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保荐代表人考试《投资银行业务》在线模拟题库.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保荐代表人考试《投资银行业务》在线模拟题库.pdf(79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2023年 保 荐 代 表 人 考 试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在 线 模 拟 题 库 1.企 业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保 荐 工 作 中,工 作 底 稿 必 须 包 括 的 内 容 是()。A.保 荐 机 构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对 项 目 进 行 立 项、内 核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外 部 管 理 工 作 所 形 成 的 文 件 资 料 B.保 荐 机 构 在 保 荐 过 程 中 获 取 和 形 成 的 文 件 资 料 C.保 荐 机 构、为 证 券 发 行 上 市 制 作、出 具 有 关 文 件 的 律 师 事 务 所、资 产 评 估 机 构 等 证 券 服 务
2、机 构 及 其 签 字 人 员,对 发 行 人 与 发 行 上 市 相 关 的 一 般 事 项 出 具 的 备 忘 录 及 专 项 意 见 D.发 行 申 请 文 件、反 馈 意 见 的 回 复、询 价 与 配 售 文 件 以 及 上 市 申 请 和 登 记 的 文 件 E.在 持 续 督 导 结 束 后 获 取 的 文 件 资 料、出 具 的 的 保 荐 意 见 书 及 保 荐 总 结 报 告 等 相 关 文 件【答 案】:D【解 析】:证 券 发 行 上 市 保 荐 业 务 工 作 底 稿 指 引(证 监 会 公 告(2009)5 号)第 6 条 规 定,工 作 底 稿 至 少 应 当 包
3、 括 以 下 内 容:保 荐 机 构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对 项 目 进 行 立 项、内 核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内 部 管 理 工 作 所 形 成 的 文 件 资 料;保 荐 机 构 在 尽 职 调 查 过 程 中 获 取 和 形 成 的 文 件 资 料;保 荐 机 构 对 发 行 人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辅 导 所 形 成 的 文 件 资 料;保 荐 机 构 在 协 调 发 行 人 和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时,以 定 期 会 议、专 题 会 议 以 及 重 大 事 项 临 时 会 议 的 形 式,为 发 行 人 分 析 和 解 决 证 券 发 行 上 市 过 程 中 的 主
4、 要 问 题 形 成 的 会 议 资 料、会 议 纪 要;保 荐 机 构、为 证 券 发 行 上 市 制 作、出 具 有 关 文 件 的 律 师 事 务 所、会 计 师 事 务 所、资 产 评 估 机 构 等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及 其 签 字 人 员,对 发 行 人 与 发 行 上 市 相 关 的 重 大 或 专 题 事 项 出 具 的 备 忘 录 及 专 项 意 见 等;保 荐 机 构 根 据 实 际 情 况,对 发 行 人 及 其 子 公 司、发 行 人 的 控 股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子 公 司 等 的 董 事、监 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以 及 其 他 人
5、 员 进 行 访 谈 的 访 谈 记 录;保 荐 机 构 根 据 实 际 情 况,对 发 行 人 的 客 户、供 应 商、开 户 银 行,工 商、税 务、土 地、环 保、海 关 等 部 门、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或 行 业 协 会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机 构 或 部 门 的 相 关 人 员 等 进 行 访 谈 的 访 谈 记 录;发 行 申 请 文 件、反 馈 意 见 的 回 复、询 价 与 配 售 文 件 以 及 上 市 申 请 和 登 记 的 文 件;在 持 续 督 导 过 程 中 获 取 的 文 件 资 料、出 具 的 保 荐 意 见 书 及 保 荐 总 结 报 告 等 相 关 文
6、 件;保 荐 代 表 人 为 其 保 荐 项 目 建 立 的 尽 职 调 查 工 作 日 志;其 他 对 保 荐 机 构 及 其 保 荐 代 表 人 履 行 保 荐 职 责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文 件 资 料 及 信 2,关 于 要 约 收 购,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2013年 6 月 真 题 A.要 约 收 购 期 限 届 满 前 3 个 交 易 日 内,预 受 股 东 不 得 撤 回 其 对 要 约 的 接 受 B.收 购 人 作 出 要 约 收 购 提 示 性 公 告 后,于 2012年 1 月 发 布 取 消 收 购 的 公 告,收 购 人 2012年 1 2月 可
7、以 收 购 同 一 公 司 C.部 分 要 约 是 向 部 分 股 东 发 出 的 收 购 其 部 分 股 份 的 要 约 D.自 愿 全 面 要 约 收 购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30%【答 案】:A【解 析】:A 项,根 据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管 理 办 法(2014年 修 订)第 4 2 条 第 2款 规 定,预 受 是 指 被 收 购 公 司 股 东 同 意 接 受 要 约 的 初 步 意 思 表 示,在 要 约 收 购 期 限 内 不 可 撤 回 之 前 不 构 成 承 诺。在 要 约 收 购 期 限 届 满 前 3个 交 易 日 内,预 受 股
8、东 不 得 撤 回 其 对 要 约 的 接 受。在 要 约 收 购 期 限 内,收 购 人 应 当 每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公 告 已 预 受 收 购 要 约 的 股 份 数 量。B项,第 3 1条 第 2款 规 定,收 购 人 作 出 要 约 收 购 提 示 性 公 告 后,在 公 告 要 约 收 购 报 告 书 之 前,拟 自 行 取 消 收 购 计 划 的,应 当 公 告 原 因;自 公 告 之 日 起 1 2个 月 内,该 收 购 人 不 得 再 次 对 同 一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收 购。C 项,第 2 3条 规 定,投 资 者 自 愿 选 择 以 要 约 方
9、 式 收 购 上 市 公 司股 份 的,可 以 向 被 收 购 公 司 所 有 股 东 发 出 收 购 其 所 持 有 的 全 部 股 份 的 要 约(简 称 全 面 要 约),也 可 以 向 被 收 购 公 司 所 有 股 东 发 出 收 购 其 所 持 有 的 部 分 股 份 的 要 约(简 称 部 分 要 约)。D项,第 2 5条 规 定,收 购 人 依 照 本 办 法 第 2 3条、第 2 4条、第 4 7条、第 5 6条 的 规 定,以 要 约 方 式 收 购 一 个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的,其 预 定 收 购 的 股 份 比 例 均 不 得 低 于 该 上 市 公 司 已 发
10、行 股 份 的 5%。3.保 荐 机 构 和 保 荐 代 表 人 在 履 行 保 荐 职 责 过 程 中,上 市 公 司 出 现 下 列()情 形 的,应 及 时 通 知 保 荐 机 构。I.实 际 控 制 人 为 他 人 提 供 担 保 II.为 关 联 人 提 供 担 保 III.变 更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IV.发 生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V.公 布 年 度 报 告 A.I、II.IIIB.n、in、ivc.I、n、m、wD.n、in、w、vE.i、n、m、M v【答 案】:D【解 析】:证 券 发 行 上 市 保 荐 业 务 管 理 办 法(2 0 1 7年 修 订)第
11、 5 1条 规 定,发 行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应 当 及 时 通 知 或 者 咨 询 保 荐 机 构,并 将 相 关 文 件 送 交 保 荐 机 构:变 更 募 集 资 金 及 投 资 项 目 等 承 诺 事 项;发 生 关 联 交 易、为 他 人 提 供 担 保 等 事 项;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或 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证 券 交 易 所 报 告 有 关 事 项;发 生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或 者 其 他 重 大 事 项;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或 者 保 荐 协 议 约 定 的 其 他 事 项。【拓 展】根 据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12、 公 司 保 荐 工 作 指 引(2 0 1 4修 订)第 9 条 第 5 项 规 定,公 司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应 当 及 时 通 知 保 荐 机 构 并 按 约 定 方 式 及 时 提 交 相 关 文 件:变 更 募 集 资 金 及 投 资 项 目 等 承 诺 事 项;发 生 关 联 交 易、为 他 人 提 供 担 保 等 事 项;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或 者 应 向 中 国 证 监 会、本 所 报 告 的 有 关 事 项;公 司 或 者 其 董 事、监 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控 股 股 东、实 际 控 制 人 等 发 生 违 法 违 规 行 为;证 券 法
13、第 6 7条、7 5条 规 定 的 重 大 事 件 或 者 其 他 对 公 司 规 范 运 作、持 续 经 营、履 行 承 诺 和 义 务 具 有 影 响 的 重 大 事 项;中 国 证 监 会、本 所 规 定 或 者 保 荐 协 议 约 定 的 其 他 事 项。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持 续 督 导 工 作 指 引(上 证 公 字(2009)75号)第 9 条 规 定,协 议 应 约 定 上 市 公 司 或 相 关 当 事 人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应 及 时 通 知 保 荐 人 或 财 务 顾 问,并 约 定 通 知 的 具 体 方 式:上 市 公 司 变
14、 更 募 集 资 金 及 投 资 项 目 等 承 诺 事 项;上 市 公 司 有 义 务 披 露 信 息 或 应 向 中 国 证 监 会、本 所 报 告 的 有 关 事 项;上 市 公 司 或 相 关 当 事 人 未 能 履 行 承 诺;上 市 公 司 或 其 董 事、监 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控 股 股 东、实 际 控 制 人 等 发 生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和 被 本 所 予 以 纪 律 处 分、出 具 监 管 关 注 函 等;证 券 法 第 67条、75条 规 定 的 重 大 事 件 或 其 他 对 上 市 公 司 规 范 运 作、持 续 经 营、履 行 承 诺 和 义 务 具
15、 有 影 响 的 重 大 事 项;中 国 证 监 会、本 所 规 定 或 协 议 约 定 的 其 他 事 项。4.下 列 因 素 会 对 国 债 销 售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的 有()。I.流 通 市 场 中 可 比 国 债 的 收 益 率 水 平 II.承 销 商 承 销 国 债 的 中 标 成 本 III.国 债 承 销 的 手 续 费 收 入 IV.承 销 商 所 期 望 的 资 金 回 收 速 度 A.I、IIB.I、II、IIIC.I、IIL IVD.II、HI、IVE.i、n、in、iv【答 案】:E【解 析】:影 响 国 债 销 售 价 格 的 因 素 有:市 场 利 率。市
16、 场 利 率 的 高 低 及 其 变 化 对 国 债 销 售 价 格 起 着 显 著 的 导 向 作 用。市 场 利 率 趋 于 上 升,就 限 制 了 承 销 商 确 定 销 售 价 格 的 空 间;市 场 利 率 趋 于 下 降,就 为 承 销 商 确 定 销 售 价 格 拓 宽 了 空 间。承 销 商 承 销 国 债 的 中 标 成 本。国 债 销 售 的 价 格 一 般 不 应 低 于 承 销 商 与 发 行 人 的 结 算 价 格;反 之,就 有 可 能 发 生 亏 损。所 以,通 过 投 标 获 得 较 低 成 本 的 国 债,有 利 于 分 销 工 作 的 顺 利 开 展。流 通
17、 市 场 中 可 比 国 债 的 收 益 率 水 平。如 果 国 债 承 销 价 格 定 价 过 高,即 收 益 率 过 低,投 资 者 就 会 倾 向 于 在 二 级 市 场 上 购 买 已 流 通 的 国 债,而 不 是 直 接 购 买 新 发 行 的 国 债,从 而 阻 碍 国 债 分 销 工 作 顺 利 进 行。国 债 承 销 的 手 续 费 收 入。在 国 债 承 销 中,承 销 商 可 获 得 其 承 销 金 额 一 定 比 例 的 手 续 费 收 入。对 于 不 同 品 种 的 国 债,该 比 例 可 能 不 一 样,一 般 为 千 分 之 几。由 于 该 项 手 续 费 收 入
18、 的 存 在,为 了 促 进 分 销 活 动,承 销 商 有 可 能 压 低 销 售 价 格。承 销 商 所 期 望 的 资 金 回 收 速 度。降 低 销 售 价 格,承 销 商 的 分 销 过 程会 缩 短,资 金 的 回 收 速 度 会 加 快,承 销 商 可 以 通 过 获 取 这 部 分 资 金 占 用 其 中 的 利 息 收 入 来 降 低 总 成 本,提 高 收 益。其 他 国 债 分 销 过 程 中 的 成 本。5.根 据 科 创 板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特 别 规 定,下 列 关 于 科 创 板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及 发 行 股 份
19、购 买 资 产 的 说 法,错 误 的 是()oA.实 施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的 科 创 公 司 为 创 新 试 点 红 筹 企 业 的,在 计 息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认 定 标 准 等 监 管 招 标 时,应 当 采 用 根 据 中 国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策 划 的 财 务 数 据 B.中 国 证 监 会 收 到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报 送 的 审 核 意 见 等 相 关 文 件 后,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对 科 创 公 司 注 册 申 请 作 出 同 意 或 者 不 予 注 册 的 决 定 C.实 施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的 科 创 公 司,营 业 收
20、入 指 标 执 行 下 列 标 准:购 买、出 售 的 资 产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所 产 生 的 营 业 收 入 占 科 创 公 司 同 期 经 审 计 的 合 并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达 到 50%以 上,且 超 过 5 0 0 0万 元 人 民 币 D.科 创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的 价 格 不 得 低 于 市 场 参 考 价 的 80%E.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应 当 制 定 符 合 科 创 公 司 特 点 的 并 购 重 组 具 体 实 施 标 准 和 规 则,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答 案】:B【解 析】:A 项,科
21、 创 板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特 别 规 定(证 监 会 公 告 201919号)第 7 条 第 1 款 规 定,实 施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或 者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的 科 创 公 司 为 创 新 试 点 红 筹 企 业,或 者 科 创 公 司 拟 购 买 资 产 涉 及 创 新 试 点 红 筹 企 业 的,在 计 算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认 定 标 准 等 监 管 指 标 时,应 当 采 用 根 据 中 国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编 制 或 调 整 的 财 务 数 据。B 项,第 3 条 第 3 款 规 定,中 国 证 监 会 收 到 上 海 证
22、 券 交 易 所 报 送 的 审 核 意 见 等 相 关 文 件 后,在 5 个 交 易 日 内 对 科 创 公 司 注 册 申 请 作 出 同 意 或 者 不 予 注 册 的 决 定。C 项,第 4 条 规 定,科 创 公 司 实 施 重 大 资 产 重 组,按 照 重 组 办 法 第 1 2条 予 以 认 定,但 其 中 营 业 收 入 指 标 执 行 下 列 标 准:购 买、出 售 的 资 产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所 产 生 的 营 业 收 入 占 科 创 公 司 同 期 经 审 计 的 合 并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达 到 50%以 上,且
23、 超 过 5000万 元 人 民 币。D 项,第 6 条 规 定,科 创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的 价 格 不 得 低 于 市 场 参 考 价 的 80%o市 场 参 考 价 为 本 次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的 董 事 会 决 议 公 告 日 前 20个 交 易 日、6 0个 交 易 日 或 者 1 2 0个 交 易 日 的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均 价 之 一。E 项,第 8 条 规 定,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应 当 制 定 符 合 科 创 公 司 特 点 的 并 购 重 组 具 体 实 施 标 准 和 规 则,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6.下 列 关 于 首 次
24、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审 核 过 程 中 有 关 事 项 的 说 法,错 误 的 是()。A.首 发 公 开 发 行 的 申 请 文 件 中 记 载 的 财 务 资 料 已 过 有 效 期 且 逾 期 3个 月 未 更 新 的,终 止 审 查 B.发 行 人 主 动 申 请 中 止 审 查 的,中 止 审 查 事 项 消 失 后,发 行 人 及 中 介 机 构 应 当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恢 复 审 查 申 请 C.发 行 人 及 保 荐 机 构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第 一 次 书 面 反 馈 意 见 发 出 之 日 起 1 个 月 内 提 交 书 面 回 复
25、意 见,确 有 困 难 的,可 以 申 请 延 期,延 期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2 个 月 D.发 行 人 及 保 荐 机 构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告 知 函 发 出 之 日 起 1 个 月 内 提 交 书 面 回 复 意 见【答 案】:D【解 析】:根 据 发 行 监 管 问 答 一 一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申 请 审 核 过 程 中 有 关 中 止 审 查 等 事 项 的 要 求(中 国 证 监 会 发 行 监 管 部 2017年 1 2月 7 日)具 体 分 析 如 下:A 项,首 发 公 开 发 行 的 申 请 文 件 中 记 载 的 财 务 资 料 已 过
26、 有 效 期 且 逾 期 3 个 月 未 更 新 的,终 止 审 查。B项,发 行 人 中 止 审 查 事 项 消 失 后,发 行 人 及 中 介 机 构 应 当 在 5 个 工作 日 内 提 交 恢 复 审 查 申 请。C D 两 项,发 行 人 及 保 荐 机 构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第 一 次 书 面 反 馈 意 见 发 出 之 日 起 1个 月 内 提 交 书 面 回 复 意 见,确 有 困 难 的,可 以 申 请 延 期,延 期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2 个 月。3 个 月 内 未 提 交 书 面 回 复 意 见 且 未 说 明 理 由 或 理 由 不 充 分 的,发
27、行 监 管 部 门 将 视 情 节 轻 重 对 发 行 人 及 保 荐 机 构 依 法 采 取 相 应 的 措 施。发 行 人 及 保 荐 机 构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第 二 次 书 面 反 馈 意 见、告 知 函 发 出 之 日 起 3 0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书 面 回 复 意 见,3 0个 工 作 日 内 未 提 交 的,发 行 监 管 部 门 将 视 情 节 轻 重 对 发 行 人 及 保 荐 机 构 依 法 采 取 相 应 的 措 施。7.下 列 关 于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与 定 价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有()。I,主 承 销 商 关 联 方 在 定 价
28、公 允、程 序 合 规 并 进 行 相 关 披 露 的 前 提 下 可 参 与 公 司 债 券 承 销 I I.承 销 机 构 自 身 参 与 公 司 债 券 认 购 的,必 须 在 发 行 业 务 和 投 资 交 易 业 务 之 间 设 立 防 火 墙 III.公 司 债 券 公 开 发 行 的 价 格 或 利 率 以 询 价 或 公 开 招 标 等 市 场 化 方 式 确 定,非 公 开 发 行 的 定 价 发 行 方 式 由 承 销 机 构 和 发 行 人 协 商 确 定 IV.承 销 机 构 不 得 自 行 或 与 发 行 人 及 与 本 次 发 行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共 同 以
29、 任 何 方 式 向 投 资 者 发 放 或 变 相 发 放 礼 品、礼 金、礼 券 等 A.IIL IVB.I I、Wc.I.IllD.IVE.i、n、m、w【答 案】:A【解 析】:I 项,公 司 债 券 发 行 与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第 3 3条 规 定,发 行 公 司 债 券 应 当 由 具 有 证 券 承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证 券 公 司 承 销。取 得 证 券 承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证 券 公 司、中 国 证 券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机 构 非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可 以 自 行 销 售。II项,
30、公 司 债 券 发 行 与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第 1 8条 规 定,承 销 机 构 应 当 对 承 销 和 投 资 交 易 等 业 务 之 间 进 行 有 效 隔 离,在 办 公 场 所、业 务 人 员、业 务 流 程、文 件 流 转 等 方 面 设 立 防 火 墙。in项,公 司 债 券 发 行 与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第 2 1条 第 1 款 规 定,公 司 债 券 公 开 发 行 的 价 格 或 利 率 以 询 价 或 公 开 招 标 等 市 场 化 方 式 确 定。第 2 6 条 规 定,非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的 定 价 发 行 方 式,由 承 销 机 构 和
31、发 行 人 协 商 确 定。w 项,关 于 发 布 公 司 债 券 承 销 业 务 自 律 规 则 的 通 知(中 证 协 发(2015)1 9 9号)第 1 5条 规 定,承 销 机 构 不 得 自 行 或 与 发 行 人 及 与本 次 发 行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共 同 以 任 何 方 式 向 投 资 者 发 放 或 变 相 发 放 礼 品、礼 金、礼 券 等,也 不 得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礼 品、礼 金、礼 券 等。不 得 通 过 其 他 利 益 安 排 诱 导 投 资 者,不 得 向 投 资 者 做 出 任 何 不 当 承 诺。8.下 列 有 关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32、融 资 工 具 簿 记 建 档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A.簿 记 管 理 人 应 加 强 簿 记 文 档 管 理,认 真 核 对,完 整 保 存 申 购 定 单、集 体 决 策 记 录 等 簿 记 相 关 资 料,保 存 期 至 当 期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本 息 兑 付 结 束 后 的 五 年 止 B.簿 记 管 理 人 应 针 对 簿 记 建 档 发 行 建 立 集 体 决 策 制 度,对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发 行 利 率(价 格)、配 售 及 分 销 安 排 等 簿 记 建 档 发 行 重 要 事 项 进 行 决 策,参 与 集 体 决 策 的 总 人 数 不 得 少
33、 于 两 名 C.发 行 人 选 择 多 家 机 构 作 为 簿 记 管 理 人 的,可 以 在 各 自 场 所 分 别 进 行 簿 记 D.簿 记 管 理 人 应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督 制 度,由 证 券 承 销 部 对 簿 记 建 档 过 程 进 行 全 程 监 督 E.发 行 人 及 簿 记 管 理 人 应 不 迟 于 发 行 首 日 向 市 场 公 开 披 露 薄 记 建 档 发 行 结 果,同 时 向 中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商 协 会 报 告【答 案】:A【解 析】:根 据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簿 记 建 档 发 行 规 范 指 引
34、(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商 协 会 公 告 201314号)具 体 分 析 如 下:A 项,第 2 4条 第 1 款 规 定,簿 记 管 理 人 应 加 强 簿 记 文 档 管 理,认 真 核 对、完 整 保 存 申 购 定 单、集 体 决 策 记 录 等 簿 记 相 关 资 料,保 存 期 至 当 期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本 息 兑 付 结 束 后 的 5 年 止。B 项,第 1 7条 规 定,簿 记 管 理 人 应 针 对 簿 记 建 档 发 行 建 立 集 体 决 策 制 度,坚 持 公 开 透 明、相 互 制 衡 的 原 则,对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发 行 利 率(价 格
35、)、配 售 及 分 销 安 排 等 簿 记 建 档 发 行 重 要 事 项 进 行 决 策。参 与 集 体 决 策 的 总 人 数 不 得 少 于 3 名,内 部 监 督 部 门 应 参 与 决 策 过 程,并 对 决 策 结 果 予 以 书 面 确 认。C 项,第 7 条 规 定,簿 记 管 理 人 是 受 发 行 人 委 托,负 责 簿 记 建 档 具 体 运 作 的 主 承 销 商。发 行 人 选 择 多 家 机 构 作 为 簿 记 管 理 人 的,应 指 定 其 中 一 家 机 构 牵 头 负 责 簿 记 建 档 工 作,并 在 唯 一 指 定 场 所 进 行 簿 记。D 项,第 1
36、6条 规 定,簿 记 管 理 人 应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督 制 度,由 独 立 于 发 行 部 门 之 外 的 合 规 或 内 控 部 门 对 簿 记 建 档 过 程 进 行 全 程 监 督,对 所 有 相 关 文 件、资 料 进 行 必 要 的 查 阅,并 对 簿 记 建 档 程 序 的 真 实 性、合 法 性 及 合 规 性 出 具 书 面 意 见。E 项,第 3 9 条 规 定,发 行 人 及 簿 记 管 理 人 应 不 迟 于 上 市 首 日 向 市 场 公 开 披 露 簿 记 建 档 发 行 结 果(见 附 件),同 时 向 协 会 报 告。9.全 国 股 转 系 统
37、某 挂 牌 公 司 拟 向 投 资 者 定 向 发 行 股 票,且 发 行 后 股 东 人 数 累 计 不 超 过 2 0 0人,下 列 文 件 中,不 属 于 要 求 披 露 的 文 件 是()。A.主 办 券 商 关 于 股 票 发 行 合 法 合 规 性 意 见 B,股 票 发 行 法 律 意 见 书 C.本 次 股 票 发 行 的 验 资 报 告 D.股 票 发 行 情 况 报 告 书【答 案】:C【解 析】: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股 票 发 行 业 务 指 引 第 1 号 一 一 信 息 披 露 文 件、备 案 文 件 的 内 容 与 格 式(股 转 系 统
38、 公 告(2018)1220号)第 二 条 规 定,向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以 下 简 称 全 国 股 转 公 司)履 行 股 票 发 行 备 案 程 序 的 挂 牌 公 司,应 按 照 本 指 引 要 求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并 报 送 备 案 文 件。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股 票 发 行 相 关 文 件 目 录 具 体 如 下:第 一 部 分 备 案 前 披 露 的 文 件 1-1股 票 发 行 方 案 1-2公 司 关 于 股 票 发 行 的 董 事 会 决 议 1-3公 司 关 于 股 票 发 行 的 股
39、 东 大 会 决 议(如 有)1-4公 司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按 照 关 于 挂 牌 公 司 股 票 发 行 有 关 事 项 的 规 定 第 六 条 发 行 的 情 形)1-5股 票 发 行 认 购 公 告 1-6股 票 发 行 认 购 结 果 公 告 1-7主 办 券 商 关 于 股 票 发 行 合 法 合 规 性 意 见 1-8股 票 发 行 法 律 意 见 书 1-9具 有 证 券、期 货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出 具 的 资 产 审 计 或 评 估 报 告(如 有)1-1 0收 购 类 文 件(如 有)第 二 部
40、分 备 案 文 件 第 一 节 要 求 披 露 的 文 件 股 票 发 行 情 况 报 告 书 第 二 节 不 要 求 披 露 的 文 件 2-1募 集 资 金 三 方 监 管 协 议 2-2股 票 发 行 备 案 报 告 2-3挂 牌 公 司 全 体 董 事 对 备 案 文 件 真 实 性、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的 承 诺 书 2-4本 次 股 票 发 行 的 验 资 报 告 2-5 X X 股 份(有 限)公 司 及 相 关 股 东 关 于 提 请 协 助 出 具 限 售 股 份 登 记 函 的 申 请 书(如 有)2-6 X X 证 券 公 司 关 于 X X股 份(有 限)公 司
41、 自 愿 限 售 股 份 申 请 限 售 登 记 的 审 查 意 见(如 有)2-7签 字 注 册 会 计 师、律 师 或 者 资 产 评 估 师 的 执 业 证 书 复 印 件 及 其 所 在 机 构 的 执 业 证 书 复 印 件 2-8 国 资、外 资 等 相 关 主 管 机 关 核 准、登 记、备 案 相 关 文 件(如 有)2-9资 产 权 属 证 明 文 件(如 有)2-1 0资 产 生 产 经 营 所 需 行 业 资 质 的 资 质 证 明 或 批 准 文 件(如 有)2-1 1挂 牌 公 司 及 中 介 机 构 联 系 方 式 2-1 2要 求 报 送 的 其 他 文 件 1
42、0.关 于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时 参 与 网 下 配 售 的 投 资 者 的 表 述 正 确 的 是()。2015年 9 月 真 题 I,参 与 首 发 股 票 询 价 和 网 下 申 购 业 务 的 投 资 者 应 在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备 案 I I.参 与 首 发 股 票 询 价 和 网 下 申 购 业 务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应 具 备 2 年(含)以 上 的 A股 投 资 经 验 III.除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公 司 应 在 基 金 业 协 会 备 案 外,证 券 公 司、信 托 公 司、保 险 公 司 以 及 合 格 境 外 投 资 者 可 自 行
43、 在 证 券 业 协 会 备 案 IV.符 合 条 件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自 行 在 证 券 业 协 会 备 案 V.网 下 投 资 者 参 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同 下 申 购 业 务,在 初 步 询 价 开 始 日 前 2 个 交 易 日 前 2 0个 交 易 日(含 基 准 日)所 持 有 上 海 市 场 非 限 售 A股 股 份 市 值 的 日 均 市 值 应 为 1000万 元(含)以 上 A.I、I I、VB.I、IIL VC.I、VD.IV、V【答 案】:c【解 析】:II项,根 据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投 资 者 管 理 细 则(20
44、18年 修 订)第 4 条 规 定,个 人 投 资 者 应 具 备 5 年(含)以 上 的 A 股 投 资 经 验。III项,第 5 条 规 定,证 券 公 司、基 金 公 司、信 托 公 司、财 务 公 司、保 险 公 司 以 及 合 格 境 外 投 资 者 等 6 类 机 构 投 资 者 可 自 行 在 协 会 注 册。W项,根 据 第 6 条 规 定,除 本 细 则 第 5 条 所 述 6 类 机 构 投 资 者 外,其 他 机 构 投 资 者 或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由 具 有 证 券 承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证 券 公 司 向 协 会 推 荐 注 册。11.根 据 上 市 公
45、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管 理 办 法 和 关 于 关 购 重 组“小 额 快 速”审 核 适 用 情 形 的 相 关 问 题 与 解 答,不 考 虑 其 他 因 素,以 下 说 法 正 确 的 是()。A.甲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未 构 成 重 大 资 产 重 组,无 需 经 证 监 会 审 核 B.乙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构 成 重 大 资 产 重 组,且 最 近 12个 月 内 累 计 交 易 金 额 不 超 过 5 亿 元,可 适 用“小 额 快 速”审 核 C.丁 上 市 公 司 按 照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发 行 证
46、 券 文 件 披 露 的 用 途,使 用 募 集 资 金 购 买 资 产,达 到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标 准,应 当 编 制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报 告 书 D.丙 上 市 公 司 全 部 以 自 有 资 金 购 买 资 产,构 成 重 大 资 产 重 组,无 需 经证 监 会 审 核【答 案】:D【解 析】:A 项,上 市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无 论 是 否 构 成 重 大 资 产 重 组,均 需 经 证 监 会 审 核。B 项,根 据 关 于 并 购 重 组“小 额 快 速”审 核 适 用 情 形 的 相 关 问 题 与 解 答,上 市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47、购 买 资 产,不 构 成 重 大 资 产 重 组,且 满 足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即 可 适 用“小 额 快 速”审 核,证 监 会 受 理 后 直 接 交 并 购 重 组 委 审 议:最 近 1 2个 月 内 累 计 交 易 金 额 不 超 过 5 亿 元;最 近 1 2个 月 内 累 计 发 行 的 股 份 不 超 过 本 次 交 易 前 上 市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5%且 最 近 1 2个 月 内 累 计 交 易 金 额 不 超 过 1 0亿 元。C 项,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管 理 办 法(202 0年 修 订)第 2 条 规 定,上 市 公 司 按 照
48、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的 发 行 证 券 文 件 披 露 的 募 集 资 金 用 途,使 用 募 集 资 金 购 买 资 产、对 外 投 资 的 行 为,不 适 用 本 办 法。因 此 无 需 编 制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报 告 书。12.某 公 司 2 0 1 4年 1 2月 1 日 安 装 完 毕 一 台 生 产 设 备,入 账 价 值 200万 元,该 设 备 预 计 使 用 年 限 为 1 0年,预 计 净 残 值 为 1 2万 元,采 用 年 限 平 均 法 计 提 折 旧,2 0 1 5年 1 2月 底 因
49、 为 出 现 减 值 迹 象,甲 公 司 对 该设 备 进 行 减 值 测 试,预 计 该 设 备 的 公 允 价 值 为 110万 元,处 置 费 用 为 2 6 万 元,如 果 继 续 使 用,预 计 未 来 使 用 及 处 置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为 82万 元。假 定 原 预 计 使 用 寿 命、净 残 值 以 及 选 用 的 折 旧 办 法 不 变。以 下 说 法 正 确 的 是()。I.2015年 该 设 备 计 提 折 旧 金 额 为 18.8万 元 II.2015年 年 末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85.2万 元 III.2015年 末 该 设 备 可 收 回
50、金 额 为 82万 元 IV.2016年 该 设 备 应 计 提 折 旧 金 额 8 万 元 V.2015年 末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97.2万 元 A.I、IIB.I、WC.IIL VD.II、HI、IVE.I、IV、V【答 案】:E【解 析】:2015年 12月 3 1日 固 定 资 产 账 面 净 值=200(200:12)::10=181.2(万 元),则 2 0 1 5年 该 固 定 资 产 计 提 折 旧 金 额 为=2 0 0 181.2=18.8(万 元)。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处 置 费 用 后 的 净 额=110 26=84(万 元),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