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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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异议申请书篇一: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某某,女,汉族,49岁,无业,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海藤名苑星苑小区1单元4楼东户。 被申请人:某某,女,汉族,45岁,职工,现住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大街电力家园G3号楼1单元802户。 恳求事项: 1、恳求执行庭依法追偿被申请人以工资清偿债务时拖延履行的利息(计算的基数应为其每期工资扣抵债务后剩余未偿还的债务本息总和)。 2、恳求执行庭根据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费用为被申请人预留生活费即可。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纠纷一案诉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11月15日,一审判决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30万借款并加倍

2、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后本案历经二审再审最终结果均为支持一审判决,2022年6月1日赛罕区人民法院依法下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因被申请人只有工资可供执行,执行法官从2022年1月起先每月扣除被申请人2000元工资作为债务履行,对于该种执行方式,我们至少在两个方面有不同看法。 一、对于拖延履行的利息计算方式我们认为违法且不合理。 执行法官从2022年1月起先每月扣除被申请人2000元工资作为 债务履行,但是对于拖延履行的利息计算仅从2022年6月1日始至2022年1月1日止。但我们认为如此计算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很明显,从2022年1月起先每月执行2000元,法院生效判决判处被申请人应偿还3

3、0万元,每一个月还款数额杯水车薪,大额的债务依旧处于拖延状态,对于该拖延支付的债务,当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次一百零一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拖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法释20228号)中第一条确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拖延履行期间。因

4、此对于被申请人每一期尚未清偿的借款都应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其次,假如执行法官认为计算拖延履行利息繁琐不予计算,那么无异于助长了赖账人不守信的恶习,我们的社会原本诚信体系缺失,法院判决之所以不被遵守,就是因为失信违法成本太低,如本案中,被申请人本应依生效判决偿还我们30万元债权,假如允许其每月偿还2000元,且不计利息,这不等于是我们给被申请人做了无息贷款了吗?而且如此执行下去,执行期间长达数年,加上通货膨胀因素, 被申请人每月还款毫无压力,我们却度日如年,债权或许到最终损耗殆尽。 第三,我们认为执行法官应当不怕麻烦依法计算被申请人拖延履行义务的每一期利息,如此累加对于被申请人尽快

5、执行债务本身也会有肯定的促进作用,促使其不要一味想着躲避债务,而是能够正面现实,尽快偿还债务。 二、执行法院给被申请人预留的生活必需费用也不尽合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次一百零一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依据内政办发电20225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2022年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一类地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等15个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640元/月。因此在保留被申请人最低工资1640元后剩余全部工资都应予以

6、执行。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只按月执行被申请人2000元的工资但对于其起先扣除工资后拖延履行的利息不予计算,有悖立法本意,且严峻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恳求贵院保留被申请人最低工资1640元后剩余全部工资都应予以执行且分期计算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22年1月8日 篇二: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一: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方,女,汉族,1963年月日生,住广州市南沙区路大街号,身份证号码:4401262449,联系电话:18824179588/1882417908

7、8; 在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广州南沙经济开发区实业发展公司 ,就(2022)穗南法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即: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大道号号房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恳求事项: 马上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大道号号房产。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方与被执行人广州南沙经济开发区实业发展公司双方于2022年4月12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将其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大道号房的房屋出售给异议人,异议人向其支付房款¥150,000元,2022年5月8日,异议人已向被执行人付清全部房款。被执行人

8、也已将上述房屋的钥匙交给异议人,将该套房屋正式交付异议人运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全部的须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假如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马上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 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

9、南沙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2022年8月24日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二:案外人执行异议书>>(487字) 异议人(单位写明名称、居处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诞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居处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贵法院在申请执行人_与被执行人_,就_号调解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误将案外异议人的_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恳求事项 马上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 综上所述,我(单位)是案外人,贵院将我(单位)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执行

10、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假如发觉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及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看法第257条、最高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规定第73条对执行异议也作了规定,提出异议,请马上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异议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附:证据_份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三: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343字) 异议申请人:辽源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灯塔信用社,所在地辽源市人民大街1017号。 负责人:唐建忠,主任。 事实与

11、理由: 被执行人辽源市意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分别于2022年2月5日、2022年12月2日总计从异议申请人处借款73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2022年2月5日至2022年1月2日、2022年12月2日至2022年6月3日,以其全部的位于辽源市南康街073107号、073874号、073525号房产对上述借款供应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基与以上理由,贵院在执行中涉及辽源市南康街073107号、073874号、073525号房产将损害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终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异议申请人:辽源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灯塔信用社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篇三:当事

12、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居处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恳求事项: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贵院因*与*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三点: 第一,商品房的全部权归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与*在合肥市开*中心签订了编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合同约定,*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要求,申请人同意*在2022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承诺在2022年12月28日前付清

13、;但*在约定的2022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歼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全部权没有发生转移,仍旧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其次,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22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

14、定:“被执行人购买须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与*借款纠纷一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支付剩余价款;*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的商品房进行查封。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恳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第10页 共10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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