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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资源平台版权保护困境及解决思路【摘要】随着数据资源对国家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日益提升,知识资源平台版权保护工作中相关问题的解决迫 在眉睫。文章结合工作及行业实际情况,对知识资源平台近年来面临的困境进行梳理。在国家出版行业深度融合及构建 数据基础制度的背景下,知识资源平台应探索问题的合法、合规、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如建立健康合理的三方或多方 模式、构建多种形式和维度的知识产权解决路径、充分实现知识产权授权和内容服务模式融合、有效平衡作者权益保护 和产业健康发展、积极推动学术资源出版和数字内容产业发展、鼓励良性竞争和行业协同发展等,切实做到在尊重数据 的基础上使用数据、赋能数据,构建知识资源平
2、台的新体系、新生态。【关 键 词】知识资源平台;版权保护;授权模式近年来,各类知识资源平台作为数字出版产业的基础支撑,已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主力军,知识资源平台的版权 合规建设与产业长远健康发展问题亟须与时俱进地得到解决。知识产权的授权模式问题是各知识资源平台多年来面临的 共性问题,为解决这些难题,各平台一直高度关注国家最新法律法规的出台,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和进行变革,但均无 法彻底解决知识产权授权模式所带来的风险。一、知识资源平台遭遇困境及存在问题根据天眼查公示信息,自2007年以来,各知识资源平台被诉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接连出现且逐年增加,大量的 诉讼案件及高额的赔偿使各知识资源平台陷入困境
3、,知识产权风险已成为各平台发展的瓶颈。笔者对北京、天津、山东、 河北等地区的(2019)京0491民初20703号、(2017)津0101民初4063号、(2021)鲁01民终767号判决等数 十份涉及知识资源平台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判决书中的相关事实、判决依据、判决结果进行对比研究,发现目前知识资 源平台所遭遇困境集中反映了以下几方面问题。1 .知识产权合规之路任重道远知识资源平台存量数据的知识产权风险是行业发展客观环境及相关法律演变的产物,知识产权合规之路很难一蹴 而就。大部分知识资源平台的建设过程跨越多个互联网发展时期,平台数据库存量资源存在的问题较多。以中国知网和 万方数据为例,这两个平
4、台均起步于“九五”期间,与互联网建设和中文网络内容建设同步,创建初期的主要目的是以数 据库建设和检索服务为主要内容,解决编辑部无资金、无技术、无平台等问题。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各平台在起步阶段 也都有研究和对应措施,但考虑到当时的法律环境,均采用了编辑部许可的形式进行资源收录与提供服务。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规定:已 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 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此规定明确了“网络转载的
5、法定许可”,无须得到著作权人的同意。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次修改时,首次对“信息网络传播权” 进行了概念界定:“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其 虽然对“信息网络传播权”有了明确概念,却没有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具体的认定标准。直至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 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 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才意味着此前经由司法解释形成的“网络转载法定 许可制度”宣告失效。鉴于上述情况,对于2006年之前的存量
6、学术文献资源,即使2006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已明确了对 作品进行信息网络传播需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但对存量学术文献资源回溯补签授权客观上很难实现。而近些 年的著作权纠纷涉案文献多数为2006年以前的文献资源,法院在对知识资源平台使用学术文献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 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进行认定时,未考虑上述客观情况,未对2006年以前的存量资源及2006年以后的增量资源予以 区别,这一定程度上缺乏合理性。2 .“作者一学术期刊编辑部一知识资源平台”三方授权模式未被普遍认可“作者一学术期刊编辑部一知识资源平台”三方模式符合中国学术期刊出版分散性特点的发展要求。在此现实情况 下,由学术期
7、刊编辑部取得作者授权,然后转递给知识资源平台的三方模式是可操作和高效的。如果直接采用作者对应 平台的模式,不仅存在低效、费时、覆盖率低等问题,而且很难达成全体作者都同意的一致性授权标准,可操作性较低。 同时,作者本身并无学术期刊编辑部出版学术论文的全部权利,如经过同行评议后的全部内容权利、出版社的版式设计 权、完整的数字化版权和网络传播权等。即使知识资源平台手握与作者的直接授权,也无法越过学术期刊编辑部开展服 务,仍需与编辑部签署协议获得其版式设计权及汇编权的授权。在学术期刊传播利用已经全面数字化和网络化的当下,学术期刊内容的数字化网络传播成为其内容流通、使用的 主要渠道,并随着越来越多的数字
8、原生学术内容出现,再去将其数字化权利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其他权利割裂开来单独 强调不太合理。如果过分强调学术期刊作者在论文发表后的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则势必大幅提高知识资源平台采集成本, 并转嫁到最终用户身上,使得用户长期诟病的服务价格问题雪上加霜。考虑到多数用户、特别是绝大部分机构用户信息 资源经费来源问题,这样做的结果无疑将造成国家财政和科研经费的极大浪费和低效率使用。3 .知资源平台诉讼案件司法审判标准不一目前,知识资源平台诉讼案件司法审判存在值得商榷的问题,如判赔标准、“服务器原贝与多端口索赔的矛盾等。 对于文字作品侵权的赔偿标准,不同地区法院甚至是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对于同类型作品判赔标准
9、不一。而且随着三网 融合的推进和移动互联网的普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在商业实践中不断细化服务模式,出现以不同终端进行应用场景划 分,判断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应遵循服务器标准。基于同一服务器提供的多端口服务,同一用户通过不同端口的 使用行为只支付一次费用且未增加获利,如果根据不同端口分别索赔,在诉讼中诉讼主体、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未发 生变化,存在重复起诉的情况。目前的判决对于多端口索赔的情况,多是按照不同的独立侵权行为进行认定进而直接判 决承担多倍的赔偿,对本就面临因行业授权模式带来巨大版权风险的知识资源平台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4 .知识资源平台对学术资源传播、使用和增值的贡献和价值没有得
10、到较好体现“学术乃天下之公器”,学术研究因对学科的发展或建设有重大贡献和推动作用,不论是从作者本人意愿或从国家发 展需要角度,都希望学术作品能得到更为广泛的传播。科研成果的发表、同行评议、出版、传播、使用和评价等工作, 是科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科技创新完整链条中的一个必备环节,其内容也在这一过程中实现价值增值。知识资 源平台为实现这一过程付出了巨大的劳动和成本。然而从相关案件判决结果和金额认定上看,上述学术传播各环节以及 知识资源平台等相关方的付出与贡献没有得到合理认定和平衡。5 .未区分正当维权和“版权贩子”等恶意维权行为在强调保护权利人合法权利的同时,未区分正当维权和“版权贩子”的恶
11、意维权行为。我国法定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 体管理组织目前只有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但近些年随着赔偿标准普遍提高,越来越多打着“知识产权代理”、“专业维权” 幌子的机构在各地涌现。它们为从各数字资源平台谋取高额的著作权赔偿,不惜采取各种方式与大量作者签约,之后采 取“以诉代销”的方式向多家数字资源平台进行索赔牟利,而作者作为真正的权利人只能拿到很少一部分赔偿金额,甚至 个别作者完全不知道有代理机构借其作品大肆索赔且自己并未收到任何的赔偿金额。此类机构的经营模式与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活动在性质、内容等方 面均无实质性差别,其实质是在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相关职能及权
12、利,本身就违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 44条的禁止性规定,即“擅自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分支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由国务院 著作权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类“版权贩 子”并不应作为维权之诉的适格主体,更谈不上侵犯其合法权利或赔偿的问题。而目前的判决中未关注到此类恶意维权机 构的性质,在判决结果上亦未体现对正当维权与恶意维权的区别。对于此类变相行使原本应是法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 织职能的代理机构,司法系统应从立案标准、判决结果等方面对其恶意维权乱象进行限制和规范。二、知识资源平台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1 .建立健
13、康合理的三方模式版权声明、稿约许可是行业内普遍存在法律认识水平不一、严格规范版权难度较高的情况下形成的妥协性、过渡 性产物,多年来被期刊广泛使用,且随着期刊出版行业的发展逐渐成为一种商业惯例。但近几年大多数案件的判决中法 院没有认定版权声明、稿约许可的法律效力,只有少数法院的部分判决中认定其具有法律效力,如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做出的(2018)津01民终9600号判决、北京互联网法院做出的(2019)京0491民初20701号判决及山东省济南 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2)鲁01民中1056号判决等,致使包括中国知网、万方数据在内的知识资源平台传播的 大量文献存在权利瑕疵。而在中国现有的版
14、权环境下,知识资源平台短期内仍然需要继续采用三方模式来解决海量资源 知识产权授权问题,在该三方模式中,期刊社作为最重要的一环,起到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三方模式所产生问题的根 源也在于期刊社与权利人之间的授权瑕疵。因此,需要在合法前提下,充分发挥出版机构的作用,以建立健康合理的三 方或多方模式,解决“版权声明、稿约许可”隐患。当然,此举在一定程度上也依赖于行业管理部门、学协会等出台相应 政策、参考范本并对期刊社等出版机构进行管理和引导。2 .构建多种形式和维度的知识产权解决路径整体来看,要针对平台内容特点构建多种形式和维度的知识产权解决路径。具体而言,应针对不同时间阶段、不 同研究与出版背景以及
15、作者与出版机构的不同诉求等多维度建设知识产权合规通道。第一,对于2006年至今的存量资源,因其处于按照法律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需要书面明确获得授权之后逐步规范 的过渡性时期,该时期知识产权授权情况较为复杂。对于该时期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获得作者规范授权的存量资源,应 根据不同情况来处理。对于编辑部可联系的作者,应尽可能地完成作者授权的回溯补签工作;对于无法主动取得联系并 进行补签授权的作者,知识资源平台可考虑借鉴ProQuest或集体著作权管理模式,为文章作者在文章每次收费使用时 预留部分收入分成,增加相应的作者认领机制,供作者随时申领。假如本文所述的“版权声明”“约稿声明”等单方声明被司 法系统
16、普遍认可,一定程度上能解决部分该时期存量资源的知识产权授权问题。第二,对于2006年以前的存量资源,因是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首次明确“书面授权才合法”之前,除个 别能补签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书面授权的之外,其他无疑均无与作者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范授权。“法不溯及既往” 是具有世界普遍性的法治原则,也是良法、善治的道德要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颁布时未明确具有溯及力, 且客观上时过境迁,采用回溯一一补签书面授权的方式根本无法解决海量存量资源的授权问题。但这部分资源又是延续 科技知识脉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知识资源平台遇到的很多著作权纠纷也都与此相关。所以对于2006年以前的存量资 源的使用,
17、有必要通过调整相应的法律法规,一定程度上认可此前适用的“法定许可”,一揽子解决2006年以前的历史存 量资源的授权问题;在司法层面,可就其性质让其赔偿标准区别于普通的侵权;在业务层面,各知资源平台可考虑采 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体授权方式来适当降低侵权及赔偿风险。3 .充分实现知识产权授权和内容服务模式融合实现“作者一编辑部一平台”知识产权授权和“平台一服务门户一读者”内容服务模式的融合,不仅能提引为作者服务 和创造新价值的能力,也能提升作者参与平台内容建设的积极性。国外数据库提供服务的平台往往多种多样,既有全文 数据库,又有提供高附加值的论文引文、专利、发现系统等数据库及其工具平台1。与国外
18、情况不同,我国几大知 识资源平台在产品功能和服务模式上同质化比较明显,虽相互之间稍有差异,但总体上数据资源和服务功能存在大量的 交叉重叠,这导致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被重复投入。因此,要解决知识资源平台的版权风险,各平台应逐步改变主 体经营模式,摆脱对编辑部、作者全文版权资源的依赖,从以全文经营为主要赢利点转变为以技术和服务为主要赢利点, 发挥各自的技术优势和知识组织特长,提高对数据的深度加工和分析能力,把重心转移到给编辑部、作者、用户提供更 多、更侵的增值服务上来。一方面,平台可为编辑部在作者投稿、版权确权、论文存档、数据加工、网站建设及运维等方面提供丰富、全面 的技术支撑,帮助、推动编辑部
19、向纸质版、电子版、PC端及移动端等多媒体融合方向发展,促进其业务模式数字化的 转型升级;另一方面,对于作者和用户,平台可充分发挥其大数据、技术服务和知识组织、知识分析优势,为作者提供 写作工具、审稿专家推荐、优先发表、作品评价、学者分析等全流程服务,充当作者的学术管理助手,如此既可以实现 “以服务换授权”,降低平台在前期资源采集过程中的现金成本,解决版权授权风险,又大大增加了作者和平台之间的黏 性。4 .有效平衡作者权益保护和产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司法审判作用,能有效实现作者权益保护和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平衡。中国虽是成文法国家,但司法判 例在各级法院审判工作中起到重要的指导和参考作用。在无法律明
20、文规定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上,司法审判中更应审 慎判决。对于涉及知识资源平台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应结合案件的编辑部许可情况、主观故意情节、收益情况、维权目 的等因素来综合认定其是否构成侵权,尤其是在判赔标准上,应进行更为综合、细致、全面的考虑。第一,知识资源平台使用、传播的实际上是一种汇编作品,对其文字内容的传播也属于二次传播,如果简单套用 原创文字作品80-300元/千字的判赔标准确有不妥,对于汇编作品且是二次传播的,其判赔标准应低于原创文字作品 的判赔标准。第二,根据知产宝网站信息统计,2022年度全国文字作品按照千字数判赔标准平均仅为82元/千字,约有70%的 案件赔偿标准低于50元/千字
21、,约有20%的案件赔偿标准集中在100元一200元/千字区间(数据根据知产宝平台上公 布的2022年度涉案作品字数为一千字以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计算得出)。但涉及知识资源平台的 案件却意外出现了判赔标准大于300元/千字的情况。鉴于平台与期刊社均签署了合法授权协议,即使法院认定所取得 的授权存在瑕疵,也应考虑行业实际情况,将平台存在权利瑕疵的行为与完全没有授权的直接侵权、主观故意侵权行为 区分考量和判赔,判赔标准应低于上述大多数案件的赔偿标准。第三,相对于文学作品,学术作品具有较强的公共性,其多是由国家、科研机构提供资金及创作条件完成的,目 的是广泛传播知识、促进学术交流、推动
22、学术创新,学术作品在创作条件、发表动机、社会作用、读者群体、权利人的 权利受损度等方面与文学作品均有所不同,因此学术作品的判赔标准应低于文学作品。第四,在不同的案件中,因涉诉作品不同,其知名度、市场价值、平台获利情况、损害后果均不同,应根据涉诉 作品的作者知名度(如作家级别、职称)、作品知名度(如奖项获得情况、作品销量、转载次数、平台下载量、被引次 数、期刊影响因子)、平台实际获利情况以及给涉诉作品造成的损害后果等进行综合判定,且在判定过程中应充分考虑 知识资源平台为社会学术传播交流作出的积极贡献以及付出的成本。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个人利益与社会公益之间难免发生碰撞。著作权法规定专有权利的目的是
23、通过赋予作者有限 的垄断权,保障其从作品中获得合理的经济收入,以鼓励和刺激更多的人投身到原创性劳动中。但是出于社会政策的考 虑,即满足社会对知识和信息的需要,并降低使用人的义务成本,需要对著作权作出一定的限制,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 益之间进行平衡2。知识资源平台所采用的授权模式涉及作者、期刊社、知识资源平台三方的利益,司法判决时应 充分考虑上述权利链条中不同主体对文献传播的付出及相应的权利,在判决结果上体现各方利益的平衡。该平衡机制既 要充分、有效地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包括基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收益权,又要有利于作品在信息 网络平台的传播和利用3 o5 .积极推动学术资源出版和数
24、字内容产业发展学术期刊数据库既是知识资源分享平台,又是国家知识基础设施,需要满足公众对文献的查询、下载等具有公共 性、基础性和普惠性的需求,强化公益保障服务4。目前在学术文献下载和在线阅读市场,也有如中国社科院建立 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献中心、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建立的国家科技期刊开放平台、中国社会科学院建立的中国社 会科学网及各类期刊门户网站等公益性网站,但公益服务并不能让目前知识资源平台面临的问题迎刃而解。一方面,公 益服务对文献的使用亦是一种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也需要取得权利人的相关授权,公益的免费使用并不能改变无授权情 况下对文献传播的侵权性质;另一方面,此类公益服务或许能解决部分文献
25、内容开放等问题,但是无法满足用户的全部 需求,用户对学术文献资源的丰富性、完整性、前沿性及高质量、高标准服务的需求,仍然需要有序竞争的市场化服务 来保障。因此,在鼓励学术开放、公益服务的同时,也应正视知识资源平台所提供的市场化服务在学术信息服务中的贡献 和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鼓励知识资源平台利用自身技术和资金的优势,参与信息服务过程中的数据治理、关键技术研 发、工具平台开发,以及分析、评价、挖掘等信息增值产品的创新研发和专业化服务,建设中文学术信息资源与服务精 品。同时,鼓励知识资源平台积极参与国家公益性平台的建设工作,实现与用户需求的深度融合,进而推动公益化服务 和市场化服务共同发展、学术内
26、容保障和增值知识服务深度融合的体系建立,推动国家学术信息服务产业发展。6 .鼓励良性竞争和行业协同发展组建行业自律性组织,鼓励良性竞争和行业协同发展,是解决知识资源平台建设的有效路径。相关部门应鼓励符 合规定要求的学术信息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资质,建立公正平等的市场准入机制,促进中文学术信息服务市场的有序 发展;加强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同时,鼓励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共同努力恢复用户对从业机构信心。 如通过建立行业标准规范,减少个别偷鸡摸狗之流对行业的侵害;行渠自律组织代表行业发声,与监管机构、立法与执 法部门、业务上下游之间做好对接;鼓励商业化服务合理定价,杜绝行业暴利。在2023
27、年2月17日第十二届中国数字出版博览会分论坛“数字版权经济论坛”上成立的知识资源平台版权合规建 设与健康规范发展共同体,就是一个围绕版权保护和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的行业自律性组织,该组织的成立代表知识资源 平台在行业协同发展之路上迈出了重要的第一步。该组织将通过保护知识资源平台上下游版权利益,依法依规推动各方 主体对授权链条进行规范;推动建立平台、期刊、作者的公平合理授权与利益分配机制,加强版权合规建设;通过建设 健康的版权生态,促进行业健康、规范、高质量发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高质量建设版权强国贡献各自力量。三、结语随着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发展,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等知识资源平台的业务模式经历了从无
28、到有、从小到大、从无 序到有序、从投石问路到规范治理的过程。尽管各平台已经或正在采取多种措施化解矛盾、破解困境,但短期内或许仍 然会有无法彻底解决知识产权的风险。任何事物的发展并非一蹴而就,知识产权的合规之路亦是如此,在支持保护知识 产权的同时,希望相关部门能考虑到行业的客观现状,给知识资源平台的合规之路留一些时间,让其守正创新、行稳致 远,在创新发展中不断规范,在规范中实现更长远的发展。与此同时,数据资源作为新型的生产要素,是国家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基础。随着2022 年4月18日中宣部印发的关于推动出版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实施及2022年12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于
29、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的发布,各知识资源平台应结合相关政策反思学术资源集成、服务 的业务路径和商业模式,寻求更符合中国特殊国情的运作方式,在推动出版深度融合的背景下,助力推进知识资源传统 出版与新兴出版“融为一体、合而为一”的体制建设,切实做到在尊重数据的基础上使用数据、赋能数据,构建知识资源 平台的新体系、新生态。I参考文献I1曾建勋.“知网事件”对我国文献数据库行业的警醒与反思J.信息资源管理学报,2022 (6) : 11-17.2李文超.版权声明条款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效力的认定:以期刊数据库平台被诉案例为分析视角J.中国版权,2020 (4) : 53-58.3冯晓青专栏|网络环境下作者、报刊社和网络数据库平台利益平衡机制之重构EB/OL . (2021-12-17) 2023-02-19 . https:.4曾建勋.我国学术期刊数据库的转型发展路径思考J.编辑学报,2022 (3) : 262-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