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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厂房租赁合约厂房位置: 出租人:承租人:租赁期限:年 月 日至年 月日签订日期:年 月日签订地点:合约甲方单位(出租方):地址:法定代表:电话:传真:合约乙方单位(承租方):地址:法定代表;电话:传真:鉴于:1 .合约甲方单位为坐落在*处的工业厂房的合法所有权人,有权全部或部分出租该工业厂 房;2 .合约甲方单位同意向合约乙方单位出租而合约乙方单位同意承租本合约所约定的该工业 厂房;3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约法、城市房地产管控法和天津市房屋租赁管控 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合约双方本着公平、公开、平等互利、自愿等原则,就租 赁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厂房租赁合约(下称“本合约”)
2、。第一条定义1 .本合约中使用的下列术语,除非另有所指,具有以下含义:1) 一方:指合约甲方单位或合约乙方单位。2)双方:指合约甲方单位和合约乙方单位的统称。第十五条赔偿限制1.除本合约另有约定外,对于由任何原因导致的间接的、偶然的、特殊的或后果性的损失、 损害、无法使用、收益的损失、利润的损失、商誉损失、无法磋商或机会损失,预期收益的 损失,数据的任何损失或破坏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无论该等损失和损害是否由于违约、疏忽 或任何其他侵权行为或与此相关的任何法律权利造成,也不论该方是否意识到、或在适用法 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应合理的意识到可能造成此等损失。第十六条租赁登记及税费承担1 .与本合约有关的
3、登记费、印花税、房屋出租管控费、房产税等税费将按有关政府机构部 门或科室的规定各自负担。如果法律没有规定且双方无约定的,基于平等互利原则,由双方 平均分担。任何一方相关要求公证合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该相关要求方承担。2 .双方同意因该租赁物业享有税收优惠而产生的税收返还归合约甲方单位所有。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及法律适用1 .凡与本协议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 达成协议时,可提交给该物业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等 费用)除上述法院判决另有规定外,皆由败诉方承担。2 .在进行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给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约仍应
4、继续履行,各方发生的争 议不影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履行。3 .本合约的执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第十八条通知送达1. 一方当事人可采用直接、邮寄、公司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合法方法方式通知对方当 事人。2. 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公司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公司地址、送达公司地址 变更未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的,通知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日。3. 一方发送的任何通知、相关要求或其它通讯在以下列方法方式以下述较早发生者为准提 供后,视为已由另一方有效收悉:凡使用专人递送方法方式提供者,实际收取或拒收之时; 凡使用证明邮件或挂号信方法方式提供者,发送邮件
5、之日后七(7)天;凡使用公司传真方 法方式提供者,文件传输之时,但必须另以证明邮件或挂号信方法方式提供公司传真件的确 认文本。第十九条保密1 .任何一方在依据本协议履行相应的义务时,可能会获得对方及其关联实体的机密或专有 信息(“保密信息”)。三方均确认保密信息的专有性、敏感性以及保持信心的秘密性的重要 性。上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本协议本身及其条款和有关内容;(2)在协议履行过程中 -除非根据法律或司法程序相关要求披露外,在没有对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向任何 其他方以任何形式透露上述信息。2 .各方均承诺,在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任何一方的责任公司有关员工、服务有关员 工、代理人和承
6、包商对文件和交易信息的接触仅限于为了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必要职能而必须 得知该等信息的有关员工,并且该等信息的披露仅限于履行本协议约定事项之目的。任何一 方均承诺促使其所有责任公司有关员工、服务有关员工、代理人和承包商遵守上述保密条款, 防止秘密信息的披露。任何一方将许可对方审查保密程序。3 .如果一方受法院指令、传票或其他法律、管控机构或类似司法程序的相关要求而披露任 何信息,则该接受通知或指令方均应在收到上述通知或指令后立即通知对方,以便对方申请 相应的保护。4 .本条约定在本合约无论何种原因终止后应仍然有效。第二十条其他1 .任何一方将独立承担违约责任,一方未按合约约定履行约定及法定义务,将
7、不作为另一 方迟延或拒绝履行义务的理由。2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规定无效或不能履行,本协议其余的有关内容不应受此影响, 而且本协议其余各项条款与规定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应继续有效并予以执行。3 .本合约的附件作为与本合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效力。4 .本合约未尽事宜,各方协商同意后,以书面形式修订或补充;本合约没有约定且双方又 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依照合约法的有关规定处理。5 .本合约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效力。6.本合约由双方盖章或签字或盖章或签字或盖章或盖章或签字或盖章及授权代表签字或盖 章或盖章或签字或盖章后合约生效。合约甲方单位:合约乙方单位:代表人:
8、代表人: 年 月曰年 月曰3)本合约:指本合约及其附件的统称。4)租赁物业:指范围内全部建筑物及附属配套设施,包括专用区域和地面停车场,具体位 置和范围见附件2所示的(红)色部分。5)租赁建筑物面积:指附件2所示的(蓝)色部分。详见本合约约定。6)专用区域:指合约甲方单位按本合约第 条规定提供给合约乙方单位每日二十四小时专用 的区域,其位置如附件2所示(红)色部分。7)公共区域:指该用地内租赁物业以外的停车场、绿地、市政通道等区域。8)停车场:指本合约第条规定的该用地内由合约甲方单位建设并提供使用的停车场,包括 合约乙方单位指定的停车场范围内的停车位。9)物业责任公司:指合约甲方单位依法组建或
9、委托或聘请的负责任租赁物业及其所在区域 物业管控的物业管控责任公司。10)交付标准:指合约甲方单位按本合约规定,向合约乙方单位交付租赁物业的全部标准和 相关要求。11)交付日:指合约甲方单位向合约乙方单位交付经合约乙方单位确认满足交付标准的租赁 物业的日期。12)移交书:指合约甲方单位将租赁物业交付给合约乙方单位时,按本合约规定双方共同签 署的移交确认文件。13)后期装修:指交场日后合约乙方单位对租赁物业的装修。14)计租日:指开始计算租金的日期。15)租金:指合约乙方单位根据本合约承租租赁物业应向合约甲方单位支付的租金,租金已 包括专用区域和 的使用费。16)租赁保证金:指为确保租赁合约的履
10、行,约定由合约乙方单位按照本合约规定向合约甲 方单位支付确定的金额的履约担保。17)月:指日历月。18)日:除非本合约明确为工作日外,指日历日。第二条租赁物业状况1 .租赁物业位置,建筑结构为,建筑面积为,计租面积为同建筑面积。2 .厂房内属于合约甲方单位的设施、设备、装修、装置及物品,经甲、乙双方共同清点后 开具清单,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或盖章或签字或盖章确认,作为本合约有效附件(附件3), 租赁期间,该附件所列物品(以下称附属设施)与厂房一并出租给合约乙方单位使用。3 .在签署本合约前,合约乙方单位已委派专业有关员工对租赁物业及附属设施进行现场查 验,对于涉及的专业技术等问题已进行详尽了解,
11、双方均确认租赁物业以现状为准进行出租。第三条租赁物业用途1 .合约乙方单位承租的厂房用途为:,未经合约甲方单位许可,合约乙方单位不得擅自改 变厂房的用途。2 .合约甲方单位 同意/不同意 合约乙方单位将租赁物业作为合约乙方单位或合约乙方单位 关联责任公司注册或营业地点使用。3 .在租赁期间,合约乙方单位按照上述用途使用厂房,合约甲方单位不予干预。合约乙方 单位在使用厂房期间,应严格遵守本合约(包含各合约附件)及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条租赁期限1 .物业租赁期限共计 个月,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除双方另有约定,租赁开始日 即为计租日。2 .如合约乙方单位在租期届满后续租,需在本租期
12、结束前日内向合约甲方单位提出书面申 请,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合约;如在本合约期满前合约乙方单位未提出续租申请或双方不能就 新的租赁合约达成一致,则本合约到期时将自行终止。3 .本合约租期届满,合约甲方单位继续出租该厂房的,合约乙方单位在同等条件下有/无 优 先承租权。4 .木合约期限届满前,合约乙方单位应做好腾还租赁物业的准备,并保证将在租赁期满时 将租赁物业移交合约甲方单位。第五条租金及支付1 .租金标准为:元/平方米计租面积/日。2 .上述租金标准,还包含所租赁厂房占用的相应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租赁费用、土地使用费, 以及本合约附件3附属设施使用费用。3 .上述租金不包括合约乙方单位在租赁物业期间
13、发生的水电通讯等各种能源通讯费用及物 业费。4 .支付方法方式:租金按每支付一次,合约乙方单位以方法方式支付租金,具体支付时 间为:。合约甲方单位在收到合约乙方单位的当期租金后,在五(5)个工作日内向合约乙 方单位提供当月租金的正式发票。5 .前款规定的租金支付日和提供发票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日期相应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的 次日。第六条定金及保证金1 .合约乙方单位应当在本合约签订后日内向合约甲方单位交付保证金计人民币 元,本租 赁合约自合约乙方单位实际交纳保证金之日起合约生效。2 .租赁期间,如因合约乙方单位因违反本租赁合约约定给合约甲方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或 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合约甲方单位有权从
14、该保证金中直接扣划合约乙方单位应承担的违约金 及/或合约甲方单位由此遭受实际损失,合约甲方单位扣划后将及时以书面方法方式通知合 约乙方单位。合约乙方单位须于收到上述通知后7日内,向合约甲方单位补足被扣划的保 证金,除非此时租赁合约已终止。合约乙方单位对合约甲方单位扣划行为有异议的,可通过 磋商或诉讼、仲裁等方法方式主张权利,但不影响先行补足保证金的义务。3 .租赁期满,合约乙方单位结清房租及其他费用,合约甲方单位应将保证金无息退还合约 乙方单位。第七条租赁物业交接1 .合约甲方单位应于租期开始日前将租赁物业交付合约乙方单位使用,关于租赁物业交接 合约甲方单位不再另行通知合约乙方单位,合约乙方单
15、位须提前与合约甲方单位联系办理租 赁物业交接手续。2 .双方在交接时对租赁物业(含附属设施)的状况共同进行清点检验,并签署租赁物业移 交书、交付厂房钥匙,交付标准以双方在本合约中确定的租赁物业状况为准。租赁物业(含 附属设施)的保管责任自交接之日起由合约乙方单位承担。3 .合约甲方单位迟延交付租赁物业的,租赁期限相应顺延,合约甲方单位迟延交付物业超 过日的,合约乙方单位有权终止本合约,双方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第八条厂房的装修、改造及免租期1 .合约乙方单位如需对所租厂房进行改造、装修、安装设施设备的,改造及装修工程由合 约乙方单位自行实施。合约乙方单位应在施工前将改造或装修设计方案及图纸提
16、交给合约甲 方单位,在征得合约甲方单位同意且办理政府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得按审定后的图纸施工。改 造、装修工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合约乙方单位自行承担,有关消防质量验收等手续由合约 乙方单位自行申报,合约甲方单位提供协助。合约乙方单位的装修应采取文明施工,并遵守 国内相应的法律、法规,服从合约甲方单位正常管控。2 .合约乙方单位进行后期装修工程时不得影响和妨碍第三人的正常生产与经营活动。如因 合约乙方单位过错导致第三人遭受损失而向合约甲方单位索赔,合约甲方单位应立即将详情 以书面的方法方式告知合约乙方单位,合约乙方单位应立即妥善处理并承担因此所产生的责 任。3 .在对租赁物业进行装修工程前,双方应自
17、费为租赁物业就其在装修期间可能遇到的各种 风险,向保险责任公司购买中国法律所相关要求的保险。4 .如政府任何主管机构部门或科室对租赁物业后期装修提出整改相关要求,合约乙方单位 须依法修改其装修,并承担整改装修费用。但是,如该等装修是因合约甲方单位的工程质量 的过错造成的,合约甲方单位应承担该等整改装修费用和赔偿合约乙方单位因此遭受的实际 损失。5 .合约乙方单位未征得合约甲方单位书面同意或者超出合约甲方单位书面同意的范围,擅 自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合约乙方单位经合约甲方单位通知后应尽快恢复原状,并 承担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与责任。6 .在后期装修期内,合约乙方单位可安排责任公司有关员工、
18、顾客对所安装的装修设施、 设备及仪器等进行测试、练习及试业,以准备作正式营业,但不得妨碍任何第三人的正常生 产生活和经营活动或对任何第三人造成损害,否则承担相应的责任。7 .合约甲方单位同意将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期限作为合约乙方单位的装修免租 期,无论在该期限内合约乙方单位是否完成装修,该期限届满后均开始计算租金。8 .本合约期满或提前终止时,合约乙方单位对厂房实施的改造、装修及安装的设备设施等, 应在向合约甲方单位交还房屋之前进行拆除或无偿归合约甲方单位所有。如因拆除前述设施 设备给合约甲方单位财产造成损失的,合约乙方单位应予以赔偿。第九条租赁物业的维修维护1 .租赁期间,合约甲
19、方单位负责任租赁物业主体结构、租赁物业附属公共设施以及租赁 物业及附属设施维修维护分工表(附件4)确定由合约甲方单位负责任维修部位的维修工 作。双方在签署本合约时将一并确定租赁物业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分工。2 .合约乙方单位负责任其在租赁物业中自行安装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并对租赁物 业及附属设施维修维护分工表上所列合约甲方单位提供的附属设施(不含公用设施、设备) 进行日常维护。3 .在租赁物业使用过程中,出现应由合约甲方单位承担维修责任的事项时,合约乙方单位 应及时通知合约甲方单位,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合约乙方单位采取 以上合理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和产生的责任由合约甲方单位承担
20、,如因合约乙方单位未在合理 时间内通知或未采取暂时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合约乙方单位承担因此而扩大的损 失。合约甲方单位应在接到合约乙方单位通知后立即或尽快且不迟于两日内开始维修。逾期 不维修的,合约乙方单位可聘请专业维修有关员工进行检查,代为维修,该等维修费用和因 延误维修给合约乙方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由合约甲方单位承担。因合约甲方单位、其雇员、 代理人的职务行为所导致的损坏或故障,维修费用和给合约乙方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应由合 约甲方单位承担。因合约乙方单位、其雇员、代理人的职务行为所导致的损坏或故障,维修 费用和给合约甲方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应由合约乙方单位承担。4 .合约甲方单位对厂房及
21、附属设施进行正常的大修、检修等活动或因突发事件对厂房进行 抢修的,合约乙方单位应给予配合。合约甲方单位因处理与该租赁业务事宜或设备检查、维 护等,且在有必要进入租赁物业时:1)营业时间内,合约甲方单位或物业责任公司有关员工须在合约乙方单位有关员工陪同下 进入租赁物业非营业区域,合约乙方单位应给予协助及配合;2)非营业时间内,在无法联络到合约乙方单位有关员工并且情况紧急的情况下,合约甲方 单位或物业责任公司有关员工可自行在事先不通知的情况下进入租赁物业或专用区域,但在 过程中应小心安全谨慎行事和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合约乙方单位的损失及保护合约乙方单位 的财产,并应于事后两天内将情况向合约乙方单位予以
22、书面说明。否则,合约甲方单位应承 担由此给合约乙方单位或任何第三方所造成的损失。5 . 一般情况下,合约乙方单位因调整、维修、检查任何相关设施、设备或其他原因进入合 约甲方单位承担维修责任的设备/机房时,合约乙方单位应于事先通知并获合约甲方单位同 意的情况下方可进入。合约甲方单位应给予协助及配合。若遇到紧急事态或无法联络到合约 甲方单位有关员工的情况下,可在事先不通知的情况下进入合约甲方单位承担维修责任的设 备/机房,但在过程中合约乙方单位应小心安全谨慎行事和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合约甲方单位 的损失及保护合约甲方单位的财产,并应于事后两天内将情况向合约甲方单位予以书面说 明。否则,合约乙方单位应承
23、担由此给合约甲方单位或任何第三方所造成的损失。6 .虽然出租物业包含公用水、气、电、热等市政公用设施,但除非合约甲方单位在使用及 管控过程中存有过错,否则将不对因该等供应机构部门或科室的正常及不当检修、故障等给 合约乙方单位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第十条 物业管控及能源通讯费用1 .租赁期间,合约乙方单位应自行负担因其使用厂房而发生的水、电、燃气、采暖、联系 方法方式、网络等各项能源通讯费用及物业管控费用,并按照有关管控机构部门或科室的规 定按时如数交纳。2 .合约乙方单位正式进住厂租赁物业前,之前所欠的能源通讯等费用应由合约甲方单位结 清,双方应共同到有关能源通讯等机构部门或科室办
24、理缴费人的变更手续(如果允许的话), 将缴费人变更为合约乙方单位。本合约终止后,在合约乙方单位结清其租赁期间的能源通讯 费用的情况下,合约甲方单位应配合合约乙方单位办理缴费人的变更手续,将缴费人变更为 合约甲方单位或新的承租方。合约乙方单位应承担变更能源通讯费用缴费人的手续费用。3 .即便在租赁期间合约乙方单位停止使用租赁物业及附属设施,仍应按相关规定交纳物业 及能源费用。租赁期间合约乙方单位单方停止使用厂房及设施转载自百分网XXXX:/www.oh 1OOXXX,请保留此标记将不作为减免租金、物业费用及其他费用的理由。第十一条承租人限制1 .合约乙方单位在使用租赁物业期间,合约乙方单位应当合
25、理使用厂房及附属设施,作好 厂房的日常维护工作,凡因合约乙方单位使用不当给合约甲方单位厂房及附属设施造成不应 有的损坏的,合约乙方单位应当负责任修复或赔偿。2 .合约乙方单位在使用物业过程中,还应注意对环境的影响,因环境污染给任何第三人造 成侵害,概由合约乙方单位承担责任,且合约甲方单位可以以此作为与合约乙方单位终止合 约的理由。在租赁终止时,对于租赁物业及周边区域如造成环境侵害,合约乙方单位须负责 任或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合约乙方单位应确保其使用厂房所进行的生产本次项目符合有关 环保相关要求,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降低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水、汽、尘、噪声、腐 蚀、辐射等污染。3 .合约乙方单
26、位在租赁期间禁止将租赁物业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或通过合租、承包经 营、授权经营、50%以上的股权转让等任何实际将租赁物业交由第三方使用的行为。4 .租赁期间内,厂房及附属设施的安全责任由合约乙方单位承担。合约乙方单位应根据有 关机构部门或科室的相关要求,做好防火、防汛等各项安全防范工作,并接受有关的检查与 监督,如因合约乙方单位拒绝监督或整改,造成灾害损失,则由合约乙方单位承担全部的法 律和经济责任。双方将另行签署安全责任书,作为本合约的附件5。5 .合约乙方单位应处理好与相邻机构之间的关系,在公共道路通行、临时用地、临时照明、 临时用排水、临里噪音等方面应相互提供便利,减少相互干扰,相互合
27、作。6 .在租赁期间,合约乙方单位须负责任合约甲方单位及合约乙方单位所有的财产及物品的 保管工作,租赁厂房及附属设施及其他财产,遭受盗窃、第三方侵害、毁损等将全部由合约 乙方单位负责任承担。合约乙方单位在承担上述责任后可向责任人主张。7 .本合约有效期内,合约甲方单位有权转让或出售租赁物业(或作价入股、抵押或以任何 形式提供担保的),但合约甲方单位不得将租赁物业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转让或出售给二个 或二个以上的受让人(合约乙方单位书面同意的除外)。合约甲方单位转让或出售租赁物业 前,必须向合约乙方单位提供受让方完全继承本合约项下的所有条款的承诺书,否则合约乙 方单位有权无条件终止本合约,合约甲方
28、单位须向合约乙方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合约乙 方单位因此所受到的所有经济损失。合约乙方单位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合约甲方单位出售 物业时,无须通知合约乙方单位,但转让行为完成后应及时通知合约乙方单位并保证物业购 买人仍按本合约约定条件继续履行本合约,并承担合约项下的权利及义务。8 .租赁期内合约甲方单位同意合约乙方单位可免费使用租赁物业外墙上可合法发布广告的 广告牌位(详尽位置及设计须由合约甲方单位最终审定)。涉及市容、工商等许可或备案手续 及费用由合约乙方单位承担。在该等广告牌/指示牌的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因合约乙方单位 过错引致合约甲方单位或任何第三人(负责任安装、修护或拆卸有关员工除外)的人
29、身损害或 财产损失,由合约乙方单位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9 .在租赁期间,合约甲方单位对租赁物业、配套设施及公共设施进行改造,在不影响合约 乙方单位使用且不降低标准的情况下,合约乙方单位不持异议。但在租期内租金标准不变。第十二条违约及赔偿责任1 .在本合约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合约,否则将以支付剩余租期内全部租金作 为违约金支付对方作为违约责任。2 .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合约甲方单位书面同意合约乙方单位擅自变更房屋用途,或从事非 法活动,或在厂房内隐匿武器、弹药、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非法或危险物品, 合约甲方单位有权随时解除本合约,收回厂房并收取剩余未履行租期的全部租金作为违约
30、金。3 .合约乙方单位延期支付租金或物业及其他能源费用,按欠付租金的日向合约甲方单位 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 天的,合约甲方单位有权解除本租赁合约,合约乙方单位须支付剩 余租期内全部租金作为违约金。4 .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合约甲方单位书面同意擅自对租赁物业及附属设施装修改造或超范 围装修改造的,合约甲方单位有权解除本租赁合约,合约乙方单位须支付剩余租期内全部租 金作为违约金。5 .在租赁期限内,合约乙方单位因生产经营及其他行为导致噪声、排污、辐射等环境污染 给任何第三人造成侵害,或遭受行政机关处罚的,除非能在合约甲方单位允许的期限内得以 全部整改,否则合约甲方单位有权解除本租赁合约,合约乙方单位
31、须支付剩余租期内全部租 金作为违约金。6 .合约乙方单位在租赁期间将租赁物业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或通过合租、承包经营、 授权经营、50%以上的股权转让等任何实际将租赁物业交由第三方使用的行为的,合约甲方 单位有权解除本租赁合约,合约乙方单位须支付剩余租期内全部租金作为违约金。7 .合约乙方单位在保证金通知扣减后7日内仍未予以补足的,延期按补足金额的日向 合约甲方单位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 天的,合约甲方单位有权解除本租赁合约,合约乙方 单位须支付剩余租期内全部租金作为违约金。8 .租期届满或无论因任何原因提前终止,合约乙方单位均应在租期届满前或租赁合约终止 后日内将租赁物业及附属设施移交合约甲
32、方单位,逾期移交期间按租金标准的倍支付违约 金。9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约自动解除,任何一方无需向另一方赔偿或履行本合约的义 务:1)政府决定征收租赁物业所在土地而需拆除租赁物业的;但如该征收获得政府补偿,合约 乙方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应由合约乙方单位享有的补偿。2)租期届满,合约乙方单位未行使续租权或合约乙方单位行使续租权但未能就续租条件与 合约甲方单位达成一致的。3)因发生火灾、爆炸及其他事故导致租赁物业无法继续租赁且在3个月内无法修复的。4)双方达成书面合约,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合约的。10 .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经对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能履行至符合合约约定的,对方 均有权终
33、止本合约,且有权相关要求对方赔偿因违约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11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双方不能预见并且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不能履行本合约所规定的义 务,得免除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不履行合约的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及时将情况 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当尽快协商决定解除合约、部分解除合约或延期履行合约。12 .任何一方违约,而另一方不行使本合约规定的终止本合约的权利,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 为纠正该等违约行为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用、律师费用、装修费用和维 修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13 .本合约终止不影响合约约定的违约及赔偿责任的承担。第十三条保险1 .在租期内,合约乙方单位应对租赁物业内
34、的合约乙方单位购置的设施、物品等购买相关 保险并购买公众责任险、财产一切险,并向合约甲方单位提供保险单复印件。保险范围内涉 及到需要向合约甲方单位赔偿的,合约甲方单位须为其受益人之一。第十四条不可抗力2 .不可抗力系指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妨碍该方履行其在本合约项下的 全部或大部分义务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爆炸、火灾、洪水、破坏以及风暴或任何意外事件。3 .因不可抗力引致其中一方不能履行其在本合约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在不可抗力 发生后十四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给相关的证据,双方应尽可能利用合理方法在可能的 范围内减轻各自的损失。如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任何一方无需对因此而停止或延迟履行义 务致使另一方招致的任何损害、费用增加或损失承担责任。上述停止或延迟履行义务不应被 视为违约。声称遭遇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应采取适当方法减少或消除不可抗 力事件的影响,并应努力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义务。4 .在租期内非合约乙方单位原因造成的火灾、水灾、风暴、爆炸以及破坏引致合约乙方单 位无法营业或不能使用专用区域,自发生该事情当日起,合约乙方单位无须缴付任何租金, 直至租赁物业可以继续正常、安全营业和使用为止。但如果合约乙方单位仍在租赁物业中进 行部分营业,合约乙方单位应按实际营业面积缴纳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