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治安案件查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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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治安案件查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张莉【摘 要】The investigation and treating of security cases is an importantpart of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of the public securityorgans,whose quality has direct impact on the effectiveness of lawenforcement behavior.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as a law enforcementbody are f

2、acing with the increasing complexity of the securitysituation.Affected by many factors,there are still many outstanding issuesto be resolved in the investigation and treating of the security cases.Duringthe 2012 summer holiday,to further adapt to the new public securityeducation training work patter

3、n,according to the unified deployment andarrangements of the college,the author went to the grass-roots publicsecurity authorities to conduct a thorough research and achieved certainresults,in order to provide some valuable reference to take correspondingcountermeasures for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4、% 治安案件查处是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执法质量直接影响到执法行为的效力。作为执法主体的公安机关,应对的是日趋复杂的治安形势,受多种因素影响,在治安案件查处工作中,还存在着诸多突出问题有待解决。笔者在2012 年暑假期间,为进一步适应新的公安教育培训工作格局,根据学院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到基层公安机关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以期为相关部门采取相应对策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期刊名称】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 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000)004 【总页数】3 页(P109-111)【关键词】治安案件;突出问题;对策【作者】张莉【作者单位】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

5、院,辽宁沈阳11016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31.43随着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治安案件由治安部门指导、监督和审查工作机制的建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查处的执法能力和办案水平已经有了很大提高。但是,由于整体社会治安形势趋于复杂,加之一些主、客观消极因素的不良影响,有些长期困扰并影响治安案件办案质量的问题不仅依旧存在,而且,由于治安案件办案及审核方式的一些变化,还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给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亟待解决。治安案件的办案程序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辽宁省公安厅又针对公安实际出台了一系列的细化标准

6、和执法考核规定,对治安案件查处程序作了进一步的完善。然而,从本次调研情况来看,公安机关基层部门在办理治安案件时,程序不规范的情况时有发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受案不实。一个地区社会治安形势的优劣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治安案件的发案数量而表现出来的,可以说,治安案件的受案、结案数量对于分析和掌握社会治安特点、发案规律、动态管理社会治安意义重大,所以必须真实、准确、全面。这对于公安机关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应对复杂多变的治安状况和采取相应的工作措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治安案件受案不实问题愈显突出, 甚至有的地方还出现了刑事案件与治安案件的“倒挂”现象,这是极不正常的。除了

7、客观上有的群众“有案不报”外,更多的情况是民警自身工作造成的。例如,部分民警由于担心在执法质量考核中出差错,采取少受案、少装卷,尽量装一些“精品卷”的做法来应对考核。还有一些是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对一些短期内难以查清的案件,例如、盗窃、诈骗、伤害等案件不及时填写受案登记表。例如,2012 年6 月的一天,沈阳市皇姑区某派出所接到110 指令:辖区内某临街商铺发生盗窃事件,戒指被盗(价值3000余元)。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并向报案人了解基本下午15 时许,在公司工作时,有一应聘者上门,他就将正擦拭的戒指放在桌上,该应聘者,他就发现戒指丢失了。而出警民警却以“报案人的戒指不是在家情况,报案人称:这

8、天离开后中丢失的,属于遗失,报案人只要求民警登记。”为由回复110 指挥中心,未予受案调查。直到上级部门在对该派出所进行110 警情抽检时,才发现本起立案不实的治安案件并予以纠正,立案调查。此外,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如考核指标的不科学、奖励机制不合理等都会影响到治安案件的受案情况。2.传唤不规范。主要表现有:一是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才可以口头传唤,而实践中,有些违法行为人并不是在现场被发现的,也进行了口头传唤;二是在使用传唤证传唤违法行为人时,不严格执法,没有经过办案部门负责人的审批就随意使用传唤证传唤;三是传唤违法行为人时,没有按法律要求将

9、传唤的原因和依据通知被传唤人,特别是口头传唤时,这一问题尤为突出,常常是以一句“跟我到派出所走一趟”来替代规范的口头传唤;四是口头传唤违法行为人的,在询问笔录中没有注明到案经过。有的民警甚至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案后,不立即进行询问,传唤时间超过8小时的也没有审批记录。甚至出现了有的治安案件,仅从卷宗材料上标注的时间来看,就是先做的询问笔录,而后又办理的传唤手续,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 3.法律手续不完备、文书制作不规范。治安案件的案卷是公安机关以及公安民警在处理治安行政案件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材料汇总后的公安业务卷宗,公安机关及办案民警执法水平的高低在相当程度上都体现在案卷的制作上。有些公

10、安民警,在制作法律文书、填写有关审批表格时,就连最基本的案由、法律条款等都填写不完整、不准确,这种现象存在的主要原因就是他们在日常工作中对法律法规研究不深、掌握不全。有的案件的立案时间晚于调查笔录时间,处罚告知笔录时间早于询问笔录、估价、鉴定、鉴定告知等调查材料结束的时间。另外,法律手续不全的现象在案件卷宗中也经常出现,例如,在卷宗中缺少受案登记表、缺少检鉴定手续(诸如检查审批表、检查证或者检查笔录以及伤害鉴定、估价鉴定、吸毒检测鉴定等)。查和随着“科技强警”工作的深入发展,治安工作正逐步走向数字化、信息化。作为公安工作中最为基础的一个环节,基层公安机关的警务平台建设已步入正轨。网上报卷、网上

11、审核等警务综合平台的使用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治安案件的办案效率和执法质量,但同时也给基层办案民警带来了新的挑战。他们不仅要完成纸制卷宗,更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各类法律文书扫描到网上,形成网上卷宗并报审。很显然,不仅工作量增加了,而且办案水平的高低更是摆到了明面上。因此,有的民警就产生了一定的抵触情绪,不是转变观念、与时俱进,紧紧跟上公安信息化发展的步伐,而是消极应付。最明显的就是在网上卷宗中经常出现的“复制、粘贴”的内容。例如,在受案登记表中的简要案情一栏内容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案情查明情况的内容几乎完全一致,一个标点符号都不差,明显的复制、粘贴内容。4.调查取证工作不及时、不全面、缺乏证据意识。

12、治安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自受案开始就应及时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但是,有的办案民警习惯于在派出所坐堂办案,而不是积极主动地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固定证据,为接下来的案件处理提供依据,甚至有的在案件受理后拖了数日才找证人取证,错失了询问良机。 另外,办案民警普遍过于看重询问笔录的作用,由于在思想上对治安案件的重视程度远低于刑事案件,惰性大,但必须得按时结案,不然无特殊情况就可能被问责,所以就只能依赖于对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证人的询问了,采用这种情况说明的方式来补充证据链中的不完整部分,致使有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作出准确的案件定性,导致治安案件久拖不决。事实上,虽然询问笔录在形式

13、上和内容上是客观的,但这是以具有主观思想的人为主要证据来源的,本身就存在“可能”不合理的分。无成论是被侵害人或违法嫌疑人,其陈述都可能由于主、客观的原因而失实,其客观性是应当受到质疑的。如果仅仅以此作为定性和量罚的依据,就必然会得出错误的结论和作出违法或不合理的决定。1.案件定性及法律适用错误。公安实践中,办案警察在适用法律时出现错误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一方面是由于治安案件本身的复杂性所致,但更主要的是受到办案人员自身素质的限制,没有充分认识和理解依法行政、正确援引法律是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的基本条件。例如,将殴打他人的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把故意损毁公设施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具有法定

14、从重情节的,也未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从重处罚。例如,2011年12月的一天,在皇姑区人民共法院二楼审判厅门前,柳某某用手将被害人孙某脸部打伤。辖区派出所对柳某某的殴打他人行为进行了治安处罚,罚款300元。而被害人孙某不服该派出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申请复议,皇姑分局依法受理了该行政复议申请,经过进一步调查核实得知,本案被害人孙某是在人民法院作证时被柳某某殴打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0条的规定,构成了从重情节,应予从重处罚。然而,该派出所对此情节未予考虑,故皇姑分局作出复议决定,撤销该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该派出所又重新对柳某某的殴打证人行为依法从重作出了治安

15、处罚。2.在对自由裁量权的认识上存在误区。办案实践中,个人意志违背法律标准的现象 时有发生。有的个别公安民警认为只要在法定的处罚范围内作出的处罚决定就不算违法,从而造成了滥用权力、随意处罚的现象。众所周知,在适用法律方面要遵从合理性原则,而有些办案部门为了完成所谓的指标,为了在量化考核及评比中取得好名次,甚至随意超越处罚幅度,对轻微的违法行为予以较重的处罚,或反之,直接影响了执法的社会效果。例如,2012 年3 月的一天,某派出所民警在沈阳市皇姑区某牛肉面馆进行消防检查时,发现厨房内有三个 15 公斤的液化气罐,且未设专门存储间存放,存在有消防隐患政处罚。但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规定,

16、对该种行为,应处十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而该案的承办单位却超越法定幅度,错误地对违法行为人作出了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呈报后被的地方,遂对责任人赵某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行以审核部门予以纠正)3.治安调解手段使用不当。治安调解的前提是有治安违法行为,而且是由于民间纠纷引发的。随着社会利益群体的多元化发展,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纠纷也呈现出“数量多、范围广、形式新、难度大”的特点,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矛盾纠纷也不断地进入治安调解的领域,这就对我们基层公安机关的办案民警如何做好治安调解工作提出了挑战。但公安机关办案警察的治安调解综合业务素质以及群众工作经验都有待于提高和

17、完善。实践中,一些民警不仅对大量的非治安案件的民事纠纷以及对不属于治安调解范围的治安案件都进行了治安调解,甚至对盗窃、诈骗、伪造证件等非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进行了调解处理。正是由于工作量大,而且缺乏规范,导致一些基层民警对治安调解工作草率办案,执法随意性较大,重调解、轻取证的现象比较普遍。一些民警认为治安案件事态较小,影响不大,就不作调查处理,在未查人召集在一起进行调解,这是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直接违背。特别是一旦当事人反悔或调解陷入僵局,无法继续进行,而需要治安处罚时,才发现相明案件事实、只具备当事人双方甚至一方的材料后,就将当事 关证据没有及时收集,再去调查取证的难

18、度就加大了,甚至有的案件因为证据灭失,导致事实无法查清,不能按期结案或行政处理决定失当,引起群众上访,甚至引发了群体性事件。这既给群众造成了不良影响,又降低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查处治安案件是基层公安部门最为基础的工作之一,各级公安机关都应该提高对治安案件及其所体现出的治安问题的重视程度,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恶性增长、实现社会治安良好有序、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和公众安全需求,而认真办理治安案件,扎实开展治安管理和治安防范工作。但是,长期以来,在公安工作中,公安机关在出台各种奖励政策时,往往是“重刑事、轻治安”,办理刑事案件,“严打、会战、追逃、破大案”等等,能立功,年终目标考核能加分。而无

19、论民警办理多少起治安案件,特别是一些疑难案件,其难度及民警所付出的精力丝毫不在刑事案件之下,但却很难能如同办理刑事案件那样立功受奖。殊不知,治安案件大多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稍有不慎,小案件就有可能发展为大案件,甚至酿成群体性暴力事件,因此,各级公安部门必须从思想上重视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努力提高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上升为执法为民的高度。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纠纷日趋复杂化和多样化,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对有些案件,特别是涉及到维稳的,必须要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保持强有力的治安打击力度。如何提高?强化教育培训,向素质要警

20、力!这也是公安机关一直以来努力践行的方向。首先,就要对办案民警组织业务技能培训。在培训形式上,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为主要内容,采取多种方式培训。例如,走出去和请进来以及以案说法等形式的利用就很有培训效果。从基础做起,特别是在适用法律方面,尤其要注重用足用活现有法律,即要求办案人员在处理疑难案件时,要在深刻理解法律精神的前提下,能够找出恰当、准确的法律法规,确保违法人员受到应有的法律惩处,而不是机械僵化地套用法律条文。一方面,为确保治安案件的办 理质量,法制及案审部门对一些典型、疑难案件,应该主动地提前介入,并加强指导和协助办案。另一方面,广大治安民警也要与时俱进,积极

21、钻研业务,使得自身的办案水平全面提升。同时,要全面落实主办责任制,通过对案件主办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工作,奖优罚劣,对爱岗敬业、办案能力强的民警要多进行表彰奖励,好的办案经验要大力推广。在治安案件查处工作中,要严格办案程序,采取针对性措施,例如,把整个治安案件查处程序用图表的方式体现出来,便于治安民警的理解和掌握。同时,要强化对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开展执法质量考评,促进民警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水平的提高。而在加强措施方面,笔者认为,首先应由省厅治安总队和法制部门共同加强对治安案件办理工作的综合指导,通过不断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并规范办案行为。

22、同时,要依托警务信息化的实时录入系统规范和夯实基层基础工作。特别是涉及到治安案件的台账登记以及相关信息统计工作,因为是为案件的分析指导工作提供重要依据的,所以必须要准确、及时。另外,相关考核部门还要秉承实事求是的工作理念,研究确定科学的考核导向,增强对办案质量以及案件信息真实录入统计等工作的考核,确保全面客观掌握情况,科学有效地指导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相关文献】1刘爱民.治安管理处罚法程序部分要点解析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1,(4). 2陈文茜.试论治安案件证据的若干基本问题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1,(9). 3肖付全.论查处治安案件的十大原则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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