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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兴*兴兴*兴兴右RH公同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 落实质量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以及集团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项目部。第三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第四条公司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管理单位和人员 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第五条 事故报告、处理、责任追究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 重科学的原则。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 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第六条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必须按建设
2、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和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进行调查。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 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 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和事故 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第二章质量缺陷和事故分类第七条质量缺陷。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 行返工、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经过处理仍能满足设计及 合同要求,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的质量问题, 且由其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100万元(不含)的质量问 题。第八条 质量缺陷的类别。根据质量缺陷对工程质量、结构 安全、运行、外观的影响及经济损失程度,将质量缺陷划 分 为三类:(一)一般质量缺陷:尚未流入下道工序,
3、并且可 通过本工序的返工或返修得到解决,不致造成后续人工和 材料浪费的情形,或者处理后其对工程(产品)的结构、使 用功能、安 全运行无影响的情况;且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大于1万元(含)小于5万元(不含);以及其它造成的直 接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小于5万元(不含)情况。(二)较大质量缺陷:已流入下道工序,造成人工及材料浪 费,影响下道工序工作,且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含), 不足20万元(不含);或者是主控项目中某些项目不符合 标准要求,对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有直接影响;以及直接 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含),不足20万元(不含)情况。(三)严重质量缺陷:已流入下道工序,造成人工及材料严 重 浪
4、费,影响下道工序工作24小时及以上,且直接经济损失 20万元以上(含),不满100万元(不含)情况。或者已完工 项目部分主控项目验收不合格,对工程(产品)结构或使用功 能有严重影响但尚未达到质量事故等级的情况;以及其它 直接经济 损失20万元以上(含),不满100万元(不含)情 况。第九条质量事故。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而使工 程在施工期间和设计使用年限内,因质量问题受损毁或产生 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或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 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而造成100万 元(含)以上经济损失。第十条质量事故的分类。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 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
5、事故分为四个等级:(一)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 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 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 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 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 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的事故。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 下”不包括本数。第三章质量缺陷和事故报告
6、第十一条质量缺陷的报告程序(一)发生较大质量缺陷后, 项目部必须逐级汇报质量缺陷情况,每级汇报时间不得超 过2小时,项目经理、分(子)公司经理是本级第一责任人, 公司总工办在接到报告后于24小时内派人主持进行质量 缺陷等级界定,项目部及有关人员必须无条 件配合取证。 (二)因工程质量缺陷受到举报、媒体曝光及受到政府部门 通报的,由公司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人员进行责 任界定。第十二条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 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 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股 份公司、事故发生地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质量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 部门报
7、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 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质量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三条缺陷及事故发生后,缺陷及事故单位要严格保护 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缺陷及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 痕迹、物证,并进行拍照或录像。第十缺陷及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期,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电话;(二)缺陷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 位以及相应的 参建单位名称;(三)缺陷及事故发生的简要 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
8、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 经济损失;(四)缺陷及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五)缺陷 及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六)缺陷及事 故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七)其它应该报告的情 况。第四章质量缺陷和事故调查第十五条 质量缺陷和事故的调查(一)对质量缺陷和事故 的调查必须做到“以事实说话,以数据说话”的原则,工 程发生质量缺陷和事故后,项目经理 必须立即向分(子)公 司及公司报告,并作出事故初步分析;根 据初步界定的缺 陷级别上报相应部门。(二)一般质量缺陷由分(子)公司 组织调查,公司总工办、纪检监察室进行督查;较大质量 缺陷由公司总工办、纪检 监察室组织分(子)公司相关负 责人及职能
9、部门进行调查;严 重质量缺陷由公司技术负责 人主持,公司总工办会同纪检监察 室、项目管理、安全、 法务、工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 查组对缺陷的性质、 严重程度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评估情况 报公司领导和集 团公司;(三)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由由公司技术负责人 主持,公司总工办、纪检监察室、项目管理、安全、法务、 工会等部门配合集团事故调查组同步进行调查。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应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 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 经济损失;(二)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 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七条
10、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 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 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 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 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 正、恪尽职守,遵守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 调 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 的信息。第十九条质量缺陷及事故发生后,缺陷及事故发生单位隐 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 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 的,提 供伪证的,由公司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11、 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调查组进行 质量缺陷及事故调查时应实事求是,调查组成员及被调查 对象均应在调查报告上签字(持有不同意见者 在报告上注 明)。调查报告形成后调查组应提出内部处理意见和 建议并 附具有关证据材料。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项 目名称及各参建单位概况;(二)缺陷及事故发生经过和救 援情况;(三)缺陷及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缺陷及事故项目有关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五)缺陷及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缺陷及事故性质;(六)缺陷 及事故责任的认定和缺陷及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七) 缺陷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第二十条 在质量缺陷和事故查过
12、程中发现质量缺陷级别 超过初步界定级别时,应及时补报,并按实际缺陷级和事故 级别进行调查。第五章质量缺陷和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第二十一条对事故所属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实行经 济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形式。其中行政处分包括通报批评、 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开除等形式。第二十二条 按照发生事故的等级,依据下列规定(见附件)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 凡因明知故犯或屡教不改而酿成责任质量事 故的,参照以上条款加倍处罚。第二十四条 各级事故的罚款交至公司财务部。质量罚款只 用于质量奖励和开展质量管理活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五条 对因质量事故受到撤(降)职的人员三年内不 得任用重要岗位。第二十六条对以上处理存异议的所属单位和个人可向公司申诉。第六章事故处理决定的落实第二十七条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的单位在公司生产调度 会议上通报。第二十八条 分(子)公司应吸取事故教训,进行事故案例 分 析,制订、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二十九条公司总工办负责对事故防范措施和隐患整改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事故调查、质量责任追究和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相应等级事故处理时限。第三H一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 行。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工办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 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