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乙 公 司 用 5 7 00万 元 从 甲 公 司 处 购 买 了 A 公 司 80%股 权,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有()o 2014年 6 月 真 题 A.2 0 1 4年 1 月 1 日,乙 公 司 购 买 A 公 司 80%股 权

10、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为5 1 6 0万 元 B.2 0 1 4年 1 月 1 日,乙 公 司 购 买 A 公 司 80%股 权 的 入 账 价 值 为 5700万 元 C.2 014年 1 月 1 日,乙 公 司 购 买 A 公 司 股 权 是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D.2 0 1 4年 1 月 1 日,甲 公 司 购 买 A 公 司 股 权 是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答 案】:A|C【解 析】:乙 公 司 购 入 A 公 司 80%股 份 属 于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控 股 合 并,合 并 日 A公 司 账 面 所 有 者 权 益 是 指 其 相

11、对 于 最 终 控 制 方 甲 公 司 而 言 的 账 面 价 值。2 0 1 4年 1 月 1 日,A 公 司 按 购 买 日 公 允 价 值 持 续 计 算 的 所 有 者 权 益=(3500+1500)+1 5 0 0-(2 0 0 0-5 0 0)/10X2=6200(万 元),购 买 日 应 确 认 合 并 商 誉=4200(3500+1500)X80%=200(万 元),2 0 1 4年 1 月 1 日,合 并 日 乙 公 司 购 入 丁 公 司 80%股 权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6 2 0 0*8 0%+200=5160(万 元)。5.上 交 所 某 上 市 公 司 公

12、开 发 行 5亿 元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根 据 证 券 法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下 列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是()oA.该 上 市 公 司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方 案 已 经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但 未 实 施,可 以 进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B.发 行 时 若 网 下 和 网 上 投 资 者 缴 款 认 购 数 量 合 计 4 亿 元,应 当 中 止 发 行 C.主 承 销 商 可 以 组 建 承 销 团 承 销 本 次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D.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发

13、 行 时,主 承 销 商 应 当 对 参 与 网 下 配 售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进 行 分 类,对 不 同 类 别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设 定 不 同 的 配 售 比 例,对 同 一 类 别 的 构 投 资 者 应 当 按 相 同 的 比 例 进 行 配 售 E.本 次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可 以 全 部 向 原 股 东 优 先 配 售【答 案】:E【解 析】:A 项,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2018年 修 订)第 1 8条 规 定,上 市 公 司 发 行 证 券,存 在 利 润 分 配 方 案、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方 案 尚 未 提 交

14、股 东 大 会 表 决 或 者 虽 经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但 未 实 施 的,应 当 在 方 案 实 施 后 发 行。相 关 方 案 实 施 前,主 承 销 商 不 得 承 销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B项,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2018年 修 订)第 1 3条 第 1、2 款 规 定,网 下 和 网 上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可 交 换 公司 债 券 获 得 配 售 后,应 当 按 时 足 额 缴 付 认 购 资 金。网 下 和 网 上 投 资 者 缴 款 认 购 的 新 股 或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15、 券 数 量 合 计 不 足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数 量 的 70%时,可 以 中 止 发 行。本 题 中,网 下 和 网 上 投 资 者 缴 款 认 购 数 量 合 计 4 亿 元,大 于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数 量 5 亿 元 的 70%(即 3.5亿 元),满 足 要 求,不 应 中 止 发 行。C 项,证 券 法 第 3 2条 规 定,向 不 特 定 对 象 发 行 的 证 券 票 面 总 值 超 过 人 民 币 5 0 0 0万 元 的,应 当 由 承 销 团 承 销。承 销 团 应 当 由 主 承 销 和 参 与 承 销 的 证 券 公 司 组 成。D 项,证 券 发 行

16、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2018年 修 订)第 2 0条 第 1 款 规 定,上 市 公 司 增 发 或 者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主 承 销 商 可 以 对 参 与 网 下 配 售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进 行 分 类,对 不 同 类 别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设 定 不 同 的 配 售 比 例,对 同 一 类 别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应 当 按 相 同 的 比 例 进 行 配 售。主 承 销 商 应 当 在 发 行 公 告 中 明 确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分 类 标 准。E 项,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2 0 1 8年 修 订)第 1 9条

17、 第 2 款 规 定,上 市 公 司 向 不 特 定 对 象 公 开 募 集 股 份(以 下 简 称 增 发)或 者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可 以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向 原 股 东 优 先 配 售,优 先 配 售 比 例 应 当 在 发 行 公 告 中 披 露。6.根 据 上 市 公 司 行 业 分 类 指 引,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2016年 5 月 真 题 A.确 定 行 业 归 属 后,在 没 有 发 生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的 情 况 下,不 再 变 更 B.教 育 业 务 收 入 占 总 收 入 4 0%,利 润 占 2 8%,且 教 育 业 务

18、 在 所 有 业 务中 占 比 最 高,该 公 司 归 属 于 教 育 行 业 C.教 育 业 务 收 入 占 总 收 入 35%,利 润 占 32%,且 教 育 业 务 在 所 有 业 务 中 占 比 最 高,该 公 司 归 属 于 教 育 行 业 D.教 育 业 务 收 入 占 总 收 入 40%,利 润 占 55%,体 育 业 务 收 入 占 总 收 入 60%,利 润 占 45%,该 公 司 归 属 于 综 合 行 业【答 案】:C【解 析】:上 市 公 司 行 业 分 类 指 引(2012年 修 订)第 2.2条 规 定,当 上 市 公 司 某 类 业 务 的 营 业 收 入 比 重

19、 大 于 或 等 于 50%,则 将 其 划 入 该 业 务 相 对 应 的 行 业。第 2.3条 规 定,当 上 市 公 司 没 有 一 类 业 务 的 营 业 收 入 比 重 大 于 或 等 于 50%,但 某 类 业 务 的 收 入 和 利 润 均 在 所 有 业 务 中 最 高,而 且 均 占 到 公 司 总 收 入 和 总 利 润 的 30%以 上(包 含 本 数),则 该 公 司 归 属 该 业 务 对 应 的 行 业 类 别。第 6 2 2 条 规 定,定 期 调 整 是 对 已 上 市 公 司 行 业 分 类 结 果 的 重 新 确 认 或 变 更。原 则 上 未 发 生 重

20、大 资 产 重 组 的 公 司,每 年 依 据 上 市 公 司 年 报 调 整 一 次,纳 入 第 二 季 度 的 行 业 分 类 工 作;完 成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的 公 司,依 据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相 关 公 告,纳 入 最 近 季 度 的 上 市 公 司 行 业 分 类。A 项,在 没 有 发 生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的 情 况 下,原 则 上 每 年 依 据 上 市 公 司 年 报 调 整 一 次。B C 两 项,属 于 上 市 公 司 没有 一 类 业 务 的 营 业 收 入 比 重 大 于 或 等 于 50%的 情 形,此 时 须 某 类 业 务 的 收 入 和

21、利 润 均 在 所 有 业 务 中 最 高,而 且 均 占 到 公 司 总 收 入 和 总 利 润 的 30%以 上(包 含 本 数),方 可 确 定 该 公 司 归 属 该 业 务 对 应 的 行 业 类 别。D项,上 市 公 司 体 育 业 务 收 入 占 总 收 入 6 0%,大 于 5 0%,则 该 公 司 归 属 于 体 育 行 业。7.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2 4 号 一 一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申 请 文 件,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主 承 销 商 核 查 意 见 应 包 括()oI.公 司 债 券

22、 主 要 发 行 条 款 II.发 行 人 是 否 履 行 了 规 定 的 内 部 决 策 程 序 III.对 募 集 文 件 真 实 性、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的 核 查 意 见,包 括 募 集 文 件 中 与 发 行 条 件 相 关 的 内 容 是 否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部 门 规 章 规 定 的 意 见 IV.主 承 销 商 已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尽 职 调 查 和 审 慎 核 查 的 承 诺 V.主 承 销 商 是 否 履 行 了 内 核 程 序,以 及 内 核 关 注 的 主 要 问 题、解 决 情 况 以 及 内 核 意 见 A.I、II、IV

23、B.IIL M VC.I、II、IV、VD.II、III、IV、VE.I、n、m、M v【答 案】:E【解 析】:根 据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2 4号 一 一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申 请 文 件(2 0 1 5年 修 订),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申 请 文 件 目 录 的 第 三 章 中 介 机 构 关 于 本 次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的 文 件 中,主 承 销 商 核 查 意 见 的 主 要 内 容 应 当 包 括: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公 司 债 券 主 要 发 行 条 款;发 行 人 是 否

24、履 行 了 规 定 的 内 部 决 策 程 序;对 募 集 文 件 真 实 性、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的 核 查 意 见,包 括 募 集 文 件 中 与 发 行 条 件 相 关 的 内 容 是 否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部 门 规 章 规 定 的 意 见;发 行 人 存 在 的 主 要 风 险;主 承 销 商 已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尽 职 调 查 和 审 慎 核 查 的 承 诺;主 承 销 商 是 否 履 行 了 内 核 程 序,以 及 内 核 关 注 的 主 要 问 题、解 决 情 况 以 及 内 核 意 见;发 行 人 是 否 是 地 方 政 府 融 资

25、平 台 公 司 的 核 查 意 见(适 用 于 地 方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或 机 构 直 接 或 间 接 控 股 的 发 行 人);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内 容。核 查 意 见 应 当 由 主 承 销 商 法 定 代 表 人、债 券 承 销 业 务 负 责 人、内 核 负 责 人、项 目 负 责 人 及 其 他 成 员 签 字,加 盖 主 承 销 商 公 章 并 注 明 签 署 日 期。8.下 列 关 于 使 用 销 售 百 分 比 法 进 行 财 务 预 测 的 说 法 中,正 确 的 有()。I.确 定 销 售 百 分 比 时,假 设 企 业 各 项 资 产 和 负

26、 债 与 营 业 收 入 保 持 稳定 的 百 分 比 I I.通 常,经 营 资 产 是 营 业 收 入 的 函 数 III.预 测 留 存 收 益 增 加 额 时,假 设 计 划 营 业 净 利 率 能 够 涵 盖 新 增 债 务 增 加 的 利 息 IV.预 测 的 融 资 总 需 求 等 于 预 计 资 产 总 额 减 基 期 资 产 总 额 A.I.IIIB.I、in、ivC.I I.IllD.I、II IVE.i、n、m、w【答 案】:A【解 析】:I 项,销 售 分 比 法 是 根 据 资 产 负 债 表 和 利 润 表 中 有 关 项 目 与 营 业 收 入 之 间 的 依 存

27、 关 系 预 测 资 金 需 求 量 的 一 种 方 法。即 假 设 相 关 资 产、负 债 与 营 业 收 入 存 在 稳 定 的 百 分 比 关 系,然 后 根 据 预 计 营 业 收 入 和 相 应 的 百 分 比 预 计 相 关 资 产、负 债,最 后 确 定 融 资 需 求。II项,属 于 回 归 分 析 法 的 假 设 条 件。m项,计 算 留 存 收 益 增 加 额 时,隐 含 了 一 个 假 设,即 预 计 企 业 净 利 率 可 以 涵 盖 增 加 的 利 息。提 出 该 假 设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摆 脱 融 资 预 测 的 数 据 循 环。IV项,预 测 的 融 资

28、总 需 求 等 于 预 计 净 经 营 资 产 总 计 减 基 期 净 经 营 资 产 总 计。9.某 公 司 IP O,发 行 前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为 4 亿 股,本 次 公 开 发 行 1 亿 股。根 据 网 上 投 资 者 公 募 基 金、社 保 基 金 和 其 他 网 下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情 况,不 考 虑 其 他 因 素,下 列 关 于 投 资 者 获 配 情 况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有()o2015年 9 月 真 题 I.如 果 公 募 基 金、社 保 基 金 网 下 有 效 申 购 数 量 为 2 0 0 0万 股,则 配 售 比 例 为 100%I

29、I.如 果 公 募 基 金、社 保 基 金 网 下 有 效 申 购 数 量 为 3 6 0 0万 股,则 申 购 倍 数 为 1.5倍 III.如 果 网 下 公 募 基 金、社 保 基 金 有 效 申 购 数 量 是 L 2亿 股,则 公 募 基 金、社 保 基 金 中 签 率 为 23.3%IV.如 果 网 上 申 购 数 量 为 2 5亿 股,网 下 其 他 机 构 投 资 者 申 购 数 量 为 2 0亿 股,公 募 社 保 类 基 金 申 购 数 量 为 2 亿 股,则 回 拨 后 网 上 配 售 数 量 为 5200万 股,其 他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配 售 比 例 为 1.4

30、4%V.如 果 网 上 申 购 数 量 为 2 5亿 股,网 下 其 他 机 构 投 资 者 申 购 数 量 为 2 0亿 股,公 募 社 保 类 基 金 申 购 数 量 为 2 亿 股,则 回 拨 后 网 上 配 售 数 量 为 4 4 0 0万 股,其 他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配 售 比 例 为 1.68%A.I.IIIB.I、HI、IVC.I I.IllD.I、V【答 案】:A【解 析】: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2 0 1 8年 修 订)第 9 条 和 第 1 0条,发 行 后 总 股 本 为 5 亿 股,则 网 下 初 始 发 行 比 例 不 低 于 本

31、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的 7 0%,即 网 下 发 行 不 低 于 7 0 0 0万 股。且 应 安 排 不 低 于 本 次 网 下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的 40%优 先 向 通 过 公 募 基 金、社 保 基 金 和 养 老 金 配 售,即 公 募 基 金、社 保 基 金 配 售 数 量 为:7000X40%=2800(万 股)。则:I 项,若 申 购 数 量 为 2 0 0 0万 股,则 公 募 基 金、社 保 基 金 全 部 获 得 配 售。I I项,若 申 购 数 量 为 3600万 股,则 申 购 倍 数 为:3600 2 8 0 0 1.3(倍)。III项,若

32、申 购 数 量 为 1.2亿 股,则 中 签 率 为:0.28+1.2=23.3%。IV、V 两 项,网 上 申 购 倍 数 为:25+30%=83.3(倍),e(5 0 倍,1 0 0倍 区 间,则 应 当 从 网 下 向 网 上 回 拨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的 2 0%,即:10000X 20%=2000(万 股),回 拨 后 网 下 配 售 数 量 为 5000万 股,网 上 数 量 为 5 0 0 0万 股。公 募 社 保 类 配 售 数 量 为:5000X40%=2000(万 股),其 他 机 构 投 资 者 配 售 3 0 00万 股,其 他 机 构 投 资 者

33、 的 配 售 比 例 为:0.3+20=1.5%。10.根 据 地 方 政 府 专 项 债 券 发 行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地 方 政 府 一 般 债 券 发 行 管 理 暂 行 办 法,下 列 关 于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oA.地 方 政 府 一 般 债 券 期 限 为 1 年、3 年、5 年、7 年 和 1 0年,由 各 地 根 据 资 金 需 求 和 债 券 市 场 状 况 等 因 素 合 理 确 定,但 单 一 期 限 债 券 的 发 行 规 模 不 得 超 过 一 般 债 券 当 年 发 行 规 模 的 50%B.地 方 政 府 专 项 债 券

34、期 限 为 1 年、3 年、5 年、7 年 和 1 0年,由 各 地 综 合 考 虑 项 目 建 设、运 营、回 收 周 期 和 债 券 市 场 状 况 等 合 理 确 定,但 7 年 和 1 0年 期 债 券 的 合 计 发 行 规 模 不 得 超 过 专 项 债 券 全 年 发 行 规 模 的 30%C.地 方 政 府 专 项 债 券 可 以 用 公 益 性 项 目 对 应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或 专 项 收 入 还 本 付 息 D.单 只 地 方 政 府 一 般 债 券 应 当 以 单 项 政 府 性 基 金 或 专 项 收 入 为 偿 债 来 源 E.单 只 专 项 债 券 只 可

35、 对 应 单 一 项 目 发 行,不 可 以 对 应 多 个 项 目 集 合 发 行【答 案】:C【解 析】:A 项,地 方 政 府 一 般 债 券 发 行 管 理 暂 行 办 法(财 库 2015)64号)第 4 条 规 定,一 般 债 券 期 限 为 1 年、3 年、5 年、7 年 和 10年,由 各 地 根 据 资 金 需 求 和 债 券 市 场 状 况 等 因 素 合 理 确 定,但 单 一 期 限 债 券 的 发 行 规 模 不 得 超 过 一 般 债 券 当 年 发 行 规 模 的 30%oB 项,地 方 政 府 专 项 债 券 发 行 管 理 暂 行 办 法(财 库(2015)8

36、3号)第 5 条 规 定,专 项 债 券 期 限 为 1 年、2 年、3 年、5 年、7 年 和 10年,由 各 地 综 合 考 虑 项 目 建 设、运 营、回 收 周 期 和 债 券 市 场 状 况 等 合 理 确 定,但 7 年 和 10年 期 债 券 的 合 计 发 行 规 模 不 得 超 过 专 项 债 券 全 年 发 行 规 模 的 50%oC 项,地 方 政 府 专 项 债 券 发 行 管 理 暂 行 办 法(财 库 2015)83号)第 2 条 规 定,地 方 政 府 专 项 债 券(以 下 简 称 专 项 债 券)是 指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政 府(含 经 省 级 政

37、府 批 准 自 办 债 券 发 行 的 计 划 单 列 市 政 府)为 有 一 定 收 益 的 公 益 性 项 目 发 行 的、约 定 一 定 期 限 内 以 公 益 性 项 目 对 应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或 专 项 收 入 还 本 付 息 的 政 府 债 券。D E 两 项,地 方 政 府 专 项 债 券 发 行 管 理 暂 行 办 法(财 库(2015)83号)第 4 条 规 定,单 只 专 项 债 券 应 当 以 单 项 政 府 性 基 金 或 专 项 收 入 为 偿 债 来 源。单 只 专 项 债 券 可 以 对 应 单 一 项 目 发 行,也 可 以 对 应 多 个 项 目 集

38、 合 发 行。地 方 政 府 一 般 债 券 发 行 管 理 暂 行 办 法(财 库(2015)64号)第 2条 规 定,地 方 政 府 一 般 债 券(以 下 简 称 一 般 债 券)是 指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政 府(含 经 省 级 政 府 批 准 自 办 债 券 发 行 的 计 划 单 列 市 政 府)为 没 有 收 益 的 公 益 性 项 目 发 行 的、约 定 一 定 期 限 内 主 要 以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收 入 还 本 付 息 的 政 府 债 券。11.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上 市 保 荐 业 务 工 作 底 稿 指 引,保 荐 业 务 工 作 底 稿 至 少

39、应 当 包 含 的 内 容 有()oI.保 荐 机 构 对 项 目 进 行 立 项、内 核 所 形 成 的 文 件 资 料 II.保 荐 机 构 对 发 行 人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辅 导 所 形 成 的 文 件 资 料 III.发 行 申 请 文 件、反 馈 意 见 的 回 复,询 价 与 配 售 文 件 以 及 上 市 申 请 和 登 记 的 文 件 IV.保 荐 代 表 人 为 其 保 荐 项 目 建 立 的 尽 职 调 查 工 作 日 志 V.律 师 事 务 所、会 计 师 事 务 所、资 产 评 估 机 构 等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及 其 签 字 人 员,对 发 行 人 与

40、发 行 上 市 相 关 的 重 大 或 专 题 事 项 出 具 的 备 忘 录 及 专 项 意 见 A.I、II.IIIB.n、in、ivC.I、HI、M VD.n、in、w、vE.i、n、m、M v【答 案】:E【解 析】:证 券 发 行 上 市 保 荐 业 务 工 作 底 稿 指 引(证 监 会 公 告(2009)5 号)第 6 条 规 定,工 作 底 稿 至 少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内 容:保 荐 机 构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对 项 目 进 行 立 项、内 核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内 部 管 理 工 作 所 形 成 的 文 件 资 料;保 荐 机 构 在 尽 职 调 查 过

41、程 中 获 取 和 形 成 的 文 件 资 料;保 荐 机 构 对 发 行 人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辅 导 所 形 成 的 文 件 资 料;保 荐 机 构 在 协 调 发 行 人 和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时,以 定 期 会 议、专 题 会 议 以 及 重 大 事 项 临 时 会 议 的 形 式,为 发 行 人 分 析 和 解 决 证 券 发 行 上 市 过 程 中 的 主 要 问 题 形 成 的 会 议 资 料、会 议 纪 要;保 荐 机 构、为 证 券 发 行 上 市 制 作、出 具 有 关 文 件 的 律 师 事 务 所、会 计 师 事 务 所、资 产 评 估 机 构 等 证 券

42、服 务 机 构 及 其 签 字 人 员,对 发 行 人 与 发 行 上 市 相 关 的 重 大 或 专 题 事 项 出 具 的 备 忘 录 及 专 项 意 见 等;保 荐 机 构 根 据 实 际 情 况,对 发 行 人 及 其 子 公 司、发 行 人 的 控 股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子 公 司 等 的 董 事、监 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以 及 其 他 人 员 进 行 访 谈 的 访 谈 记 录;保 荐 机 构 根 据 实 际 情 况,对 发 行 人 的 客 户、供 应 商、开 户 银 行,工 商、税 务、土 地、环 保、海 关 等 部 门、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或

43、行 业 协 会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机 构 或 部 门 的 相 关 人 员 等 进 行 访 谈 的 访 谈 记 录;发 行 申 请 文 件、反 馈 意 见 的 回 复、询 价 与 配 售 文 件 以 及 上 市 申 请 和登 记 的 文 件;在 持 续 督 导 过 程 中 获 取 的 文 件 资 料、出 具 的 保 荐 意 见 书 及 保 荐 总 结 报 告 等 相 关 文 件;保 荐 代 表 人 为 其 保 荐 项 目 建 立 的 尽 职 调 查 工 作 日 志;(C M 他 对 保 荐 机 构 及 其 保 荐 代 表 人 履 行 保 荐 职 责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文 件 资 料

44、及 信 息。12.某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股 票 并 上 市 时,其 股 东 在 私 募 投 资 基 金,则 中 介 机 构 应 当 在 以 下()文 件 中,说 明 对 基 金 备 案 情 况 的 核 查 结 论。I.发 行 保 荐 书 II.发 行 保 荐 工 作 报 告 III.法 律 意 见 书 IV.律 师 工 作 报 告 A.IIB.I、IIC.II、III、IVD.I、II、IVE.I、II、III、IV【答 案】:E【解 析】:根 据 发 行 监 管 问 答 一 一 关 于 与 发 行 监 管 工 作 相 关 的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备 案 问 题 规 定,从

45、发 行 监 管 工 作 看,私 募 投 资 基 金 一 般 通 过 四 种 方 式 参 与 证 券 投 资:一 是 企 业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前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入 股 或 受 让 股 权;二 是 首 发 企 业 发 行 新 股 时,私 募 投 资 基 金 作 为 网 下 投 资 者 参 与 新 股 询 价 申 购;三 是 上 市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权 类 证 券(包 括 普 通 股、优 先 股、可 转 债 等)时 一,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由 发 行 人 董 事 会 事 先 确 定 为 投 资 者;四 是 上 市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时,

46、私 募 投 资 基 金 作 为 网 下 认 购 对 象 参 与 证 券 发 行。保 荐 机 构 和 发 行 人 律 师(以 下 称 中 介 机 构)在 开 展 证 券 发 行 业 务 的 过 程 中,应 对 上 述 投 资 者 是 否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和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试 行)规 范 的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以 及 是 否 按 规 定 履 行 备 案 程 序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意 见。具 体 来 说,对 第 一 种 和 第 三 种 方 式,中 介

47、机 构 应 对 发 行 人 股 东 中 或 事 先 确 定 的 投 资 者 中 是 否 有 私 募 投 资 基 金、是 否 按 规 定 履 行 备 案 程 序 进 行 核 查,并 分 别 在 发 行 保 荐 书、发 行 保 荐 工 作 报 告、法 律 意 见 书、律 师 工 作 报 告 中 对 核 查 对 象、核 查 方 式、核 查 结 果 进 行 说 明。对 第 二 种 方 式,保 荐 机 构 或 主 承 销 商 应 在 询 价 公 告 中 披 露 网 下 投 资 者 的 相 关 备 案 要 求,在 初 步 询 价 结 束 后、网 下 申 购 日 前 进 行 核 查,网 下 申 购 前 在

48、发 行 公 告 中 披 露 具 体 核 查 结 果,在 承 销 总 结 报 告 中 说 明;见 证 律 师 应 在 专 项 法 律 意 见 书 中 对 投 资 者 备 案 情 况 发 表 核 查 意 见。对 第四 种 方 式,保 荐 机 构 或 主 承 销 商 应 在 收 到 投 资 者 报 价 后、向 投 资 者 发 送 缴 款 通 知 书 前 进 行 核 查,在 合 规 性 报 告 书 中 详 细 记 载 有 关 情 况;发 行 人 律 师 应 在 合 规 性 报 告 书 中 发 表 核 查 意 见;发 行 情 况 报 告 书 应 披 露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13.根 据 关

49、于 试 行 全 面 加 强 企 业 债 券 风 险 防 范 的 若 干 意 见 的 函,申 请 发 债 企 业 为 其 他 企 业 发 债 提 供 担 保 的,在 考 察 资 产 负 债 率 指 标 时 按 担 保 额 的()计 入 本 企 业 负 债 额。A.1/3B.1/4C.仍 D.1/2【答 案】:D【解 析】:关 于 试 行 全 面 加 强 企 业 债 券 风 险 防 范 的 若 干 意 见 的 函 第 8 条 规 定,增 强 债 券 担 保 的 有 效 性。重 点 关 注 抵 押 担 保 是 否 存 在 一 物 多 押,抵 质 押 资 产 是 否 为 变 现 有 效 资 产,是 否

50、 经 过 具 有 证 券 期 货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评 估 机 构 进 行 价 值 评 估,第 三 方 担 保 是 否 存 在 互 保 或 连 环 保。申请 发 债 企 业 为 其 他 企 业 发 债 提 供 担 保 的,在 考 察 资 产 负 债 率 指 标 时 按 担 保 额 一 半 计 入 本 企 业 负 债 额,在 考 察 发 债 规 模 时 按 担 保 额 的 火 计 入 该 企 业 已 发 债 余 额。14.甲 公 司 为 上 交 所 上 市 公 司,下 列 法 人 或 自 然 人 为 公 司 关 联 方 的 有 I.甲 上 市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弟 弟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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