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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团体标准制定(修订)程序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的团体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特制定本程序文件。第二条 本文件规定了团体标准的提案、立项、起草、 征求意见、审查、批准与发布、复审与修订等程序性规定和 知识产权管理、宣贯与实施、工作经费等具体要求。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秘书处(下称:秘书处)是团体标准制定(修订)的协调管理机构,负责团体标准制 定、修订工作的统筹管理。第四条秘书处负责组建团体标准工作组(下称:工作组),工作组在秘书处领导下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起草、 修订等具体工作,随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立项、实施和完成而 设立、存续或解散。第五条 团体标准主要
2、涉及岗位培训、职业技能和职业 技能评价。第二章标准提案第六条 标准的提案应综合考虑当前行业的政策导向 和市场需求。提案可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根据实际需求向秘书处提出标准提编制说明1、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 加单位和编制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2、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的依据,解决的主要问题;3、推广应用论证和预期达到的效果等情况;4、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 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5、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 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6、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7、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
3、组织措施、技术 措施、过渡办法、实施日期等);8、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9、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项目名称:牵头单位:承办人:电话:年 月 日共页 第 页序号标准章条编号意见内容提出单位处理意见及理由说明: 发送“征求意见稿”的单位数:个。 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的单位数:个。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并有建议或意见的单位数:个。没有回函的单位数: 个。审查意见标准名称牵头单位审查负责人联系电话审查专家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审查专家 情况介绍审查工作组成员见附件(名单制表,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签到表等)审查意见年 月日审查专家 签名审查负责人 签名北京市建设
4、 教育协会(公章)年 月日案。第七条提案主体需向秘书处提交相关材料,主要包 括:(一)拟订标准内容提要;(二)确定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三)必要性论证。第八条 秘书处收到提案相关材料后,负责对项目提案 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可申请立项。第三章标准立项第九条对符合下列要求的标准提案,经秘书处审核通 过后,准许立项,并由秘书处填制团体标准立项登记表 (见附件1)。(一)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业务范围内的工作;(二)在团体标准中,所涉及的岗位培训、职业技能和 职业技能评价等内容,应符合政策导向,并结合市场需求, 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并便于推广使用;(三)填补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空白,
5、 或对短期内不能修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进行 了必要的细化或提高。第十条准许立项的团体标准,由秘书处负责组建工作 组,并对工作组进行统筹管理。第十一条 工作组设组长1名,负责工作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就团体标准编写工作向秘书处负责。组长应具有高级职称,参加过两次以上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编制工作,有严谨的科学素养和 职业道德,熟悉标准编写规定,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第十二条 工作组成员可由秘书处指派或由工作组组 长进行选聘,对于由工作组组长选聘的成员,应报秘书处审 查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第十三条 工作组组长按秘书处下发的工作大纲(见 附件2)要求,编制工作组具体
6、工作方案及分工计划。第十四条在编制完成团体标准具体工作方案及分工计划后,由秘书处主持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秘书处代表、工作组全体成员、各参编单位代表、相关 领域的企事业单位代表参加会议。会议包括下列内容:(一)宣贯标准编写的目的及工作大纲的编制思想;(二)讨论并确定标准编写的具体工作方案;(三)确定标准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四)确定工作组成员及分工,正式成立工作组。会议结束后,由秘书处印发会议纪要,发至全体应参会 人员,并存档备案。第四章标准起草第十五条第一次工作会议之后,正式进入标准起草阶 段,工作组应在计划时间内完成有关工作。从第一次会议召开到标准发布的整个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4个月以内,最
7、长不超过6个月。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分隔符、北 京市建设教育协会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标准年代号组 成。具体形式见图loT/XXX XXX - XXXX年代号年代号耳体标准顺序号社会团体代号1体标准代号图1团体标准编号示意图第五章标准征求意见第十七条工作组完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后,应通过 秘书处向与实施本标准有关的集团公司、培训单位、教学师 资公开征求意见。团体标准征求意见,采取定向书面征集方 式。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见附件3), 内容完整并符合标准编写规定;(二)秘书处发出的的征求意见函;(三)定向征集意见的单位
8、、专家名单。第十九条 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10个工作日,原则上 定向征集单位及个人不少于5家,其中单位数量不少于3家。 征求意见期满后,由秘书处整理反馈意见,填写团体标准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4),交由工作组进行修改。 对于反馈意见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秘书处应召开专题会 议,通过会议确定修改意见。会议结束后,由秘书处印发会议纪要,发至全体应参会 人员,并存档备案。第六章标准审查.第二十条,团体标准的审查采取会议审查方式,并按以 下要求进行:(一)由秘书处主持会议。审查会前应至少提前一周将 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送审报告、团体标准征求意见 汇总处理表等材料送达审查专家审阅。(二)审查专家
9、原则上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应为3人 (含3人)以上单数。在审查会上应由审查专家对标准进行 全文审查。审查专家应在审查会形成的审查意见(见附件5) 上签字,不可代签。审查意见应一式两份,一份交秘书处, 一份交工作组。(三)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协会秘书处负责印 发会议纪要,并将会议纪要、参加审查会的审查专家名单及 签字、出席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及通讯录等相关材料 按要求存档。第二十一条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标准的科学性 和合理性、适用性和先进性等进行评价。第二十二条 审查意见的形成应以协商一致为原则,即 要在审查专家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同意的基础上,认真 考虑有关各方的观点并协调所有
10、争议,最终获得审查专家的 一致同意。第二十三条 审查会结论为“不通过”的,工作组应根 据审查意见开展相关工作。标准送审稿及相关资料修改完善 符合要求后,重新按程序进行审查。第七章 标准批准与发布第二十四条秘书处按要求整理标准提案至审查阶段全部有关材料,报协会理事会批准,批准后,进入下一环节。 如未获批,秘书处应了解其原因,并提出下一步工作方案。第二十五条 批准签发的团体标准将以适当方式在一 定范围内发布,其发布范围及收费情况由秘书处制定。第八章标准复审与修订第二十六条 一般情况下,标准发布后,每4年应由秘 书处组织有关专家(包括原标准工作组成员)进行复审,以 决定该标准继续有效、废止或修订。复
11、审程序另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当已发布的标准不再满足行业发展需要时,应适时进行修订。第九章知识产权管理第二十八条团体标准的知识产权归北京市建设教育 协会所有。标准文本的发行、发售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第十章标准宣贯与实施第二十九条秘书处和标准起草编制单位对标准宣贯 负有共同责任。宣贯方式包括:提供宣贯资料、举办培训班 和召开宣贯会等;宣贯内容包括:技术标准的重要性、对技 术标准内容和要求的理解和认识、标准实施的合理化建议 等。第三十条 在标准开始实施后,秘书处和起草编制单位 均应持续关注标准的实施情况,收集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 及发展情况,评价标准的适用性,为标准的复审提供参考。第十一章工作经费第三十
12、一条团体标准的经费来源包括:(一)有关管理部门委托的调研项目中可以用于团体标 准调研的部分经费;(二)协会对于开展团体标准编制、修订工作拨付的经 费;(二)团体标准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编制组成员单位分担的经费;(四)有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的资助。第三十二条 团体标准编制经费由秘书处负责筹集和 支出,由协会财务部门记账,严格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实行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团体标准的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该标准的 立项、调研、起草、审查、发布、培训、宣传等工作过程中 发生的资料费、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 询费、公告费、印刷费、宣传推广费、其他费用等。团体标准的编制经费专款专用,采用实报实销原贝%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本文件由秘书处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第三十五条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团体标准立项登记表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口制定口修订 J鸳:L 标准编万提案单位 (个人)单位(个人)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提案时间:目的、意义 及必要性范围和*编制工作大纲主要内容工作内容及 实施 方案概要秘书处意见签字:年 月日协会意见(公章)年 月日(年 月 日)一、标准编制的依据、背景、意义二、工作组组长情况(具体条件附表)三、工作组组员情况(具体条件附表)四、秘书处代表五、主要工作内容六、主要工作进度计划七、其他需要安排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