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事故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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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五个案例分析近年来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频发而受到大家的关注,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学生伤 害事故的发生呢?接下来看看以下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及分析吧!案例一:学校提前放学未通知家长,学生离校后溺水身亡谁担责?【案情摘要】小涛是某小学二年级学生,8岁,上下学一般由其父母接送。一天下午,因最后 一节美术课老师请假,无人上课,班主任决定提前放学,但未通知学生家长。放 学后,小涛独自一人偷偷前往学校附近的河里洗澡,不幸溺水身亡。悲痛欲绝的 小涛父母向学校提出了高额的赔偿要求,学校认为小涛是在放学后擅自下河洗澡 酿成的事故,学校没有责任,故不同意赔偿。问:本案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吗?【律师解读】

2、本案的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在学校提前放学期间,鉴于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有进行教 育、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在提前放学这一特定的时间范围内,学校仍负有防 止学生损害发生的义务。小涛年仅8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学校没有 将提前放学这一与未成年人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及时告之其监护人,造 成了小涛处于无人监管的直空状态,而正是这种真空状态的存在,使得小涛意外 溺水有了可能性。因此,本案中,学校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过错,其未及时通 知小涛监护人的过错行为与小涛溺水身亡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学校 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风险提示】未成年学生自身安全意识及保护能力较弱,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擅自

3、离校、提前放 学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应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以避免学生受 到不应有的伤害,并保证学校不因疏于管理保护学生而承担法律责任。【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 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 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 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

4、而发生伤害的 案例二:学生被进入校园的车辆撞伤,学校和肇事司机分别承担什么责任?【案情摘要】 某中学因地处闹市,没有专门的停车库,为解决接送学生家长的停车问题,不得 不允许接送学生的家长将车辆开进校园停放,但未划定专门的停车区域,也无专 人指挥车辆停放和进出。一天放学时,学生小莉刚从教学楼出来,就在拐角处被 接送孩子的王XX驾驶的小车撞伤,造成多处骨折,花去医疗费8万余元。小莉 家长与王xx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遂一纸诉状将王xx及学校告上法院,要求二 被告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及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20余万元,请问,学校 对小莉的受伤应承担什么责任?【律师解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因第三人侵

5、权造成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伤害的,首 先应由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也应承担相应的 补充责任。本案中小莉在校园内受伤是王XX交通肇事造成的,王XX作为直接侵权人理应承 担直接赔偿责任;但学校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允许校外车辆进入校园,并且没有 安排人员指挥车辆的停放和进出,在安全管理上存在明显的疏漏,显然没有尽到 应尽的管理职责,学校对小莉的受伤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 在王XX无力赔偿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风险提示】校园内的交通安全事故主要是外来车辆违规进入校园所造成,学校应加强校园内 的交通安全管理,对外来车辆应严格限入,对确需进入校园的车

6、辆应加强停放和 行驶的指挥管理,远离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区域,确保为学生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的 学习生活环境。【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 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 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 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

7、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 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 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案例三:学生上体育课时意外受伤,法院判决学校、学生分担损失是否合理?【案情摘要】13岁的小强是一名初二学生。一天上体育课时,小强按照体育老师的要求进行 立定式跳远训练,在落地时因双腿没有及时收起而跪倒在地,致其腿部右胫骨骨 折,内韧带损伤。后小强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6000余元

8、。小强出院后要求 学校赔偿其医疗费用,学校以自己在该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为由拒绝赔偿,双方为 此发生纠纷。后该案经法院判决,认定学校与小强均无过错,学校按照公平原则 补偿小强40%的医疗费用。【律师解读】本案中小强在上体育课时,按照体育老师安排进行跳远训练,小强本身并无过错, 学校根据正常的教学安排对学生进行体育训练,也无过错,因此小强的受伤属于 教学意外事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的, 可以由双方分担损失,因此,法院判决学校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分担小强部分损失 是合理的。【风险提示】 学校的教学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做好安全防 范工作;如果学

9、校老师在教学过程中违反教学规范要求造成学生损害的,则可能 导致学校因过错而承担受害学生的全部赔偿责任。【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 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 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 风险。案例四:学生上课时被质量不合格的日光灯管炸伤,学校有无责任?【案情摘要】13岁的小燕是某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一天上音乐课时,学校

10、音乐教室刚更换 不久的日光灯管突然炸裂,将小燕炸伤。经鉴定,学校购买的日光灯管为不合格 产品。事后小燕的家长要求学校赔偿损失,学校认为小燕的受伤是因灯管质量不 合格造成的,小燕应找日光灯管的经销商和生产厂家索赔,学校没有责任,故不 同意赔偿。请问:本案学校有无责任?【律师解读】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应保证其提供给学生使用的教学设施、器材的安全性,本案 的学生伤害事故系因学校提供的日光灯管这一教学设施质量不合格而导致的,学 校应承担责任。当然,日光灯管并非学校自行生产销售,学校在向受伤学生承担 赔偿责任后可向日光灯管的生产厂家或销售商进行追偿。【风险提示】学校负有向学生提供安全的教学设施、器材的法定

11、职责,因此学校在采购有关教 学设施、器材时,一定要严把质量关,切不可为图省事或省钱而忽略了质量,避 免因教学设施、器材质量不合格而引发学生伤害事故。【法条链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 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 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 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

12、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 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案例五:学生在老师离开期间玩耍受伤,事故责任谁承担?【案情摘要】15岁的小明是某中学初三年级二班学生。一天上体育课时,因体育老师孙xx临 时有事需要离开一会儿,遂安排全班学生在此期间进行慢跑,但未交代更多的注 意事项。小明不愿跑步,不顾班长和体育课代表的劝阻一个人去玩单杠,不小心 从单杠上掉下,造成右手腕部骨折。问:本案谁应当承担事故责任?【律师解读】本案中任课老师孙XX在行课期间擅离职守,没有尽到教育管理学生的义务,也 未对学生可能进行的危险性活动进行必要的告诫,对小明的受伤负有一定责任,因孙

13、XX是履行教学职责不当造成学生的受伤,故孙XX的过错应视为学校的过错, 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本案受害人小明已年满15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 存在风险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其在体育课上违反课堂纪律和老师要求独自一人 去进行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运动项目,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一定 的责任。【风险提示】未成年学生自我约束管理能力较差,学校应严格要求老师履行对学生的教育管理 保护职责,上课期间不得擅离职守,遇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也应作出妥善安 排后方可离开,以避免类似事故发生。【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 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 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 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 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 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 告诫或者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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