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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滁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2022年11月29日滁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 准)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促进餐厨垃圾的减量化产生、资源化利用 和无害化处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餐厨垃圾的产生、投放、 收运、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餐厨垃圾产 生、收运、处置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执
2、行。本条例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饮服务、食品加工、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 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 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餐厨垃圾工作协调机制,合理安排餐 厨垃圾收运及处置设施建设,落实经费保障,制定餐厨垃圾管理和综合利用政 策。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要求做好辖区内餐厨垃圾管理、监 督和协调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督促、指导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是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收运
3、 处置体系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查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中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餐厨垃圾处置过程的环境监测及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 作。商务部门负责督促餐饮企也按规定做好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 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数据资源、教育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 圾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推广减少餐厨垃圾产生的技 术和方法,将餐厨垃圾管理纳入行业激励范围。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餐厨垃圾相关法律法规及知识的宣传,倡导节约资源、保 护环境,引导公众
4、树立正确的环保理念。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做好管理区域内餐厨垃圾定点投放和知识宣传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餐厨垃圾管理激励和考核机 制,对在餐厨垃圾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 予表彰、奖励。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垃圾产生、 收运、处置联单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设立全市统一的餐厨垃圾信息化管理平台, 推进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置活动有效监督。第八条 餐厨垃圾产生者和收运、处置单位应当执行联单制度,建立台账, 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内容。餐厨垃圾处置单位 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平台。联单
5、和台账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行 政执法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置中的违法 行为。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 厨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垃圾应急处理机制。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第十一条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合 理用餐等方式,从源头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主动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倡导光盘行动,防止浪费。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产生者安装油水分离等设施设备。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置技
6、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第十二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的收运、处 置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协议。第十三条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将餐厨垃圾交付符合条件的单位收运,并按规定投放;(二)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密闭、整洁,及时清理周边环境;(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四条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时间频次收集餐厨垃圾并运输至规定的地点,交由符合条件的 单位处置;(二)提供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收运后对容器清空复位、清洗消毒,保持周 边环境整洁;(三)使用符合规定的运
7、输车辆,保持装载容器完好、密闭、整洁,并喷涂 标识标志;(四)发现交付的餐厨垃圾种类、数量、产生时间等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将 相关数据报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五)不得在收运过程中丢弃、遗撒垃圾,不得滴漏垃圾污水;(六)不得擅自停业、歇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五条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和计量系统,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 用;(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餐厨垃圾采用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 方式处理;(三)保持餐厨垃圾处置场地和周边环境整洁;(四)按照规定处理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
8、等,并实时监测,防止二次污染;(五)定期对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及时向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检测结果;(六)不得擅自停业、歇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六条 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 放、焚烧或者填埋餐厨垃圾。第十七条禁止将餐厨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活动中的违法 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完善餐厨垃圾管理 的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
9、举报渠道,及时依法处理。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餐厨垃圾产生者和收运、处置单位未建 立台账或者对台账弄虚作假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餐厨 垃圾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 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餐厨垃圾管理 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餐厨垃圾管理和利用的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参照本条例 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