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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 当前,统计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统计需求不断增加。下文是,欢迎阅读! 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确保统计资料真实、精确、刚好、完整、客观反映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发挥统计工作在驾驭省情省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与统计监督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统计组织体系,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将统计工作以及本级应当负担的重大
2、国情国力调查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统计工作供应必要保障,确保统计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协调。 第五条 实行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计机构应当依法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对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防范和惩治,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 第六条 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将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状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
3、机构及有关部门政绩考核体系。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主动构建统计公共信息系统和业务平台,推动统计数据库体系建设,促进全省统计数据与其他公共数据的互联互通共享开放。 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统计信息化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推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空间地理信息技术等在政府统计工作中的应用,推动统计数据采集、加工和处理过程信息化。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统计信用建设,将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履行统计调查义务的有关信息刚好在政府统计门户网站公布,并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统计探讨,
4、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统计调查制度,加强统计监测和统计分析。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统计法律法规宣扬教化工作,普及统计学问,增加全社会支持、协作统计工作的意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促进和规范民间统计调查业健康发展,发挥民间统计调查在了解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科学探讨中的作用。 其次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会同民政、机构编制、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建立、更新和维护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供各类统计调查和普查运用。 民政、机构编制、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与统
5、计机构协商确定的期限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供应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维护所须要的行政记录资料及其变动状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依据有关部门的职能和调查须要,依法授权其运用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或者依法供应名录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 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没有国家统计标准的,可以执行部门统计标准,并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相连接;下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上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重复、冲突。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应当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论证,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看法,并依据经济社会发展须要科学合理设置统计
6、指标。与人口、社会相关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合理设置分性别统计指标。 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隐私的事项以外,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通过政府统计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的,由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的,由审批机关公布。 第十五条 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机关,应当在调查前就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填报义务、统计调查表的指标含义和有关填报要求,向统计调查对象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可以依据统计工作须要,托付社会调查机构和其他社会力气进行统计调查,搜集有关统计数据。社会调查机构和其他社会力气应当在受托
7、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统计调查。 未经托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名义实施统计调查。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不得指令、授意、引导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资料,不得冒名填报。 对前款规定的统计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干扰、限制、阻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行为,实行全面记录,保留完整档案。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八条 担当常常性统计调查任务的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建立、落实统计工作责任制,根据统计调查制度要求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并保存2年以上。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供应统计资
8、料,应当经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以及统计资料填报人员在统计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供应统计资料的,应当由本人在统计报表上签字。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不须要签字、盖章的除外。 根据规定通过联网直报等网络传输方式干脆报送统计数据的统计调查对象,应当设置统计电子台账,并打印、留存统计报表,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以及统计人员应当在统计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其次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存储备份机制,防止统计资料毁损和灭失,保障统计信息平安。 其次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工作须要,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对其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取得的统
9、计资料中的汇总统计资料、匿名化处理的单项资料或者行政记录进行共享,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适时发布统计信息。 地方统计数据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其次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外公布、供应和运用统计数据,根据以下规定执行: (一)有关部门开展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根据该项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公布,同时需注明数据来源以及调查机构、调查范围、调查方法、指标含义等,并在公布前抄送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二)有关部门拟公布与政府统计机构统计指标体系有交叉的统计数据,以及涉及某一方面或者某一行业的经济总量
10、数据,应当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核对、确认后,方可对外公布、供应。 其次十四条 统计资料依法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和公开运用。公开运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应当规范、精确,并与公布的内容一样,不得有意篡改和编造。 其次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可以依据统计工作须要,通过与社会信息资源的拥有者合作开发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获得社会信息资源,但不得损害社会信息资源涉及的第三方权益。激励和支持社会信息资源的拥有者参加合作开发。 其次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托付开展统计调查的社会调查机构和其他社会力气,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
11、管理的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供应、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其次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统计信息询问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统计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须要了解有关统计资料的,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查询。 其次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加强对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其次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统计机构的设置与统计人员的配备,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
12、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各类园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园区的统计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帮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开展统计调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据统计任务的须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配备统计人员担当本单位的统计工作,根据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托付社会服务机构代理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担当常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
13、专业学问和业务实力。 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统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化,开展统计专业培训;统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统计人员参与统计专业培训。 第五章 统计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其组织的统计调查进行监督,对统计数据进行核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发觉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约谈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统计机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违法情节严峻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约谈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刚好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违法案件。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查处下级人民政府统
14、计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统计违法案件,有权依法订正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理确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立案查处的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5日内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处理结案后,应当将处理结果在10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第三十六条 统计执法人员进行统计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三十七条 依法认定的严峻统计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过政府统计门户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失信信息,并会同有关部
15、门对失信企业和责任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八条 激励公众举报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健全统计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为公众监督统计工作供应便利。 政府统计机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应当依法刚好受理、核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爱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其次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根据与统计机构协商确定的期限向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供应更新维护所须要的行政记录资料及其变动状况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拒不改正的,由任免
16、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其次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赐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指令、授意、引导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资料或者冒名填报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拒不改正的,赐予警告,并处以101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
17、四条规定,未根据要求运用统计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赐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峻后果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未刚好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或者对违规干预统计工作不记录在案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有惩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2000年3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同时废止。 统计的相关职能 统计要达到相识社会的目的,不仅须
18、要科学的方法,而且须要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因此统计兼有信息、询问、监督三种职能。 信息职能是统计部门依据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方法,灵敏、系统的采集、处理、传输、贮存和供应大量的以数据描述为基本特征的社会经济信息。 询问职能指利用已经驾驭的丰富的统计信息资源,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深化开展综合分析和专题探讨,为科学决策和管理供应各种可供选择的询问建议与对策方案。 监督职能指依据统计调查和分析,刚好、精确地从总体上反映经济、社会和科技的运行状态,并对其实行全面、系统的定量检查、监测和预警,以促使国民经济根据客观规律的要求,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这三种职能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统计信息职能是保证询问和监督职能有效发挥的基础;统计询问职能是统计薪资职能的持续和深化;而统计监督职能则是信息、询问职能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并促进统计信息和询问职能的优化。 第12页 共12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