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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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做到科学、及时、准确、高效、有序、有效地预防、控制 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 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人民健康安全和畜牧业生产造 成的危害 确保疫情进行应急处理 提高人民公共卫生安全水平、 改善人民生活环境、确保我区畜牧业生产的正常发展,保障人体 健康,维护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 病防治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农业部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 术规范、牲畜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 云南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昆明市突发重大动物疫

2、 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1)市级畜牧兽医站接到疫情报告后,及时采集病料,并做 初步诊断;必要时请省级畜牧兽医部门2名以上动物疫病专家进 行现场临床诊断,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疫情的, 由省级指定的实验室进行确诊。(2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必须按规定由省级将病料送 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作进一步鉴定。农业部根据国家禽流感参 考实验室的鉴定结论,最终确定或排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 牲畜口蹄疫疑似病例必须由省级确定(3 )未经许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疫 情和疑似疫情消息。3.4突发重

3、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措施及终止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 情发生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 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 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态势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 预警级别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 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消预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 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当疫情涉及两个行政区域时,必须启动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 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级疫情应急响应措施疫情发生后,市

4、指挥部及区指挥领导机构要立即启动本地的应急 预案,区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按规定上报疫情。农业部门应当迅 速了解疫病发生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 提出启动一级疫情控制应急措施方案建议,并上报市指挥部。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指挥部的部署,统一指挥,组织实施,紧 急调拨资金、物资、药品、疫苗、人员等,并督促各街道、各有 关部门按要求落实,扑灭疫情。级疫情的应急响应措施(1 )市指挥部应急响应措施市级动物疫病监督机构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迅速赶赴现 场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 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启动二级疫情控制应急措施建议,立即 上报市指挥部,同时按规定

5、上报疫情。市指挥部将立即召集会议,通报情况,决定启动预案,对工 作进行安排部署,及时调集人员、物资、资金、督促各地和各部 门落实各项措施。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将控制、扑灭方案及其执行进展情 况上报上级有关部门。(2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措施在协调和指导疫情控制工作的同时,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 急处理工作建议报市指挥部。根据疫情和工作进度,必要时建议 市指挥部召集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和处理情况,研究对疫区的应急 处理。根据疫区疫情,调拨紧急防疫的经费、物资、药品等。3.4.3 III级疫情的应急响应措施市、区两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饲养、 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

6、管理,随时掌握、分析疫 情动态,发现可疑疫情或接到疫情报告时,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 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对发病动物实行临时隔离措施,限 制同场(户)畜禽及其产品的流动,并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防 止疫情传播扩散。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指派本 级或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技术人员到现场,采集病样,送指定 实验室检验,对疫情进行确认,必要时请省级指定专家进行现场 诊断。疫情经确诊后,疫区县(区)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行政管理 部门必须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立即调动动物疫情 处理预备队;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及措施建议。同时上报同级人民 政府,并在规定时间内迅速上报疫情情况。疫

7、区人民政府要立即召集会议,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分别作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免疫接种、限制动物及动物 产品流动等控制和扑灭疫情决策;根据决策,疫区县级人民政府 发布封锁令,组织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 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扑灭 疫情。有关部门要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 作顺利进行。级疫情的应急响应措施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县(市、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兽医垂直管理部门对IV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 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向

8、市 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 家对疫情处理进行技术指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下列条件:疫区内 所有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 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 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指挥部批准宣布。I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支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 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指挥部批准宣布,并 书面报告农业部。II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 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级人民政

9、府或 市指挥部批准宣布,并书面报告省指挥部。IV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 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级人民政府或 县级指挥部批准宣布,并书面报告市指挥部和省指挥部。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兽医 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5.疫情处置的主要环节5.1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界定疫点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发病畜禽所在的场 (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疫 点周围3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疫区划定是要注意当地的饲养 环境和天然屏障(河流、山脉等卜

10、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5 1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5.2 封锁5.2.1 由所在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5.2.2 封锁令发布:县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请当地 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 锁令。5.2.3 封锁的实施:对疫区进行封锁,并对疫点、疫区、受 威胁区按规范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5.3 疫点5.3.1 严禁人员、车辆的进出和动物及动物产品和可能受污 染的物品的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县级专门单位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出入。5.3.2 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对疫点内所有的家禽进行强制扑杀,并对所有的

11、污染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 理。5.3.3 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内所有运载工具、 用具、畜舍、屠宰和贮藏场所及环境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 粪便、垫草、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的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5.4 疫区5.4.1 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 人和消毒设备,禁止动物、动物产品出入,对进、出入人员和车 辆进行严格消毒。特别情况下,必须出入疫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事先必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后 方可出入。5.4.2 停止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移动。5.4.3 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5.5 受威胁区55

12、1 .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免疫接种。552 .2对动物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5.6 扑杀一旦发生疫情,必须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 牲畜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彻底扑杀疫 点病畜禽,禽流感扑杀为疫点3公里以内的所有家禽;口蹄疫为 扑杀病畜及同群畜,做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并对疫区 5-10公里以内的所有畜禽进行紧急强制免疫,确保疫情不扩散。5.7 消毒5.7.1 消毒准备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草等;消毒药品必须 选用对禽流感病毒有效的氢氧化钠、甲醛(福尔马林、碳酸钠、 碘制剂、含氯制剂等。备有喷雾器、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防 护服、口罩、手套、防护鞋

13、等 消毒容器等。5.7.2 消毒措施 设施设备的消毒,采用熏蒸等方式消毒;圈舍、场地、车辆等,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饲料、垫料等,采用深 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方式消毒;粪便等排泄物,采用堆积密 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方式消毒;饲料、管理人员等,采用淋浴消 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体,采用浸泡、 高压灭菌等处理方式消毒;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 共食堂等场所,采取喷洒的方式消毒;对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 的消毒可采用相应的方式进行,并避免造成物质的污染。6.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人群疫情监测及控制6.1 农村地区监控 建立以县(市)区动物防疫机构为中心,以乡镇(

14、街道)动物防疫机构为依托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 病的防治工作。养殖大县、养殖场、养殖大户,严格按照农业部 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牲畜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 及有关饲养技术操作规程,科学、规范地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 牲畜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加强对养殖场(户) 的防疫指导,提高养殖场(户)的自我防范意识和措施。6.2 市场流通监控加强活畜禽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花鸟市场、屠宰加工点及超市、商场畜禽、生鲜制品的监督管理和检疫、检验。加强对市 场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做到熟知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 的防治知识、疫情报告方式和疫情处置方法。严格畜禽及其制品 市场准入。经

15、营者在购进畜禽及其制品时,必须要求供货方提供 相关证照和检验检疫手续证明,详细登记货品来源,对未经检疫 的畜禽及其制品不得入市销售。对畜禽及其产品市场进行监控, 发现异常情况应在2小时以内向动物卫生防疫部门报告,一律停 止现场屠宰、加工活禽。同时采取相应的隔离、扑杀、消毒措施, 必要时关闭市场。6.3 交通运输监控铁路、公路、民航、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 加强对畜禽及其产品的卫生检疫。禁止直接或间接输入来自疫区 的畜禽及其产品。已从疫区输入的一律由运入部门和动物检疫部 门就地销毁处理。疫区范围主要通道设立临时消毒检查站,严禁 封锁区内的畜禽及其产品的流出、流动,加强对进出疫区的交

16、通 工具及人员的消毒。6.4 公共场所监控加强对宾馆饭店、娱乐行业、学校等公共场所畜禽制品的质 量监管,确保食品卫生安全。6.5 高危人群监控加强与畜禽动物密切接触及疫情处置人员等易感人群的预 防和监控,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对人的传播。7. 保障系统7.1 物资保障 由城乡工作局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紧急物资储备库应包括疫苗库、药品库、器械库(包括个人防护用品、动力消毒器 械、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急物资储备由区重大动物疫病 防治指挥部负责管理,统一调配。应急物资根据有效期进行适时 增换,保证应急物资处于有效状态。应急物资用于控制和扑灭高 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

17、情,不得挪用。7.2 资金保障 区、街道财政要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紧急防疫物资、扑杀补助、疫情处理、疫情监控、免疫反应死亡补助及消毒、药品等 所需经费。应急经费建立专项帐户、严格专款专用。7.3 技术保障区、街道农业部门负责辖区流行病学调查、临床初步诊断及相应 病料采集和送检。7.4 人员保障7.4.1 预备机构由区城乡工作局牵头组建区级预备队,组成人员如下:兽医专业人员,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公安人员,卫生 防疫人员,其他方面人员。各街道组织紧急防疫预备队,按照市、区指挥部的要求,体负责实施有关疫情处置工作。7.4.2 预备人员培训内容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

18、验要点等;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技术知识: 病材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疫点、疫区、 受威胁地区的划分和管理;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动 物防疫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开展;其他相关知 识: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及配合等其他相 关知识。8.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黑板报、互联网等大众媒体,发挥区、街道、农业、畜牧兽医,文化、科协、教育等宣传培训 网络,大力宣传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预防的科普知 识,做到家喻户晓,使广大群众认识重大动物疫病可防可控,相 信科学、依靠科学,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搞好群防群控。9.其它事项两个街

19、道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相应的预案。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预案若有与国家、省、市级预 案相抵触之处,执行国家、省、市级预案。发重大动物疫情分为I级(特别重大入II级(重大入III级(较 大)和IV级(一般)四个级别。级突发疫情(1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本省有20个以上县(市、 区)发生疫情,或有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 在数个州(市)呈多发态势。(2 ) 口蹄疫在14日内同时有5个以上州(市)发生疫情, 且疫区连片。(3 )动物暴发其它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 散蔓延。(4 )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病。级突发动物疫情(1 )高致病性禽流

20、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州(市)发生 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 连片发生疫情。(2 ) 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相邻州(市)或者5个 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 情。(3 )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 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4 )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州(市),或其 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5 )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动物疫情。133nl级突发动物疫情(1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

21、日内,在1个以上州(市)行政 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个以 上。(2 ) 口蹄疫在14日内,有1个1州(市)行政区域内2个 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3 )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州(市)行政区域内5 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 个以上。(4 )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州(市)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 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 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6 )州(市)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 较大突发动

22、物疫情。级突发动物疫情(1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 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2 )二、三类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 暴发流行。(3 )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 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1.5 工作原则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委会负责全区高致病性禽流感、 牲畜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 行属地管理;管委会、街道负责扑灭本辖区内的突发重点动物疫 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洪同配

23、合做好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 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2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管委会、街道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 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争处理 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管委会、街道要迅速作出反应, 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 识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 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 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习;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

24、报, 对各类可能引发空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 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 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2.1 应急指挥机构管委会成立经开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全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责研究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及 疫情防控政策、措施;督促各街道、各相关部门建立有效的疫情 监测、检疫、报告、扑灭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 灭疫情。一旦发生疫情,启动应急预案,发布封锁令。指挥部下 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情况整理、信息报送、综合协调等日常工作, 及时提出有关工作建议。街道也相应成立防

25、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组织本 辖区内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具体实施动物防疫和紧急 疫情的封锁、隔离、免疫、消毒、扑灭和无害化处理工作。2.2 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经开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指挥 长,分管的助理、城乡工作局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负责对辖 区内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疫 情的重大决策。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 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需要确定,主要有城乡工作局、社 会事业局、疾控中心、财政分局、工商分局、经发局、住建局、 公安分局、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民政局、民族宗教、监 察、

26、督查、司法、气象、新闻等部门。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如下:2.2.1 城乡工作局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病控制工作;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 情做出全面的评估,动物疫情发生时,及时收集、统计、整理上 报疫情;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疫区、 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提出封锁建议,并参 与组织实施;对疫区、受威胁区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负责 对兽医业务部门进行技术检查、指导,帮助基层解决技术问题, 指导基层认真做好防疫工作;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禽类 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管;建 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

27、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 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参与评估疫情处置时用于封锁、 扑杀疫区染疫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 等所需经费及补助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培训防疫人员, 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开展疫病防治科普宣传。2.2.2 社会事业局、区疾控中心:组织人间高致病性禽流 感、口蹄疫等疫病的监测工作和监督管理;负责监测工作的具 体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等;负责流行病学调查, 做好疫情定点医疗机构的组织和准备。对疫情报告、处置和消 毒隔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区旅游、文化娱乐行业防疫 工作的检查落实,加强旅游餐饮行业食品卫生安全;负责全区 学校、托幼及各

28、类教育行业防疫工作的检查落实。2.2.3 财政分局:根据指挥部提出的经费计划和预案要求,积极安排和筹措落实防治经费,包括疫苗补助、免疫死亡、扑杀 补助、疫情防控、消毒、普查、监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经费及工作经费等;监督检查防治经费的使用情况。2.2.4 工商分局、经发局:开展对动物及其产品市场流通、交易、屠宰的监管和检查,根据疫情,及时采取措施,对畜禽及 其产品市场进行封锁、关停。负责对外贸企业和外贸商品的监管, 加强动物及其产品流入、流动的监控。2.2.5 交通局: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农业(动物防疫机构)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 查工作和疫区封锁工作。2.2.6

29、 公安分局: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区域内畜禽的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2.2.7 环保局:加强对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畜禽养殖业污水及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配合做好疫病畜禽扑 杀及深埋、消毒、无害化处置工作,防止造成环境污染。2.2.8 质量技术监督分局:依法对畜禽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检查,对购进使用的畜禽原料来源、生产加工后的产品质量实 施监管。2.2.9 民政局: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2.2.10 民族宗教、监察审计、法制、工委工作部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能,积极配合,共同做好防控工作。2.3 日常管理机构城乡工作局负责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

30、的日常管 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 术方案,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病控制工作;负责疫 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的评 估,动物疫情发生时,及时收集、统计、整理上报疫情;根据工 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行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 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 施建议;组织对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 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街道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 急预案。承担市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2.4 应急处理机构城乡工作局还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与省、市级专 家

31、共同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 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等措施的实施 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3.1 疫情监测区、街道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对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的 管理和监督,按照市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保证监测工作质量。 要会同检疫检验、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 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3.2 疫情预警 区、街道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 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 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32、表示I级、n级、in级和iv级预警级别。3.3 疫情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街道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 动物疫情及其隐患,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区、街道农业 部门报告。区、街道两级农业部门和动物防疫机构应立即赴现场 进行诊断,并提出处理意见,采取防疫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 立即执行,不得拒绝和推脱。3.3.1 疫情报告形式:各街道指挥部报告、传递紧急疫情时, 按农业部的统一规定以密码电报报送市指挥部,一律不得明传。3.3.2 街道指挥部疫情报告内容:报告疫情发生的时间、地 点、发病动物种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 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养殖户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 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3.3.3 疫情报告的时限和程序:发生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 牲畜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区农业局报告, 区农业局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赶赴现场,并通知市畜牧兽医 站与市级技术人员共同进行初步确认;同时,将结果向区指挥部 办公室报告,区级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市级指挥 部办公室报告。各街道指挥部办公室(或农业部门)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和 疫情零报告制度 海天9时以前必须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当日 情况。发现疫情必须按规定在2小时内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不 得瞒报、漏报和缓报。3.3.4 疫情诊断确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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