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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2015年12月15日吉林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 议通过 2016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 26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 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内餐厨垃圾的排放、收运、处置及 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家庭生活以外的 食品生产加工及销售、单位供餐、餐饮服务等活动过程中产生 的加工废料、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前款所称废
2、弃食用油脂,是指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 各类油水混合物。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餐厨垃圾处理工作,将餐 元的罚款。第二十五条餐厨垃圾排放单位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五)项规定,未将 餐厨垃圾交由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收运,或者随意倾倒、堆 放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二)违反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拒不与餐厨垃圾收运 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协议或者未将收运协议报区环境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 的罚款;(三)违反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3、 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后24小时内未将其交给餐厨垃圾收运企业, 将餐厨垃圾混入其它垃圾,或者收集容器未保持完好、密闭、 整洁的,责令改正,处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四)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执行转运联单管理有关规定 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第二十六条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企业违反本条例有关规 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 项规定,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运协议约定收运 餐厨垃圾,或者收集餐厨垃圾作业后未清理作业场所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收运餐厨垃圾未使用专用密闭车辆, 运输车辆及相关
4、设施未保持完好、整洁,或者在运输过程中出 现滴漏、撒落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二)违反第十二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第(四)项规 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将餐厨垃圾运至餐厨垃圾处置企 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将其他物质混入餐厨垃圾或者擅 自倾倒、买卖、处置餐厨垃圾以及非法掏捞、交易餐厨垃圾的, 责令改正,处30000元的罚款;(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 项和第(五)项规定,未按要求配备处置设施、设备或者配备 的设施、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机构、 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处30000 元至50000元的
5、罚款;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 厨垃圾,将餐厨垃圾转交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处置,或者未定期 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的,责 令改正,处50000元至100000元的罚款;(四)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经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同意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责令改正,每停业或者歇业1日处 1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未执行转运联单管理有关规定,未建立收运、处置台账或者台 账记载不真实、完整,或者擅自拆除、改装、闲置、损毁在线视频监控设备的,责令改正,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
6、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使用未 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喂养畜禽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对单位处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 元至5000元的罚款。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 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处理的,作为不良信 用记录纳入有关诚信机制管理。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 责解释。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厨垃圾处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制定餐厨垃圾处理工作规 划,加强餐厨垃圾处理宣传,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餐厨垃圾 处理工作。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7、统一负责本市餐厨垃圾的监督管 理工作。各区(包括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吉林经济技术 开发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 内餐厨垃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对违反餐厨垃 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服 务的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并执行食用油采购查验 制度,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售食用产品的违法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排放单位和处置企业污 染防治措施的监督管理。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所的监督检查,依法查 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喂养畜禽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负责
8、依法查处利用餐厨垃圾制售食用产品危害人 体健康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和餐厨垃圾收运车辆的道路交通违 法行为。发展和改革、财政、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工商、旅游、 商务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餐厨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 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对餐厨垃圾的收运和无害化处置予以适当补 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六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 关标准,推广餐厨垃圾减量化方法,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 餐饮单位等级评价范围。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 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
9、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在 受理投诉举报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 人。对于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给予奖励。第八条餐厨垃圾的收运和处置实行特许经营。餐厨垃圾排放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特许经营权的 企业收运。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 垃圾收运、处置活动。第九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招标 等公平竞争方式选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企业,向中标企业颁发特许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 运、处置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经营范围、服务 标准、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违约责
10、任等内容。第十条餐厨垃圾排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与餐厨垃圾收运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协议,并将 协议报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餐厨垃圾产生后24小时内将其交给餐厨垃圾收运企 业,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提前或者及时通知餐厨垃圾 收运企业;(三)将餐厨垃圾单独收集,不得混入餐具、玻璃、废纸、 塑料等其它垃圾;(四)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完好、密闭、整洁,按 照规定设置的油水分离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五)不得将餐厨垃圾随意倾倒、堆放,或者直接排放到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污水排水管道、雨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设施 及河道、渠道、湖泊、水库等场所。第H条申请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特许经营的,应
11、当具备下 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的餐厨垃圾专用密闭运输车辆,并按规定安装管理信息系统等相关设施、设备;(三)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货运汽车城区道路行驶等许 可证件;(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五)负责在餐厨垃圾排放单位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餐厨垃圾收运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运协议,及时收 运餐厨垃圾;(二)收集餐厨垃圾作业后,应当对收集容器进行复位, 清理作业场所,并向餐厨垃圾排放单位了解次日餐厨垃圾产生 量可能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收运时间和频次;
12、(三)使用专用密闭车辆收运餐厨垃圾,保持运输车辆及 相关设施完好、整洁,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撒落、滴漏;(四)在收集餐厨垃圾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至餐 厨垃圾处置企业,不得将其他物质混入餐厨垃圾或者擅自倾倒、 买卖、处置餐厨垃圾。第十三条申请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特许经营的,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处置设施厂房规划建设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市容与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三)餐厨垃圾处置工艺和技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 技术规范;(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 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五)具有可行的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和达标排放
13、方案,并按规定安装管理信息系统等相关设施、设备;(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餐厨垃圾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设 施、设备运行良好;(二)按照规定设立安全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 安全管理制度;(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不得 转交其他单位和个人处置;(四)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处置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五)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定期对餐厨垃圾处置 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市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第十五条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或者歇
14、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市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二)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喂养畜禽;(三)利用废弃食用油脂生产食用油;(四)非法掏捞、交易餐厨垃圾;(五)其他利用餐厨垃圾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第十七条餐厨垃圾的收运和处置过程实行转运联单管理。餐厨垃圾排放单位向收运企业以及收运企业向处置企业移 交餐厨垃圾时,应当如实填写转运联单,由双方即时签字确认。 转运联单至少保存1年。转运联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 制定。第十八条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企业应当建立
15、收运、处置台 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去向、处理方法、 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并于每月底向市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报送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情况统计报表。餐厨垃圾收运、 处置台账至少保存2年。第十九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垃圾管 理信息平台,对餐厨垃圾排放、收运、处置等情况进行监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畜牧 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日常管理活动中获取的下列相关信息在 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平台上共享:(一)餐厨垃圾排放单位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主 体、许可期限等信息;(二)餐厨垃圾收运协议签订情况;(三)餐厨垃圾收运数量情况;(四)核发收运、处置
16、许可证情况;(五)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六)餐厨垃圾排放单位和收运、处置企业违法行为的处 理情况;(七)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等。第二十条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企业应当在市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安装、使用在线视频监控设备,不 得擅自拆除、改装、闲置或者损毁。餐厨垃圾收运车辆应当安装车辆行驶及装卸记录仪,车辆 行驶信息应当接入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平台。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企业 派驻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管理。第二H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餐厨垃圾管理联动工 作机制,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餐厨垃圾联合执法,查处餐厨垃圾排放、收运、处置中的违法行为。第二十二
17、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制定餐厨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 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的正常收运和处置。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企业应当制定餐厨垃圾污染、设备故 障等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并报送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垃圾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程序,核发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特许经营 许可证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 行为未依法查处的;(三)未及时处理对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举 报的;(四)拒不参加或者不配合餐厨垃圾管理联合执法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特许经 营权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3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