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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单位大院”规划的思考与探讨摘要:单位大院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历史产物,具有封闭性、复合性、独立性等空间特征。单位制度虽然逐渐弱化,但其“单位大院”作为空间实体仍将长期存在,单位大院自身更新发展与城市协调发展的问题越来越重要,对现阶段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仍有重要的影响。现阶段城市单位大院规划应在“单位自有利益”与“城市公共利益”之间取得平衡,以满足单位发展与城市发展的双重需求,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引导。文章从“分类指导”、“图则控制”与“公众参与”三个方面对城市单位大院规划编制进行了探索。形成城市、单位、周边地区多赢的良好局面,实现整体效益的最大化。1.引言单位大院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历
2、史产物。所谓的单位大院是职能单位为组织与管理职工而形成集工作、生活后勤为一体的相对封闭的空间院落形式。如:军事单位大院、行政机关大院、高校科研机构大院、工厂企业大院等。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单位制度虽然逐渐弱化,但其“单位大院”这一空间实体仍将长期存在,单位大院自身更新发展与城市协调发展的问题越来越重要。针对当单位与城市空间的发展困境,规划编制应兼顾单位、城市发展的综合诉求,通过有效的规划引导与政策调控,积极探索单位大院发展的动态平衡点,真正实现由被动应对转向主动策划实施,构筑主动实施机制,确定规划管控模式,搭建单元化、项目化管理的框架体系,形成单位、城市、单位周边地区多赢的良好
3、局面,实现整体效益的最大化。2.单位大院的空间特征由于单位大院有空间封闭、自我服务、相对割据特征,“单位大院式”空间组织格局导致许多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无法按照正常服务半径给予配置,极大地降低了城市公共设施的利用率,制约了城市整体空间优化和整合。2.1空间封闭单位大院往往使用围墙等手段将其与外界城市空间隔绝起来,形成相对独立空间单元,成为城市中封闭独立、自成一体的空间实体。不同类型的单位大院具有不同的封闭程度:党政机关单位、军事、保密机构等单位的封闭性最强,其自主建设,封闭运行,自行管理,由于有强烈的保密要求,人员的出入要受到严格限制,与城市的隔绝性最强;一般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办公
4、行政、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大院,其内部用地功能跟城市比较接近,但仍保持了一定的门禁制度,对城市亦呈现一定的排斥姿态。2.2自我服务外部空间的封闭性造就了内部功能的复合性,单位大院的对外封闭决定了其内部功能的社会化。为了能在相对独立的空间里方便单位职工及家属开展各类活动,完整的单位大院往往自身内部功能多元化,形成复杂多样的综合空间。一些大院在空间布局上可以较为明确的区分出办公区和生活区,还有相当规模的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和后勤服务空间。另外一些大院在建设初始缺乏统一规划,插建现象严重,随着单位的发展,各种功能区犬牙交错、相互影响。2.3相对割据单位大院不仅承担了生产工作智能,也能够满足生活配套的基
5、本需求,是“工作-生活”综合体。这种“单位办社会”的模式满足了建国初期“集中资源进行建设与生产”的诉求,是适应当时社会经济条件的。但时至今日,其自成格局、各自为政的建设模式,造成公共设施建设浪费严重,资源共享程度低的不良局面。再者,在单位大院密集地区,由于单位地块面积庞大,宗地边界复杂,城市道路难以深入大院内部,造成道路网稀疏、城市交通微循环不畅。在机动车交通并未成为城市交通主流的50-80年代,这一缺陷并未显现,在机动车交通日益增加的今天,却造成了城市微循环交通不畅的弊病。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在其第一、二代职工中能实现的大院内部“职住平衡”格局也逐渐被打破。3.单位大院规划编制的困境分析单
6、位作为中国城市中一种基本的地域单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具有一定自治权,独立财政预算,共享住房、医疗等生活服务设施。由于单位大院封闭性强、功能复合,在社会转型期,单位发展诉求与城市发展目标不匹配,单位大院空间与城市空间的整合缺乏有效的规划引导。3.1空间利益诉求的相悖性帕金的“社会屏蔽”理论指出,各种社会集团都会通过一些程序,选定某种社会的或自然的属性作为排斥他人的正当理由,将获得某种资源和机会的可能性限定在具备某种资格的小群体内部,这些属性包括民族、语言、社会出身、地域、宗教等。单位大院是独立封闭的空间系统,对城市有一定的拒绝和排斥心理,单位空间发展诉求与城市整体利益有差异性,其焦点问题有两
7、类:一类是排斥某类设施。如城市规划道路的穿越大院、非盈利性公共设施布点等,并往往以本单位是特殊行业为由,拒绝城市道路与非盈利性公共设施布点。另外一种情况是利用其划拨土地“零地价”的优势,变相利用沿街等区位较好的土地,如高校周边临街土地往往以科教楼、企业孵化器之名,行商业设施之实。3.2城市规划编制的局限性对于各类单位大院规划用地性质的划分多数是基于现状情况或已经发生的行政行为划分用地性质,并统筹安排了道路、市政设施、公共设施等用地。但是只反映出现状建设情况和已有的行为,或者不顾现状进行规划,仅粗放地反映了规划控制意图,难以直接指导项目建设。另一方面,由于建设年代久远,部分大院内的建筑已变为危旧
8、房屋,物质性损坏严重,亟需更新。另外随着单位的发展,大院内的住房、办公等设施也需要新建或扩建房屋来满足日益增大的需求。现有规划对于一些单位自身的需求考虑不全面,见缝插楼,填空补齐的现象严重,相互之间的矛盾在不断增加,导致大量针对该类用地的规划调整增加。4.单位大院的规划编制探索为了科学合理指导单位大院建设,需要针对各类单位大院规划进行专项研究,单位大院的建设发展必然要与城市的建设发展相协调,以满足单位发展与城市发展的双重需求,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划控制引导。4.1分类指导由于各类单位大院的类型、规模以及具体建设情况有较大差异,规划却仅对其做了粗线条的规划控制或对其进行判例式的规划管理,造成了对该类
9、用地规划管理的困难与被动,需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划引导。单位大院的的未来走向随着计划经济逐渐被市场经济所替代,单位制也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单位大院作为一种空间载体,并不会马上消失。根据城市发展趋势与单位自身发展要求,将单位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保留完善型:继续保持原来的大院空间形态,并进一步发展完善并得到加强。单位制的解体不等于单位的消失,一些原来的单位将继续存在,大院空间模式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如党政机关大院、军队大院和大专院校等;另一种是局部优化型,大院空间受外部因素的影响有所弱化,在城市空间中呈现半社区化的“隐性大院”状态,这主要是一些进入市场经济的企事业单位,大院的边界已经建筑化,纳入到
10、城市中去,大院内部也已经人员混杂,原单位大院的公共设施如体育场、会堂等成为周围社区的公用设施,大院在物质形态上已经非常模糊。另一种是分解更新型,大院的空间形态完全消失,被新的开放式的城市街区和社区所代替,由于利益涉及面较广,这类单位大院空间的整合存在相对高昂的协调成本。4.2图则管控随着城市的建设发展,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单位大院在许多城市中均有分布。时至今日,这些数十年前就开始进行建设的单位大院都面临着人员增加、房屋陈旧、配套不足等问题。这需要对建设用地的功能进行整合调整、对建筑单体进行更新改造,并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在规划技术层面上,为解决各职能单位新时期发展所面临的现实问题,要将单位自身与城
11、市发展需求结合起来,对其用地布局以及建设强度等规划要素进行引导控制,以达到单位大院自身更新建设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现阶段单位大院的规划管理,多采取总平面管理的方法。即在单位需要进行建设时,规划管理部门将拟建项目与规划总平面对照,再进行行政许可。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简便直观、便于管理,不足之处是规划总平面难以适应单位分期建设、灵活发展等复杂多元的发展要求。建议变现行的规划总平面管理为规划图则管理,将单位大院规划纳入法定规划体系。但若盲目套用现行“总用地总指标”的单一控规指标模式,也难以有效进行规划管理。由于单位大院属于“复合用地”系统,其规模往往较大,且包含各类功能的用地单元,若套用传统的控规管理指
12、标体系,则不能分区域表示各功能分区和不同地段的指标,也难以反映单位的真实建设情况。建议在单位大院规划中,实行法定化的图则管理模式。具体措施是结合总平面规划设计,分组团、分区域核定指标,形成量化指标值,变“总平面管理”为“图则管理”,建立完善的指标系统,并划定山体保护线、水体保护线,结合城市设计设置建筑限高、沿街、沿湖界面空间开敞度等刚性要求,以便在规划、设计、管理上共同遵守。为规划管理提供技术支撑,保障单位大院规划的可操作性,同时也给下阶段的建筑设计、景观设计预留充足的空间。4.3公众参与在中国市场经济变革的大环境下,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已是不争的事实。不同利益主体间的相互尊重、沟通和协商已为现实
13、所必需,以往的多次经验和教训皆已反复证明:无条件牺牲个体和局部利益,并不能给社会带来真正的公平、效率和进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单位体制改革的深入,各类单位大院自身建设与更新需求出现新建设发展需求和的发展趋势,单位大院规划编制必需考虑同时满足单位发展与城市发展的双重要求。对规划过程中,尤其是针对“保留完善型”与“局部优化型”的单位大院,建议开展全方位的公众参与。对单位内部职工、周边利害关系单位参与单位规划,采用问卷调查、访问、座谈、网上调查等方式请其对单位建设提出意见。作为大院的实际使用者和利益相关者,有熟悉环境的优势,且对单位建设有相当的热情,规划设计者可充分了解意图。同时他们往往会提出比较
14、实用价值的信息与意见,为单位大院改扩建提供可参考的依据。5.结语作为特定历史时期下的产物,单位制与单位大院适应了建国初期的国情需要,它们的出现推动了中国的初期建设与发展,为社会的迅速稳定、经济的快速崛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单位制会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但是,单位大院作为一种城市空间形态并未完全消失,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仍是我国城市空间的重要构成方式与组成部分,对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有重要的影响。随着规划管理的日趋科学化与规范化,在城市发展更新过程中,应妥善解决单位与城市的关系,依法、合理、科学地编制城市单位大院规划,在“单位自有利益”与“城市公共利益”之间取得平衡。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