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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 经 法 规 与 职 业 道 德 题 库 第 一 套 1、托 收 承 付 结 算 方 式 验 单 付 款 的 乘 付 期:A 2天 B 1 0天 C 5 天 D 3天 2、以 虚 假 的 经 济 业 务 或 者 资 金 往 来 的 前 提,编 造 虚 假 的 会 计 凭 证 行 为,属 于 的 行 为 A 伪 造 会 计 凭 证 B 编 造 会 计 凭 证 C 捏 造 会 计 凭 证 D 变 造 会 计 凭 证 3、在 我 国 从 事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的 机 构,至 少 应 有 名 持 有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专 职 人 员,同 时 聘 用 一 定 数 量 相 同 条
2、 件 的 兼 职 从 业 人 员。A 4 B 2 C 3 D 54 对 会 计 信 息 的 及 时 性 要 求 不 包 括 A 及 时 收 集 会 计 信 息 B 及 时 处 理 会 计 信 息 C及 时 传 递 会 计 信 息 D 及 时 进 行 内 部 审 计 5 单 位 使 用 的 会 计 核 算 软 件,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经 评 审 或 确 认 A 乡(镇)以 上 财 政 部 门 B 县(市)以 上 财 政 部 门 C 市(地)以 上 财 政 部 门 D(省 市)以 上 财 政 部 门 6 会 计 人 员 在 独 立 工 作,无 人 监 督 时,仍 能 坚 持 自 己 的 道 德
3、 信 念,依 据 定 的 道 德 原 则 去 行 事 的 教 育 方 法 是 A 自 重 自 省 法 B 自 警 自 励 法 C 自 我 解 剖 法 D 自 律 慎 独 法 7 对 票 据 和 结 算 凭 证 上 的,原 记 载 人 可 以 更 改,更 改 时 应 当 由 原 记 载 人 在 更 改 处 签 章 盖 名。A 金 额 B 出 票 或 签 发 日 期 C 其 它 记 载 事 项 D 出 款 人 名 称 财 政 部 以 第 3 3号 令 发 布 了 修 订 后 的(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A,2005,1,22 B 2005,1,15 C 2006,2,15,D,2
4、006,1,159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登 记 和 设 置 会 计 账 簿 A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B 单 位 负 责 人 的 要 求 C 具 体 会 计 准 则 D 会 计 制 度 10凡 在 中 国 境 内 金 融 机 构 开 立 的 单 位 可 申 领 信 用 卡 和 单 位 卡 A 一 般 存 款 账 户 B 临 时 存 款 账 户 C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D 专 用 存 款 账 户 11与 总 会 计 师,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会 计 主 管 人 员 和 出 纳 有 亲 属 关 系 的 人 员 A 不 得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B不 得 在 本 单 位 的 开 户
5、 银 行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C不 得 在 本 单 位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D 不 得 在 外 单 位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1 2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期 限 从 后 第 一 天 算 起 A 月 度 终 了 B 季 度 终 了 C年 度 终 了 D 半 年 度 终 了 13纳 税 人 的 停 业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A 一 年 B 三 年 C 半 年 D 二 年 1 4通 过 开 展 对 违 反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行 为 和 违 法 会 计 行 为 典 型 案 例 的 讨 论 和 剖 析,从 中 得 到 启 发 和 警 示 的 教 育 是 A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6、观 念 教 育 B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教 育 C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警 示 教 育 D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相 关 的 形 势 教 育 1 5 对 实 行 手 工 记 账 的 可 以 不 采 用 订 本 式 账 簿 A 总 账 B 银 行 存 款 日 记 账 C 应 付 账 款 明 细 账 D 现 金 日 记 账16在 托 收 承 付 结 算 方 式 下,付 款 人 开 户 银 行 对 不 执 行 合 同 规 定,A 拖 欠 货 款 的 付 款 人,应 当 通 知 收 款 人 开 户 银 行 转 知 收 款 人,停 止 对 该 付 款 人 办 理 A 3 次 B 2 次
7、 C 5 次 D 1次 17根 据(立 法 法)规 定,会 计 部 门 规 章 应 DA 由 国 家 主 席 签 署 颁 布 B 以 财 政 部 文 件 形 式 印 发 C 以 国 务 院 总 理 令 发 布 D 以 财 政 部 长 令 公 布 18专 用 存 款 账 户 不 适 用 于 A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A 借 款 转 存 资 金 B 证 券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C 收 入 汇 缴 资 金 D 更 新 改 造 资 金 19根 据(会 计 法)第 14条 第 3 款 规 定,会 计 机 构,会 计 人 员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对 原 始
8、 凭 证 进 行 审 核,对 不 真 实,不 合 法 的 原 始 凭 证 BA 予 以 退 回 B 有 权 不 予 接 受,并 向 单 位 负 责 人 报 告 C 向 单 位 负 责 人 请 示 D由 出 具 单 位 重 开 2 0会 计 档 案 保 管 期 限 分 为 永 久 和 定 期 两 类,定 期 保 管 期 限 不 包 括 D A 3年,5 年 B 10年 15年 C 2 5年 D 2 0年 2 1在 对 单 位 会 计 凭 证,会 计 账 簿,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和 其 他 会 计 资 料 是 否 真 实,完 整 实 施 监 督,发 现 重 大 违 法 嫌 疑 时,A 可 以
9、向 与 被 监 督 单 位 有 经 纪 业 务 往 来 的 单 位 和 被 监 督 单 位 开 立 账 户 的 金 融 机 构 查 询 有 关 情 况,有 关 单 位 和 金 融 机 构 应 当 给 予 支 持。A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B 省(市)级 财 政 部 门 C 地(市)级 财 政 部 门 D县(市)级 财 政 部 门 2 2 会 计 机 构,会 计 人 员 发 现 会 计 账 簿 记 录 与 实 物,款 项 及 有 关 资 料 不 相 符,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有 权 自 行 处 理 的,应 当 及 时 处 理;无 权
10、 处 理 的,应 当 及 时 向 B 报 告,请 求 查 明 原 因,作 出 处 理。A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或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B 单 位 负 责 人 C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D 总 会 计 师 B 应 当 保 证 会 计 机 构,会 计 人 员 依 法 履 行 职 责,不 得 授 意,指 使,强 令 会 计 机 构,会 计 人 员 违 法 办 理 会 计 事 项。A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财 政 部 门 B 单 位 负 责 人 C 总 会 计 师 D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或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24 A 应 当 保 证 会 计 账 簿
11、记 录 的 真 实,完 整 A 单 位 负 责 人 B 会 计 机 构,会 计 人 员 C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D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2 5国 有 的 和 国 有 资 产 占 控 股 地 位 或 者 主 导 地 位 的 大,中 型 企 业 必 须 设 置 BA 高 级 会 计 师 B 总 会 计 师 C 高 级 审 计 师 D 审 计 师 2 6在 对 会 计 工 作 的 国 家 监 督 中,除 C 的 普 遍 监 督 外,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法 律,行 政 法 规 的 授 权 和 部 门 的 职 责 分 工,从 行 业 管 理,履 行 职 责 的 角 度 出 发,也 有
12、 对 有 关 单 位 会 计 资 料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的 职 责。A 审 计 部 门 B 工 商 管 理 部 门 C 财 政 部 门 D 税 务 部 门 B 必 须 由 出 纳 人 员 经 管 A 稽 核 B 现 金 和 有 价 证 券 C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D 收 入,支 出,费 用,债 权 债 务 账 目 的 登 记 2 8存 款 人 被 撤 并,解 散,宣 告 破 产 或 关 闭 的,应 于 A 工 作 日 内 向 开 户 银 行 提 出 撤 销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 申 请 A 5 个 B 3 个 C 1 个 D 1 0 个 2 9 违 法(会 计 法)和 国 家
13、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根 据 虚 假 的 会 计 账 簿 记 录 编 制 财 务 会 计 报 告,或 者 凭 空 捏 造 虚 假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以 及 对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擅 自 进 行 没 有 依 据 的 修 改 的 行 为,属 于 C 行 为A 捏 造 虚 假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B 变 造 虚 假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C 编 制 虚 假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D 伪 造 虚 假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3 0各 单 位 应 当 定 期 对 账,对 账 工 作 每 年 至 少 进 行 AA 1次 B 2 次 C 4 次 D 12次 3 1付
14、 款 人 应 当 在 自 收 到 提 示 承 兑 的 商 业 汇 票 之 日 起 C 内 承 兑 或 拒 绝 承 兑,付 款 人 拒 绝 承 兑 的,必 须 出 具 拒 绝 承 兑 的 证 明。A 7 日 B 5 日 C 3 日 D 2 日 32(会 计 法)规 定,对 不 依 法 设 置 会 计 账 簿 的 单 位,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并 可 对 其 单 位 处 C 的 罚 款 A 二 千 元 以 上 二 万 元 以 下 B 三 千 元 以 上 三 万 元 以 下 C 三 千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D 五 千 元 以 上 五
15、万 元 以 下 3 3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C 为 税 款 抵 扣 联,购 贷 方 作 扣 税 凭 证。A 第 一 联 B 第 二 联 C 第 三 联 D 第 四 联 3 4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由 A 根 据 会 计 制 定 并 公 布。A 财 政 部 B 国 务 院 C 全 国 人 民 常 委 委 员 会 D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3 5存 款 人 更 改 名 称,但 不 改 变 开 户 银 行 及 账 号 的,应 于 C 工 作 日 内 向 开 户 银 行 提 出 银 行 结 算 账 号 的 变 更 申 请,并 出 具 有 关 部
16、门 的 证 明 文 件。A 2 个 B 3个 C 5 个 D 7个 3 6 会 计 法 于 D 由 第 六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委 委 员 会 第 九 次 会 议 通 过。A 1983 年 10 月 21 B 1987 年 10 月 21 C 1985 年 10 月 21 D 1985 年 1 月 213 7单 位 的 会 计 账 簿 应 当 由 A 监 管 A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B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C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审 计 部 门 D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税 务 部 门 3 8 单
17、 位 和 个 人 签 发 空 头 支 票、签 章 与 预 留 银 行 签 证 不 符 或 者 支 付 密 码 错 误 的 支 票,应 按 照 规 定 承 担 DA 刑 事 责 任 B 民 事 责 任 C 结 算 责 任 D 行 政 责 任 3 9按 照 狭 义 的 法 律 概 念,我 国 的 会 计 法 律 是 B A 会 计 准 则 B 会 计 法 C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D 地 方 性 会 计 法 规 4 0 新 华 书 店 系 统 托 收 承 付 结 算 每 笔 的 金 额 起 点 为 A A 1 0 0 0元 B 1 万 C2000 元 D 3000复 选 题 4 1
18、银 行 为 个 人 开 立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时,根 据 需 要 可 要 求 申 请 人 出 具 ABCD 等 有 效 证 件 A 驾 驶 执 照 B 户 口 薄 C 身 份 证 D 护 照 4 2法 律 责 任 分 为 ABC A 民 事 责 任 B 行 政 责 任 C 刑 事 责 任 D 会 计 责 任 4 3 单 位 内 部 会 计 监 督 的 主 体 CD A 单 位 负 责 人 B 工 会 组 织 C 会 计 机 构 D会 计 人 员 4 4 会 计 法 对 单 位 内 部 会 计 监 督 制 度 的 法 定 要 求 是 ABCDA 记 账 人 员 与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19、的 审 批 人 员,经 办 人 员,财 物 保 管 人 员 的 职 责 权 限 应 当 明 确,并 相 互 分 离,相 互 制 约 B 重 大 对 投 资,资 产 处 置、资 金 调 度 和 其 他 重 要 经 济 事 项 的 决 策 和 执 行 的 相 互 监 督、相 互 制 约 程 序 应 当 明 确 C 财 产 清 查 的 范 围、期 限 和 组 织 程 序 应 当 明 确;D 对 会 计 资 料 定 期 进 行 内 部 审 计 的 办 法 和 程 序 应 当 明 确4 5单 位 和 个 人 办 理 支 付 结 算 的 结 算 纪 律 包 括 BCDA 不 准 签 发 空 头 银 行 支
20、 票、银 行 本 票、和 板 块 空 头 汇 款 B 不 准 签 发、取 得 和 转 让 没 有 真 实 交 易 和 债 券 债 务 的 票 据 和 套 取 银 行 和 他 人 资 金 C 不 准 无 理 拒 绝 付 款、任 意 占 用 他 人 资 金;D 不 准 签 发 没 有 资 金 保 障 的 票 据 和 远 期 支 票,套 取 银 行 信 用 4 6各 单 位 应 当 定 期 将 会 计 账 簿 记 录 与 实 务、款 项 及 有 关 资 料 相 互 核 实,保 证 ABCDA 会 计 账 簿 记 录 与 实 务 及 款 项 的 实 有 数 额 相 符;B 会 计 账 簿 记 录 与
21、会 计 凭 证 的 有 关 内 容 相 符;C 会 计 账 簿 之 间 相 对 应 的 记 录 相 符;D 会 计 账 簿 记 录 与 会 计 报 表 的 有 关 内 容 相 符 4 7银 行 结 算 账 户 按 存 款 人 不 同 分 为 CDA 集 体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B 企 业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C 单 位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D 个 人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4 8不 得 开 具 专 用 发 票 的 情 况 有 ABCA 向 消 费 者 销 售 应 税 项 目 B 将 货 物 用 于 集 体 福 利 或 个 人 消 费 C 将 货 物 无 偿 捐 赠 他 人 D 向
22、 一 般 纳 税 人 销 售 应 税 项 目 4 9签 发 委 托 收 款 凭 证 必 须 记 载 的 事 项 有 ABCDA 表 明“委 托 收 款”的 字 样 B 确 定 的 金 额 C 付 款 人 名 称 收 款 人 名 称 D 委 托 日 期、收 款 人 签 章 5 0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 用 途 分 为 ABCDA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B 一 般 存 款 账 户 C 专 业 存 款 账 户 D 临 时 存 款 账 户 5 1 实 施 办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规 定:单 位 负 责 人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有 A B C 行 为 之 一 的,由 县 级 人 民 政
23、 府 财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整 改,并 处 于 两 千 元 以 上 两 万 元 以 下 的 处 罚;属 于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依 法 的 行 政 处 分,构 成 犯 罪 的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A:指 使 会 计 人 员 私 设 会 计 账 簿 或 者 不 依 法 设 置 会 计 账 簿 的;B:拒 绝 阻 挠 财 政 等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监 督 检 查 的 C 对 会 计 人 员 提 出 的 会 计 监 督 报 告 不 处 理 或 者 处 理 错 误 的 D 授 意、指 使、强 令 会 计 机 构、会 计 人 员 以 及 其 他 人 员 伪 造、变 造 会 计
24、 凭 证 会 计 账 簿,编 制 虚 假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或 者 隐 匿、故 意 销 毁 依 法 应 当 保 存 的 会 计 凭 证、会 计 账 簿、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以 及 其 他 会 计 资 料 的 5 2 建 立 单 位 内 部 会 计 监 督 制 度 应 当 遵 循 的 原 则 是(ABCD)。A 合 法 性 原 则 B 适 应 性 原 则 C 科 学 性 原 则 D 规 范 性 原 则 53“其 他 会 计 资 料”是 指 对 本 单 位 的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起 着 证 明 作 用 的 有 关 资 料,包 括()等 A 合 同 书 B 董 事 会 决 议 C:授
25、 权 书 D:财 务 状 况 说 明 书 54:说 明 公 司、企 业 的 财 务 状 况、经 营 业 绩 和 现 金 流 量 情 况 的 基 本 报 表 是()。A:股 东 权 益 增 减 变 动 表 B:利 润 表 C:现 金 流 量 表 D:资 产 负 债 表 55:会 计 信 息 的 可 比 性 主 要 包 括()。A:同 一 企 业 实 际 指 标 与 预 算 指 标 可 比 B:同 一 企 业 不 同 时 期 可 比 C:不 同 企 业 相 同 会 计 期 间 可 比 D:不 同 企 业 不 同 会 计 期 间 可 比 56: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会 计 主 管 人 员)办
26、理 交 接 手 续,由 单 位 负 责 人 监 交,必 要 时 主 管 单 位 可 以 派 人 会 同 监 交。所 谓 必 要 时 由 主 管 部 门 派 人 会 同 监 交,通 常 包 括()A:所 属 单 位 负 责 人 不 能 监 交,需 要 由 主 管 单 位 派 人 代 表 主 管 单 位 监 交;B:所 属 单 位 负 责 人 不 能 尽 快 监 交,需 要 由 主 管 单 位 派 人 督 促 监 交 C:不 宜 由 所 属 单 位 负 责 人 单 独 监 交,而 需 要 主 管 单 位 会 同 监 交;D:所 属 单 位 负 责 人 不 愿 监交,需 要 由 主 管 单 位 派
27、人 代 表 主 管 单 位 监 交 57:代 理 记 账 机 构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的 义 务 包 括()。A:按 照 委 托 合 同 办 理 代 理 记 账 业 务,遵 守 有 关 法 律、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B:对 在 执 行 业 务 中 知 悉 的 商、业 秘 密 应 当 保 密 C:对 委 托 人 示 意 其 作 出 不 当 的 会 计 处 理,提 供 不 实 的 会 计 资 料,以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法 律、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统 的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的 要 求,应 当 拒 绝;D:对 委 托 人 提 出 的
28、 有 关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问 题 应 当 予 以 解 释 58:根 据 我 国 的 实 际 情 况,会 计 监 督 应 当 包 括()。A 会 计 工 作 的 国 家 监 督 B:会 计 工 作 的 社 会 监 督 C:单 位 内 部 的 会 计 监 督 D:会 计 工 作 的 国 际 监 督 59:税 务 登 记 的 种 类 主 要()。A:开 业(设 立)登 记 B:变 更 登 记、注 销 登 记 C:停 业、复 业 登 记 D:外 出 经 营 报 验 登 记 60:财 产 清 查 的 范 围、期 限 和 组 织 程 序 应 当 明 确。财 产 清 查 的 范 围 分 为()。A:
29、抽 样 清 查 B:专 题 清 查 C:全 面 清 查 D:局 部 清 查 是 非 题 61:依 法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的 单 位 和 个 人,在 领 取 税 务 登 记 证 件 后,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申 请 领 购 普 通 发 票。()62:单 位 和 个 人 在 同 一 票 据 交 换 区 域 的 各 种 款 项 结 算,均 可 以 使 用 支 票。()63:所 谓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是 指 在 单 位 实 施 违 法 行 为 过 程 中 起 领 导、组 织、决 策 作 用 的 本 单 位 的 负 责 人,也 就 是 本 单 位 的 一 把 手。(
30、)64:没 有 开 立 存 款 账 户 的 个 人,向 银 行 交 付 款 项 后 也 不 得 通 过 银 行 办 理 支 付 结 算。65:各 单 位 可 以 根 据 会 计 业 务 的 需 要 自 行 决 定 是 否 设 置 会 计 机 构,但 会 计 工 作 必 须 依 法 开 展。()66:会 计 人 员 在 临 时 离 职 或 其 他 原 因 暂 时 不 能 工 作 时,可 不 办 理 会 计 工 作 交 接。67:未 填 写 实 际 结 算 金 额 或 实 际 结 算 金 额 超 过 出 票 金 额 的 银 行 汇 票 不 得 背 书 转 让。()68:项 目 填 写 不 全 的
31、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一 律 不 能 作 为 税 款 的 抵 扣 凭 证。()69:确 认 公 司、企 业 的 费 用、成 本,应 符 合 权 责 发 生 制 的 要 求。但 对 公 司、企 业 的 期 间 费 用 的 确 认 则 应 符 合 收 付 实 现 制 的 要 求。()70:纳 税 人 被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的,应 自 营 业 执 照 被 吊 销 之 日 起 30 I I内,向 原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办 理 注 销 税 务 登 记。()71:国 家 机 关 不 得 作 纳 税 担 保 人。()72:一 般 存 款 账 户 可 以 办
32、理 现 金 缴 存 和 现 金 支 取。()73: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未 经 批 准,不 得 跨 规 定 的 使 用 区 域 携 带、邮 寄、运 输 空 臼 发 票。()74:单 位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 存 款 人 只 能 在 银 行 开 立 一 个 基 本 存 款 账 户。()75:国 务 院 制 定 的 行 政 法 规,其 权 威 性 和 法 律 效 力 等 同 于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法 律。()76:为 了 更 好 地 符 合 会 计 核 算 的 权 责 发 生 制,企 业 可 以 根 据 自 身 生 产 经 营
33、的 特 点 自 行 划 分 会 计 期 间()77: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在 不 能 开 具 专 用 发 票 的 情 况 下 也 可 使 用 普 通 发 票 78:纳 税 人 办 理 外 出 经 营 活 动 税 收 管 理 证 明 时 必 须 持 税 务 登 记 证 件。()79:购 买 实 物 的 原 始 凭 证,必 须 有 验 收 证 明,即 必 须 有 购 买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者 查 证 核 实 后,会 计 人 员 才 能 据 以 入 帐。()80:不 同 职 业 的 人 员 在 特 定 的 职 业 活 动 中 形 成 的 道 德 规 范 是 相 同 的第 二 套 一?
34、单 项 选 择 第 1题:(B)是 衡 量 会 计 人 员 是 否 称 职 的 基 本 标 准。A:能 否 对 单 位 负 责 人 负 责 B:能 否 对 社 会 整 体 利 益 负 责 C:能 否 对 国 家 利 益 负 责 D:能 否 对 投 资 人 利 益 负 责 第 2题:(B)应 当 保 证 会 计 机 构、会 计 人 员 依 法 履 行 职 责,不 得 授 意、指 使、强 令 会 计 机 构、会 计 人 员 违 法 办 理 会 计 事 项。A: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财 政 部 门 B:单 位 负 责 人 C:总 会 计 师 D: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或 会 计 主 管
35、人 员)第 3题:通 过 开 展 对 违 反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和 违 反 会 计 行 为 的 典 型 案 例 的 讨 论 和 剖 析,从 中 得 到 启 发 和 警 示 的 教 育 是(C)。A:会 计 职 业 道 德 观 念 教 育 B:会 计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教 育 C:会 计 职 业 道 德 警 示 教 育 D:会 计 职 业 道 德 相 关 的 形 势 教 育 第 4 题:担 任 单 位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会 计 主 管 人 员 的,除 取 得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外,还 应 当 具 备 会 计 师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或 者
36、具 有(A)以 匕 会 计 工 作 经 历。A:三 年 B:五 年 C:四 年 D:六 年 第 5 题:对 票 据 和 结 算 凭 证 上 的(C),原 记 载 人 可 以 更 改,更 改 时 应 当 由 原 记 载 人 在 更 改 处 签 章 证 明。A:金 额 B:出 票 或 签 发 日 期 C:其 他 记 载 事 项 D:收 款 人 名 称 第 第 6 题: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C)为 税 款 抵 扣 联,购 货 方 作 扣 税 凭 证。A:第 一 联 B:第 二 联 C:第 三 联 D:第 四 联 第 7 题:会 计 档 案 保 管 期 限 分 为 永 久 和 定 期 两 类
37、,定 期 保 管 期 限 不 包 括(D)。A:3 年、5 年 B:10 年、1 5 年 C:25 年 D:20 年 第 8题:纳 税 人 的 停 业 期 限 不 得 超 过(A)。A:一 年 B:三 年 C:半 年 D:二 年 第 9 题:存 款 人 更 改 名 称,但 不 改 变 开 户 银 行 及 账 号 的,应 于(C)工 作 日 内 向 开 户 银 行 提 出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 变 更 申 请,并 出 具 有 关 部 门 的 证 明 文 件。A:2个 B:3个 C:5个 D:7个 第 10题:凡 开 具 了 专 用 发 票,其 销 售 额 未 按 规 定 计 入 销 售 账
38、 户 核 算 的,一 律 按(A)论 处。A:偷 税 B:漏 税 C:抗 税 D:避 税 第 11题:违 反 会 计 法 和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根 据 虚 假 的 会 计 账 簿 记 录 编 制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或 者 凭 空 捏 造 虚 假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以 及 对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擅 自 进 行 没 有 依 据 的 修 改 的 行 为,属 于(C)的 行 为。A:捏 造 虚 假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B:变 造 虚 假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C:编 制 虚 假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D:伪 造 虚 假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39、 第 12题:邮 电 部 门 在 传 递 票 据、结 算 凭 证 和 拍 发 电 报 中 因 工 作 差 错 而 发 生 积 压、丢 失、错 投、错 拍、漏 拍、重 拍 等,造 成 结 算 延 误,影 响 单 位、个 人 和 银 行 资 金 使 用 或 造 成 资 金 损 失 的,由(B)负 责。A:银 行 和 邮 电 部 门 共 同 B:邮 电 部 门 C:单 位 和 邮 电 部 门 共 同 D:银 行 第 13题:按 照 狭 义 的 法 律 概 念,我 国 的 会 计 法 律 是(B)。A:会 计 准 则 B:会 计 法 C: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D:地 方 性 会 计 法
40、规 第 1 4题:(D)是 职 业 道 德 的 出 发 点 和 归 宿。A:爱 岗 敬 业 B:诚 实 守 信 C:办 事 公 道 D:奉 献 社 会 第 1 5题:(C)是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的 最 低 要 求。A:不 做 假 账 B:合 理 避 税 C:会 计 法 律 制 度 D:参 与 管 理 第 16题:(C)财 政 部 以 第 3 3号 令 发 布 了 修 订 后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A:2005 年 1 月 22 日 B:2005 年 1 月 15 日 C:2006 年 2 月 15 日 D:2006 年 1 月 1 5日 第 17题:会 计 法 于(
41、D)由 第 六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九 次 会 议 通 过。A:1983 年 10 月 21 日 B:1987 年 10 月 21 日 C:1985 年 10 月 21 日 D:1985 年 1月 2 1日 第 18题:国 有 的 和 国 有 资 产 占 控 股 地 位 或 者 主 导 地 位 的 大、中 型 企 业 必 须 设 置(B)。A:高 级 会 计 师 B:总 会 计 师 C:高 级 审 计 师 D:审 计 师 第 19题:以 下 属 于 会 计 信 息 次 级 质 量 要 求 是(A)。A:实 质 重 于 形 式 B:可 比 性 C:可 理
42、解 性 D:相 关 性 第 2 0题:在 一 定 职 业 活 动 中 应 遵 循 的、体 现 定 职 业 特 征 的、调 整 一 定 职 业 关 系 的 职 业 行 为 准 则 和 规 范 是(A)。A:狭 义 的 职 业 道 德 B:广 义 的 职 业 道 德 C:一 般 职 业 道 德 D:会 计 职 业 道 德 第 2 1题:根 据 会 计 法 第 十 四 条 第 三 款 规 定,会 计 机 构、会 计 人 员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对 原 始 凭 证 进 行 审 核,对 不 真 实、不 合 法 的 原 始 凭 证(B)。A:予 以 退 回 B:
43、有 权 不 予 接 受,并 向 单 位 负 责 人 报 告 C:向 单 位 负 责 人 请 示 D:由 出 具 单 位 重 开 第 2 2题:税 务 机 关 应 当 自 受 理 之 I起(D)内,审 核 办 理 变 更 税 务 登 记。A:60 日 B:45 日 C:15 日 D:30 日 第 2 3题:银 行 对(B)未 发 生 收 付 活 动 且 未 欠 开 户 银 行 债 务 的 单 位 银 行 结 算 账 户,应 通 知 单 位 自 发 出 通 知 之 日 起 3 0 日 内 办 理 销 户 手 续,逾 期 视 同 自 愿 销 户,未 划 转 款 项 列 入 久 悬 未 取 专 户 管
44、 理。A:三 年 B:一 年 C:半 年 D:二 第 2 4题:银 行 汇 票 的 有 效 期 限 为 自 出 票 日 起(B)。A:1年 B:2年 C:1.5年 D:3年 第 2 5题:根 据 刑 法 第 二 百 零 一 条 的 规 定 纳 税 人 采 取 伪 造、变 造 账 簿、记 账 凭 证,在 账 簿 上 多 列 支 出 或 者 不 列、少 列 收 人 等 手 段,不 缴 或 者 少 缴 应 纳 税 款,偷 税 数 额 占 应 纳 税 额 的 10%以 上 不 满 30%并 且 偷 税 数 额 在 1万 元 以 上 不 满 10万 元 的,处(B)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并 处
45、 偷 税 数 额 1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罚 金。A:3年 以 上 B:3年 以 下 C:3年 以 上 7 年 以 下 D:7年 以 上 第 2 6题:单 位 使 用 的 会 计 核 算 软 件,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经(C)评 审 或 者 确 认。A:乡(镇)以 上 财 政 部 门 B:县(市)以 上 财 政 部 门 C:市(地)以 上 财 政 部 门 D:省(市)以 上 财 政 部 门 第 2 7题:对 实 行 手 工 记 账 的,(C)可 以 不 采 用 订 本 式 账 簿。A:总 账 B:银 行 存 款 日 记 账 C:应 付 账 款 明 细 账 D:现 金 日 记 账 第 2
46、 8题:(A)应 当 保 证 会 计 账 簿 记 录 的 真 实、完 整。A:单 位 负 责 人 B:会 计 机 构、会 计 人 员 C:内 部 审 计 机 构 D:内 部 审 计 人 员 第 2 9 题:从 外 单 位 取 得 的 原 始 凭 证,必 须 盖 有 填 制 单 位 的 公 章;对 外 单 位 开 出 的 原 始 凭 证,必 须 加 盖 本 单 位 的 公 章。这 里 所 说 的“公 章”是 指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和 特 定 用 途,能 够 证 明 单 位 身 份 和 性 质 的 印 鉴,不 包 括(A)。A:财 物 验 收 章 B:业 务 公 章 C:发 票 专 用 章
47、D:财 务、结 算 专 用 第 30题:纳 税 人 未 按 照 规 定 期 限 缴 纳 税 款 的,扣 缴 义 务 人 未 按 照 规 定 期 限 解 缴 税 款 的,税 务 机 关 除 责 令 限 期 缴 纳 外,从 滞 纳 之 日 起,按 日 加 收 滞 纳 税 款(D)的 滞 纳 金。A:百 分 之 五 B:千 分 之 五 C:千 分 之 三 D:万 分 之 五 第 31题:(D)应 当 保 证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真 实、完 整。A: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会 计 主 管 人 员)B:总 会 计 师 C: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D:单 位 负 责 人 第 32题
48、:单 位 应 当 按 照(D)设 置 和 登 记 会 计 账 簿。A:企 业 会 计 准 则 B:单 位 负 责 人 的 要 求 C:具 体 会 计 准 则 D:会 计 制 度 第 33题:会 计 机 构、会 计 人 员 在 内 部 会 计 监 督 中 因 无 权 处 理 或 制 止 无 效 向 单 位 负 责 人 提 出 书 面 报 告。单 位 负 责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之 日 起(D)内 作 出 书 面 处 理 决 定。A:五 日 B:十 五 日 C:二 十 日 D:十 日 第 34题:(B)必 须 由 出 纳 人 员 经 管。A:稽 核 B:现 金 和 有 价 证 券 C:会 计
49、档 案 保 管 D:收 入、支 出、费 用、债 权 债 务 账 目 的 登 记 第 3 5题:对 同 一 违 法 当 事 人 的 同 一 违 法 行 为 不 得 给 予(B)以 上 罚 款 的 行 政 处 罚。A:三 次 B:两 次 C:四 次 D:一 次 第 36题:凡 在 中 国 境 内 金 融 机 构 开 立(C)的 单 位 可 申 领 信 用 卡 单 位 卡。A:一 般 存 款 账 户 B:临 时 存 款 账 户 C:基 本 存 款 账 户 D:专 用 存 款 账 户 第 37题:年 度 结 账 日 为(D)。A:公 历 年 度 每 半 年 的 最 后 一 天 B:公 历 年 度 每
50、季 的 最 后 一 天 C:公 历 年 度 每 月 的 最 后 一 天 D:公 历 年 度 每 年 的 12月 3 1日 第 38题:会 计 人 员 调 动 工 作 或 者 离 职,必 须 与 接 管 人 员 办 清 交 接 手 续。一 般 会 计 人 员 办 理 交 接 手 续,由(A)监 交。A: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B:单 位 负 责 人 C:审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D:人 事 部 门 负 责 人 第 39题:会 计 法 规 定:对 不 依 法 设 置 会 计 账 簿 的 单 位,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并 可 对 其 单 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