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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城县广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在广场进行建设、经营、观光休闲等活动,应 当遵守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广场,是指专门为人民群众提供休 闲、集会的公共活动场所。如雍和文园、文化艺术中心、金 圣广场等。第三条石城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广场的管理,其所属的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具体工作。在广场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管理要求,在广场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对建筑物进行外部装修装饰,其高度、色彩、风格应当与广场相协调。第五条 石城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广场周边户外广告设置 规划和灯饰景观建设规划。广场原则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确需张贴、悬挂、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宣传品的,应当征 得广
2、场管理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广场周边禁止 悬挂布幔、条幅等户外广告;设置其他户外广告或者安装灯 饰,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六条 除清扫、洒水、工程维修、救护等特种车辆和 童车、轮椅车、广场管理工作人员上下班交通工具外,其他各种车辆不得在广场行驶、停放。节假日或者重大活动期间, 县公安机关应当对广场周边进行交通管制。第七条未经批准禁止在广场举办商业性展销和促销活 动。摆摊、儿童娱乐设施等需经石城县城市管理局批准后方 可入场,并严格按照所批准地点、内容进行经营。在广场举 办文化、体育、宣传等活动,应当征得广场管理单位的同意, 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
3、。第八条广场禁止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二)流动叫卖、擅自摆摊设点;(三)捕捉、伤害绿地内各种鸟类;(四)攀爬、损坏雕塑、灯具、喷池等建筑物、构筑物 或者其他设施;(五)损毁树木、采折花卉果实、践踏草坪,在绿地内 从事经营活动等;(六)在建筑物、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吊挂;(七)躺卧、露宿、乞讨、算命、占卜、按摩、卖艺;(A)打篮球、打排球、踢足球;(九)在水池里洗涤、嬉戏,向水池投掷物品;(十)在广场行驶、停放车辆;(十一)未经允许,举办商业性展销和促销活动;(十二)未经允许,在广场举办文化、体育、宣传等活 动;(十三)其他影响市容环境、扰乱广场秩序的行为。第九条违反
4、本规定第八条的,由广场管理单位工作人 员进行教育制止或劝离,经教育、制止或劝离无效,由石城 县城市管理局依照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属治安、交通、市场监督管理范围 的,由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属其他范围 的,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广场管理单位依法予以处罚。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石城县城市管理局、广场管理单位及其工作 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有关管理职责,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