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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奉节县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公民以来信、来访、微 信方式,实名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第三条举报人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生态环境 违法行为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 对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维护举报 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有奖举报限于以下四种途径:(-)来信举报。收信地址:奉节
2、县夔州街道胡家社区 万胜路,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人民来访接 待室,邮编:404600o(二)来访举报。来访地址:奉节县夔州街道胡家社区 万胜路,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人民来访接 待室。(三)微信举报。“奉节环保”微信公众号。(四)其他举报方式。举报人应当提供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 信息。通过来信和来访举报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通过微信举报的,应上传本人身份证。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 真实,一般应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环境违法行为。有能够说 明违法行为的照相摄像资料、书面材料等线索或证据,应在 举报时同时提供。第五条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在收到举报线索后5个工作 日
3、内进行现场调查或者核查,案件特殊不能及时调查的,应 向举报人说明原因。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举报线索应在实施 奖励或确定不符合奖励条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 果报市生态环境局。第六条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 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者在饮用水水源二 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 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 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
4、重新报批环境 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四)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的;(五)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 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六)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 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七)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 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八)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九)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
5、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十)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 超标的污水、污泥的;(十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 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 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十二)废旧放射源未按照规定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未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 贮存的;(十三)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 (十四)无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十五)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 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
6、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 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十六)通过偷排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非紧急情 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 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十七)违反水、大气、固体废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造 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十八)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具体有奖举报情形。第七条获得奖励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举报人须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和联系方式,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分别提供个人信息;(二)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的范围;(三)提供能够说明违法行为的照相摄像资料、书面材 料等线索或证据,或者协助执法人员开展现场调查取证;(四
7、)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或证据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 掌握或被媒体曝光;(五)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第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举报线索查实环境违法行 为,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举 报人奖励:(-)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至(九),及(十八) 项举报情形的,奖励人民币500元;(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十)至(十二)项举报情 形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三)至(十七)项举报 情形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四)举报人能提供与被举报企业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任职文件等,证明举报时属于被举报企业内 部工作人员的,
8、额外奖励1000元。除物质奖励外,可以对举报人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 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第九条 生态环境部门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对奖励标准进行确定,告知举报人奖励决定, 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军官证、港澳通行证、护照 等)到奉节县生态环境局办理奖金申领手续,并提供户名与 举报人一致的银行账户信息,经验证无误后签字领取。奖励 一律经由银行转账。第十条 被举报方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奖金最高 项进行奖励,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 奖励首位举报人(以生态环境部
9、门受理登记时间为准,(如 邮戳或来访为同一天,则视为共同第一举报人);共同第一 举报人或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的,奖金按人数平均 分配。第十一条下列情况不予奖励:(一)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不属实的,或举 报事实不清、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二)不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三)举报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掌握,正在调查处理中的;(四)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整改期间内的;(五)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第十二条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成立有奖举报奖励审议小组,小组成员由法规督查科、办公室、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行政执
10、法支队负责人组成。有奖举报实行集中审议,由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 政执法支队负责组织。第十三条生态环境部门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规模使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接受监督。第十四条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索 要财物,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五条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受理和查处过程中存在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 泄露举报人信息,以及违规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 励,挪用、侵吞举报奖励经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 责任。第十六条生态环境部门及所属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举报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奉节县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奉节环发202053号同 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