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最新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题库(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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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最新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题库(5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育人的视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共享阅读。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题库篇一 我国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公司法历经1999年、2023年、2023 年和2023年四次修改和修订。 依据公司法的实践状况,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阅历,相继颁布了四次司法说明,成为公司法律制度的必要补充。 现行公司法全文共13章,2

2、18条,主要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权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发行和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公司债券 公司财务和会计 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及减资、解散和清算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公司法是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爱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变更、解散、股东权利与义务和公司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 我国的公司法法律体系以公司法为核心,由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共同组成。 形式上的、狭义的公司法: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历次司法说明和公司登记管理

3、条例属于公司法的一部分,即形式上的公司法; 实质或广义的公司法:包含了形式公司法和其他一切调整公司的法律。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反垄断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涉及公司的规定都包含在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中。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题库篇二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的,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确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爱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规范系统。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1)规定了人们可以为肯定行为或不为肯定行为或人们可以恳求他人为或不为肯定行为,体现了人们依法享有的权利; (2)规定了人们应当为

4、肯定行为或不得为肯定行为,体现了人们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3)规定了人们在应当为而不为或不应当为而为的状况下所产生的后果, 体现了人们在违反法定义务后应担当的责任。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与权威; 2)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社会团体规范等虽然对人们的行为及相互之间关系也有肯定指引与规范作用,但都不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不具有国家意志性。 法的制定:国家的立法机关按立法程序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此方式所创制的法一般称为“制定法”或“成文法”。 法的认可:国家对人们生活中已存在的某种习惯或之前司法机关对详

5、细案件的裁决给予其普遍适用的效力,从而形成新的法律。此方式所创制的法一般被称为“不成文法”,比较典型的是“习惯法”和“判例法”。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它在国家主权范围内,具有高度的统一性与最高的权威性。 法的统一性,体现在除了特别状况以外,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法律体系,该体系中各项详细的法律规范在根本原则上具有高度一样性,各项法律规范之间不能存在相互冲突的情形。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以权利义务来设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影响人们的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从而调整社会关系的。 从本质上说,任何法律规范都是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例题 下列选项中属

6、于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是()。 a.证券法 b.公司法 c.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d.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c a、b项属于法律;d项属于自律规则。 权利:国家通过法律规定赐予权利主体可为或不为肯定行为或得要求他人为或不为肯定行为的许可及保障手段。 义务:国家通过法律规定,要求义务主体应当为肯定行为或不得为肯定行为的约束手段。 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仅指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职权及相应职责。 4、法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全部社会规范均靠肯定的力气来保障实施,具有某种强制性。 与其他社会规范不同的是,法具有特别的强制性。这

7、种特别性体现在法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来强迫人们遵守。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题库篇三 1、法律关系的概念 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1、按不同法律部门划分 宪法法律关系 民商事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 诉讼法律关系 2、按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划分 确认性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对从前已存在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创设性法律关系:依据法律规范而建立的全新社会关系。

8、 3、按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划分 纵向法律关系:在不同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听从关系,又称“隶属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典型的纵向法律关系。 横向法律关系:同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又称“平权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典型的横向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相互之间不具有隶属或听从关系。 4、按法律关系的主体数量划分 双边法律关系: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民事借贷中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民事诉讼中的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 多边法律关系:在三个或三个以上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如股份有限公司各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劳

9、务派遣中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务派遣法律关系。 5、按不同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关系划分 第一性法律关系:人们依法建立的不依靠于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也称为“主法律关系”。 其次性法律关系:由第一性法律关系派生出的、具有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也称为“从法律关系”。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题库篇四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由一个股东单独投资组建或者特定人数的股东联合投资组建,股东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担当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我国公司法适用的公司有两种: 1、有限责任公司:由特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当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

10、担当民事责任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由肯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担当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担当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区分: 1、股东人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在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无上限; 2、股份流淌性: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前须征求其他股东看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份转让相对便捷、自由。 3、是否可以公开发行股份募集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有限责任公司不行以。 两种公司的区分集中体现在融资方式和股份流淌性上。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题库篇五 有限责任

11、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可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学问产权、土地运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根据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担当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觉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

12、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担当连带责任。 1、公司的设立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居处。 2、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公司法原则上要求有限责任公司需建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但例外允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设执行董事和1至2名监事。 1)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2)董事会是经营决策和业务

13、执行机构,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是监督机构,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民主选举。 1)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2)董事会/执行董事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至13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14、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刚好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3)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确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4) 监事会/监事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详细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刚好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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