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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J11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依法查处各类生 态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 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 2020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是指符合条件 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通过有关渠道 举报四川省范围内发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查 证属实后,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
2、做出突出贡献的举 报人,经其同意,可以实施通报表扬等精神奖励,实施精神奖励 的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第三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行分类奖励、属地管 理,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实施奖励。省级办理的和跨行政区 划的举报,原则上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给予奖励。第四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经费由各地予以足额保障,依法使用并接受监督。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标准第五条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对被举报人采取下列处 理的,给予举报人不同档次的奖励:(一)对被举报人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 计不满5万元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二)对被举报人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 计5
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三)对被举报人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 计20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的,给予举报人1500元奖励;(四)对被举报人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 计40万元以上不满60万元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五)对被举报人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暂扣许可证件或 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60万元以上不满100 万元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六)对被举报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吊 销许可证件、移送公安机关或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 财物共计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各级生态环境部
4、门可结合实际,拓展本条规定的奖励范围, 或奖励金额在本条规定的基础上50%以内浮动。本条所称“以上”“以内”包含本数。第六条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符合第五条第一款所列两种 及以上情形的,按照奖金最高档次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人举 报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分别按照 规定档次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 只奖励第一有效举报人(以受理单位登记时间为准),若来电、 邮戳或来访为同一天,则视为共同第一举报人,奖金平均分配给 共同第一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举 报案件被查处后,被举报人再次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 人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
5、奖励。第七条对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涉及环境 污染犯罪的案件,难以取得有效破案线索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 向社会发布悬赏公告,征集案件线索,所征集线索对查清案件主 要事实起关键性作用的,可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第三章举报途径和奖励条件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一)电话举报:各级12345、12369热线;(二)来信来访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的信访接待部门;(三)新媒体举报: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和地方生态环境 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微信、微博举报账号;(四)地方党报、电视台、政府网站设立的“环保曝光台” 等新闻栏目;(五)其他举报途径。鼓励各地逐步统一受理
6、渠道。第九条生态环境部门收到举报人举报时,应告知举报人可 参与举报奖励。举报人参与举报奖励的,需提供以下信息:(一)举报人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多人联合举报同 一违法行为的,分别提供相关信息;(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名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 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能够说明违法情况的照相摄像资料、 书面材料等重要线索。第十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二)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被 媒体曝光;(三)举报人需配合调查核实相关举报信息;(四)举报信息与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基本一致;(五)对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经生态环境
7、部门查证属实并实 施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第十一条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政 府部门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举 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本办法奖励对象。第四章奖金发放第十二条 举报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或移送公安机 关的移送文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 和条件的,经负责举报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确认后,通知举 报人领奖。奖金发放不受处罚最终执行情况的影响。第十三条举报人(联合举报的举报人代表)应当自接到领 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联合举报的举报人 代表授权书)办理领奖手续,举报人无法到现场领奖的可授权委 托他人
8、代领,也可提供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资料远程办理。无 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 不准确,导致举报人未收到奖金的,由举报人负责。第十四条奖金发放须严格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生态环境部门可探索线上 转账等灵活便捷的奖金发放方式。第十五条举报人对生态环境部门案件受理、调查、奖励等有异议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做好沟通,依法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举报受理、查处和兑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举报人相关信息。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政 府部门工作人员存在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
9、或在 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或泄漏举报人相关信息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依规依纪依法 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八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陷他人或制造事 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生态环境举报奖励工作秩序或骗取奖励 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规定,移 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第十九条鼓励各地在党报、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公共媒体 设立专栏,对举报奖励发现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信息公开和宣 传曝光均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举报奖励工作管理。建立 举报奖励受理、线索交办、认定、报批、奖金发放等工作流程; 建立举报奖
10、励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相关汇总统计;加强举报保密 管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落实专人负责举报奖励工作,强化 培训,提高举报奖励工作效率。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和四川省财政厅负 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23年5月7日起施 行,原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川环发2020 35号)同时废止。在本办法实施之前(来信以邮政或快递公司签 收时间为准)举报的,仍按照原办法执行。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生态环境保护任务依然 艰巨。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针对环境违法
11、行为 更加隐蔽,难以发现,我省出台了全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充分汇聚 广大群众参与环境监督强大能量,及时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相比现行的四川省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新办法在奖励范围、奖励金额和奖金的发放方面 更具针对性、可操作性,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后,对符合举报奖励 条件的,举报人可获得500元至5万不等的奖励。举报人可不到现场,远程办理领奖。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线上转账等方式发放奖金。一、奖励的范围和标准是什么新办法以给予被举报人行政、刑事处罚的轻重、种类为基础,划分了6档奖励范 围和标准,最低奖励金额为500元,最高奖励金额为10000元。同时,通过举报
12、避免 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可给予最高50000元的奖励。各市(州)可根据 实际情况拓展奖励范围,奖励金额可上下浮动50%。二、参与举报奖励的途径有哪些举报人可通过12345、12369热线,各级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的信访接待部 门,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微信、微博举报账号和地方党报、电视台、政府网站设立的“环保曝光台”等新闻栏目等途径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三、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举报受理、查处和兑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泄漏举报人 相关信息,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 行为,一经查实,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