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docx

上传人:太** 文档编号:94152179 上传时间:2023-07-23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20.2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docx(19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2020年12月30日泉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停车泊位管理第四章 停车行为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规 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 的其他区域的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和机动车停放行为执照。公共、配建、临时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和道

2、路停车泊位的 经营者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后二十日内分别向所在地的城市管 理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手续,公共、配建、临时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应 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经营者基本信息;(二)停车场权属证明;(三)泊位数量、开放时间、收费方式和标准、服务和投诉 电话等。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第一项和第三 项资料。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补充备案。第二十五条经营性停车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称、开放时间、定价方式、 收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泊位数量、免收停车费情况以 及服务和投诉电话;(二)制定并落实经营服务、

3、车辆停放、安全保障等管理制 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三)按照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标线,配置监控、照明、消 防、排水、通风等必要的设施,并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施正常使用;(四)按照明示的收费标准收费,并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五)不得超出规定区域收取停车费;(六)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车辆停放;(七)法律、法规其他相关规定。公共、配建、临时经营性停车场应当配建停车诱导、电子收 费、号牌识别系统等设施,道路停车泊位根据道路条件最大限度 配建相关设施。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功 能。确需改变停车场用途的,应当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报原审 批机关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抄

4、告城市管 理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对擅自改变用途的停车场进行清理 整顿。经营性停车场确需停止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将处理方案提前 报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并提前三十日向社会公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擅自 设置、撤除的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障 碍物进行清理整顿。第二十七条鼓励单位、个人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停车泊位经营(管理)者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居住小区在满足小区业主停车需求的情况下,经物业管理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同意,可以将配建的停车泊位错时向社 会开放,并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5、停车泊位错时共享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停车实行分区域差别化收费,根据不同 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 节价三种定价方式。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 管理办法,并依据划定的城市各类功能区,按照中心区域高于外 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差 别化收费原则,制定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 批准后公布实施。收费标准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根据 实际及时调整。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行为进 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收机动车停车费:

6、(一)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停放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的车辆;(二)执行公务的军(警)、消防、救护、抢险车辆;(三)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办公时间对外来办事车辆提供的停车服务;(四)发生突发性事件时,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按照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停车服务;(五)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车辆;(六)夜间免费停车时间段内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的车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鼓励对前款规定以外的短时停车实行免费或者低价收费。第三十条 封闭式居住小区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的指导下,可以对居住小区内停车实

7、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 我管理服务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停车自治成本费用、停车 泊位建设等,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居住小区内公示。第四章停车行为管理第三H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时间停放车 辆。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第三十二条 下列路段禁止停车:(一)城市交通核心区主干道的机动车道;(二)盲道、消防车通道、医疗救护通道、自行车道和大型 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 周边三十米范围内的路段;(四)交叉路口、铁道路口、急弯路、宽度不足四米的窄路、 桥梁、陡坡、隧道出入口周边五十米范围内的路段;(五)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路段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禁停标志和电子监控设施。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一)将车辆停放在停车泊位内;(二)按照标识方向或者道路顺行方向停放;(三)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四)因交通管制、现场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 特殊情况需要即时驶离的,应当立即驶离;(五)法律、法规关于停车管理的其他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 纳或者逃避缴纳停车费的,停车场经营者可以依法向其催缴。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停放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等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坏停车

9、设备、设施,涂改停车泊位标志、标线;(二)擅自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 通行;(三)在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 地桩、地锁;(四)在停车场内随意丢弃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五)其他影响停车场正常使用的行为。第三十五条 医院、学校、车站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周边, 应当设置即停即走临时停靠通道。机动车应当在临时停靠通道内 上下乘客,并即停即走。第三十六条政府举办的大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应当制定机动车停放及疏导方案;其他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向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制定机动车停放及疏导方案。承办者应当在公告或者在票证上标明活动周边的公共交通

10、线路、行车路线和停车场的位置,并提示活动参加者优先选择公 共交通前往活动地点。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弃、闲置的机动车停 放在道路、广场、公共和临时停车场以及其他公共区域。道路、 广场、公共和临时停车场以及其他公共区域的管理者,应当定期 清理,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处理;机动车所有人未及时处理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通知机动 车所有人车辆停放地点。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设置、撤除道 路停车泊位或者将停车泊位据为专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擅自设置、撤除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据为专用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

11、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停 车场经营者(管理者)未按照要求无偿开放数据接口,通过政务 数据汇聚与共享应用平台,向停车综合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提供停 车场及停车服务相关信息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第五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时间、规定要求提供资料办理备案或者 补充备案手续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 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 处罚:(一)违反第一款第二项

12、规定,未制定并落实经营服务、车 辆停放、安全保障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由城市管 理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按照规范设置交通标志、 标线,配置监控、照明、排水、通风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的,由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超出规定区域收取停车费的,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13、,无正当理由拒绝车辆停放的,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 停车场用途功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未 在规定的地点、时间停放车辆,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 行,或者在禁停路段停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停车 场经营者(管理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

14、的,可以要求立即驶 离停车场或者拒绝提供停车服务,并根据情况报告城市管理、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 擅自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通行,或者 在未取得所有权、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擅自设置地桩、地锁 的,道路范围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五百元罚款;道路范围外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 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

15、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法律、法规对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第六章附 则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 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组织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 括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的面向社会开放供机动 车停放的场所。配建停车场是指依据建筑物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建设的供机 动车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待建土地、边角空地等

16、场所设置的短期 内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道路上设置的面向社会开放供机动车 临时停放的场所。经营性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开放并提供有偿机动车停放服 务的公共、配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合理供给、科学管 理、严格执法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协 作共治的停车管理工作格局。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车 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停车管理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保障资金 投入,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停车管理各项工作,推进停车管理精细化,实现停车规范、有序、便民目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停车纳入网格化管理, 配合

17、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宣传教育,指导、 支持、协调停车泊位共享、挖潜、新增和居住小区开展停车自治 等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做好本辖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具体统筹机动车停车管理各项 工作,并负责机动车公共、配建和临时停车场的日常监督管理等 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规划管 理等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公共、配建停车场建设 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和道路停 车泊位的设置、管理等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 人防、

18、国资、数字建设、税务、消防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门发现违反本条例的 行为,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抄报、移送处理。第七条 推进停车服务、管理、执法的信息化和智能化。建 立停车综合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推广停车科技应用,鼓励引入云 计算、大数据和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发展智能诱导和公共停车应 用软件。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应当做好门前停车秩序维护工作。鼓励成立停车场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建立行业服 务质量信誉评价机制。倡导绿色出行,鼓励市民选择公共交通或者非机动车出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

19、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 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第二章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停车场实行分类定位、差别供给,适度满足居住停 车需求,适度控制出行停车需求;盘活既有停车资源,提高利用 效率;新增停车场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临时停 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第十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权限,会同 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住房和 城乡建设、人防、消防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停车泊位配建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编 制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编制停车场专项

20、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道路交通发展的 需要,结合城市功能分区的区位特征,统筹地上地下资源、停车 场与城市交通枢纽衔接,合理布局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编制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应当根据各类建设项目的性质和机 动车停放需求,科学合理确定建筑物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并根据 城市发展和道路交通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及 时调整停车泊位配建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停车泊位 配建标准。确需变更的,应当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报原审批机 关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机 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 民政府批准

21、后公布实施。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统筹考虑 停车场对周边道路交通的影响。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充分利用道路、广场、学校操场、绿地等资源的地下空间以及人 防工程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利用人防工程建设停车场的,应当 遵守人防工程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地下空间单独选址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单位依法单 独办理规划、用地、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第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 划,依法采取划拨、出让或者租赁等方式供应。新建停车场项目 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 予以安排。城市更新改造、功能性搬迁等腾出

22、的土地应当规划一定比 例,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停车泊位 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泊位,配建的停车泊位应当与主体 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办 理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同步审核配建的停车泊位是否符合配建 标准;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予通过规 划条件核实。建设工程竣工后,配建的停车泊位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主体 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四条下列建筑未按照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 配建停车泊位,应当补建:(一)机场、火车站、码头、客运站、公共交通枢纽站;(二)医院、学校、

23、公园、影剧院、体育场、博物馆、图书馆、海丝史迹、旅游集散中心、公务办公楼以及服务窗口单位的 办公场所;(三)金融、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大中型经营场所。第十五条 居住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 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停车需求,其归属由当事人通 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 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小区业主;业主要求承租车位、 车库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时公布小区内规划车位、车库的所 有权、数量及出售、出租等方式。小区配建的停车泊位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在不影响道 路通行、消防安全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物

24、业管理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同意,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指导下, 可以利用业主共有场地依法设置车辆临时停放场所。第十六条 道路红线外与建筑物之间的公共空间、待建土 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未投入使用的道路等场所,可以依法 设置临时停车场。道路红线外与建筑物之间的公共空间,由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设置,属于业主共 有的,需经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同意。其他临时 停车场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设置。临时停车场设置和监督管 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七条 鼓励建设停车楼、立体停车场等集约化、智能化 停车场。停车楼、立体停车场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与市容市貌 相协调

25、,按照要求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的规定,经特种设 备检验合格,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办理使用登 记,并按规定定期接受检验。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停车换乘系 统的规划设计,在城市中心区外围的公共交通枢纽建设公益性停 车场,引导机动车驾驶人换乘公共交通进入城市中心区。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老旧居住小区、医院、 学校、服务窗口单位等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应当按照一点 一策要求,制定停车解决方案。停车泊位确实无法满足需求的, 在不影响道路通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周边支路及其等 级以下道路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明示临时停车

26、时段。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等主 管部门依法设置、撤除和管理道路停车泊位;根据道路交通条件 和道路停车需求变化,及时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评估、调整。其 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将停车泊 位据为专用。第二十一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改造、经营公共停车场。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既有建设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 车场;利用建筑物地面架空层建设停车场。前两款和第十七条规定的鼓励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 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 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停车场设置 标准和设计规范,并按照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和电动汽车充 电设施。第三章停车泊位管理第二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数字建设等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停 车综合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收集、掌握全市机动车停车场信息, 并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实时公布停车场分布位置、泊位数量、 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主 管部门负责停车综合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本行政区域相关模块的 运行、管理。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要求无偿开放数据接 口,通过政务数据汇聚与共享应用平台,向停车综合管理信息服 务系统提供停车场及停车服务相关信息。第二十四条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解决方案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