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要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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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合同的实际力量或者担保,有意制造假象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觉,“自愿”地与 行骗人签订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这是采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 特征。详细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 .行为人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力量。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力量,应以 签订合同时行为人的资信或货源清况作依据。比如签订购销合同时,供货方既没有实物储备, 也没有货物来源,采用一些单位急于购买紧俏或廉价物资的心理,虚构货源,骗取信任,接 受合同预付款或定金后,逾期又不履行合同,就可以认定为没有实际履约力量。要区分两种 状况:一种是行为人签约时虽无实际履约力量,但签约之前与他人有购买同一标的物的

3、要约 或合同,签约后因原订合同的一方毁约,致使后一个合同不能履行的,可视为有肯定的合同 履行力量;另一种是行为人签约时根本没有履约力量,仅仅是在签约后才去与第三方签订相 同内容的购销合同,事实上又未兑现,这种状况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备履约力量。假如不看 签约时的实际履约力量,仅仅依据签约后的履行表现来作推断,很简单使犯罪分子蒙混过关。 当然,还要留意区分根本无履行合同力量与有部分履行合同力量的界限,只有完全没有履行 合同力量的才能以诈骗罪论处。2 .实行哄骗手段。哄骗手段绝大多数是作为,而不行能是单纯的不作为。哄骗手段表现为行 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

4、害人的信任。 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假冒订立合同必需的身份;盗窃、骗取、伪造、变造签订合同所必需的 法律文件、文书、制造合法身份、履约力量的假象;虚构不存在的基本领实;虚构不存在的 合同标的;等等。隐瞒事实真相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基本领实,其表现形式 主要是:隐瞒自己实际上不行能履行合同的事实,隐瞒自己不履行合同的犯罪意图;隐瞒合 同中自己有义务告知对方的其他事实。3 .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误熟悉。这种错误熟悉是指对能够引起处分财产的事实状况的 错误熟悉,而不是泛指受骗者对案件的一切事实状况的错误熟悉,在合同诈骗犯罪中,受骗 者的错误熟悉是由于行骗者的行骗行为所引起的,在时间挨次上

5、,哄骗在先,是受骗者产生 错误熟悉的缘由。受骗人产生错误熟悉在后,是哄骗的结果。假如他人错误熟悉在先,行为 人采用他人的错误熟悉取得财物,只能作为民事纠纷而不能作为诈骗犯罪处理。假如行为人 虽然实行了哄骗手段,他人熟悉上也存在错误,并基于这种错误熟悉错误地处分了财产,但 哄骗手段与错误熟悉之间缺乏因果联系,也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4 .被骗人自愿地与行为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交付财物或者行为人(或第三人)直接 非法占有他人因履约而交付的财物。作为行骗者诈骗手段的经济合同,就其种类讲,通常有三种:(1)签订买卖合同,骗取现 金或实物。有五种状况:一是采用盗窃、伪造或骗取的空白合同和介绍信与他

6、人签订合同; 二是用已作废、失效的合同书、介绍信,冒充有效的合同书、介绍信与他人签订合同;三是 采用已撤销单位的名义及其印章、介绍信、合同书与他人签订合同;四是在条款上做手脚, 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五是在标的物上设陷井,使对方违约而不履行合同。(2)采用承包 合同进行诈骗。行为人无承包力量,以骗取钱财为目的,承包工厂或某项工程,骗取大量钱 财供自己挥霍或一溜了之。(3)采用联营合同骗取钱财。行为人根本无生产经营力量,采 用与他人签订联营合同,骗取联营单位的钱财。就合同诈欺犯罪中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看,有两种情形:(1)以假面目签订的合同。假面目 是指行为人的姓名和身份、签订的合同、使用的公章和介绍

7、信等是假的。假的面目必定导致 合同内容的虚假性,即客观上无法履行合同的内容。行为人向他人签订这种合同,欺诈有意 明显,只要所骗人财物到手,即可认定合同诈骗既遂。(2)以真面目签订的合同。真面目 是指行为人的姓名和身份、签订的合同、使用的公章和介绍信都是真的,即实际上存在这一 单位或个人。以真面目签订的合同的内容有真有假,其间还存在三种状况:一是内容真实的 合同,即行为人是在有实际履行力量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签订,至少表明白行 为人在签订时有通过合同进行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而非诈骗钱财,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 神,即使合同签订后没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属于诈骗犯罪。但是,应留意,有的行为

8、人 以有限的履约力量与他人签订大大超过此履约力量的合同,如仅有供应一百吨煤的合同,却 相继与多家客户签订各供应一百吨煤的合同,假如签订后,行为人乐观落实货源,设法履行 合同,虽然最终没有完全履约,也不认定为诈骗罪。但若行为人在多个合同签订后,并没有 设法履行合同,其诈骗犯意明显,自应以合同诈骗罪论赴。二是内容半真半假的合同。也就 是那种行为人已初步联系过货源,但其货源并未完全确定或并未完全到手。在这种状况下签 订的合同,其内容带有半真半假的性质。这类合同客观上已经具备部分履约的可能性,行为 人主观上以及实际行为中是否为履行合同作努力成为确定其行为性质的关键。假如行为人有 履约意图,客观上也为履

9、行合同作乐观努力,最终因种种客观缘由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认定 为诈骗犯罪。相反,假如客观上尽管有履约的可能,但行为人收取他人的预付款或定金以后, 主观上无履行合间的意图,这实际上借有部分履约力量之名行诈骗之实,当然应以合同诈骗 罪论处。三是内容假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完全没有履约力量状况下签订的合同。行为人主 观上意图无偿占有他人钱财,且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客观方面表现为将所骗之钱财用于挥霍 或作其他用途,这种作为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假如行为人虽然客观上非法占有他人的钱财, 但主观上并不想长期占有,而是想临时取得该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甚至收益权,待生意 胜利之后再作归还。这实际上是一种套用他人资金

10、的行为,一般不宜以诈骗罪论处。采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对象主要有:(1)签订虚假购销合同,骗取货物。有的伪造 证件、合同书与对方签订合同;有的伪造银行或其他部门的担保书,以合法身份与对方签订 合同;有的伪造银行汇票,盗窃单位空白支票,采用失效的支票或空头支票诱惑对方订合同; 有的以洽谈业务、订货、关心他人推销产品为由,与对方签订合同,等等。行为人行骗时大 都隐瞒真实身份,以先提货、后付款为由,采用对方急于推销自己产品的心理,骗取货物。 然后将货物低价销售,私吞货款,或者将货物用于还债、作抵押等。(2)虚构货源,签订 空头合同,诈骗货款。有的伪造上级主管部门的假批文作货源;有的以伪造的提货单作

11、货源; 有的抓住对方急需某种紧俏物资和商品的心理,口头虚构货源;有的有意让对方看不属于自 己却谎称是自己的货,或根本无货可看,蒙骗对方;有的则以伪造的买卖合同作货源;等等。(3)伪造身份签订虚假合同,骗取他人预付款或定金。采用这种方式进行诈骗的行为人有 两种心理:一是只要将预付款或定金骗到手,就算大功告成:另一是先骗得预付款或定金, 然后如有可能骗到货款就连续骗取货款,没有可能就一走了之。(4)以诱饵开路骗取他人 钱物。有的犯罪分子为了达到骗取对方巨额财物的目的,以给付部分预付款为诱饵,一旦把 对方的钱物置于白己的掌握之下后,就溜之大吉,还有的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手段骗取对方信 任,诱使对方进一步

12、按合同交付财物,实行放长线、钓大鱼的欺诈手段骗钱骗物。(5)签 汀假合同,骗取他人的活动费、好处费或提成费等,这些人同对方签订合同的真正目的不是 为了骗取货物、货款,也不是为了骗取定金或预付款,而是为了一次性地骗取各种名义的费 用,只要将这笔财物骗到手就远走高飞。这些人一般都伪造身份、证件,自称能买到急需紧 俏物资或以关心对方推销产品为诱饵,写对方签订虚假买卖合同。(6)以联合经商、投资、 协作等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进行诈骗。运用这种方式进行诈骗的,行为人往往是在合法 的身份掩盖下,以某公司、简场等的名义,伪造营业执照和注册资金等,哄骗他人与之签订 联合经营合同,骗取他人的钱财。骗取财物无论

13、消失在签订阶段,还是消失在履行过程中均属合同诈骗行为。依据本法第224 条的规定,这类行为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 同。(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即以这些票据或证 明作为自己能够履行合同的证据,以骗得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3)没有实际履行力量, 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连续签订和履行合同。(4)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 方当事人财物,主要包括: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无 正值理由拒不履行合同又不退还,或者没有用作履行合同而无法返还;采用合同骗取财物用 于抵偿债务,而没有实际履约;用于进行违法活动;用于挥霍,致使无法返还;等等。依据法律规定,采用合同骗取财物的行为必需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至于何谓数 额较大,有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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