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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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2023年司法考试刑法学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案例分析题:(2023 年)二、(此题22分)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吵,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预备逃跑时突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 值1万余元。(事实三)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 0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准时报案,陈某未得逞。(事实四)陈某逃至外地。

2、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照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当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把握的刘某财物的犯罪线索告知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事实六)问题: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根本理由)?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参考答案:1.对事实一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由于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卡治理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

3、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2.对事实二应认定为有意罪。由于长时间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不仅说明其行为是行为,而且说明行为人具有有意。3.对事实三主要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如认为死者照旧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盗窃罪;其二,如认为死者不行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侵占罪。4.事实四成立敲诈讹诈罪(未遂)与 诈 骗 罪(未遂)的竞合。由于陈某的行为同时符合二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陈某对赵某实行威逼,意图索取财物未果,构成敲诈讹诈罪(未遂);陈某隐瞒李某死亡的事实,意图骗取财物未果,构成诈骗罪(未遂)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从一重罪论处。5.事实五对有意罪与敲诈讹诈罪或诈骗罪成

4、立自首。由于走投无路而投案的,属于自动投案,不影响自首的成立。6.事实六不构成立功。由于依据 刑法规定,陈某供给的犯罪线索虽属实,但是其以前查办犯罪活动中把握的,故不构成立功。(2023 年)二、(此题22分)案情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23年5月2 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消灭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9万元。同 年6月2 6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吵。赵某顿生杀意,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 将 钱 某“尸体”缚重扔

5、入河中。6月2 8日凌晨,赵某将恫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某国有企业出纳)拿2 0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有3万元,于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 7万元,赶忙将2 0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赵某蒙面接收20万元后,声 称2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2 8日下午,钱某的尸体被人觉察(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工赵某觉得罪行迟早会败露,于2 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照实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将讹诈的2 0万元交给公安人 员(公安人员将2 0万元退还孙某,孙 某 于8月3日 将1 7万元还给公司)。公安人员李某听了赵某的交待后随口说了一句“你罪

6、行不轻啊”,赵某担忧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缉的过程中,赵某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照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问题: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I参考答案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解析盗窃罪是指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存款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虽然没有取消灭金,但已经使得该笔钱款脱离了钱某的占有。因此赵某构成盗窃罪。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状况有哪几种处理意见?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参考答案赵某致钱

7、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事前的有意。对此刑法理论上存在多种处理意见,大致为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具体分为:第 一 种观点认为,赵某的第一个行为成立有意罪未遂,其次个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中有人认为成立想象竞合,有人认为成立数罪。其次种观点认为,假设在实施其次个行为之时,对于死亡持间接有意,则整体上成立一个有意既遂;假设在实施其次个行为之时,信任死亡结果已经发生,则成立有意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第三种观点认为,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有意视为一个有意,只成立一个有意既遂。第四种观点认为,将前后两个行为视为一个整体,视为因果关系的生疏错误处理,只要满足相当的因果关系,就成立一

8、个有意罪既遂。我认为应当实行第四种观点,就成立一个有意罪既遂。由于第一个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应确定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且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图实现的结果相全都,因此应以有意罪既遂论处。解析因果关系的生疏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不符合实际状况的错误生疏。其中事前的因果关系生疏错误即事前的有意,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一种犯罪行为,误以为己经发生了预期的结果,为到达另一目的,行为人又实施了另一行为,而事实上行为人预期的结果是由后一行为所造成的。此题中,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 将 钱 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实际上钱某系溺水而亡。因此赵某属于事前的因果

9、关系生疏错误。对于事前的有意,刑法理论上存在多种处理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第一个行为成立有意罪未遂,其次个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中有人认为成立想象竞合,有人认为成立数罪。其次种观点认为,假设在实施其次个行为之时,对于死亡持间接有意,则整体上成立一个有意既遂;假设在实施其次个行为之时,信任死亡结果已经发生,则成立有意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第三种观点认为,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有意视为一个有意,只成立一个有意既遂。第四种观点认为,将前后两个行为视为一个整体,视为因果关系的生疏错误处理,只要满足相当的因果关系,就成立一个有意罪既遂。通常认为在此种状况下,第一个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

10、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应确定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且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图实现的结果相全都,因此应以有意罪既遂论处。3.赵某向孙某索要2 0万元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参考答案赵某向孙某索要2 0万元的行为,构成敲诈讹诈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惩罚。解析敲诈讹诈罪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威逼或者挟制的方法,逼迫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威逼和挟制的手段多种多样,其本质在于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惊心理,进而处分财产。敲诈讹诈罪与绑架罪都具有非法讹诈他人财物的目的和行为,都实行了确定的挟制方式迫使对方不得不交出财物,二者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实际绑架了他人。并未绑架被害人,谎称绑架了被害人

11、而向关心被害人的第三人讹诈财物的,成立敲诈讹诈罪。此题中,赵某编造绑架事实被害人家属讹诈财物,行为具有哄骗被害人家属使其陷入生疏错误的性质,也有胁迫被害人家属使其产生恐惊心理的性质,被害人交付财物也同时基于两种心理,属于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因此成立敲诈讹诈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惩罚。4.赵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I参考答案赵某成立自首。r解析依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第(一)项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留意这是针对后来不再投案自首而言。在本案中,虽然可以依据司法解释否认赵某的前一次投案成立自首,但不能

12、否认后一次自动投案与照实交待成立自首。5.孙某从公司拿出1 7万元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为什么?参考答案孙某从公司拿出1 7万元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由于其虽然将公款挪归个人使用,但在三个月内就予以了归还。解析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展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展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1.挪用公款进展非法活动 包括犯罪活动),这种情形原则上不要求挪用公款数额到达较大标准,也不要求挪用时间超过3个月未还;2.挪用公款进展营利活动,这种挪用行为要求“数额较大”,但没有挪用时间的要求;典型的

13、如挪用公款用于注册公司、企业等;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种情形既有数额的要求,也有时间的要求,即数额较大,超 过3个月未还。这里的“未还”,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是指案发前未还。此题中,孙某为某国有企业出纳,其 挪 用 的1 7万元款项属于公款,但 孙 某 于6月28日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 7万元,于8月3日将1 7万元还给公司,时间没有超过三个月,且不属于挪用公款进展非法或者营利活动的情形,因此孙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2023 年)二(此 题2 2分)案情:甲和乙均缺钱。乙得知甲的情妇丙家是信用社代办点,配有保险柜,认为确定有钱,便提议去丙家借钱,并说:“假设她不借,或许我们可以偷

14、或者抢她的钱。“甲说:别瞎整!”乙未再吭声。某晚,甲、乙一起开车前往丙家。乙在车上等,甲进屋向丙借钱,丙说:“家里没钱。”甲在丙家吃饭过夜。乙见甲长时间不出来,只好开车回家。甲一觉醒来,见丙已睡着,便起身试图翻开保险柜。丙惊醒大声斥责甲,说道:“快住手,不然我报警了!“甲愤慨之下将丙打死,藏尸地窖。甲不知密码打不开保险柜,翻箱倒柜只找到了丙的一张储蓄卡及身份证。甲回家后想到乙会开保险柜,即套问乙开柜方法,但未提及杀丙一事。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交乙保管,声称系从丙处所借。两天后甲又到丙家,依据乙的方法翻开保险柜,觉察柜内并无钱款。乙未与甲商量,通过丙的身份证号码试出储蓄卡密码,到商场刷卡购置了

15、一件价值两万元的皮衣。案发后,公安机关认为甲有犯罪嫌疑,即对其实施拘传。甲在派出所乘民警应对突发事件无人看管之机逃跑。半年后,得知甲行踪的乙告知甲,公安机关正在对甲进展网上通缉,甲于是到派出所交代了自己的罪行。问题:请依据 刑法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件中甲、乙的各种行为和相关事实、情节进展分析,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参考答案:一、关于甲的行为定性甲在着手盗窃丙的保险柜过程中,因罪行败露而实施杀害丙的行为,甲的犯罪目的是取得财物,依 据 刑法其次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其行为属于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应当成立罪。依 据 刑法其次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甲的行为属于致人死亡,成立

16、罪的结果加重犯,应适用升格的法定刑。甲的、行为,都与乙无关,甲乙之间没有共同有意和共同行为,依 据 刑法其次十五条的规定,不成立共犯;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给乙,不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甲两天后回到丙家,翻开保险柜试图窃取丙的钱财的行为,属于罪中取财行为的一局部,不单独构成盗窃罪。依据最高法院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只有在案发后没有受到讯问、未被实行强制措施,自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能成立自首。本案中,甲被公安机关实行强制措施后逃跑再归案的,即便照实供述也不能成立自首。二、关于乙的行为定性乙事先的提议甲并未承受,当时没有达成合意,二人没有共同犯罪有意

17、。甲的行为属于临时起意,系单独犯罪,不能认为乙的行为构成教唆犯。乙不成立教唆犯,固然就不能对乙的行 为 适 用 刑法其次十九条其次款。在甲实施行为之时,乙己经离开现场,与甲之间没有共犯关系,乙没有帮助有意,也缺乏帮助行为,不成立帮助犯。甲套问乙翻开保险柜的方法,将丙的储蓄卡、身份证交乙保管时,均未告知乙实情,乙 缺乏传授犯罪方法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有意。乙去商场购物的行为,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主要参考法律规定】刑法其次十五条、其次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其次百六十三条、其次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

18、立功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2023 年)(二)案情: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 023年,黄河商贸公司进展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治理层控股的股份。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 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治理部门托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展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 0 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打算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依

19、据股份安排给个人。当周某觉察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打算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随后,国有资产治理部门经争论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问题:1.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什么?2.徐某与顾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计算?为什么?3.徐某与顾某的犯罪属于既遂还是未遂?为什么?4.给周某送的1万元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为什么?5.周某的行为是否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供给虚假证明文件罪实行数罪并罚?为什么?6.周某是否构成徐某与顾某的共

20、犯?为什么?答案及解析:1.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此题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 5位领导所就职的黄河商贸公司系国有企业,因此他们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他们所占的估分为40%、30%和30%,也就是说他们打算将100万元依据股份安排给个人,实际上就是安排给这17个公司领导,即17人自己打算将钱分给他们17个人,另外他们的这一打算承受隐瞒的方式,并没有让公司的职工知晓,因而不符

21、合私分国有资产的构成要件,故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2.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依据共同犯罪中“局部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二人 应 对100万负责,而不应仅仅对二人各自所占的份额负责。此外,对周某行贿的1万元,是从公司公款中取出的,是二人先行贪污,然后行贿的,因 此 这1万元也应算作徐、顾二人贪污罪的犯罪数额中,所以徐某与顾某的犯罪数额应为101万元。3.本问题中,徐某与顾某的犯罪属于既遂还是未遂要分别认定。贪污罪是否既遂,要看是否已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此题中,由于公司改制尚未完成,所 以100万元还没有被二人非法占有。而用于行贿的1万元,已经从公司公款中支取,构成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因此

22、,100万元局部是贪污罪未遂,而1万元是贪污罪既遂。4.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区分在于,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值利益还是为个人谋取不正值利益。此题中,贿赂周某的缘由是让周某帮其隐瞒10 0万元的应付款问题,以便能够通过公司改制,由徐某、顾某将该笔金额非法占有,属于为个人谋取不正值利益。因此,周某送的1万元是个人行贿。5.周某的行为不应以供给虚假证明文件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罚。刑法第229条规定,担当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效劳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有意供给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

23、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峻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峻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惩罚金。依据题目的描述,周某的情形构成供给虚假证明文件罪一罪,只不过是加重惩罚,无需数罪并罚。6.此题中,周某虽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其明知徐某和顾某以非法占有国有资产为目的,而为其供给便利,并且得到1万元的“好处费”,所以构成贪污罪的共犯。由于他供给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同时构成了贪污罪与供给虚假证明文件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 择 一重罪惩罚。t (此 题25分)提示:此题为选答题,请选择其中一问作答。答题时务必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上标明“问题1”

24、或“问题2。两问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答案评阅给分。材料:案例一:2023年9月1 5日,B市的家庭主妇张某在家中利用计算机ADSL拨号上网,以E话通的方式,使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展“裸聊”被公安机关查获。对于本案,B市S区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向S区法院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案例二:从2023年11月 到2023年5月,Z省L县的无业女子方某在网上从事有偿“裸聊”,“裸聊”对象普及全国2 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电脑上查获的谈天记录就有3 0 0多人,网上银行汇款记录1000余次,获 利2.4万元。对于本案,Z省L县检察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L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

25、6个月,缓刑1年,并惩罚金5000元。关于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在司法机关处理过程中,对于张某和方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存在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传播淫秽物品罪(张某)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方某);其次种意见认为应定聚众淫乱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裸聊”不构成犯罪。问题2:依据罪刑法定原则,评述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的处理结果答题要求:1.在综合分析根底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学问阐述理由;2.观点明确,论证充分,规律严谨,文字通顺;3.不少于500字,不必重复案情。刑法参考条文: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三百六十三条(第

26、一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惩罚金;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情节特别严峻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惩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聚众进展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屡次参与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百六十七条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学问的科学著

27、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参考范文:同样“裸聊”,不同结果随着网络的普及,网上谈天成为很多市民消遣、交友的重要途径,裸聊也成为一个时髦的“玩 意 裸 聊 侵 害 了 社 会 和 气 风 俗,有确定社会危害性,关于裸聊否有罪也成了人们争论的焦点。笔者认为,在第一个材料中,张某裸聊不应定罪;而其次个材料中的方某则应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样的裸聊,不一样的结果,其差异的关键在于刑法中一个重要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惩罚。其内涵丰富,包括要求罪和刑都要有法律明文规定,制止溯及既往,制止有罪类

28、推,制止惩罚不当罚的行为等含义。依据这一原则,司法机关定罪和量刑都必需依据法律规定来推断,而不仅仅是看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材料一种张某的裸聊虽然有伤风化,但我国刑法并无规定裸聊构成犯罪的法律条文,也不属于淫秽信息,不能类推适用,因此不应认定为犯罪。材料二中的方某的裸聊则以牟利为目的,传播裸聊照片,完全符合刑法第3 6 2条、3 6 7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方某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主义在刑法中的直接表达,是法治社会与专制社会中刑法的根本分野所在。其反对罪刑擅断和刑事类推,不仅对保护社会清静有重要作用,对保障人权具有更重大的意义。对于类似裸聊的生事物,可以通过行政惩罚、标准网

29、络秩序等其他手段进展治理,并进一步完善法制。不能一味追求严刑厉法,否则只能得不偿失。(2023年四川)二(此 题20分)案情:瓜农王某在自家田地里种了 5亩西瓜。因在西瓜成熟季节常常被盗,王某便在全村喊话:“西瓜 打 了 农 药(其实没有打药),偷吃西瓜出了人命我不负责”,但此后西瓜照旧被盗。于是,王某果真在西瓜上打了农药,并用注射器将农药注入瓜田中较大的5个西瓜内,并在西瓜地里插上写有“瓜内有毒,请勿食用 的白旗。邻村李某路过瓜地,虽然观看了白旗,但以为是恫吓人的,照旧摘了一大一小两个西瓜,其中大的西瓜是注入了农药的。回家后,李某先把小的西瓜吃了,然后出门干活。当天,正好家里来了3位客人,李

30、某的妻子赵某见桌子上放着一个大西瓜,以为是李某买的,就用来招待客人,结果导致2个客人死亡,1个重伤。问题:1.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还是属于正值防卫?为什么?2.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罪名?3.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是否构成数罪?为什么?4.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应当如何处理?5.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参考答案:王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急物质罪而不是正值防卫,由于不符合正值防卫的构成条件。李某的行为分别触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李某触犯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不构成数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应从一重罪处断,即依据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于意外

31、大事。(2023 年)(二)案情: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恶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己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帮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答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展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 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四周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商定地点,见来人不生疏,就不愿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逼李某说:“赵某己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 0万元

32、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觉察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断气。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帮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问题: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 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 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 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敲诈讹诈罪?为什么?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担当刑事责任?为什么?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担当刑事责任?为什么?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答案:1、构成罪而非绑

33、架罪,由于陈某是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2、构成非法拘禁罪,由于高某并无绑架的有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3、构成共同犯罪。由于依据局部犯罪共同说,陈某的罪与高某的非法拘禁罪之间成立共同犯罪。4、不另外构成敲诈讹诈罪,由于高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5、不另定有意罪,由于陈某的有意行为包含在罪当中。6、不负刑事责任,由于陈某的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有意范围。7、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由于被检举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2023 年)案情:甲 在2023年10月1 5日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马上车开走,前往A市。行驶途中,行人乙拦车要求搭乘

34、,甲同意。甲见乙提包内有巨额现金,遂起意图财。行驶到某偏僻处时,甲谎称发生故障,请乙下车帮助推车。乙将手提包放在面包车座位上,然 后 下 车。甲乘机发动面包车欲逃。乙觉察出甲的意图后,紧抓住车门不放,被面包车拖行1 0余米。甲见乙仍不松手并跟着车跑,便加速疾驶,使乙摔倒在地,造成重伤。乙报警后,公安机关依据汽车号牌将甲查获。讯问过程中,虽有乙的指认并查获赃物,但甲拒不交待。侦查人员丙、丁对此格外生气,对甲进展殴打,造成甲轻伤。在这种状况下,甲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同时还交待了其在B市所犯的以下罪行:2023年6月的一天,甲于某小学放学之际,在校门前拦截了一名一年级男生,将其骗走,随即带该男生到某

35、个体商店,向商店老板购置价值5000余元的高档烟酒。在交款时,甲声称未带够钱,将男生留在商店,回去拿钱交款后再将男生带走。商店老板以为男生是甲的儿子便同意了。甲携带烟酒逃之夭夭。公安机关查明,甲身边确有假设干与甲骗来的烟酒名称一样的烟酒,但未能查找到商店老板和男生。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甲称其认罪口供均系侦查人员丙、丁对他刑讯逼供所致,推翻了以前全部的有罪供述。经检察人员调查核实,确认了侦查人员丙、丁对甲刑讯逼供的事实。问题:请依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例中甲、丙、丁的各种行为及相关事实分别进展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答案及解析:1.甲开走他人面包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即使

36、面包车没有锁,但依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该车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遗忘物。刑法第264条规定了盗窃罪,该条指出:盔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屡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惩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惩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贵重文物,情节严峻的。”据此,盗窃罪可以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秘窃取数领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屡次盗窃的行为。在本案中,甲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

37、上锁,马上车开走,前 往A市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承受隐秘窃取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2.甲对乙的行为构成罪,甲虽然开头打算实施抢夺,但在乙抓住车门不放时,甲加速行驶的行为已经属于暴力行为,因而不是转化型,而应直接认定为罪,而且属于罪的结果加重犯。刑法第263条规定了罪,该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惩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五)致人重伤、死亡的;甲暴力猎取财产的行为构成,同时暴力行为导致乙重伤,属于结果加重犯。3.甲对男生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而不构成拐卖儿童罪。外表上看甲以儿

38、童换取了商品,但这种行为并非属于出卖儿童,商店老板也没有收买儿童的意思。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拐骗儿童罪,指拐骗不满1 4周岁的未成年人,使其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刑 法 第2 4 0条指出: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但甲在将男生留在商店时并无出卖的有意,也不会造成出卖的后果,只是想骗取老板的信任从而得到高档烟酒,因而是拐骗行为。4.甲对商店老板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惩

39、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惩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真相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5.丙、丁对甲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其次 百 三 十四条、其次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惩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承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3条 第(三)项规定,刑讯

40、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2023年7月2日公布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也对此予以了规定)。在本案中,丙、丁在讯问甲的过程中,因甲拒不交待。侦查人员丙、丁对此格外生气,对甲进展殴打,造成甲轻伤。丙、丁作为司法工作人员,为了逼取口供而对犯罪嫌疑人甲使用肉刑致其轻伤,符合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刑讯逼供罪。6.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关于非法证据排解规章的规定,虽然甲翻供,但对于甲盗窃面包车、乙的巨额财物的犯罪行为仍可认定,但拐骗儿童罪、诈骗罪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因而不能成立。我 国 刑

41、事诉讼法第4 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需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逼、引诱、哄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需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供给证据的条件,除特别状况外,并且可以吸取他们帮助调查。高法刑诉解释第6 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承受刑讯逼供或者威逼、引诱、哄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高检刑诉规章第2 6 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逼、引诱、哄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

42、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上述规定,确立了我国的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排解规章。据此,丙、丁二人承受刑讯逼供的方法收集到的犯罪嫌疑人甲的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7.因拐骗儿童罪、诈骗罪不能认定,甲的特别自首也不成立。刑法第6 7条 第2款规定,被实行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如上所述,因拐骗儿童罪、诈骗罪不能认定,甲的特别自首也不成立。(2023 年)二(此 题15分)案情:丁某系某市东郊电器厂(私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厂长,2 023年因厂里资金紧缺,屡次向银行贷款未果。为此,丁某仿照银行存单上的

43、印章模式,伪造了甲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章,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人名章,伪造了户名分别为黄某和唐某在甲银行存款额均为5 0万元的存单两张。随后,丁某约请乙银行办事处(系国有金融机构)副主任朱某吃饭,并将东郊电器厂欲在乙银行办事处申请存单抵押贷款的打算告知了朱某,承诺事后必有重谢。朱某见有利可图,就让丁某其次天到办事处找信贷科科长张某办理,并同意向张某打招呼。次日,丁某来到乙银行办事处。朱某将其介绍给张某,让其多加照看。张某在审查丁某提交的贷款材料时,对甲银行的两张存单有所疑心,遂发函给甲银行查询。此时,丁某通过朱某催促张某,张某遂打 询问查询事宜。甲银行储蓄科长同意抓紧办理,但张某未等回函,就为丁某

44、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并报朱某审批。后甲银行未就查询事宜回函。朱某审批时觉察材料有问题,就把丁某找来询问。丁某见瞒不过朱某,就将假存单之事全盘托出,并哄骗朱某说有一笔大生意保证挣钱,贷款将如期归还,并当场给朱某1 0万元好处费。朱某见丁某信誓旦旦,便收受了好处费,同意批给丁某1 0 0万元贷款。丁某获得贷款后,以感谢为名送给张某5万元,张某予以收受。丁某将贷款全部投入电器厂经营,结果亏损殆尽,致使银行贷款不能归还。检察机关将本案起诉至法院。问题:简析丁某、朱某和张某涉嫌犯罪行为触犯的罪名,然后依据有关的刑法理论和法律规定确定三人分别应如何定罪惩罚。答案:1.丁某: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金融凭证罪,

45、金融凭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行贿罪。其中:(1)伪造企业印章罪和伪造金融凭证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依据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定伪造金融凭证罪;(2)伪造金融凭证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之间又存在牵连关系,依据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3)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之间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依据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综上,丁某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行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2.朱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和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3.张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和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考点:金融凭证诈骗相关犯罪解析:1.丁某:(1)丁某伪造甲银行的储蓄章和

46、行政章,依 据 刑法第280条 第2款的规定,触犯了伪造公司印章罪(司法部公布答案“伪造企业印章罪 不准确)。中国的商业银行目前符合 公司法所确认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模式。(2)丁某伪造银行存单,触犯了刑法第1 7 7条第一 款 第(-)项的规定,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司法部公布答案中的“伪造金融凭证罪”有误)O(3)丁某利用伪造的印章制作假的银行存单,伪造企业印章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之间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是牵连犯,应当从一重处理,以伪造金融票证罪一罪处理。(4)司法部答案认为,丁某利用假存单进展贷款担保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之间的法条竞合。首先,法条竞合的一般处理原则是特别

47、法优于一般法,只有在同一法律中一般条款的法定刑明显重于特别条款的法定刑,并且法律没有制止使用一般 条 款 时,才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在题目中,贷款诈骗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之间应当是想象竞合犯的关系。其次,贷款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都是目的犯,必需有非法占有(不法所有)的目的,即具有将贷款或者用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骗取的钱财占为己有或者使第三者不法全部,而没有归还的意图。在题目所给的案例中,银行工作人员朱某在审批贷款时觉察材料有问题,就把丁某找来询问。丁某见瞒不过朱某,就将假存单之事全盘托出,并哄骗朱某说有一笔大生意保证挣钱,贷款将如期归还。只是后来由于经营亏损,才导致无法还款。丁某在贷款时并

48、没有表达出自己的非法占有(不法全部)目的。认定为诈骗型犯罪明显说服力缺乏。假设依据“朱某见丁某信誓旦旦,便收受了好处费,同意批给丁某1 0 0 万元贷款”这一情节,将朱某作为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的话,那么“朱某见丁某信誓旦旦”这句话中表达的朱某对丁某还款诚意的信任就无法理解了。很明显朱某是期望丁某按期还款的。所以丁某的金融凭证诈骗罪不应当成立。朱某也不应当是此罪的共犯。(5)丁某为谋取不正值利益给朱某1 0 万元好处费,给张某5 万元好处费,依 据 刑法第 389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综上,对丁某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和行贿罪实行数罪并罚。2、朱某:(1)收受丁某钱财为丁某谋取不正值利益,构 成

49、 刑法第3 5 8 条规定的受贿罪。(2)明知丁某的贷款条件不符,而违法发放并造成重大损失的,符 合 刑法第 186条所规定的违法发放贷款罪。综上,对朱某应当以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实行数罪并罚。3、张某:(1)张某为了某牟取利益后,收受了自己职务行为的不正值酬劳,符 合 刑法第 385条的受贿罪。(2)张某觉察作为贷款抵押的存折有异,未等甲银行的调查回函就为丁某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并报朱某审批。张某由于严峻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严峻损失,符 合 刑法第 168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有观点认为对张某应定违法发放贷款罪?但是目前将违法发放贷款罪看作是有意犯罪为宜,假设认为此

50、罪是过失犯罪(尤其是针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后果),那么就会面临有意实施本罪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题目中张某只是觉察存折可疑,并且也打 询问甲银行,但是 甲银行未就查询事宜回函”,对于违反规定发放贷款并没有有意,所以不应当依据违法发放贷款罪处理。综上,对张某应以受贿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实行并罚。评论:假设答案不存在那么大的争议,作为案例题题目本身难度适中。(2023 年)六1 (此题25分)案情:甲男与乙男于2023年 7 月 2 8 日共谋入室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丙的财物。7 月3 0 日晚,乙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校园内。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居住的房间后,觉察房间内除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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