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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 经 法 规 与 道 德 习 题 册 一、单 项 选 择 题(请 从 卜.列 各 题 的 备 选 答 案 中,选 出 一 个 最 符 合 题 意 的 正 确 答 案)1.A.C.2.A.现 行 会 计 法 是 在(1999年 10月 31日 1999年 12月 31日 关 于 会 计 法 的 表 述,会 计 法 是 国 家 宪 法),经 第 九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会 员 第 十 二 次 会 议 修 订 通 过 的。B.2001 年 10 月 31 日 D.2000年 8 月 31日 不 正 确 的 有()B.c.D.会 计 法 是 会 计 法 律 制 度 中
2、层 次 最 高 的 法 律 规 范 会 计 法 是 会 计 工 作 的 最 高 准 则 会 计 法 是 制 定 其 他 会 计 法 规 的 依 据 3.A.4.A.会 计 行 政 法 规 是 由(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会 计 规 章,是 由(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制 定 并 发 布。B.财 政 部 C.国 务 院 D.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制 定 的 关 于 会 计 工 作 方 面 的 规 范 性 文 件。B.国 务 院 c.各 级 财 政 部 门 D.财 政 部 5.A.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由()制 定。全 国 人 大 B.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c
3、.国 务 院 D.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6.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属 丁(A.7.A.会 计 法 律 B.会 计 行 政 法 规 企 业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条 例 属 于(会 计 法 律 B.会 计 行 政 法 规 c.c.会 计 规 章 会 计 规 章 8.下 列 各 项 中,属 于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的 是(A.c.9.A.D.D.企 业 会 计 准 则 B.企 业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条 例 总 会 计 师 条 例 D.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下 列 各 项 中,属 于 会 计 行 政 法 规 的 是()会 计 法 B.企 业 财 务
4、会 计 报 告 条 例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规 范 D.企 业 会 计 制 度 10.财 政 部 发 布 的 具 体 会 计 准 则 属 于(A.会 计 法 律 B.会 计 行 政 法 规 11.财 政 部 门 实 施 会 计 监 督 办 法 属 于()oc.会 计 规 章).D.会 计 规 范 性 文 件 会 计 规 范 性 文 件 会 计 规 范 性 文 件 A.会 计 法 律 B.行 政 法 规 12.企 业 会 计 制 度 属 于(c.会 计 规 章 D.会 计 制 度 A.会 计 法 律 B.会 计 行 政 法 规 13.单 位 内 部 的 会 计 工 作 管 理 由(A.单 位
5、 负 责 人 B.总 会 计 师 c.会 计 规 章)负 责。C.财 务 处 长 D.D.会 计 规 范 性 文 件 会 计 科 长 14.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主 管(A.全 国 的 会 计 工 作 c.财 政 部 门 的 会 计 工 作 B.国 务 院 各 部 门 的 会 计 工 作 D.地 方 各 部 门 会 计 工 作 15.对 会 计 制 度 的 制 定 没 有 权 限 的 是()oA.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C.解 放 军 总 后 勤 部 B.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D.解 放 军 总 政 治 16.根 据 会 计 法 的 规 定,主 管 全 国 会 计 工 作 的
6、部 门 是(A.全 国 人 大 常 务 委 员 会 B.中 国 会 计 学 会 c.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D.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o17.财 政 部 门 在 会 计 人 员 管 理 中 的 工 作 职 责 不 包 括(A.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B.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管 理c.追 究 违 法 会 计 人 员 的 刑 事 责 任 D.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18.单 位 负 责 人 是 指()。A.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B.单 位 的 高 层 领 导 c.单 位 的 总 会 计 师 D.单 位 的 总 工 程 师 19.(
7、)应 当 对 本 单 位 会 计 资 料 的 真 实 性、完 整 性 负 责。A.单 位 负 责 人 B.单 位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c.单 位 的 总 会 计 师 D.单 位 的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20.如 实 反 映 财 务 状 况、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符 合()原 则。A.客 观 性 B.相 关 性 C.可 比 性 D.及 时 性 21.将 融 资 租 人 的 固 定 资 产 视 为 企 业 的 资 产,符 合()原 则。A.实 质 重 于 形 式 B.相 关 性 C.可 比 性 D.及 时 性 22.各 企 业 采 用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会 计
8、指 标 计 算 口 径 应 一 致,是()原 则 的 要 求。A.实 质 重 于 形 式 B.相 关 性 C.可 比 性 D.及 时 性 16.根 据 会 计 法 的 规 定,主 管 全 国 会 计 工 作 的 部 门 是(八 A.全 国 人 大 常 务 委 员 会 B.中 国 会 计 学 会 c.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D.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17.财 政 部 门 在 会 计 人 员 管 理 中 的 工 作 职 责 不 包 括()。A.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B.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管 理 c.追 究 违 法 会 计 人 员 的 刑 事 责 任
9、 D.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18.单 位 负 责 人 是 指()。A.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B.单 位 的 高 层 领 导 c.单 位 的 总 会 计 师 D.单 位 的 总 工 程 师 19.()应 当 对 本 单 位 会 计 资 料 的 真 实 性、完 整 性 负 责。A.单 位 负 责 人 B.单 位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c.单 位 的 总 会 计 师 D.单 位 的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20.如 实 反 映 财 务 状 况、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符 合()原 则。A.客 观 性 B.相 关 性 C.可 比 性 D.及 时 性 21.将
10、融 资 租 人 的 固 定 资 产 视 为 企 业 的 资 产,符 合()原 则。A.实 质 重 于 形 式 B.相 关 性 C.可 比 性 D.及 时 性 22.各 企 业 采 用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会 计 指 标 计 算 口 径 应 一 致,是()原 则 的 要 求。A.实 质 重 于 形 式 B.相 关 性 C.可 比 性 D.及 时 性 23.会 计 信 息 要 有 助 于 决 策 者 决 策,是()原 则 的 要 求。A.实 质 重 于 形 式 B.相 关 性 C.可 比 性 D.及 时 性 24.同 一 会 计 期 间 的 各 项 收 入 和 与 其 相 关 的 成 本、
11、费 用,应 当 在 该 会 计 期 间 内 确 认,符 合()原 则 的 要 求。A.实 质 重 于 形 式 B.权 责 发 生 制 c.配 比 D.谨 慎 25.不 得 多 计 资 产 或 收 益、少 计 负 债 和 费 用,是()原 则 的 要 求。A.实 质 重 于 形 式 B.权 责 发 生 制 c.配 比 D.谨 慎 26.计 提 秘 密 准 备 属()。A.执 行 谨 慎 原 则 B.滥 用 谨 慎 原 则 c.执 行 可 比 性 原 则 D.执 行 一 贯 性 原 则 27.对 于 次 要 的 会 计 事 项,在 不 影 响 会 计 信 息 真 实 性 和 不 至 于 误 导 财
12、 务 会 计 报 表 使 用 者 作 出 正 确 判 断 的 前 提 卜 可 适 当 简 化 处 理,符 合()原 则。A.实 质 重 于 形 式 B.权 责 发 生 制 C.配 比 D.重 要 性 28.下 列 各 项,不 属 会 计 资 料 的 有()。A.会 计 凭 证 B.会 计 账 簿 c.财 务 会 计 报 告 D.经 济 合 同 29.会 计 资 料 所 反 映 的 内 容 和 结 果 与 本 单 位 实 际 发 生 的 经 济 业 务 内 容 及 结 果 相 致,表 明 会 计 资 料 具 有(晨A.真 实 性 B.完 整 性 C.可 比 性 D.及 时 性 30.构 成 会
13、计 资 料 的 各 项 要 素 都 必 须 齐 全 是 会 计 资 料()要 求。A.真 实 性 B.完 整 性 C.可 比 性 D.及 时 性 31.会 计 资 料 的()是 会 计 资 料 最 基 本 的 质 量 要 求,也 是 会 计 工 作 的 生 命 线。A.真 实 性 和 完 整 性 B.相 关 性 C.可 比 性 D.及 时 性 32.某 外 商 投 资 企 业,业 务 收 支 以 美 元 为 主,也 有 少 量 的 人 民 币,根 据 会 计 法 的 规 定,为 方 便 会 计 核 算,该 单 位 可 以 采 用()作 为 记 账 本 位 币。A.人 民 币 B.人 民 币 和
14、 美 元 C.欧 元 D.美 元 33.我 国 的 会 计 年 度 采 用()。A.公 历 制 B.夏 历 制 C.农 历 制 D.阴 历 制 34.我 国 会 计 年 度 的 规 定 不 包 括()。A.会 计 年 度 自 公 历 1月 1 日 起 至 12月 31日 止 B.会 计 年 度 还 可 以 按 照 公 历 日 期,划 分 为 半 年 度 c.会 计 年 度 还 可 以 按 照 公 历 日 期,划 分 为 季 度 D.会 计 年 度 还 可 以 按 照 农 历 日 期,划 分 为 月 份 35.在 我 国,编 报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必 须 以()反 映。A.人 民 币
15、B.记 账 本 位 币 c.外 币 D.美 元 36.对 记 载 不 准 确、不 完 整 的 原 始 凭 证,会 计 人 员 应 当().A.拒 绝 接 受,并 报 告 领 导,要 求 查 明 原 因 B.予 以 退 回,并 要 求 经 办 人 员 按 规 定 进 行 更 正、补 充 c.应 予 销 毁,并 报 告 领 导,要 求 查 明 原 因 D.拒 绝 接 受,并 不 能 让 经 办 人 员 进 行 更 正、补 充 37.()的 记 账 凭 证 可 以 不 附 原 始 凭 证。A.结 账 和 更 正 错 账 B.采 购 业 务 c.销 售 业 务 D.收 款 业 务 38.下 列 各 项
16、,不 属 于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组 成 内 容 的 有()。A.会 计 报 表 B.会 计 报 表 附 注 c.财 务 情 况 说 明 书 D.经 济 活 动 分 析 书 39.下 列 各 项 关 于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编 制 的 说 法,不 正 确 的 有()A.根 据 经 过 审 核 的 会 计 账 簿 和 有 关 资 料 编 制 财 务 会 计 B.向 不 同 会 计 资 料 使 用 者 提 供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其 编 制 依 据 可 不 一 致 C.向 不 同 会 计 资 料 使 用 者 提 供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其 编 制 依 据 应 当 一 致 D
17、.编 制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具 备 真 实 性 和 完 整 性 40.()是 单 位 对 外 提 供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的 责 任 主 体。A.单 位 负 责 人 B.分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领 导 人 C.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D.会 计 主 管 41.按 照 会 计 法 的 规 定,单 位 有 关 负 责 人 在 对 外 提 供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上 签 章 的 卜 列 做 法 中,正 确 的 是()。A.签 名 B.盖 章 c.签 名 或 盖 章 D.签 名 并 盖 章 42.会 计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不 适 用 于()。A.国 家 机
18、关 B.社 会 团 体 c.企 业、事 业 单 位 D.不 需 要 建 账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43.我 国 会 计 监 督 的 种 类,不 包 括()A.单 位 内 部 监 督 B.政 府 监 督 C.社 会 监 督 D.单 位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监 督 44.会 计 工 作 的 社 会 监 督 主 要 是 指 由()依 法 对 委 托 单 位 的 经 济 活 动 进 行 的 审 计、鉴 证 的 一 种 监 督 制 度。A.法 院 B.财 政 部 门 C.税 务 部 门 D.注 册 会 计 师 及 其 所 在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45.单 位 内 部 会 计 监 督 的 主
19、 体 是()。A.政 府 审 计 部 门 B.单 位 负 责 人c.单 位 的 会 计 机 构、会 计 人 员 D.社 会 会 计 中 介 机 构 46.单 位 内 部 会 计 监 督 的 对 象 是 单 位 的()。A.会 计 机 构 B.会 计 人 员 c.经 济 活 动 D.领 导 人 47.会 计 工 作 的 政 府 监 督 主 要 指()代 表 国 家 对 单 位 和 单 位 相 关 人 员 的 会 计 行 为 的 检 查 监 督。A.财 政 部 门 B.审 计 部 门 C.税 务 部 门 D.证 券 监 管 部 门 48.单 位 内 部 的 会 计 工 作 管 理 的 负 责 人
20、是()A.总 会 计 师 B.财 务 处 处 长 c.单 位 负 责 人 D.分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副 经 理 49.()对 单 位 内 部 会 计 监 督 制 度 的 建 立 及 有 效 实 施 承 担 最 终 责 任。A.单 位 负 责 人 B.财 务 处 处 长 c.总 会 计 师 D.分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副 经 理 50.卜 列 不 属 于 内 部 会 计 监 督 制 度 的 基 本 要 求 的 是()。A.重 大 经 济 事 项 的 决 策 和 执 行 程 序 应 当 明 确 B.对 会 计 资 料 定 期 进 行 内 部 审 计 的 办 法 和 程 序 应 当 明 确
21、 c.会 计 事 项 相 关 人 员 的 职 责 权 限 应 明 确 D.建 立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51.会 计 机 构 发 现 会 计 账 簿 记 录 与 实 物、款 项 及 有 关 资 料 不 相 的,按 照 国 家 统 一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有 权 处 理 的,应 当 及 时 处 理;权 处 理 的,应 立 即 向()报 告,请 求 杳 明 原 因,作 出 处 理。A.单 位 负 责 人 B.总 会 计 师 c.财 务 处 处 长 D.企 业 分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领 导 52.审 计、税 务、证 券 监 管、人 民 银 行、保 险 监 管 部 门,按 规
22、定 的 职 责 权 限,可 以 对 单 位 的()实 施 监 督 检 查。A.会 计 资 料 B.会 计 行 为 C.经 济 活 动 D.会 计 人 员 53.财 政 部 门 实 施 会 计 监 督 的 对 象 是().A.单 位 的 经 济 活 动 B.单 位 和 相 关 人 员 会 计 行 为 C.单 位 的 会 计 人 员 D.单 位 的 会 计 机 构 54.有 权 对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的 程 序 和 内 容 进 行 监:的 部 门 是()oA.审 计 部 门 B.税 务 部 门 c.财 政 部 门 D.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55.会 计 法
23、规 定,各 单 位 应 依 据()设 置 会 计 机 j,或 者 在 有 关 机 构 中 设 置 会 计 人 员 并 指 定 会 计 主 管 人 员。A.单 位 营 业 收 入 B.会 计 人 员 数 量 C.会 计 业 务 的 需 要 D.单 位 的 规 模 56.会 计 法 中 所 称 的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是 指()oA.会 计 主 管 B.主 管 会 计 c.主 办 会 计 D.负 责 组 织 管 理 本 单 位 会 计 事 务,行 使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职 权 的 人 员 57.在 下 列 各 项 中,不 属 于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范 围 的 是()A.代 理
24、申 请 工 商 登 记 B.根 据 委 托 人 提 供 的 原 始 凭 证 和 其 他 资 料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c.向 税 务 机 关 提 供 税 务 资 料 D.对 外 提 供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58.单 位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必 须 具 备()条 件。A.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B.从 事 会 计 工 作 5年 以 上 C.经 济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D.高 级 会 计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59.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会 计 主 管 人 员)是 指()。A.单 位 负 责 人 B.单 位 具 体 负 责 会 计 工 作
25、的 中 层 领 导 人 c.分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副 经 理 D.单 位 具 体 负 责 会 计 工 作 的 高 层 领 导 人 60.根 据 规 定,担 任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会 计 主 管 人 员)的,除 取 得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外,还 应 当 具 备 会 计 师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或 者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满()年 以 上 的 经 历。A.2 B.3 C.5 D.1061.财 政 部 于 2005年 1月 22 E1颁 布 了 新 的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财 政 部 第 26号 令),该 办 法 自 2005
26、年()月 1日 起 施 行。A.1 B.3 C.562.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大 纲 由(D.7)统 制 定 并 发 布。A.财 政 部 B.省 财 政 厅 C.国 务 院 D.国 家 后 续 教 育 部 门 63.在 下 列 各 项 中,根 据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不 需 取 得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就 能 从 事 的 工 作 有()。A、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B、出 纳 C、资 格、基 本 核 算 D、会 计 机 构 外 的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64.申 请 人 符 合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基 本 条 件
27、且 具 备 国 家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中 专 以 上(含 中 专)会 计 类 专 业 学 历(或 学 位)的,自 毕 业 之 日 起()年 内 免 试 会 计 基 础、初 级 会 计 电 算 化(或 珠 算 五 级)。A、1 B、2 C、3 D、565.在 下 列 各 项 中,不 属 于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基 本 条 件 的 有()A、遵 守 会 计 和 其 他 财 经 法 律、法 规 B、具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C、年 龄 在 60岁 以 下 D、具 备 会 计 专 业 知 识 和 技 能 66.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管 理
28、部 门 为()A、审 计 部 门 B、县 级(含 县 级)以 上 财 政 部 门 C、税 务 部 门 D、人 事 部 门 67.要 取 得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必 须 通 过()科 目 的 考 试。A、会 计 基 础 B、初 级 会 计 电 算 化 C、财 政 法 规 与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D、会 计 实 务 68.持 证 人 员 调 转 工 作 单 位 县 继 续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的 应 办 理()A.注 册 登 记 B、离 岗 备 案 C、调 转 登 记 D、变 更 登 记 69.持 有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人 员 离 开 会 计 岗 位 超 过
29、6 个 月 的,应 办 理()A.上 岗 注 册 登 记 B.离 岗 备 案 C.调 转 登 记 D.变 更 登 记 70.根 据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规 定,持 证 人 员 从 事 会 计 工 作,应 当 自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之 日 起()日 内,向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注 册 登 记。A.15 B.30 C.60 D.9071.根 据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持 证 人 员 离 开 会 计 工 作 岗 位 超 过()个 月 的,应 当 向 原 注 册 登 记 的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机 构 办
30、理 备 案。A.6 B.4 C.3 D.172.会 计 人 员 的 卜 列()发 生 变 化,可 以 不 向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机 构 办 理 从 业 档 案 信 息 变 更 登 记.A.学 历 B.学 位 c.会 计 岗 位 D.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73.持 有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人 员 每 年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的 培 训 时 间 不 得 少 于()小 时。A.48 B.40 C.32 D.2474.会 计 专 业 职 务 是 区 别 会 计 人 员()的 技 术 等 级。A.业 务 技 能 B.法 定 资 质 c.学 历 文 凭 D.行
31、政 职 务 75.会 计 专 业 职 务 的 高 级 职 务 是()。A.高 级 会 计 师 B.会 计 师 C.助 理 会 计 师 D.会 计 员 76.会 计 专 业 职 务 的 中 级 职 务 是()。A.高 级 会 计 师 B.会 计 师 c.助 理 会 计 师 D.会 计 员 77.除 符 合 初 定 专 业 职 务 条 件 者 外,初 级、中 级 会 计 资 格 的 取 得 实 行()。A.全 国 统 一 考 试 制 度 B.考 试 和 评 审 制 度 c.地 方 统 一 考 试 制 度 D.评 审 制 度 78.高 级 会 计 资 格 的 取 得 实 行()A.全 国 统 一 考
32、 试 制 度 B、考 试 和 评 审 相 结 制 度 C、地 方 统 一 考 试 制 度 D、评 审 制 度 79.报 名 参 加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初 级 资 格 考 试 的 人 员,除 了 应 具 备 规 定 的 基 本 条 件 外,还 必 须 具 备 教 育 部 门 认 可 的()学 历。A.高 中 毕 业 以 上 B.中 专 以 上 C、大 专 以 上 D、本 科 以 上80.取 得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的 人 员,报 名 参 加 会 计 专、业 技 术 中 级 资 格 考 试 的,还 应 当 具 备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满()年 的 条 件。A.5 B.4 C、2 D、
33、182.下 列 岗 位 属 于 会 计 岗 位 的 有()。A.会 计 电 算 化 岗 位 B.医 院 门 诊 收 费 员 岗 位 C、医 院 药 品 库 房 记 赈 员 岗 位 D、商 场 收 银 员 岗 位 83.实 行 回 避 制 度 的 单 位,会 计 主 管 人 员 的 直 系 新 属 不 得 担 任 本 单 位 的().A.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B、会 计 主 管 人 员 C、出 纳 D、稽 核 84.实 行 回 避 制 度 的 单 位,单 位 领 导 人 员 的 直 系 新 属 不 得 担 任 本 单 位 的().A.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B.商 场 收 银 员 C、
34、出 纳 D、稽 核 85.一 般 会 计 人 员 办 理 会 计 工 作 交 接,由()人 监 交.A.一 般 会 计 人 员 B、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C.注 册 会 计 师 D.单 位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86.会 计 资 料 移 交 后,如 果 发 现 是 移 交 人 员 经 办 会 计 工 作 期 间 内 所 发 生 的 问 题,由()负 责。A.原 移 交 人 员 B.当 时 的 监 交 人 员 c.单 位 负 责 人 D.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87.会 计 人 员 工 作 交 接,移 交 人 员 对 移 交 的 会 计 资 料 的()负 责。A.真 实 性、合 法
35、性 B.及 时 性 c.先 进 性 D.合 理 性 88.卜 列 违 法 行 为,可 以 不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是().A.配 合 行 政 机 关 查 处 违 法 行 为 有 立 功 表 现 的 B.当 事 人 主 动 消 除 或 者 减 轻 后 果 的 C.违 法 行 为 轻 微 并 及 时 纠 正,没 有 造 成 危 害 后 果 的 D.当 事 人 是 受 到 他 人 胁 迫 而 有 违 法 行 为 89.行 政 处 分 的 对 象 是()。A.公 务 员 B.公 民 90.不 属 行 政 处 罚 对 象 有(A.公 务 员 B.公 民 C.法 人 D.其 他 组 织).c.法 人
36、D.其 他 组 织 91.下 列 表 述,符 合 会 计 法 会 计 记 录 文 字 耍 求 的 有()。A.民 族 自 治 地 区,会 计 记 录 可 以 只 使 用 当 地 通 用 的 一 种 民 族 文 字 B.在 我 国 境 内 的 外 国 企 业,会 计 记 录 可 以 只 使 用 其 本 国 文 字 c.在 我 国 境 内 的 外 国 企 业,会 计 记 录 在 使 用 中 文 的 同 时,可 以 使 用 其 本 国 文 字 D.我 国 在 境 外 的 企 业,会 计 记 录 必 须 使 用 中 文 92.根 据 会 计 法 的 规 定,对 不 依 法 设 置 会 计 账 簿 的
37、行 为,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责 令 其 限 期 改 正,并 可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处()元 的 罚 款。A.1 00010 000 B.2 00020 000 C.3 00030 000 D.5 00050 00093.伪 造 进 货 发 票 的 行 为 是().A.编 制 虚 假 会 计 凭 证 的 行 为 B.改 变 会 计 凭 证 真 实 内 容 的 行 为 c.编 制 虚 假 会 计 报 表 的 行 为 D.改 变 会 计 账 簿 真 实 内 容 的 行 为 94.会 计 人 员 随 意 变 更
38、会 计 处 理 方 法,情 节 严 重 的,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吊 销 其()。A.工 作 证 B.学 历 证 书 c.学 位 证 书 D.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95.会 计 人 员 私 设 会 计 账 簿,情 节 严 重 的,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吊 销 其()。A.身 份 证 B.学 历 证 书 c.学 位 证 书 D.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96.纳 税 人 采 取 伪 造、变 造 账 簿、记 账 凭 证,在 账 簿 I:多 列 支 出 或 者 不 列、少 列 收 入 等 手 段,不 缴 或 少 缴 应 纳
39、税 额,偷 税 数 额 占 应 纳 税 额 的 10%以 上 不 满 30%,并 且 偷 税 数 额 在 1万 元 以 上 不 满 10万 的,或 者 因 偷 税 被 税 务 机 关 给 予 二 次 行 政 处 罚 又 偷 税 的,应 追 究 的 法 律 责 任 为()。A.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并 处 偷 税 数 额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罚 金 B.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并 处 偷 税 数 额 五 倍 以 上 十 倍 以 下 罚 金c.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倍 以 下 罚 金,并 处 偷 税 数 额 一
40、 倍 以 上 五 D.七 年 以 卜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倍 以 卜 罚 金,并 处 偷 税 数 额 一 倍 以 上 十 97.纳 税 人 采 取 伪 造、变 造 账 簿、记 账 凭 证,在 账 簿 上 多 列 支 出 或 者 不 列、少 列 收 入 等 手 段,不 缴 或 少 缴 应 纳 税 额,偷 税 数 额 占 应 纳 税 额 的 30%以 上,并 且 偷 税 数 额 在 10万 元 以 上 的,应 追 究 的 法 律 责 任 为(A.B.c.D.三 年 以 I: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卜.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五
41、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六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卜.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并 处 偷 税 数 额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罚 金 并 处 偷 税 数 额 五 倍 以 上 十 倍 以 卜.罚 金 并 处 偷 税 数 额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罚 金 并 处 偷 税 数 额 五 倍 以 上 十 倍 以 卜 一 罚 金 98.根 据 刑 法 规 定,公 司 向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提 供 虚 假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严 重 损 害 股 东 或 其 他 人 利 益 的,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42、责 任 人 员,处()年 以 卜.有 期 徒 刑 或 拘 役,并 处 或 单 处 2 万 元 以 上 20万 元 以 卜 罚 金。A.8 B.5 C.6 D.399.根 据 会 计 法 的 规 定,对 于 伪 造、变 造 会 计 凭 证、会 计 账 簿,编 制 虚 假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的,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视 其 情 节 轻 重,在 予 以 通 报 的 同 时,可 以 对 单 位 并 处()罚 款。A.3 000元 以 上,5 万 元 以 下 B.5 000元 以 上,10万 元 以 卜 一 C.1万 元 以 上,10万 元 以 下 D、2 万 元 以 上
43、,20万 元 以 下 100.根 据 会 计 法 的 规 定,对 于 伪 造、变 造 会 计 凭 证、计 账 簿,编 制 虚 假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的,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视 其 情 节 轻 重,可 以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罚 款。A.3 000元 以 上,5 万 元 以 下 B.5 000元 以 上,10万 元 以 下 C.1万 元 以 上,10万 元 以 下 D.2 万 元 以 上,20万 元 以 下 101.根 据 会 计 法 的 规 定,对 于 伪 造、变 造 会 计 凭 证、会 计 账 簿
44、,编 制 虚 假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的 会 计 人 员,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吊 销 其()。A.单 位 工 作 证 B.学 历 证 书 c.学 位 证 书 D.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102.对 于 隐 匿 或 者 故 意 销 毁 依 法 应 当 保 存 的 会 计 凭 证、会 计 账 簿、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的 行 为,情 节 严 重 的,根 据 刑 法 规 定 可()A.处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并 处 或 单 处 2 万 元 以 上 20万 元 以 下 罚 金 B.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45、役,并 处 或 单 处 2 万 元 以 上 20万 元 以 下 罚 金 c.处 八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并 处 或 单 处 2 万 元 以 上 20万 元 以 下 罚 金 D.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并 处 或 单 处 2 万 元 以 上 20万 元 以 下 罚 金 103.对 于 隐 匿、故 意 销 毁 依 法 应 当 保 存 的 会 计 凭 证、账 簿,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的 行 为,情 节 较 轻,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视 其 情 节 轻 重,在 予 以 通 报 的 同 时,可
46、以 对 单 位 并 处()罚 款。A.3 000元 以 上,5 万 元 以 下 B.5 000元 以 上,10万 元 以 下 C.1万 元 以 上,10万 元 以 下 D.2 万 元 以 上,20万 元 以 下 104.对 于 隐 匿、故 意 销 毁 依 法 应 当 保 存 的 会 计 凭 证、会 计 账 簿,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的 行 为,情 节 较 轻,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视 其 情 节 轻 重,可 以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罚 款。A.3 000元 以 上,5 万
47、元 以 下 B.5 000元 以 上,10万 元 以 下 C.1万 元 以 上,10万 元 以 下 D.2 万 元 以 上,20万 元 以 下 105.纳 税 人 采 取 隐 匿、擅 自 销 毁 账 簿、记 账 凭 证 的 手 段,不 缴 或 少 缴 应 纳 税 额,偷 税 数 额 占 应 纳 税 额 的 10%以 上 不 满 3 0%,并 且 偷 税 数 额 在 1 万 元 以 上 不 满 10万 元 的,或 者 因 偷 税 被 税 务 机 关 给 予 二 次 行 政 处 罚 又 偷 税 的,应 追 究 的 法 律 责 任 为(A.三 年 以 卜.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B.三 年
48、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c.五 年 以 卜.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D.六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并 处 偷 税 数 额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卜.罚 金 并 处 偷 税 数 额 五 倍 以 上 十 倍 以 下 罚 金 并 处 偷 税 数 额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卜 一 罚 金 并 处 偷 税 数 额 五 倍 以 上 十 倍 以 下 罚 金 106.纳 税 人 采 取 隐 匿、擅 自 销 毁 账 簿、记 账 凭 证 的 手 段,不 缴 或 少 缴 应 纳 税 额,偷 税 数 额 占 应 纳 税 额 的 30%以 上,并 且 偷 税 数
49、 额 在 10万 元 以 上 的,应 追 究 的 法 律 责 任 为()A.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股,并 处 偷 税 数 额 五 B.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卜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并 处 偷 税 数 额-c.五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拘 役,并 处 偷 税 数 额 五 D.六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卜-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并 处 偷 税 数 额 五 倍 以 上 十 倍 以 下 罚 金 107.授 意、指 使、强 令 会 计 机 构、会 计 人 员 及 其 他 人 员 伪 造、变 造 会 计 凭 证、
50、会 计 账 簿,编 制 虚 假 会 计 报 告,尚 未 构 成 犯 罪 的,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对 违 法 行 为 人 处 以()罚 款。A、3000元 以 上,5 万 元 以 下 B、5000元 以 上,5 万 元 以 下 C、1万 元 以 上,10万 元 以 下 D、2 万 元 以 上,20万 元 以 下 108.对 犯 有 打 击 报 复 会 计 人 员 罪 的 单 位 负 责 人,可 处()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A、3 B、5 C、6 D、10109.根 据 税 收 政 管 法 的 规 定,偷 税 数 额 不 满 1万 元 或 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