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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等七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建法20068号为保证我局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依法实施,根据厦门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备案事项的决定(厦府2005126号),并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将我局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证核发、二级及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三级及三级以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核定等七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实施办法中,申请
2、材料目录未注明复印件的,表示要求提交原件;未注明份数的,表示仅需提交1份。二六年六月七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厦建许01号)一、行政许可内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八条;(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二条、第四条;(三)厦门市建筑条例(1
3、997年7月24日厦门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三件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月13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本机关申请。四、行政许可条件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
4、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
5、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五、申请材料目录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2份;(本实施办法规定)(二)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本实施办法规定)(三)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财政投融资及需报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需提交);(本实施办法规定)(四)市政府建设用地红线批文或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建筑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装饰装修工程除外);(建筑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
6、)(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装饰装修工程除外);(建筑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七)施工合同及工程预算书;(建筑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八)中标通知书(招投标工程需提交);(建筑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九)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复印件);(建筑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十)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包括工伤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凭证复印件);建筑法第八条第(六)项规定)(十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三条规定)(十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7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十三)监理合
7、同(原件或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项规定)(十四)监理中标通知书(依法必须监理招投标的需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项规定)(十五)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十六)银行资金证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十七)业主支付保函(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十八)承包商履约保函(复印件),低价风险保函(复印件,低价风险项目需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十九)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证副本(复印件);(本实施办法规定)(二十)房地
8、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本实施办法规定)(二十一)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租赁合同)(复印件,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工程需提交);(本实施办法规定)(二十二)代建合同(复印件,代建工程需提交)。(本实施办法规定)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需要核对原件。六、申请表格申请人需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可在厦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施工许可办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厦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网()免费下载。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九、行政许可程序(一)申请人向我局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二)我局对申请材料进
9、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十、行政许可的时限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本许可事项获准后,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该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该证自行废止。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依法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十三、行政许可收费本许可事项不收费。十四、行
10、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本许可事项无年审或年检。十五、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申请人在办理许可过程中享有下列救济权利:(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五)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
11、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十六、行政许可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一)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施工许可窗口(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3楼)联系电话:8129120 (二)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夏季) 14:3016:30(冬季)。 (三)监督机构: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监察室(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18楼)联系电话:8122691 2200644(四)公示公开网站:厦
12、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厦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网: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实施办法(厦建许02号)一、行政许可内容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证核发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厦门市建筑条例(1997年7月24日厦门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三件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月13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二)关于颁布的通知(厦府1999综024号)第十九条。
13、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本机关申请。四、行政许可条件因道路狭窄等原因,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五、申请材料目录及依据(一)现场搅拌混凝土申请书;(本实施办法规定)(二)施工现场平面图。(本实施办法规定)六、申请表格本许可事项无需要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格。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九、行政许可程序(一)申请人向我局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二)我局接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派员到现场查看是否符合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条件;(三)我局在现场查看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十、行政许可的时限
14、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本许可事项获准后,颁发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证。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因道路狭窄等原因,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应经批准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十三、行政许可收费本项行政许可不收费。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本项行政许可无年审或年检。十五、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申请人在办理许可过程中享有下列救济权利:(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15、诉讼; (四)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五)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十六、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一)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厦门市
16、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3楼)联系电话:8123066 8123099 (二)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夏季) 14:3016:30(冬季)。 (三)监督机构: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监察室(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18楼)联系电话:8122691 2200644(四)公示公开网站: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实施办法(厦建许03号)一、行政许可内容二级及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年月日中华人民共
17、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九条;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六条、第十一条; (四)福建省建设厅关于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的通知(闽建法200456号);(五)福建省实施细则(闽建法200585号)。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本机关申请。四、行政许可条件(一)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条件如下: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3、近3年房屋
18、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二)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条件如下: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2
19、、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三)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条件如下: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2、从事
20、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我局备案,申请暂定资质,申请暂定资质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条件中的第1、4、5项。五、申请材料目录(一)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暂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营业
21、执照(复印件);2、企业章程;3、验资报告;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5、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6、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以上所需提交申请材料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需要核对原件。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2份);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3、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4、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复印件);5、已开发经营项目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6、实行住宅
22、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证明材料;7、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以上所需提交申请材料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福建省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需要核对原件。六、申请表格申请人需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可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免费领取,也可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免费下载。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九、行政许可程序(一)申请人向我局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二)我局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十、行政许可的时限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
23、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本许可事项获准后,颁发暂定资质证书或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许可机关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许可机关申请核定资质等级。许可机关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十三、行政许可收费本许可事项不收费。十四、行政许可
24、年审或年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十五、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申请人在办理许可过程中享有下列救济权利:(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
25、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五)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十六、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一)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3楼)联系电话:8123066 8123099 (二)受理时间:每月5日至29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
26、1:30,下午15:0017:00(夏季) 14:3016:30(冬季)。 (三)监督机构: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监察室(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18楼)联系电话:8122691 2200644(四)公示公开网站: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 实施办法(厦建许04号)一、行政许可内容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物业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
27、施行)第三条、第四条。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本机关申请。四、行政许可条件三级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条件如下:(一)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二)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三)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四)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五)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根据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符合上列第(一)、(二)、(三
28、)项条件的,资质等级按照暂定三级资质核定,暂定期1年。暂定期满后符合全部资质条件的,按规定申请核定正式资质等级。五、申请材料目录(一)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暂定三级资质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报告;(本实施办法规定)2、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章程; 4、验资证明;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6、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以上26项所需提交申请材料均由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需要核对原件。(二)物业管理企业暂定三级资质申请核定正式三级资质应提交下列资料:1、物业管理企
29、业资质申报表;2、暂定三级资质证书(复印件);3、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4、物业管理业绩材料;5、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公司章程、企业法定代表人、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管理和技术人员与原申报有变动的,应提交相应的材料;6、企业有关管理制度文本。(本实施办法规定)(以上15项所需提交申请材料均由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需要核对原件。六、申请表格申请人需填写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可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免费领取,也可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免费下载。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九、行政许可程序(一)申
30、请人向我局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二)我局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十、行政许可的时限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本许可事项获准后,颁发暂定资质证书或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许可机关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物业管理企业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十三、行政许可收费本许可事项不收费。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31、。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合格。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许可机关注销其资质证书。物业管理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由许可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申请人在办理许可过程中享有下列救济权利:(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
32、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五)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十六、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一)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3楼)联系电话:8123066 8123099 (二)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
33、3011:30,下午15:0017:00(夏季) 14:3016:30(冬季)。 (三)监督机构: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监察室(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18楼)联系电话:8122691 2200644(四)公示公开网站: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实施办法(厦建许05号)一、行政许可内容三级及三级以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
34、建城1995383号)。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本机关申请。四、行政许可条件三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1、具有4年以上园林绿化经营经历。近3年承担过面积为10000平方米以上综合性工程施工,或具有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培育、生产、养护和经营能力。2、企业经理具有4年以上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l0%以上,不少于l2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园林工程师不少于3名,建筑师1名,企业主要技术工程人员全部持有
35、中级岗位合格证书。4、企业专业技术工种应包括绿化工、花卉工、草坪工、养护工、瓦工、木工、假山工、水景工、电工等,三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5、企业技术设备拥有修剪车、挖掘机、打坑机、各种工程模具、模板、绘图仪、微机等。6、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流动资金在l00万元以上.年总产值在l00万元以上。注:新开办的三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应持规定文件向我局申请资质初审,初审同意后,颁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试行证书。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试行证书使用两年后,由我局对企业进行正式资质审查验收,审查合格后,才可获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五、申请材料目录(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表(2
36、份);(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有关证件(复印件);(三)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专业人员明细表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四)企业主要技术工种情况明细表及岗位合格证书(复印件);(五)中级以上技术工种、级别明细表及证明材料;(六)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资产评估单位审查的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流动资金数量证明书;(七)企业业绩证明;(八)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以上所需提交申请材料均由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需要核对原件。六、申请表格申请人需填写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表,可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免费领取,也可在厦门市建
37、设与管理信息网()或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景观绿化专业网()免费下载。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九、行政许可程序(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2)我局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十、行政许可的时限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本许可事项获准后,颁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试行证书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试行证书有效期2年。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应当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试行证
38、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许可机关申请进行正式资质审查验收。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十三、行政许可收费本许可事项不收费。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实行年审制度。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资质年审结论为合格。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资质年审结论为不合格,许可机关注销其资质证书。十五、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申请人在办理许可过程中享有下列救济权利:(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二)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三)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9、(四)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六)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七)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申请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十六、行政许
40、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一)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3楼)联系电话:8123066 8123099 (二)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夏季) 14:3016:30(冬季)。 (三)监督机构: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监察室(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18楼)联系电话:8122691 2200644(四)公示公开网站: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景观绿化专业网: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办法(厦建许06号)一、行政许可内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核准范围
41、为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规范的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以下称建筑废土。)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01项;(二)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135号发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9号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四)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1999年11月1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发布,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
42、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向本机关申请。四、行政许可条件在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业主、建筑废土运输单位和产生建筑废土5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废土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废土处置核准。(一)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业主申请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专用)的,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消纳场地及相应的碾压、除尘等机械设备和排水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2、具有建筑废土分类处理和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能力。(二)建筑废土运输单位申请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运输单位专用)的,应具
43、备以下条件:1、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并已向建筑废土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2、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等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3、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业主、建筑废土运输单位申请建筑废土处置证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自有建筑废土消纳场地和运输车辆的,应同时具备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条件;2、自有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但不具有符合本条第(二)项条件的运输车辆的,应具备以下条件:(1)消纳场地应符合本条第(一)项条件;(2)与已取得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运输单位专用)的建筑废土运输单位签
44、订建筑废土运输合同。3、自有运输车辆,但不具有符合本条第(一)项条件的建筑废土消纳场地的,应具备以下条件:(1)运输车辆应符合本条第(二)项条件;(2)与已取得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专用)的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业主签订建筑废土消纳合同。4、不具有建筑废土消纳场地和运输车辆的,应具备以下条件:(1)与已取得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专用)的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业主签订建筑废土消纳合同;(2)与已取得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运输单位专用)的建筑废土运输单位签订建筑废土运输合同。五、申请材料目录(一)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业主申请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专用)的,应提交下列材料:1、厦门市建筑废土处置申请表;(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1)项规定)2、消纳场地的土地用途证明(首次使用时提交);(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1)项规定)3、消纳场地的处置能力证明文件(包括消纳场地的面积及标高图、碾压、除尘等机械设备清单、排水设施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