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庆县文庙文化广场区业态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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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凤庆县文庙文化广场区业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展示文庙的历史文化,发掘丰富的旅游内涵, 优化文庙文化广场区商业业态结构和商业布局、合理配置商业资 源,加强业态管理,规范管理流程,建立业态管理长效机制,提 升文庙文化广场区形象,促进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良性发展。 根据临沧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82030)、凤庆县城总体 规划(2012-2030)等有关标准规定,结合文庙文化广场区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文庙文化广场区是指文庙片区总体规划 确定的文庙文化广场区(东至横街、南至文明街、西至文庙街、 北至来凤街)用地范围。文庙文化广场区新建的商业、商务建筑、 商铺等

2、的设置、租赁、使用及其他日常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业态管理规定,是指对产业结构的规划 和调整,商业商务的门类及有关设施的合理配置,用于商业的房 屋的出售、租赁、使用等方面的综合性管理。第四条文庙文化广场区业态功能管理,实行整体规划、统 一布局、促进商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文庙文化广场区的规划布局,分为两大功能区域。茶叶、核桃销售主题街区:文庙文化广场区中轴线两侧及中轴线以北至来凤街。民俗、土特产及休闲一体化综合服务区:文庙文化广场 区中轴线以南(不包括中轴线南侧铺面)至文明街。第六条文庙文化广场区主要干道、重要支道业态设置应符 合文化广场区商业业态发展规划,达到格局优、品位高、

3、情调雅 的要求,实施严格管控。茶叶、核桃销售主题街区鼓励业态:精品茶叶、核桃制品的 专营店及茶室;民俗、土特产及休闲一体化综合服务区鼓励业态: 销售精品农特产品、文化旅游产品的专营店。禁止入驻业态:KTV、网吧、电子游戏室、洗车、修车、废 旧物品收购、金属制品加工作业、机修、五金销售、建材销售行 业以及存在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等易破坏市 政设施、污染城市道路、影响市容秩序和产生噪音、粉尘、异味 等影响环境的经营项目。第七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文庙文化广场区业态管理的牵 头部门,负责建立业态管理流程,规范工作机制,统筹文庙文化 广场区业态管理工作。第二章管理流程第八条建立文庙文化广

4、场区业态功能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文庙文化广场区业态联席会议的召集部门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文庙片区管理服务办公室、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临沧市生 态环境局凤庆分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 门为联席会议成员。文庙文化广场区业态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 文庙片区管理服务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第九条 凤庆县文庙文化广场区业态管理规定起草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文庙文化广场区业态、商业规划编制和管理 工作。文庙文化广场区新开设的各类商业门店,应当符合业态规 划,由文庙文化广场区业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 行业态把关,对符合

5、条件的开业申请,出具业态许可表,由相关 职能部门按规定予以办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业态控制要求依法办理业态主体准入 许可,并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对区域 内市场主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违规经营的,按部门职责 依法进行查处。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文庙文化广场 区总体规划等编制辖区内商业业态布局规划,制定行业管理标准 和技术规范;制定特色街区商业形态、功能布局、设施配套和商 业准入条件;制定商业业态标准和制度。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要全面依法做好该片区内新建、 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等行业的监

6、管,同时,要求在 经营中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等行业必须安装净化设施。按业态 规划和文庙片区管理服务办公室认证,对建设、经营业主进行受理、审批,并加强监管。负责各类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工作,指 导文庙文化广场区空间、功能及商业布局规划,加强形态规划与 功能规划的协调同步,在审批新建商业设施同时,凭业态认证受 理。县文化和旅游局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 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规定,按业态 规划对文庙文化广场区的业主开展娱乐场所、网吧、美术品销售 等经营活动进行审批并加强监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卫生 健康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

7、据文庙文化广 场区商业规划和城市管理要求,分别制定商业进入主要街道、次 要街道、重要支道的行业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十条建立以业态发展指导目录为导向的文庙文化广场区 业态管理机制。鼓励以历史文化、旅游文化、地方特色文化为一 体的特色街区为主题引进业态。第十一条文庙文化广场区内的商业、商务建筑、商铺等应 当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不得随意变更。因业态功能和规划的 调整确需改变的,应按程序重新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 文庙文化广场区内的商业、商务建筑、商铺等不 允许对外立面进行装饰和周边环境改造,商铺牌匾应当符合广场 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其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图纸、用材、效果 图)等材料应报送文庙文化广

8、场区业态联席会议审核批准。第十三条商铺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定,将 商铺改变为住宅用房。商铺不得用作产生噪音、粉尘、异味等影 响周边环境的经营场所。第十四条 文庙文化广场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牌匾、门窗、 空调、管线等设置须经文庙文化广场区业态联席会议及城市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职能部门审批。第十五条县文庙片区管理服务办公室要加强文庙文化广场 区业态规划管理和跟踪监督,及时了解业态情况,对不符合设置 要求的商业布局的,应当提出整改要求或者直接予以调整。对符 合文庙文化广场区内业态功能统一规划管理规定的各类商业、商 务建筑、店铺等涉及的房屋,应当进行产业状况、业态发展、房 屋产权及租赁情况

9、的调查,并登记造册,统一管理,跟踪监督。第十六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文庙片区管理服务办公 室、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县文 化和旅游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卫生健康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相关部门 应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密切配 合,主动作为,形成监管合力。对不服从统一业态管理,私自进 行商业经营活动的经营业主,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证照手 续。对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业主,在经营活动中私自变更经营范围 或超范围经营,文庙片区管理服务办公室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查 处,对其处以罚款、限期整改或吊销文庙文化广场区经营许可证的处罚。第三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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