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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关于颁布实施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油田企业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责任 追究规定(修订稿),结合川气东送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订量 大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暂行),本规定对于减少工程质量事 故,实现本质安全,降低勘探开发成本具有重要意义。望各单位切实 贯彻执行。 中石化集团公司川气东送建设工程指挥部 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八日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暂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石油工程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逐免重大经济损失,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工程质量
2、事故是指因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 准、操作规程以及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而造成的事故。包括但不 限于井喷、重大井下事故、硫化氢泄漏、放射源落井、设备和材料采 购存在重大质量缺陷、重大工程返工和工程报废等。 第三条按照建设、设计、采购、施工、监理职责,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对工程施工中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发生安全生严重大事故的,按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 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 司所属所有参与“川气东送”工程建设单位,对于中国石化系统外部企业应将本规定相关内容纳
3、入甲乙双方的舍同条款中。 第二章 事故划分 第六条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七条特大事故是指直接经济损失1500万元及以上或对社会 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工程质量事故。 第八条重大事故是指直接经济损失800万元及以上,1500万元 以下或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工程质量事故。 第九条大事故是指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800万以上 或对社会产生一定影响的工程质量事故。 第十条一般事故是指直接经济损失300万以下的工程质量事故。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事故实行报告制度。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1 2小时内同时快报到川气东送建设工程指挥部、集团公司
4、油田企业经营管理部和股份公司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发生井喷、硫化氢泄漏、放射源丢失等重大危害事故应l小时内快报川气东送建设工程指挥部,2小时内快报集团公司油田企业经营管理部和股份公司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在事故处理期间应报送日报,事故处理完结应报送事故报告。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事故快报内容应包括: l.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单位、时间、地点: 2.工程质量事故简要经过: 3.原因初步分析: 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处理方案及工作布暑:6.联络人及联络方式: 7.争故报告单位。 第十三条凡法律、法规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的事故,事故 单位应按规定报告川气东送建设工程指挥部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
5、。第四章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特大、重大及大工程质量事故,由指挥部(或集团公司)组织联合调查组,进行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工作,调查组成员指挥书(或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和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一般事故由局(分公司)组织调查组,进行工程质事故的调查工作,调查组成员由局(分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和专家组成。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的原则,查明事故的原因、确认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提出事故责 任追究建议。 第十七条事故责任调查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集团公司及川气东送建设工程指挥部有关规定: (二)国家、行业及企业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 (三)工程设计、作业指令。第五章责
6、任追究 第十八条根据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结果,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和经济责任追究。第十九条行政责任追究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经济责任追究: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特大事故责任追究:- (一)按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石油工程专业队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降低队伍资质等级直至取消资质: (二)对直接责任人,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一级主管领导和分管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 (三)按事故经济损失大小,对直接责任人、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一级主管领导和分管部门负责人分别给予11 0万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重大事故责任追究: (一)按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石油工程专
7、业队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降低队伍资质等级。 (二)对直接责任人,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一级主管领导和分管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 (三)按事故经济损失大小,对直接责任人、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一级主管领导和分管部门负责人分别给予0.55万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大事故责任追究: (一)按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石油工程专业队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暂停队伍资质等级半年。 (二)对粤接责任人,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一级主管领导和分管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留用察看:(三)按事故经济损失大小,对直接责任人、责任人单位负责 人、上一级主管领导和分管部门负责人分别给予033万元经济处 罚。第二十四条
8、一般事故责任追究:一般事故由局(分公司)按相关规定处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要 上报川气东送建设工程指挥部备案。第二十五条对事故隐瞒不报、慌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 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 资料;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单位, 视其情节轻重,对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并处以经济 处罚处理。第二十六条 一年内发生两起工程质量事故的设计和施工单位, 参照上一档事故问责。第二十七条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川气东送建设工程指挥部提出 处理意见、由集团公司对企业领导和单位责任人进行相应责任追究, 对其他责任人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二十八条
9、监察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监察管理职责,发现触犯法律的,应提交国家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于中国石化系统外部企业发生或因其质量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可根据造成损失或社会影响的实际程度给予责任追究:(一)暂停市场准入直至开除市场: (二) 给予55 0合同额的经济处罚: (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对社会产生特别重大影。向的依法提 起诉讼,由司法部门进行法律追究。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一条 所有参与“川气东送”工程建设单位应依照本规定 制定本单位的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工程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06年9月28日起施行。 中石化集团公司川气东送建设工程指挥部 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