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2024中级会计职称之中级会计经济法常考点.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2024中级会计职称之中级会计经济法常考点.pdf(109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2023-2024中 级 会 计 职 称 之 中 级 会 计 经 济 法 常 考 点 姓 名:学 号:得 分:1、(2021年 真 题)根 据 票 据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关 于 本 票 的 表 述 中,不 正 确 的 是()oA.本 票 自 出 票 日 起,最 长 付 款 期 限 为 3 个 月 B.无 条 件 支 付 的 承 诺 是 绝 对 记 载 事 项 之 一 C.本 票 无 须 承 兑 D.仅 限 于 银 行 本 票,且 为 记 名 本 票 正 确 答 案:A2、根 据 诉 讼 时 效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关 于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起 算 时 间
2、 的 表 述 中,不 正 确 的 是()。A.债 务 分 期 履 行 的,诉 讼 时 效 期 间 自 第 一 期 履 行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算 B.附 条 件 之 债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自 该 条 件 成 就 之 日 起 计 算 C.人 身 伤 害 损 害 赔 偿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伤 势 明 显 的,从 受 伤 之 日 起 算 D.不 作 为 义 务 之 债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自 债 权 人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债 务 人 作 为 之 日 开 始 计 算 正 确 答 案:A3、(2021年 真 题)根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律 制 度 的
3、 规 定,下 列 关 于 邀 请 招 标 的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是()。A.投 标 人 应 在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期 结 束 之 日 后 3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B.采 用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的 费 用 占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总 价 值 比 例 过 大 的,可 以 采 用 邀 请 招 标 方 式 C.采 用 邀 请 招 标 方 式 采 购,资 格 预 审 公 告 的 期 限 为 5 个 工 作 日 D.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应 从 评 审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中 选 择 资 质 级 别 最 高 的 两 家 投 标 人,发 出 投 标 邀
4、 请 书正 确 答 案:B4、(2020年 真 题)梁 某 在 路 上 遇 见 同 村 的 丁 某,询 问 丁 某 是 否 愿 意 购 买 其 某 辆 摩 托 车,价 格 2000元,丁 某 当 场 未 答 复,次 日,丁 某 找 到 梁 某 表 示 同 意 以 2000元 的 价 格 购 买 该 摩 托 车,梁 某 告 知 丁 某 该 摩 托 车 已 卖 给 邻 村 的 林 某,丁 某 表 示 同 意 以 2000元 的 价 格 购 买 摩 托 车 的 意 思 表 示 是()A.要 约 邀 请 B.承 诺 C.单 方 法 律 行 为 D.要 约 正 确 答 案:D5、(2019年 真 题)根
5、 据 证 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各 项 中,属 于 上 市 公 司 持 续 信 息 披 露 的 文 件 是()。A.中 期 报 告 B.招 股 说 明 书 C.上 市 公 告 书 D.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正 确 答 案:A6、当 事 人 之 间 不 存 在 管 辖 协 议 时,下 列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地 域 管 辖 的 表 述 中,不 符 合 民 事 诉 讼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的 是()OA.因 合 同 纠 纷 引 起 的 诉 讼,由 被 告 住 所 地 或 者 合 同 履 行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B.因 航 空 事 故 请 求 损 害 赔 偿
6、提 起 的 诉 讼,由 航 空 器 登 记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C.因 专 利 纠 纷 引 起 的 诉 讼,由 知 识 产 权 法 院、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确 定 的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和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D.因 票 据 纠 纷 引 起 的 诉 讼,由 票 据 支 付 地 或 者 被 告 住 所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正 确 答 案:B7、根 据 票 据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各 项 中,属 于 银 行 本 票 的 相 对 记 载 事 项 的 是()。A.出 票 地 B.出 票 日 期 C.收 款 人 名 称 D.确 定 的 金 额 正 确
7、 答 案:A8、根 据 合 伙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关 于 合 伙 企 业 财 产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A.合 伙 企 业 的 原 始 财 产 是 指 全 体 合 伙 人 实 际 缴 纳 的 财 产 B.合 伙 人 以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资,需 要 评 估 作 价 的,不 可 以 由 合 伙 人 自 行 协 商 C.合 伙 人 在 合 伙 清 算 前 擅 自 转 让 合 伙 财 产 的,合 伙 企 业 不 得 以 此 对 抗 善 意 第 三 人 D.合 伙 企 业 清 算 的 合 伙 财 产 应 先 用 于 缴 纳 税 款 正 确 答 案:C9、甲 上
8、 市 公 司 向 原 股 东 配 售 股 份,拟 配 售 的 股 份 为 10亿 股,若 想 本 次 配 股 能 够 成 功,在 代 销 期 限 届 满 前,原 股 东 认 购 股 票 的 数 量 应 达 到()亿 股。A.5B.6C.7D.8正 确 答 案:C10、根 据 相 关 规 定,下 列 各 项 中,属 于 代 理 的 是()。A.拍 卖 行 受 托 拍 卖 物 品 的 行 为 B.房 屋 中 介 公 司 受 委 托,促 成 了 小 王 与 小 苏 的 房 屋 买 卖 C.保 险 公 司 业 务 员 的 揽 保 行 为 D.法 定 代 表 人 代 表 公 司 签 订 购 买 设 备
9、的 合 同 正 确 答 案:C11、(2017年 真 题)下 列 关 于 票 据 伪 造 及 责 任 承 担 的 表 述 中,符 合 票 据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的 是()。A.票 据 被 伪 造 人 应 向 持 票 人 承 担 票 据 责 任 B.持 票 人 行 使 追 索 权 时,在 票 据 上 的 真 实 签 章 人 可 以 票 据 伪 造 为 由 进 行 抗 辩 C.出 票 人 假 冒 他 人 名 义 签 发 票 据 的 行 为 属 于 票 据 伪 造 D.票 据 伪 造 人 应 向 持 票 人 承 担 票 据 责 任正 确 答 案:C12、(2019年 真 题)李 某 以 违 法
10、 犯 罪 所 得 的 20万 元 出 资 并 取 得 公 司 股 权。对 李 某 犯 罪 行 为 处 罚 时,就 其 股 权 处 置 的 下 列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是()。A.将 李 某 的 出 资 从 公 司 中 抽 出,补 偿 受 害 人 损 失 B.将 李 某 的 出 资 从 公 司 中 抽 出,并 将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减 少 2 0 万 元 C.采 取 拍 卖 或 者 变 卖 的 方 式 处 置 李 某 的 股 权 D.将 李 某 的 出 资 从 公 司 中 抽 出,其 他 股 东 对 2 0 万 元 出 资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正 确 答 案:C13、根 据 政 府
11、 采 购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各 项 中,不 属 于 政 府 采 购 方 式 的 是()。A.邀 请 招 标 B.询 价 C.公 开 招 标 D.指 定 采 购 正 确 答 案:D14、甲 企 业 向 乙 银 行 贷 款 时,将 其 现 有 的 以 及 将 有 的 生 产 设 备、原 材 料、半 成 品、产 品 一 并 抵 押 给 乙 银 行,双 方 签 订 了 书 面 抵 押 合 同,但 未 办 理 抵 押 登 记,抵 押 期 间,甲 企 业 未 经 乙 银 行 同 意,以 合 理 价 格 将 一 批 产 品 出 卖 给 知 道 该 产 品 已 抵 押 的 丙 公 司,并 已
12、 交 付。后 甲 企 业 到 期 无 力 偿 还 贷 款,下 列 关 于 乙 银 行 能 否 对 已 出 卖 的 产 品 主 张 抵 押 权 的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是()。A.不 能 主 张,乙 银 行 的 抵 押 权 不 能 对 抗 正 常 经 营 活 动 中 已 支 付 合 理 价 款 并 取 得 抵 押 财 产 的 买 受 人 B.不 能 主 张,乙 银 行 的 抵 押 权 因 未 办 理 抵 押 登 记 而 未 设 立 C.可 以 主 张,因 甲 企 业 未 经 乙 银 行 同 意 处 分 抵 押 物,属 于 无 效 行 为 D.可 以 主 张,乙 银 行 的 抵 押 权 虽 未
13、 经 登 记,但 已 设 立,只 是 不 得 对 抗 善 意 第 三 人 正 确 答 案:A15、某 金 店 是 增 值 税 般 纳 税 人,2019年 6 月 采 取 以 旧 换 新 方 式 销 售 纯 金 项 链 10条,每 条 新 项 链 的 不 含 税 销 售 额 为 4000元,收 购 旧 项 链 的 不 含 税 金 额 为 每 条 2000元。该 笔 业 务 的 销 项 税 额 为()元。A.6400B.5200C.3200D.2600正 确 答 案:D16、收 购 要 约 约 定 的 收 购 期 限 不 得 少 于()日,并 不 得 超 过()日;但 是 出 现 竞 争 要 约
14、的 除 外。A.2060B.3060C.1030D.3090正 确 答 案:B17、(2016年 真 题)李 某 向 陈 某 借 款 10万 元,将 一 辆 卡 车 抵 押 给 陈 某。抵 押 期 间,卡 车 因 车 祸 严 重 受 损,李 某 将 卡 车 送 到 某 修 理 厂 大 修。后 李 某 无 力 支 付 2 万 元 修 理 费,修 理 厂 遂 将 卡 车 留 置。经 催 告,李 某 在 约 定 的 债 务 履 行 期 间 内 仍 未 支 付 修 理 费。此 时,李 某 亦 无 法 偿 还 欠 陈 某 的 到 期 借 款,陈 某 要 求 修 理 厂 将 卡 车 交 给 自 己 依 法
15、 进 行 拍 卖,修 理 厂 拒 绝。下 列 关 于 该 争 议 如 何 处 理 的 表 述 中,符 合 民 法 典 规 定 的 是()OA.修 理 厂 应 将 卡 车 交 给 陈 某 依 法 拍 卖,修 理 费 只 能 向 李 某 主 张 B.陈 某 应 当 向 修 理 厂 支 付 修 理 费,其 后 修 理 厂 应 向 陈 某 交 付 卡 车 C.修 理 厂 应 将 卡 车 交 给 陈 某 依 法 拍 卖,拍 卖 所 得 资 金 优 先 偿 付 借 款,剩 余 部 分 修 理 厂 有 优 先 受 偿 权 D.修 理 厂 可 将 卡 车 依 法 拍 卖,所 得 资 金 优 先 偿 付 修 理
16、 费,剩 余 部 分 陈 某 有 优 先 受 偿 权 正 确 答 案:D18、对 于 经 济 法 主 体,下 列 说 法 错 误 的 是()。A.宏 观 调 控 法 主 体 可 以 分 为 调 控 主 体 和 受 控 主 体 B.市 场 规 制 法 主 体 可 分 为 规 制 主 体 和 受 制 主 体 C.企 业、个 人、事 业 单 位、社 会 团 体 等 都 可 以 成 为 经 济 法 上 的 受 控 主 体 或 受 制 主 体 D.调 控 主 体 与 受 控 主 体 的 地 位 是 平 等 的 正 确 答 案:D19、(2018年 真 题)2019年 1 2 月,甲 公 司 从 国 外
17、进 口 一 批 货 物,海 关 审 定 的 完 税 价 格 为 60万 元,已 知:该 批 货 物 的 进 口 关 税 税 率 10%,增 值 税 13%甲 公 司 进 口 该 批 货 物 应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税 额 为()万 元。A.8.58B.8.7C.10.2D.9.18正 确 答 案:A20、(2021年 真 题)在 计 算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准 予 税 前 扣 除 的 是()A.支 付 给 母 公 司 的 管 理 费 B.支 付 给 母 公 司 的 股 息 C.合 理 的 工 资 薪 金 支 出 D.非 广 告 性 质 的 赞 助 支 出 正 确
18、 答 案:C21、(2013年 真 题)甲、乙、丙、丁 四 家 公 司 与 杨 某、张 某 拟 共 同 出 资 设 立 一 注 册 资 本 为 400万 元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除 杨 某 与 张 某 拟 以 120万 元 货 币 出 资 外,四 家 公 司 的 下 列 非 货 币 财 产 出 资 中,符 合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的 是()A.甲 公 司 以 其 商 誉 作 价 5 0 万 元 出 资 B.乙 公 司 以 其 特 许 经 营 权 作 价 50 万 元 出 资 C.丙 公 司 以 其 非 专 利 技 术 作 价 6 0 万 元 出 资 D.丁 公 司 以 其
19、设 定 了 抵 押 担 保 的 房 屋 作 价 120万 元 出 资 正 确 答 案:C22、萱 萱 是 一 名 钢 琴 天 才。在 其 10岁 时 便 获 得 了 国 际 钢 琴 大 赛 少 年 组 一 等 奖。她 的 钢 琴 老 师 便 送 其 一 台 价 值 10万 元 的 钢 琴 作 为 奖 励。萱 萱 的 同 班 同 学 乐 乐 也 热 衷 于 钢 琴。但 因 其 家 境 困 难 无 力 购 买,萱 萱 便 独 自 决 定 将 该 钢 琴 赠 与 乐 乐。下 列 有 关 萱 萱 行 为 效 力 的 说 法 中,正 确 的 是()。A.萱 萱 赠 送 钢 琴 的 行 为 效 力 待 定
20、 B.萱 萱 赠 送 钢 琴 的 行 为 有 效 C.萱 萱 赠 送 钢 琴 的 行 为 无 效 D.萱 萱 赠 送 钢 琴 的 行 为 可 撤 销 正 确 答 案:A23、(2020年)甲 公 司 2018年 度 亏 损 200万 元,2019年 度 未 弥 补 亏 损 前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600万 元。甲 公 司 2019年 度 购 进 一 台 符 合 规 定 的 安 全 生 产 专 用 设 备 用 于 生 产 经 营,设 备 投 资 额 为 100万 元。已 知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为 25%o甲 公 司 2019年 度 应 纳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额 为()
21、万 元。A.125B.90C.75D.140正 确 答 案:B24、张 某 持 有 甲 上 市 公 司(以 下 简 称“甲 公 司”)于 2021年 10月 首 次 发 行 的 优 先 股。甲 公 司 章 程 对 优 先 股 股 东 行 使 表 决 权 的 情 形 未 作 特 别 规 定。甲 公 司 的 下 列 事 项 中,张 某 有 权 行 使 优 先 股 表 决 权 的 是()。A.增 发 普 通 股 B.增 发 优 先 股C.首 次 减 资 5%D.对 外 大 额 担 保 正 确 答 案:B25、(2012年)甲 为 某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的 合 伙 人,该 合 伙 企 业 经 营
22、 手 机 销 售 业 务。甲 拟 再 设 立 一 家 经 营 手 机 销 售 业 务 的 个 人 独 资 企 业。根 据 合 伙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是()。A.甲 经 其 他 合 伙 人 一 致 同 意,可 以 设 立 该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B.甲 可 以 设 立 该 个 人 独 资 企 业,除 非 合 伙 协 议 另 有 约 定 C.甲 如 不 执 行 合 伙 企 业 事 务,就 可 以 设 立 该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D.甲 只 要 具 有 该 合 伙 人 的 身 份,就 不 可 以 设 立 该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正 确 答
23、 案:D26、根 据 证 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关 于 证 券 发 行 规 则 的 表 述 中,A.债 券 发 行 采 用 代 销 的,期 限 届 满,出 售 的 债 券 数 量 未 达 到 拟 公 开 发 行 数 量 70%的,为 发 行 失 败 B.证 券 发 行 采 用 包 销 或 代 销 的,最 长 期 限 均 不 得 超 过 90日 C.证 券 发 行 由 证 券 交 易 所 依 照 法 定 条 件 负 责 发 行 申 请 的 注 册 D.股 票 发 行 采 用 包 销 的,证 券 公 司 有 权 在 包 销 期 内 预 先 购 入 并 留 存 所 包 销 的 股
24、票 正 确 答 案:B27、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有 关 确 定 销 售 收 入 实 现 时 间 的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是()OA.销 售 商 品 采 用 托 收 承 付 方 式 的,在 收 到 货 款 时 确 认 收 入 B.销 售 商 品 需 要 安 装 和 检 验 的,在 销 售 合 同 签 订 时 确 认 收 入 C.销 售 商 品 采 用 支 付 手 续 费 方 式 委 托 代 销 的,在 发 出 代 销 商 品 时 确 认 收 入 D.销 售 商 品 采 用 预 收 款 方 式 的,在 发 出 商 品 时 确 认 收 入 正 确 答
25、案:D28、(2021年 真 题)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纳 税 人 缴 纳 的 下 列 税 费 中,在 计 算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不 得 扣 除 的 是()。A.增 值 税 B.房 产 税 C.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D.教 育 费 附 加 正 确 答 案:A29、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规 定,下 列 关 于 第 二 审 程 序 的 表 述 中,不 正 确 的 是()。A.第 二 审 人 民 法 院 的 判 决 和 裁 定 是 终 审 的 判 决 和 裁 定 B.当 事 人 应 当 通 过 原 审 人 民 法 院 提
26、 交 上 诉 状 C.只 有 第 一 审 案 件 的 当 事 人 才 可 以 提 起 上 诉 D.当 事 人 对 重 审 案 件 的 判 决 和 裁 定 不 可 以 上 诉正 确 答 案:D30、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林 木 类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计 提 折 旧 的 最 低 年 限 是()。A 3 年 B.4年 C.5年 D.10 年 正 确 答 案:D31、根 据 增 值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提 供 的 下 列 服 务 中,适 用 6%税 率 的 是()。A.交 通 运 输 服 务 B.不 动 产 租 赁
27、 服 务 C.建 筑 服 务 D.信 息 技 术 服 务 正 确 答 案:D32、张 某、李 某、刘 某 共 同 出 资 设 立 的 甲 普 通 合 伙 企 业(以 下 简 称“甲 企 业”),经 全 体 合 伙 人 一 致 同 意 决 定 解 散。清 算 过 程 中,甲 企 业 的 财 产 及 其 合 伙 人 的 财 产 不 足 以 偿 清 合 伙 企 业 的 债 务。清 算 结 束 后,下 列 关 于 甲 企 业 可 否 注 销 及 其 剩 余 债 务 解 决 方 法 的 表 述 中,符 合 合 伙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的 是()。A.可 以 注 销 甲 企 业,剩 余 债 务
28、 由 张 某、李 某、刘 某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B.不 能 注 销 甲 企 业,债 权 人 在 清 算 结 束 后 连 续 5 年 内,享 有 继 续 请 求 清 偿 的 权 利C.不 能 注 销 甲 企 业,剩 余 债 务 由 张 某、李 某、刘 某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D.可 以 注 销 甲 企 业,剩 余 债 务 不 再 清 偿 正 确 答 案:A33、王 某 和 赵 某 为 担 保 借 款 签 订 了 一 份 抵 押 合 同。根 据 法 律 行 为 的 分 类,该 抵 押 合 同 属 于()A.单 方 法 律 行 为 B.非 要 式 法 律 行 为 C.从 法
29、 律 行 为 D.实 践 法 律 行 为 正 确 答 案:C34、下 列 关 于 债 权 人 撤 销 权 行 使 的 表 述 中,符 合 合 同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的 是()A.撤 销 权 自 债 权 人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撤 销 事 由 之 日 起 2 年 内 行 使 B.债 权 人 行 使 撤 销 权 须 以 债 务 人 的 名 义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C.债 权 人 行 使 撤 销 权 只 需 通 知 第 三 人 即 可 D.撤 销 权 的 行 使 范 围 以 债 权 人 的 债 权 为 限 正 确 答 案:D35、(2011年 真 题)甲 公 司 与
30、 乙 公 司 签 订 一 买 卖 合 同,合 同 约 定,甲 公 司 须 在 1个 月 内 向 乙 公 司 提 供 200台 电 视 机,总 价 款 100万 元。合 同 签 订 后,乙 公 司 按 约 定 向 甲 公 司 交 付 了 定 金 20万 元。甲 公 司 依 约 分 两 批 发 运电 视 机,不 料,第 一 批 100台 电 视 机 在 运 输 过 程 中 遭 遇 泥 石 流,致 使 电 视 机 全 部 毁 损:第 二 批 100台 电 视 机 在 运 输 过 程 中 被 甲 公 司 的 债 权 人 丙 强 行 扣 押、变 卖,最 终,乙 公 司 未 能 收 到 电 视 机,欲 向
31、 甲 公 司 主 张 定 金 责 任。根 据 担 保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关 于 甲 公 司 定 金 责 任 承 担 的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是()。A.甲 公 司 无 须 承 担 定 金 责 任,因 为 没 有 交 付 电 视 机 是 不 可 抗 力 和 第 三 人 原 因 导 致 的,甲 公 司 没 有 过 错 B.甲 公 司 须 承 担 全 部 定 金 责 任,因 为 甲 公 司 违 反 合 同 约 定,未 将 电 视 机 交 付 给 乙 公 司 C.甲 公 司 只 须 承 担 一 半 定 金 责 任,因 为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的 第 一 批 100台 电 视
32、机 未 能 交 付,不 适 用 定 金 罚 则 D.甲 公 司 只 须 承 担 一 半 定 金 责 任,因 为 第 三 人 原 因 造 成 的 第 二 批 100台 电 视 机 未 能 交 付,不 适 用 定 金 罚 则 正 确 答 案:C36、2018年 3 月 1 日 某 化 妆 品 公 司 发 布 一 条 广 告 称:水 晶 四 季 是 引 进 韩 国 全 新 技 术 专 业 消 除 眼 袋、黑 眼 圈 以 及 眼 周 暗 沉 的 一 套 化 妆 品。一 套 只 需 100元,随 到 随 购,数 量 不 限,订 购 热 线 010-88888888,免 费 送 货 上 门。蒋 女 士 于
33、 2018年 5 月 2 日 得 知 立 即 拨 打 电 话 表 示 购 买,该 化 妆 品 公 司 于 5 月 2 日 送 货 上 门。根 据 合 同 法 律 制 度 规 定,下 列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是()。A.该 广 告 属 于 要 约 邀 请 B.蒋 女 士 发 出 承 诺 应 当 以 书 面 的 形 式 作 出 C.该 化 妆 品 买 卖 合 同 于 2018年 5 月 2 日 成 立 D.蒋 女 士 可 以 在 2018年 5 月 3 日 撤 回 承 诺 正 确 答 案:C37、甲 是 一 家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董 事。公 司 章 程 规 定,董 事 每 届 任 期
34、 2 年,连 选 可 以 连 任,则 甲 连 续 担 任 该 公 司 董 事 的 最 长 期 限()。A.不 得 超 过 2 年B.不 得 超 过 4 年 C.不 得 超 过 8 年 D.没 有 限 制 正 确 答 案:D38、根 据 证 券 法 的 规 定,下 列 有 关 股 票 发 行 公 司 的 信 息 中,应 当 公 告 的 是()。A.持 有 公 司 3%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发 生 变 化 B.公 司 减 资 的 决 定 C.公 司 的 监 事 会 主 席 发 生 变 动 D.股 东 大 会 决 议 被 提 议 撤 销 正 确 答 案:B39、(2018年)甲 公 司 将 某
35、 项 建 设 工 程 发 包 给 乙 公 司,经 过 甲 公 司 同 意 后,乙 公 司 又 将 自 己 承 包 的 部 分 工 作 分 包 给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丙 公 司。丙 公 司 完 成 的 分 包 工 程 因 存 在 重 大 技 术 缺 陷,给 甲 公 司 造 成 严 重 损 失。下 列 关 于 各 方 责 任 承 担 的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是()。A.应 由 乙 公 司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B.应 由 丙 公 司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C.应 由 乙 公 司、丙 公 司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D.应 由 甲 公 司 自 担 损 失 正 确 答 案:C40、某
36、 事 业 单 位 拟 采 购 一 种 特 定 的 技 术 服 务,经 向 社 会 公 开 招 标 没 有 合 格 标 的,在 此 情 形 下,该 事 业 单 位 可 以 采 用 的 采 购 方 式 是()。A.询 价 B.邀 请 招 标 C.竞 争 性 谈 判 D.单 一 来 源 采 购 正 确 答 案:C41、(2021年 真 题)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企 业 从 事 下 列 项 目 的 所 得 中,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是 0。A.海 水 养 殖 B.花 卉 种 植 C.蔬 菜 种 植 D.内 陆 养 殖 正 确 答 案:C42、(2021年 真
37、 题)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各 项 固 定 资 产 中,不 得 计 算 折 旧 扣 除 的 是()OA.以 融 资 租 赁 方 式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B.未 投 入 使 用 的 房 屋、建 筑 物 C.单 独 估 价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入 账 的 土 地 D.以 经 营 租 赁 方 式 租 出 的 固 定 资 产正 确 答 案:C43、因 债 权 人 胡 某 下 落 不 明,债 务 人 陈 某 难 以 履 行 债 务,遂 依 法 将 标 的 物 提 存。后 该 标 的 物 意 外 灭 失。该 标 的 物 意 外 灭 失 风 险 的 承
38、担 人 是()。A.胡 某 B.胡 某 与 陈 某 C.陈 某 D.提 存 机 关 正 确 答 案:A44、(2017年 真 题)张 某、李 某、刘 某 共 同 出 资 设 立 的 甲 普 通 合 伙 企 业(下 称 甲 企 业),经 全 体 合 伙 人 一 致 同 意 决 定 解 散。清 算 过 程 中,甲 企 业 的 财 产 及 其 合 伙 人 的 个 人 财 产 不 足 以 清 偿 合 伙 企 业 的 债 务。清 算 结 束 后,下 列 关 于 甲 企 业 可 否 注 销 及 其 剩 余 债 务 解 决 方 法 的 表 述 中,符 合 合 伙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的 是()。
39、A.可 以 注 销 甲 企 业,剩 余 债 务 由 张 某、李 某、刘 某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B.不 能 注 销 甲 企 业,债 权 人 在 清 算 结 束 后 连 续 5 年 内,享 有 继 续 请 求 清 偿 的 权 利 C.不 能 注 销 甲 企 业,剩 余 债 务 由 张 某、李 某、刘 某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D.可 以 注 销 甲 企 业,剩 余 债 务 不 再 清 偿 正 确 答 案:A45、下 列 关 于 无 效 法 律 行 为 效 力 的 论 述 中,正 确 的 是()。A.无 效 法 律 行 为 从 行 为 开 始 时 没 有 法 律 约 束 力B
40、.无 效 法 律 行 为 从 行 为 结 束 时 没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C.无 效 法 律 行 为 从 当 事 人 察 觉 无 效 时 没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D.无 效 法 律 行 为 从 行 为 被 判 决 或 裁 定 无 效 时 没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正 确 答 案:A46、下 列 有 关 当 事 人 合 并、分 立 后,债 权 债 务 的 处 理 的 表 述 中,错 误 的 是()。A.当 事 人 订 立 合 同 后 合 并 的,由 合 并 后 的 当 事 人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B.当 事 人 订 立 合 同 后 合 并 的,由 合 并 后 的 当 事 人 行 使
41、 合 同 权 利 C.当 事 人 订 立 合 同 后 分 立 的,必 须 由 分 立 的 当 事 人 承 担 连 带 债 务 D.当 事 人 订 立 合 同 后 分 立 的,可 能 不 由 分 立 的 当 事 人 承 担 连 带 债 务 正 确 答 案:C47、下 列 关 于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合 伙 人 转 让 其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财 产 份 额 的 表 述 中,不 符 合 合 伙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的 是()oA.合 伙 人 向 合 伙 人 以 外 的 人 转 让 其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财 产 份 额 的,除 非 合 伙 协 议 另 有 约 定,同
42、 等 条 件 下,其 他 合 伙 人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B.合 伙 人 向 合 伙 人 以 外 的 人 转 让 其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财 产 份 额,其 他 合 伙 人 既 不 同 意 转 让 也 不 行 使 优 先 购 买 权 的,视 为 同 意 C.合 伙 人 向 合 伙 人 以 外 的 人 转 让 其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财 产 份 额 的,除 非 合 伙 协 议 另 有 约 定,须 经 其 他 合 伙 人 一 致 同 意 D.合 伙 人 之 间 转 让 其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财 产 份 额 的,应 当 通 知 其 他 合 伙 人正 确 答 案:B48、
43、张 某、刘 某、关 某 提 交 虚 假 文 件 取 得 合 伙 企 业 登 记,后 被 登 记 机 关 发 现,按 照 规 定 企 业 登 记 机 关 可 以 责 令 其 改 正,并 处 以()的 罚 款。A.2000元 以 上 20000元 以 下 B.3000元 以 上 30000元 以 下 C.5000元 以 上 50000元 以 下 D.1000元 以 上 10000元 以 下 正 确 答 案:C49、甲 欠 乙 1万 元,丙 作 为 保 证 人 为 甲 提 供 保 证。后 丁 作 为 反 担 保 人 为 丙 提 供 了 保 证。后 甲 不 能 还 债,丙 又 没 有 承 担 保 证
44、责 任,下 列 关 于 乙 是 否 可 以 要 求 丁 承 担 还 款 责 任 的 表 述 正 确 的 是()。A.可 以,因 为 丁 担 保 的 是 甲 与 乙 的 主 债 权 B.可 以,因 为 丁 担 保 的 不 是 甲 与 乙 的 主 债 权 C.不 能,因 为 丁 担 保 的 是 甲 与 乙 的 主 债 权 D.不 能,因 为 丁 担 保 的 不 是 甲 与 乙 的 主 债 权 正 确 答 案:D50、甲 商 标 事 务 所(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按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计 税),2019年 8 月 发 生 如 下 业 务:取 得 认 证 服 务 收 入 105万 元(
45、含 税),同 时 收 取 逾 期 付 款 利 息 1万 元。购 进 一 台 经 营 用 设 备,取 得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上 注 明 价 款 20万 元、增 值 税 税 额 3.2 万 元。接 受 乙 公 司 提 供 的 设 计 服 务,取 得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上 注 明 价 款 5 万元、增 值 税 税 额 0.3万 元。则 当 月 甲 需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为()万 元。A.2.44B.2.5C.5.25D.2.8正 确 答 案:B51、违 反 证 券 法 第 五 十 五 条 的 规 定,操 纵 证 券 市 场 的,责 令 依 法 处 理 其 非 法 持
46、 有 的 证 券,没 收 违 法 所 得,并 处 以 违 法 所 得()的 罚 款;没 有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不 足()的,处 以 一 百 万 元 以 上 一 千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A.一 倍 以 上 十 倍 以 下;一 百 万 元 B.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五 十 万 元 C.一 倍 以 上 十 倍 以 下;五 十 万 元 D.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一 百 万 元 正 确 答 案:A52、某 企 业 被 认 定 为 国 家 需 要 重 点 扶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2015年 该 企 业 的 会 计 利 润 总 额 为 50万 元
47、,不 符 合 税 法 规 定 的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额 为 3 万 元,营 业 外 支 出 中 列 支 了 交 通 违 章 罚 款 1万 元。不 考 虑 其 他 纳 税 调 整 与 税 收 优 惠 事 项,2015年 该 企 业 应 缴 纳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额 为()万 元。A.8.1B.6.9C.10.8D.7.05正 确 答 案:A53、某 居 民 企 业 适 用 25%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2015年 该 企 业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应 纳 税 收 入 总 额 140万 元,成 本 费 用 总 额 150万 元.经 税 务 机 关 检 查,收
48、入 总 额 核 算 正 确,但 成 本 费 用 总 额 不 能 确 定。税 务 机 关 对 该 企 业 采 用 以 应 税 所 得 率 方 式 核 定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应 税 所 得 率 为 25%。2015年 该 企 业 应 缴 纳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额 为 O 万 元。A.2.5B.12.5C.8.75D.11.6正 确 答 案:C54、(2019年 真 题)赵 某、钱 某、孙 某、李 某 为 甲 有 限 责 任 公 司(下 称“甲 公 司”)的 股 东,分 别 持 股 40%.30%,20%、和 10%o公 司 章 程 对 表 决 权 行 使 及 股 东 会 议 事
49、 规 则 无 特 别 规 定。为 扩 大 公 司 规 模,甲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订 了 吸 收 合 并 乙 公 司 的 方 案,为 此,甲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会 会 议,赵 某 和 钱 某 赞 成 合 并,孙 某 和 李 某 表 示 反 对。下 列 关 于 甲 公 司 此 次 股 东 会 决 议 能 否 通 过 的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是()。A.该 决 议 必 须 经 甲 公 司 的 2/3以 上 股 东 同 意 才 能 通 过,因 孙 某 和 李 某 不 同 意 而 不 能 通 过 B.该 决 议 必 须 经 甲 公 司 代 表 3/4以 上 表 决 权 的 股 东 同 意
50、 才 能 通 过,赵 某 和 钱 某 所 持 表 决 权 不 足 3/4,因 此,该 决 议 不 能 通 过 C.该 决 议 必 须 经 甲 公 司 代 表 2/3以 上 表 决 权 的 股 东 同 意 才 能 通 过,赵 某 和 钱 某 所 持 表 决 权 已 达 2/3以 上,因 此,该 决 议 通 过D.该 决 议 必 须 经 甲 公 司 的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才 能 通 过,因 孙 某 和 李 某 不 同 意 而 不 能 通 过 正 确 答 案:C55、(2019年 真 题)甲 公 司 欠 乙 公 司 30万 元 货 款,一 直 无 力 偿 付。现 与 甲 公 司 有 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