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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题一合同的特征、种类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专题一合同的特征、种类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2、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协 议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4、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按照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要式合同和不要是合同(合同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 为要件)(三)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对 待给付义务)(四)有偿合同和无偿
2、合同(根据有无对价给付)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区分有如下意义:1、对义务的要求程度不同2、对主体的要求不同(五)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 合同的名称)(六)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 三、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我国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 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 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有名合同的相关问题。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为各类由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简单的说,合同法适用于各类民事合同。 但是,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
3、“婚姻、收 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二)合同法的特征 1、合同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 2、合同法以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为原则 3、合同法具有统一性和国际性 4、合同法是财产法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公平原则(二)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四)合法原则(五)鼓励交易的原则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与承诺一、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一)概念 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 就合同 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二)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二、要约的要件与效力(
4、-)概念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 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 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二)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相关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 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约人发出 4、要约的合适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三)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的生效时间:我国法律采纳到达主义。 2、要约法律效力的合适的内容:要约在发出以后即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定的拘束力。(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入之
5、前,取消要约。 要约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便能产生撤回的效力。 2、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 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 要约人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例如注明 “本次要约为不可撤销之要约”; 尽管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 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五)要约失效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不再对要约人 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要约失效的原因: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
6、;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合适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三、承诺的要件与效力(-)概念: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即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与要约人缔结 合同的意思表示。(二)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合适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合适的内容一致 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三)承诺的效力 1、生效时间:承诺生效时间以到达要约人时确定。 2、效力:承诺的效果在于使合同成立,即一旦承诺生效,合同便宣告成立。期内通知出卖人;如没有约定检验期,应当在合理期内通知出3?人一四、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与风险承担(一
7、)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 转移至买受人所有。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 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交付转移所有权)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标的物何时交付,标的物所有权就 何时转移,即二者同步转移。但在特殊情况下,标的物所 有权并非与与标的物的交付同时转移,如机动车买卖、房 屋买卖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 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保留所有权 条款)(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标的物的风险,是指在买卖合同成立后至终止前,标的 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事由而发生的毁损、灭 失。所谓标的物
8、风险承担即指此种损失由谁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 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交付转移风险、风险随交付)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与风险责任同时于标的物交付时起 转移。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承担的规则主要有以下合适的内容: 1、一般情况下,标的物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 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 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约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 人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应自合同成立时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
9、定不明确,而由出卖 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买受人自标的物交付时 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 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买受人自违反约 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专题十七买卖合同 6、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 不影响标的物风险的转移,即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不受上述 单证、资料是否交付的影响。 7、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 的,而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风险由出 卖人承担。五、几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凭样品买卖合同凭样品买卖合同是指双方确定一个样品,以该样品的质 量作为合同标的的质量标准
10、,双方按此样品履行合同。(二)试用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确定一个期限作为试用期, 一方在该期限内可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期间届满后,由使 用人决定购买或者退回。试用期一般由双方约定,根据标的物的性质,试用期可 长可短。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应当由出卖人确定。试用期届满后,买受人有选择权,但如果买受人对是否 购买未作表示,视为其愿意购买。试用期间标的物如果有自然损耗或其他合理损耗,应当 由出卖人负责。但买受人应当妥善使用标的物,如因买受 人的过失造成毁损,则买受人应当作出补偿。至于试用期间的风险,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来 处理。依照商业惯例,由于试用买卖是出卖人的一种促销 方式,一般由出
11、卖人来承担。(三)招标买卖合同招标买卖合同是指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订立的合同。(投 标人的投标书一要约;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一承诺)(四)拍卖合同拍卖合同是指经过拍卖方式订立的合同,拍卖成交时合 同尚未成立,尚需签订成交确认书合同才正式成立。案例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4头 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总价款为1万元;乙 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 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4头牛的所有 权。甲向乙交付了该4头牛。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 下列相关问题:案例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 由谁承担?为什么? 2)设在
12、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 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 3)设在牛款付 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1千 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 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 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案 例参考答案:(1)乙承担。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 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2)乙所有。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 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3)甲承担。甲作为牛的所 有权人,承担侵
13、权责任(4)效力待定。无权处分行为。专题十八 其他转移财产的合同一、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 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不同于赠与行为,赠与行为是赠与人的单方行为,而赠 与合同是以赠与为合适的内容的协议,是双方合同。 法律特征: 第一,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第二,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 第三,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第四,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性质或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以及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 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赠与人如不履行交付赠与物的义务 则构成违约。(二)赠与合同的效力
14、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赠与人的义务。赠与人 有以下义务: 1、交付赠与物的义务 2、担保赠与物瑕疵的义务(三)赠与合同的撤销 赠与合同的撤销包括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情形。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 前可以撤销赠与。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 务性质的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以外,赠与人均可在交 付赠与物之前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受赠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赠与 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 相关能力的,赠与
15、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可以撤销赠 与。 赠与合同撤销后,撤销权人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 物,以恢复原状。尚未交付的,可以不再履行交付义务。 赠与合同依法成立后,如果赠与人的经济状况严重恶化, 以至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赠与人可以提前终止 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二、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 利息的合同。 特征: 第一,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 第二,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 第三,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 同可以不约定利息,此合同是无偿合同) 第四,借款合同一般是诺成性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合同,则自贷款
16、人提供贷款时生效) 第五,借款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书面形式,自然人另 有约定除外)(二)借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借款人的义务 (1)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义务。(业务活动和财务状 况) (2)按照约定使用借款的义务。 (3)支付利息的义务。(按约定的期限。没有确定,满1 年的,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1年以上的,每届满1年时 支付) (4)返还借款的义务。(按约定的期限返还。期限不确 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 理期限内返还)2、贷款人的义务 (1)提供借款的义务。(贷款人未按约定提供贷款的, 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2)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利率的义务。
17、(3)不得滥用权利的义务。(不得将借款人的商业秘密 泄漏他人;不得将借款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三、租赁合同(一)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 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彳正. 第一,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用益权的合同;(与买卖合同 相区别的主要标志) 第二,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为有形的、非消耗的特定物; 第三,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第四,租赁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第五,租赁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6个月以上的,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二)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1、出租人的权利 (1)收取租金。(合同中规定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 期限) (2)使用监督权。(
18、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的方式方法、 方式、用途等使用租赁物的,有权制止;严重的,可以解 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收回租赁物的权利。(租期届满或合同解除)专题十八 其他转移财产的合同2、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租赁物的义务。 按约定的时间、地点 (2)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没有约定,由出租人承担修缮义务;由承租人自行维修 的,维修费用应当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 人使用的,出租人应当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3)出卖租赁物的通知义务。 出租人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 优先购买权。 (4)担保租赁物无权利瑕疵的义务。 因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而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
19、 使用收益,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三)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1、承租人的权利 (1)使用、收益租赁物的权利。 (2)添附权。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在租赁物上改善或增设某些 附属物。但是,添附物或添附的价值应当归出租人所有。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 设他物,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3)优先购买权。 在租赁期间,如果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例如出 租人将租赁物出售或赠与给他人,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限内继续有效,租赁物的新的所有权 人不得提前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此即租赁合同中的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旨在保护承租人的利益
20、。2、承租人的义务 (1)支付租金。 按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没有约定期限的,租赁期间不满1 年的,应当在期间届满时支付;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 满1年时支付。 (2)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方法使用租赁物。 没有约定,承租人应按照租赁物的性质合理加以使用) (3)妥善保管租赁物。 (4)不得擅自转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但 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转租,则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情形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如果 第三人给租赁物造成损害,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 (5)返还租赁物的义务。四、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
21、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 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 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特殊的租赁合同,它涉及到三方当 事人参加的两个合同。 出租人一一承租人 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买受人)一一出卖人买卖租赁物合同 特征. 第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由承租人选定并由出租 人购买的特定物。 第二,融资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用益权的合同。 第三,融资租赁合同涉及的三方当事人是紧密联系在一 起的。 出租人一一承租人 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买受人)一一出卖人买卖租赁物合同 承租人与出卖人 的关系,一方面,出卖人应直接向承租 人交付出租人购买的租赁物;另一方面,在有约定的情况
22、 下,承租人可以直接向出卖人行使租赁物索赔权。 一般情况下,出租人对租赁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在 这一点上,融资租赁合同和租赁合同是有明显区别 的。 第四,融资租赁合同的期限届满,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 选择权。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期满租赁物的归属,承租人可 以选择继续承租租赁物、购买租赁物或终止合同。 第五,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第六,融资租赁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和要式合同。(二)出租人的义务1、购买租赁物。 出租人应当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买 卖合同,购买符合承租人要求的租赁物。2、保证承租人占有或使用租赁物。 首先,出租人应按照买卖合同的要求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以保证出卖
23、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其次,出租人应协助承租人实际受领租赁物有关的买受 人的权利。 再次,出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将租赁物转让他人或 者设置抵押,以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独占使用权。3、协助承租人索赔。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 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在发生这种索赔 权让渡的情形下,出租人有义务协助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 索赔权。(三)承租人的权利义务1、支付租金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经催告后 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 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专题十八 其他转移财产的合同2、妥善保管及维修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
24、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租赁物的所有权在 合同期限内属于出租人。 出租人不对租赁物的质量瑕疵负责,承租人应当履行租 赁期间内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3、返还租赁物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物归属。未确定的,或者 虽约定而非属承租人,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届满时,应将租 赁物返还给出租人。(四)融资租赁合同租期届满的处理承租人可以续租,可以退物,也可以将租赁物购买下来。 双方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租赁物的 所有权归出租人。案例甲公司需要乙公司生产的一套精密成套设备,双方找丙 公司商议,由丙公司购买并直接租给甲公司。甲、乙、丙三方签订了如下合同:(一)由丙公司付给乙 公司货款500万元;(二)
25、乙公司将精密成套设备代办托运 给甲公司;(三)甲公司承租该设备,期限为10年,每年 租金为80万元。该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 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乙公司未加盖合同专 用章。丙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措资金欲向丁银行借 款300万元,丁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丙公司请求戊公司作 保,戊公司允诺。丙、丁、戊签订了如下合同:(1) 丁银行借给丙公司300 万元,预扣一年的利息30万元,实际交付丙公司270万元;(2)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合同由三方签字并加盖了各自 的合同专用章。乙公司签订合同后与庚公司又签订了一份 运输合同。案例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相关问题:(1)甲、乙、丙
26、之间的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哪种合同?(2) 现设乙公司以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其 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3)丙与丁银行的借款合同中的 借款数额应为多少?为什么?(4)现设由于乙公司对设备 的包装方式不当造成在运输途中设备损失,庚公司是否承 担责任?为什么? (5)现设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 甲公司使用过程中部分部件正常磨损,需要维修,该维修 费应由谁承担?为什么?案 例参考答案:(1)融资租赁合同(2)理由不成立。根 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 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签字或盖章合同都成 立。(3) 270万。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
27、 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4)不承担。根据合同法 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 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 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甲公司承担。根 据合同法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 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四)承诺的撤回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 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耍 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五)关于确认书
28、和合同的实际成立 1、确认书及其性质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 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 立。 2、合同的实际成立 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 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 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六)合同的成立时间和地点 1、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 决定的。 我国合同法对承诺的生效采取到达主义。 在确定承诺生效时间时,有以下几点情况值得注意: (1)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 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
29、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 期限不接受该承诺以外,该承诺有效。承诺生效时间按承 诺通知实际到达要约人的时间确定。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相关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以承诺之数据电文进入 该特定相关系统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要约人未指 定特定相关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相关系 统的首次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3)以直接对话的方式作出承诺,应以收到承诺通知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则受要 约人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以行为的方式作出承 诺,一旦实施承诺行为,则应视为承诺生效时间。如果合 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则应以双方在合同书
30、上签字或盖 章的时间视为承诺生效时间。如果合同必须经批准或登记 才能成立,则应以批准或登记的时间为承诺生效的时间。 2、地点 意义:对于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适用交易习惯等, 有重大的价值。 原则上以承诺的生效地点(接受承诺的一方所在地) 为合同的成立地点。书面合同以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的地点 为成立的地点。电子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成立地没 有约定的,以收件人(受要约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 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 的,以其经常居住地 为合同成 立的地点。专题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一)合同生效的概念与合适的内容1、概念: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 间产生了法律上
31、的约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2、合适的内容 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具体体现为权利和义务两方面。 (1 )从权利方面来说,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 规定所产生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2 )从义务方面来说,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表现在 两个方面:一方面,当事人根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具有法 律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则应当 承担违约责任。(二)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1、合同成立的概念 合同的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只要条款达成合心2、合同成立的要件: 一是存在订约方当事人; 二是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3、合同生效的要
32、件: 其一,合同的缔约人具有订约相关能力。 其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其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二、当事人的订约相关能力(-)自然人的订约相关能力 1、完全行为相关能力人的订约相关能力 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完全行为相关能力人,能够进行 任何法律行为,具有完全的订约相关能力。 2、无行为相关能力人的订约相关能力 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 病人。其不能独立进行法律行为,所需要从事的合同行为 只能由监护人代理进行。 3、限制行为相关能力人的订约相关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 病人是限制行为相关能
33、力人。 他们只能实施某些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的活动必须由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或在征得其法 定代理人同意后才能实施。 限制行为相关能力人和无行为相关能力人在纯获法律 上的利益而不承担法律义务的合同中,可以作为合同当事 人。(二)法人的订约相关能力相关问题 1、法人的行为相关能力的特征(1 )法人的民事行为相关能力和民事权利相关能力同时 取得,同时终止。(2 )法人的民事行为相关能力与其民事权利相关能力在 通常情况下具有一致性。(3 )法人的民事行为相关能力需由法人机关来实现,自 然人的民事行为相关能力通常由其自身行为而得以实现。2、法人的目的事业、业务范围对法人订约相关能力的
34、影 响(1)目的事业对法人权利相关能力的限制法人的目的事业,是法人的设立宗旨,决定法人的性质、 基本类型。违反法人的目的事业,应当视法人不具有相应 的权利相关能力,其所实施的行为无效。专题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2)业务范围对法人行为相关能力的限制法人在未违反目的事业的前提下,超越业务范围订立的 合同,应当视法人具有权利相关能力,其所订立的合同并 不当然无效和绝对无效,但属于无行为相关能力,无行为 相关能力的主体实施的法律行为并非当然无效,除非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特许营业的强制性规定而实施的超 越业务范围的行为。(3)法人分支机构的订约相关能力 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同与法人的内设机构,法人的内设
35、机 构不具有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但法人的分支机构通常都 具有订约主体资格。(三)非法人组织的订约相关能力 1、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类型 非法人组织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享 有独立财产权利和不承担独立民事责任的组织体。也称为 非法人团体。 非法人组织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非法人企业一一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 资企业中的非法人企业。 (2)非法人经营体一一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3)非法人公益团体一一机关组织、事业单位组织、社 会团体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团体)。 2、非法人组织中的订约相关能力 非法人组织具有
36、订约主体资格,能够独立签订合同,享 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但其签订合同而产生的对外债务和责任却不是由组织体 独立承担的,当组织体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对外责任时,组 织体的成员需以各自的其他财产承担合同项下的清偿责任。 三、合同中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真实的概念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 其内心的效果意思。 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合适的内容引起 法律上效力的内在意思要素。 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 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所客观理解的要素。(二)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此类合同定性为可撤销和可变更的合同, 如果当事人不以
37、诉讼和仲裁的方式主张撤销合同,合同便 有效;如果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合 同,则合同可以被撤销或者变更。四、合同合适的内容的合法性 合同合适的内容的合法性,是指合同条款所约定的双 方的权利义务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违背公共利益和公序 良俗。 (一)合同合适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 (二)合同合适的内容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五、合同形式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一)合同形式的意义 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所采取的表达方式,即对 合同合适的内容予以记载的载体。(二)合同形式的类型1、口头形式 在下列情形中: 一是生活消费合同; 二是连续反复进行的合同行为; 三是长期合作的交易伙伴之间基于
38、信任关系而以口头 形式订立的合同。2、书面形式的合同 (1)合同书 (2 )信件、电报、传真。 (3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3、推定形式的合同 合同的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虽未采用语言文字方式,但 却通过有目的的积极行为将其订立合同的内心意思表现于 外部,使他人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之间的默契而推 定其已作出有关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从而使合同成立。 如举手招呼出租车。(三)合同程序形式的意义和类型 合同的程序形式是指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表达无直接关 联而由第三人以一定的方式为之的形式。 合同的程序形式类型包括:1、法律规定的程序形式 (1 )行政审批 (2 )登记2、当事人约定的程序形式 (1
39、 )公证。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根据当事人 的申请,对各种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 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活动。 (2 )鉴证。鉴证是指合同管理管控机关根据当事人 的申请,对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所作的证明。(四)合同欠缺形式要件的后果 合同形式要件欠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外乎以下三种情 况:1、合同生效 (1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 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施完毕合同或者合同的主要 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生效。 (2 )法律规定法律行为需经登记,但未规定经过登记 才生效或不经登记不生效,或不含有此种立法宗旨与意义 的,合同生效。 (3)当事
40、人补办了相关审批或登记程序的,合同追溯地 发生效力。 (4)当事人约定合同需经某种特定程序或形式,当事人 未经该种特定程序或形式,但已经实施完毕合同或者主要 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生效。2、债权行为生效,物权行为不生效在不动产登记程序未办理之前,物权行为不生效,不发 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债权行为已经生效。例如,房屋买 卖行为。未经登记的,债权行为生效,物权行为也生效,但不具 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例如,买卖船舶的行为应当向船舶 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登记的,该买卖行为仅在买卖双 方之间具有效力,但不得对抗第三人。3、合同不生效或无效 (1)法律规定合同应当进行审批而未获批准的。 (2 )法律规
41、定合同经过登记才生效或不经登记不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的。 (3 )法律规定合同经某种除审批和登记以外的特定形 式或程序的,当事人未经该种特定形式或程序的。 (4)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当事 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也未履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经过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当 事人未经该种形式或程序,也未履行主要义务的。专题六效力待定的合同一、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 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 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专题六效力待定的合同(二)效力待
42、定合同的特征 1、行为的法律效力处于悬而不决的不确定状态。既非 有效,也非无效。 2、行为的法律效力可以补救,即由享有追认权的人予 以追认,一经追认便自始有效。 3、如享有追认权的人不予以追认,或明确表示拒绝, 则行为确定地不生效力。(三)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1、限制行为相关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四)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之确定 1、权利人的承认权与否认权 权利人是否作出追认,是其享有的权利,即追认权或承 认权,其性质属于形成权。 权利人也有权拒绝追认,即否认和拒绝,此称为权利人 的否认权或拒绝权,也是一种形成权。 2、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催告是
43、指相对人催促权利人在合理的期限内答复是否承 认效力待定合同。 催告的期限: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在 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 视为拒绝追认。 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权利人未追认之前,可撤销其对于 效力待定合同中作出的意思表示。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是在本人没有作出追认以 前作出,且必须通知本人。二、限制行为相关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如果限制民事行为相关能力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的事先 同意,独立实施其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则要区 分两种情况处理: (1 )如果限制民事行为相关能力人实施的是单方民事 行为,如抛弃财产,则行为当然无效。 (2 )如果限制民事行
44、为相关能力人实施的是双方民事 行为,如与他人订立合同,则与其发生关系的相对人可以 在规定的期限内,催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承认这些行为。 三、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无权代理,是指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 简言之,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专题六效力待定的合同 无权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 (1)根本无代理权;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以后的代理。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 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二)表见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有使相
45、对 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 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如下: (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 (2)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 (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并不具有 无效和应被撤销的合适的内容。 无权代理行为在不适用表见代理亦无本人追认的情况下, 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双方所订立的合同无效;已经履行 的,应当负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义务。 如果本人与相对人均无过错,则应当由无权代理人负责 赔偿相对人及本人的损失;如果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 串通损害本人利益,则应适用恶意串通情况下的责任承担。四、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
46、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合 同的行为。 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无处分权人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第二,此种合同必须经过权利人追认。 第三,如果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权利,也可导致无权处 分行为有效。 如果因权利人拒绝追认而使无权处分行为无效,权利人 可基于物上请求权对无权处分人提出返还原物、赔偿损失 等请求。 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人处分其占有的动产给他人,如果 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可以依法取得该动产的 所有权。 例如,甲将其所有的一幅油画借给乙作临时装饰之用, 乙擅自将该油画出售给丙。丙在乙处曾见过该画,误信该 画为乙所有,因此丙具有善意。如果丙已接受了乙交付的 该画,则可以取得该画的所有权,而甲只能请求乙赔偿损 失或者返还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