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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仅供参考 学习与交流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征求意见实施办法【精品文档】第 5 页XX市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征求意见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行政许可申请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依法需要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向利害关系人送达行政许可征求意见书并听取其意见。 第四条 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行政机关
2、能够知悉利害关系人的,可以直接向有关利害关系人发出行政许可征求意见书。 本条利害关系人指与行政许可行为的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范围限定在申请人周围150米范围内的烟草制品经营者。 第五条 在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中,多人同时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但根据规定只能对其中一部分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前,也应当告知按规定不能获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并听取其意见。 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从其他途径获取有关信息并认为行政许可事项关系其重大利益的,可以直接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直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
3、,只要发现行政许可直接关系第三人的利益,都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此期间,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都有权向行政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八条 利害关系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第九条 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活动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证件管理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双方意见,确保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都有陈述、申辩的机会和权利。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分别听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的意见或组织陈述、申辩活动的方式。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利害关系人、申请人的意见以书面形式予以记录,毫录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的理由和依据立当进行复核,依法决定是否采信并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 对利害关系人所提意见给予采纳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旨知利害关系人,并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XX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XX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