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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合同纠纷篇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近些年,与房地产市场旺盛相伴随的,则是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大量出现,从滨海新区塘沽审判区了解到,2022年,受理各类民事案件4300余件,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等涉及房地产的案件占到七成以上。通过这些年我在房地产领域的关注和学习,结合在地产公司工作时接触的一些案例,和在塘沽法院民二庭(房地产庭)参加的一些案件陪审,现总结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部分的一些典型案例,和大家共享、探讨。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
2、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全部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类合同也就是常说的“一手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商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这类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售房广告引发的纠纷 众所周知,开发商在售楼过程中为了推销房屋,大幅度的制作售楼广告,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为了追求业绩,也对购房人进行诸多说明及承诺,主要情形有:(1)向购房人供应某些购房实惠或附带赠送礼品的说明;(2)对商品房美观性的陈述;(3)对商品房运用功能的陈述;(4)对商品房环境性的陈述;(5)售后承诺,比如“售后包租”、“代租”等售后回报,为外地购房者办理本地城市的户口指标等等。而这些
3、往往在购房人签订合同后或入往后统统不见踪影。 案例一,天津某开发商在对外预售房屋时,宣扬广告称小区楼房前后间距有60米,小区绿化率为50%,并在预售房屋合同中约定, “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业主约定的小区平面图,若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业主书面同意;开发商未征得业主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复原,不能复原的,开发商应当向业主支付总房价款的3%违约金”。该小区业主收房时才发觉楼房前后的间距由原来的60缩小成了40.2平米,明显违反了小区规划,开发商违约。经过法院审理查明,开发商是自行提出变更规划的,并未征得业主同意,政府有关 部门也没有强制要求变更,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向维权业主
4、担当总房价款3%的违约金。 案例二,北京某高档小区在售楼时在宣扬资料中承诺,”小区内综合绿化面积达总占地面积的31%,拥有6800的绿地和中心花园,环境宜人,5000平米的地下超大停车库,原装高档现代电梯,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24小时保安,房屋共用部分精致装修等等”。同样业主入住以上承诺纷纷不能兑现,要求开发商担当违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开发商对于绿地、花园面积、车库、原装现代电梯以及对商品房各组成部分装饰装修标准的说明和承诺,影响到了商品房的档次及居住质量,也会对买受人购房,订立购房合同及房屋价格的确定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对上述几项开发公司说明和承诺的内容应当认定为合同内容。最终调解结案,开发
5、商赐予肯定经济补偿。但是,同样案例,假如要求解除合同,法院驳回诉讼恳求。 案例三,贻成尚北新风系统案例。 案例四,贻成综合大厦土地运用年限案例。土地变性后,运用年限未变。 法律分析: 适用法律:实践当中解决此案件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扬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承诺详细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承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担当违约责任”。 通过上面案例,购房者基本售
6、房广告纠纷一般有两种诉求:一是要求开发商担当违约责任和赔偿相关损失;二是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赔偿相关损失,损失主要为购房款的利息损失及房屋升值带来的差价损失。在第一种诉讼恳求中,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违约责任有规定,则购房者干脆依据合同约定之数额恳求违约赔偿金,案例一。但大部分时候,合同中并未约定开发商的详细违约责任,天津市房管局的版本仅对开发商延期交房、办证、面积差异、设计变更等进 行了违约责任约定,补充条款是开发商自行拟定,仅对购房者进行了诸多约定,很少约定自身违约责任,这种状况下,估算损失大小存在困难,法官一般倾向于调解结案;在其次种诉讼恳求中,购房者主要是依据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恳
7、求解除合同。从法理上来讲,购房者能否行使解除权的依据是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是否构成根本性违约,只有在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的情形下,才给予守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则是法律上对根本性违约的行为做列举,在列举的五种情形中,销售广告不实可套用的主要是该条第4款之规定“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须要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推断广告不实的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据商品房买卖的通常目的而言,应从一般人的一般生活阅历及交易习惯的角度考察,对于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开发商许诺但是最终没有订入合同而成为合同条款的事项及内容,虽然事后在客
8、观上对购房人买受该商品房目的产生了不良影响,但双方尤其是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竟没有办法该内容,至少说明该内容并非是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首先考虑的问题,从这一角度看,因商品房销售广告许诺没有订入合同致使该内容的法律地位不稳定而引起的纠纷,买受人也有肯定的可责性,如上述案例中,开发商对周边环境、配套设施问题上的许诺没有到位,法院认定为一般违约,合同接着履行,赔偿酌定裁量。 售楼员的许诺,有无证据是关键。 (二)认购纠纷 认购是指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前签订文书的行为,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签订的文书名称五花八门,有叫“认购书”,有叫“订
9、购协议”,还有叫“房号保留协议”的。这方面的案例: 案例一,周某应房产公司要求与其签订房产认购协议书,并交付了定金2万元,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一处房屋。当时该公司声称该房屋的肯定不存在抵押等状况。签订协议后,周某遂于约定日期携带购房款到房产公司打算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前,周某经向产权机关查询得知他预订的该套住宅 已于认购协议签订前抵押给银行。周某遂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房产公司返还定金2万元;并提出在房产公司解除对该房屋的抵押后,双方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房产公司不愿退还已收取的定金。周某遂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撤销房产认购协议书,返还已交的2万元定金并加
10、倍赔偿2万元。 开庭后,房产公司辩称:该房产的确已抵押给银行,但公司在与周某签订协议之前,已告知周某房产被抵押的事实,银行也同意公司销售被抵押的房产,何况目前周某没有遭遇任何损失。由于周某没有按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违约,故公司不退还购房定金的行为并无不当,恳求法院驳回其诉讼恳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房产公司在订立房产认购协议书时,没有照实向购房者说明房产已被抵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作出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房产认购协议书,房产公司返还周某已付购房定金2万元,并支付赔偿金2万元。 案例二,陈某与某地产公司签订房产定购协议书,约定陈定购一套商
11、品房,并支付定金1万元。协议另载明:陈在签订定购协议时已具体阅读和了解星星公司在销售现场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补充协议等购房文本的内容。同年4月19日,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认为该合同的补充协议有很多不公允条款,两次发函要求修改不公允条款。最终双方扯皮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协议明确载明:陈已具体阅读和了解该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补充协议等购房文本的内容,故陈应按定购协议约定的合同基本条件与星星公司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星星公司有权拒退定金,驳回陈的诉讼恳求。 实践中,开发商拟定的订购协议往往把自身的责任推的一尘不染,工作时出具的订购协议,换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无法确定,开发
12、商将在建工程抵押给银行,在未撤抵押前无法网签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这时签订正式合同的时间会约定为:自开发商通知之日起几日内换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究竟什么时候通知没有约定,有时长达几个月,使购房者错过贷款实惠政策或赶 上不利政策,审查合同时留意此方面。 法律分析: 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假如因当事人一方缘由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根据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行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第五条 商品
13、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根据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第115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这类纠纷主要集中在两方面:第一,订购协议的效力问题;其次,定金罚则问题。 1、依据我国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说明,效力问题可以分两种种状况分别分析。 首先,假如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订购协议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14、十三项(下称“十三项”)主要内容,(附: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居处;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运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篇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处理方法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处理方法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简称房地产管理法>>
15、;。 一、目前处理房屋租赁纠纷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简称房地产管理法>>。 二、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 房屋租赁合同有效的条件是: 1 、 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但是,依据合同法第5条及第54条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的合同,属可撤销合同。 2、 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住宅不超过八年,其他用房不超过十五年。因特别状况须要超过上述期限的,须经主管机关批准。 3、 出租人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16、同意擅自变更房屋的运用功能后将房屋出租的,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承租房屋后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变更房屋的运用功能的,租赁合同不因此而无效;出租人与承租人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而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变更房屋的运用功能的,租赁合同无效。 三、有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 (一)合同不解除,出租人起诉仅要求承租人偿付欠租并支付滞纳金的,法院应予支持,滞纳金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若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标准过高而显失公允,应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精确定承租人应付之滞纳金。 (二)合同解除时有关问题的实体处 1、 关于解除合同的条件:通常出现以下几种状况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要求解除
17、合同: (1)承租人欠租超过合同约定期限; (2)合同未约定期限的,欠租达三个月以上;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 (4)承租人擅自变更房屋结构或约定用途的。 出现以下几种状况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出租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供应出租房屋的; 出租人所供应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承租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出租人不按合同约定的责任负责修理房屋及其设施,保证房屋平安的;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平安或健康的。 此外,因不行抗力的缘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样同意解除合同的,法院亦可以解除合同。 2 、 承租人对房屋有装修时,对装修的处理。 合同有约定按约定处理;合
18、同未约定的,能拆除的拆除,拆后可以接着运用的动产装修由承租人拆走,对于不能拆除的固定装修以及拆除后不能接着运用的动产装修,如承租人对装修问题提出诉讼恳求并提出评估申请,法院应托付评估机构对装修予以评估,由出租人酌情承顶,赐予承租人相应补偿;对于不能承顶部分造成的损失,因承租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装修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担当;因出租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装修损失由出租人担当;双方均有过错的,由双方按过错大小分别担当。 3、 因承租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时的违约赔偿问题。 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担当的违约责任是: (1)所欠租金及其它费用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即滞纳金); (2)签约时所交租赁定金由出租人没收; (
19、3)当上述违约金及租赁定金不足以弥补出租人因解除合同所受的损失时,承租人还应向出租人另行支付损失赔偿金。 4、 因出租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时的违约赔偿问题。 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担当的违约责任是: (1)向承租人双倍返还租赁定金; (2)赔偿承租人的装修损失; (3)当上述违约金及租赁定金仍不足以弥补承租人因解除合同所受的损失时,出租人还应另行向承租人支付损失赔偿。 四、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 (一)房屋运用费的处理。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承租人尚欠出租人的租金不再给付,而根据指导租金标准向出租人支付房屋运用费,指导租金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的,以较低者计。当合同约定的租金高于指导租金时,对于纠纷发
20、生前承租人已按无效合同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高于指导租金的部分,应分别状况进行处理:1 、 因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且有损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导致合同无效的,高出部分应判收缴国库;2 、 其它缘由导致合同无效的,高出部分承租人一般无权要求返还。 (二)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装修物能拆则拆,不能拆的,对出租人可用部分经评估折旧后由出租人承顶;其余部分经评估折旧后作为无效合同的损失,由双方按过错责任比例予以分担。 五、涉及转租的房屋租赁纠纷案的处理 (一)转租合同有效的条件:除了应具备一般房屋租赁合同有效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征得原出租人的同意; 2、转租
21、合同约定的租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期,超过部分无效。 (二)出租人将物业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又将该物业转租他人(即受转租人)。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纠纷,涉及受转租人的权利、义务的,应将受转租人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三)出租人将物业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将该物业办成某类专业市场后,又分割成多个小单元转租给众多受转租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纠纷,若出租人只起诉要求支付欠租及违约金的,因不涉及众多受转租人实际运用的物业,可不列受转租人为案件的第三人,这样既能顺当解决纠纷,又避开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浩大的诉讼主体。若出租人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则应先审查是否确需解除合同
22、:如确需解除,则应将众多受转租人列为案件第三人,因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物业的行为势必影响受转租人对该物业的运用及装修权益等;如无需解除合同,则不列受转租人为案件第三人。 发生房屋租赁纠纷如何处理 1、租约到期后房主收回房屋 假如出租人因自身须要,不情愿接着出租,则承租人就应将房屋返还出租人。假如承租人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的确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给承租人找房搬家的时间,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同时,承租人也应按期腾房。假如承租人不主动找房和按期腾房,出租人有权在合理范围内提高房租。当承租人有房可迁而拒不腾房时,出租人可申请法院强制其搬迁并令其交占房期间的房租。 2、房客外出未归租赁合同届满 房客外出
23、未归,租赁合同届满,而房客又无任何续租的明确表示时,房主可通知房客的亲属或单位终止租赁合同。但房主向房客明确表态终止租赁合同前,按房客续租处理,房客按原租约补交租金,得知房客不续租的表示后,房主再收回房屋。 3、续租时房主提升租金标准 假如原承租人不同意房主要求,就是放弃优先承租权,出租人即可与别人建立租赁关系。假如原承租人同意这些合法的条件,应另签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假如出租人没有提出新的条件, 承租人按原合同接着交租,则视为租赁关系持续,出租人没有正值理由,不得终止。出租人以原合同期满为由随意抬高房租的,一般不允许,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业地产租赁纠纷如何解决? 详
24、细状况详细处理 商户欠租怎么办?出租人是否可以实行停水停电的措施呢?这须要在租赁合同中要有明确的约定。首先,应在租赁合同中写明,在商户欠租的状况下出租人享有对商户实行停水停电的权利。须要满意下列条件:出租人作为运用人与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司签订了用水协议和购电协议,商户和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并没有干脆签约。在这种状况下,对于商户的欠租,开发企业可以实行停水停电措施。因为商户和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并不存在水、电运用合同,开发企业是运用人,对于商户的欠租行为开发企业有权实行停水停电的自助措施。假如擅自停水、停电造成了商户损失,应当担当赔偿责任。另外,还要留意的一点是,在出租人有权实行停水、停电措施的
25、前提下,出租人应事先书面通知商户,提前告知将实行停水、停电措施,这样能避开因贸然停电给商户带来突然损失,以减小风险。 解除合同 多方见证避开纠纷 租赁合同一般都会约定合同解除条件,如商户在欠租达到肯定金额和时间时开发企业就享有合同解除权。在满意合同解除条件的状况下,如出现商户拒绝腾退房屋和不偿还欠款的情形,出租人大都会实行强制收回房屋的措施。强制收回房屋过程中也有风险,如欠租商户以丢失宝贵物品为由告出租人,出租人难以逃脱责任。 合同解除应实行如下措施较为稳妥。首先,在满意合同解除的条件下,向商户邮寄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在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上写明商户自动腾退房屋的期限,如超过期限将强行收回房屋。
26、其次,如商户超过该期限仍未搬离,则出租人应做好如下打算: 第一,邀请公证人员至现场,对清理房屋的整个过程进行公证;或者可请该商铺所在地的物业公司、居委会、业委会、派出所等一起到场,在几方在场的状况下派人进入该商铺。从开门前就进行全程摄像,对进入的人员、过程及该物业内的全部物品进行录像。由参加方在清单上一起签字确认。其次,聘请律师作为见证,并对现场商户的遗留物品进行仔细清点造册,留作证据;第三,将商户的遗留物品妥当保管,并书面通知商户留存物品的地点和清单。 篇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书 起 诉 书 原告:陈瑶瑶 女 汉族 11018年01月24日诞生 身份证号:11010411018012408
27、25 住址: 联系电话: 被告:张春鹏 男 汉族 1969年08月10日诞生 身份证号:132929196908103430 住址:联系电话: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恳求: 1、恳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将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8号210号楼16层1908A的房屋全部权过户给原告; 2、恳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房屋过户事宜的违约赔偿人民币200000元; 3、本案诉讼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由被告担当。 事实与理由: 2022年7月25日,原告经北京市嘉禾家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介绍,与被告签订了关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8号210号楼16层1908A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当
28、日交付了购房定金人民币50000元。 双方同意,被告应协作原告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即2022年8月25日前)办理完毕该房屋过户事宜,原告亦多次督促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进行网签及后续房屋过户事宜,被告均以各种借口予以拖延,导致该房屋至今未办理任何过户手续。根据约定,被告拖延逾期办理过户手续视为违约,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房屋过户事宜的违约赔偿人民币200000元. 原告购买本房屋是为年底结婚作为婚房运用,被告迟迟不履行房屋过户义务已经给原告造成了诸多损失,无奈之下诉至法院,恳求法庭依法判决被告根据合同履行义务,将房屋过户给原告,并赔偿原告损失,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 日期: 1 第17页 共17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