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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知识点 (一):代理权的歼灭代理权的歼灭有以下情形: 1.代理人死亡或法人歼灭。代理人死亡或作为代理人的法人歼灭,代理权失去担当者,当然为小妹。2.代理人丢失民事行为实力。代理人以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为条件,丢失民事行为实力确定无法担当代理职责,代理权也终止。3.本人死亡或法人歼灭。代理权是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两者之中任何一方人格歼灭,代理权理应终止。但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歼灭是个事务,代理人可能不知,或终止代理对本人不利。为爱护本人之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通看法第82条规定了四种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状况之一的,托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接着完成的。其中,托付代理和法定代理歼灭还有其特殊的缘由。 托付代理歼灭的特殊缘由:1.代理事务完成,代理已无存在的必要。 2.授权行为附有终期的,期限届满,代理终止。3.代理权撤回。代理权撤回是本人干脆终止代理权的意思表示。4.代理人辞去代理。辞去代理是代理人放弃代理的意思表示。辞去代理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于意思表示通知本人时生效,至于辞去代理是否构成对缘由行为的违反,在所不问。如律师辞去代理导致违反与本人的托付合同,辞去行为
3、仍有效,本人可以追究代理人的合同责任。法定代理歼灭的特殊缘由:1.本人取得或者复原民事行为实力,这里应说明为本人取得完全民事行为实力。 2.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3.由其他缘由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歼灭。只要考生能够驾驭住民法学中的这些学问点,依据真题的命题规律仔细备考,自然在9月25日的考试之中能够得民法者得天下,在众多竞争者之中脱颖而出。(二):全部权取得的特殊方式全部权取得的特殊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1.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全部权,全部权人不得恳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2. 拾得遗
4、失物。遗失物,是全部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全部人丢失了对于物的占有,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至于全部人丢失对于物的占有的状况,则由种种不同。一般是全部人自己因某种缘由遗失;还有其它的状况,例如干脆占有人(承租人)将物(租赁物)丢失,对于间接占有人(出租人)即全部人来讲,是为遗失物。再如,无行为实力的人的全部人将物抛弃,因他欠缺意思实力,不成立全部权的抛弃,而只是丢失占有,是为遗失物。但是,全部人为了平安的目的或其他考虑,将物品安葬于土地之中或放置于肯定的隐秘的场所,这时全部人并没有丢失对物的占有,因此不是遗失物,假
5、如因年长日久,全部人忘其所在,则为安葬物或者隐藏物。3.发觉安葬物或隐藏物。安葬物,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简单从外部发觉的物。埋藏物是有主物,它只是全部人不明,而非无主物。所谓隐藏物,是指放置于隐藏的场所,不易被发觉的物。4.添附。添附一般是附合、混合的通称,广义的添附还包括加工在内。附合是指两个以上不同全部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别,若分别会毁损该物或者花费较大,如用他人的建筑材料建立房屋。混合,是两个以上不同全部人的动产相互混杂合并,不能识别。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上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物。【实战演练】简述全部权取得的特殊方式。【参考答案】全部权取得的特殊方式主要包括:(1)善
6、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动产占有人,将该动产让与第三人,若第三人取得动产系出于善意,则确定取得该动产的全部权,原全部权人不能追夺的法律制度。(2)拾得遗失物。遗失物,是全部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3)发觉埋藏物或隐藏物。埋藏物,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简单从外部发觉的物。所谓隐藏物,是指放置于隐藏的场所,不易被发觉的物。4)添附,是指不同全部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行分别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假如要复原原状在事实上不行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状况下,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加工三种方式。(三):精神损害赔偿一.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精神损
7、害赔偿采纳法定主义,无明文规定的,无权主见精神损害赔偿。下列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遇侵害,情节严峻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主见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人格权;六种详细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三种身份权:荣誉权、亲权(精神损害赔偿说明第2条)、配偶权(婚姻法第46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人格利益。须留意:有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第22条修改了精神损害赔偿说明第4条的规定,从而,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毁损灭失的,全部权人不再能够主见精神损害赔偿。尽管对此存在争议,但这一观点为多数人认可,在司法考试中可以此说为准。二
8、.精神损害的解除情形下列情形,不能主见精神损害赔偿: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恳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加害给付中,受害人提起违约之诉而非提起侵权之诉的,不能主见精神损害赔偿;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峻后果,受害人恳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三.精神损害赔偿的其他边缘问题(1)侵权致人死亡或者侵害死者利益,有权主见精神损害赔偿的近亲属具有依次上的限制:第一依次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其次依次为其他近亲属。仅在没有第一依次的近亲属时,其次依次的近亲属才有权主见精神损害赔偿。华图教化专家提示大家留意:假如不是主见精神损害赔偿,则全部的近亲属都可以作为原告起诉。(2)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专属性,原则上不得让与或继承。下列两种状况下,精神损害赔偿恳求权可以转让或者继承: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赐予金钱赔偿;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一篇:公选考试国家基本政策学问点下一篇:公共基础经济法学问点复习第6页 共6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