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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建设设单单位位检查项目检查内容1.1 开工报告(施工许可)是否取得了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1.2 工程发包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的文件及活动(查有关记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1.3 合同管理各类合同文件是否合法合规;合同管理活动(查有关记录)是否合规1.4 施工图审查要求报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报审并得到审查批准1.5 设备材料采购采购和采购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法规要求(查相关合同及采购活动的有关记录资料1.6 工程质量监督报监是否完成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1.7施工准备1.7.1是否组织了施工图会审和设计交底(查有关记录和会议纪要、会签文件)1.7.2是否组织了施工组织设计
2、审查1.7.3是否组织了监理第一次工地例会1.8 设计文件变更管理设计变更报审表和对设计变更文件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和程序要求1.9质量控制1.9.1是否对质量事故实施了控制管理(查有关记录资料)1.9.2是否对质量缺陷实施了控制管理(查有关记录资料)1.10中间交接 1.10.1是否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三查四定”检查并策划整改工作(查有关记录、文件,必要时核查现场)1.10.2是否按规定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中间交接验收活动并完成交接手续(查交接记录和签认文件)1.11 竣工验收 是否按规定受理施工单位交工报告,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参加或组织竣工验收活动,并完成交接手续(抽查相关记录
3、资料、文件)1.7.1是否组织了施工图会审和设计交底(查有关记录和会议纪要、会签文件)2.2.勘勘察察、设设计计单单位位2.1 设计资质 核查相关资质等级证书是否与承担项目要求相符合,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2.2 执业人员资格核查相关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符合项目要求2.3 安全责任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应用是否提出了安全措施建议(查有关资料)2.4 施工准备是否进行了设计交底活动(查相关资料)2.5 结构验收是否按规定参加了主体结构等质量验收(查相关记录)2.6 设计文件变更管理设计变更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签发程序(查相关记录)2.7 质量控制 2.7.1是否按规定参加质量问题处理活动(查相关记录
4、,文件)2.7.2是否按规定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查相关记录、文件)2.8中间交接2.8.1是否按规定参与“三查四定”检查整改活动(查有关文件、记录、必要时核查现场)2.8.2是否按规定参加中间验收活动并履行交接手续(查交接记录和签认文件)2.9 竣工验收是否按规定参加中间验收活动并履行交接手续(查交接记录和签认文件)3、施施工工单单位位检检查查项项目目检检查查内内容容3.1 施工资质 检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是否与承包项目要求相符合,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含分包单位资质管理)3.2 人员执业或上岗资格核查相关人员执业资格或上岗资格是否符合项目要求3.3制度建设核查企业在项目现
5、场是否建立健全了符合项目现场特点的管理制度(含质量管理体系)2.7.2是否按规定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查相关记录、文件)3.4 合同管理核查各类合同文件(包括分包合同与劳务合同)是否合规,合同管理活动是否合规3.5 施工准备 3.5.1是否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并获得有关方审批3.5.2项目现场配置的技术规范、标准等资料文件是否满足要求且为有效版本3.5.3是否参与施工图会审和设计交底并对会审和交底意见进行了确认3.5.4现场开工条件是否完备并得到有关方审批(查现场与有关记录、文件)3.6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3.6.1核查施工单位自检原始记录、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
6、(子单位)工程质量报验及评定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及时3.6.2核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及时并得到有关方确认3.7 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检验核查原材料、仪器设备报验原始记录、原材料见证取样及委托检验报告、检测单位资质证明是否真实、完整、有效;核查“紧急放行”记录不合格品处置记录是否合规3.8 质量问题处理核查质量问题整改结果是否符合要求(查有关记录、文件,必要时查现场)3.9质量事故处理核查质量事故处理过程是否符合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义务(查有关报告、记录、资料,必要时查现场)3.10中间交接 3.10.1是否按规定参与“三查四定”检查整改活动(查有关文件、记录,必要时核查现场)3
7、.10.2是否按规定参加中间验收活动并履行交接手续(查交接记录和签认文件)3.11 竣工验收 核查施工单位应提交的工程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是否完整齐全,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核查项目现场是否与资料、报告文件相符4、监监理理单单位位4.1 监理资质 核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是否与监理项目要求相符,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4.2人员执业或上岗资格核查监理人员执业资格或上岗条件是否符合项目要求4.3合同管理核查监理合同文件是否合规,合同管理活动是否合规4.4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配置是否满足项目监理工作的要求,是否设在项目现场,监理设施是否满足需要4.5管理制度核查项目监理机构是否建立健全
8、了符合项目要求和项目现场特点的管理制度(含质量管理体系)4.6监理规划核查“监理规划”或“监理计划”文件是否与项目要求,合同规定相符,是否报有关方审批4.7监理实施细则核查“监理实施细则”文件是否符合监理规划要求,是否结合石化专业特点,是否得到批准4.8施工监理准备4.8.1是否参加设计交底,并签认设计交底会议纪要文件(查交底记录文件)4.8.2是否组织并参加施工图会审并签认会议纪要(查图纸会审记录及文件)4.8.3对施工组织设计(或质量计划)是否进行了审查并在签署意见后报建设单位(查记录文件)4.8.4对施工承包方开工条件是否进行了审查并进行确认(查报审确认资料文件,必要时核查现场)4.8.
9、5是否参加第一次工地会议并会签纪要文件(查记录及纪要文件)4.9施工过程监理4.9.1是否定期召开工地例会并会签纪要文件(查会议记录或纪要文件)4.9.2专题会议是否按规定组织并形成记录文件(查相关记录、文件)4.9.3是否对施工质量进行了监理控制(查有关记录,包括监理日志、旁站记录、监理工作联系单、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回复单及各类审核签认文件等,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4.9.4重大质量隐患处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与程序(查处理检查记录、停工令及复工报审表)4.9.5质量事故处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和程序(查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文件)4.10中间交接 4.10.1是否按规定参与“三查四定”检查与整改(查有
10、关文件、记录,必要时核查现场)4.10.2对提交的质量验收资料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了审查签署(查有关记录、文件)4.10.3是否按规定参加中间交接并履行交接手续(查交接记录和签认文件)4.11 HSE 管理 4.11.1核查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报审,内容是否合规4.11.2对施工过程的安全事故隐患是否实施了监理管理、控制(查有关的记录,核查现场安全状况)4.11.3是否按规定实施了施工安全监理(查相关记录)4.11.4是否对承包单位HSE管理体系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是否对现场HSE状况进行巡视检查并实施监理干预(查HSE管理记录)4.12 竣工验收 4.12.1是否按规定审查交工技术文件4.12
11、.2核查质量评估是否符合会顶要求4.13工程变更管理4.13.1对设计变更文件是否实施了监理控制(查设计变更单、设计联络单审查协调记录,签署意见)4.13.2对工程变更单的实施是否进行了监理控制(查相关记录,签署意见)4.14监理资料 4.14.1监理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及时、分类有序(查各类监理资料及其管理记录、台帐)4.14.2是否按规定编制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4.15其它不良行为4.15.1核查是否存在与承包单位串通谋取非法利益行为4.15.2核查是否存在将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按合格签字放行5、检检测测单单位位5.1检测资质 核查资质等级证书是否与检测项目要求相符且在有效期内5.2
12、人员执业资格核查项目检测人员的检测岗位培训证书是否与检测项目要求相符,且在有效期内5.3 管理制度核查检测项目现场作业管理制度和HSE管理、质量保证体系资料是否符合项目要求5.4 检 测 内 容和方法核查质量检验内容和方法是否规范(查检验手册、作业指导书、操作性文件及相关的作业记录资料5.5 检测报告核查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5.6其它不良记录5.6.1核查资质证书是否违规使用5.6.2核查是否出具虚假检测报告5.6.3核查是否存在转包检测业务的行为5.6.4核查是否存在妨害公正检测的利害关系单位和人员有关要求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13、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应在有效期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进行招标。”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直接发包;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
14、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查人、设计人、施工人、监理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监理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对各类合同应依法进行管理控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
15、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保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开工前,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施工图审查由建设单位负责,在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交底的基础上,施工、建设、生产单位对施工图审查提出意见,由建设单位主持施工图会审会议,决定的问题形成施工图审查纪要,各方遵照执行。建设工程开工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总体试车方案等。受理监理单位的审查意见报告文件。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监理第一次工地例会。设计文件在施
16、工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获批准,擅自施工的,予以进行不良记录。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予以进行不良记录。建设单位配合或主持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对质量缺陷让步接受情况进行确认.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生产、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按单元和系统分专业进行“三查四定”。由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生产、施工、设计、监理、总承包等单位按单元工程、分专业进行中间验收,最后组织中间交接会议并分别在工程中间交接协议书及附件上签字。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
17、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受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
18、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对设计文件负责。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设计单
19、位应当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设计单位应当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设计单位应当参加有关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处理。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生产、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按单元和系统分专业进行“三查四定”。由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生产、施工、
20、设计、监理、总承包等单位按单元工程、分专业进行中间验收,最后组织中间交接会议并分别在工程中间交接协议书及附件上签字。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签写意见及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有有关关要要求求施工单位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施工单位应当建立
21、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纪录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有经过批准的、针对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实行。施工现
22、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应配置齐全。施工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施工单位应在现场作业条件(场地、环境、机具、检测实验场所等)、人员队伍配置、初始设备材料、特殊过程能力鉴定等开工条件方面完成准备工作并向有关部门单位报审。按规定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进行检验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单
23、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时,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向事故调查部门如实报告事故情况并配合调查。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生产、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按单
24、元和系统分专业进行“三查四定”。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提出中间交接申请,并参加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组织的中间验收活动,参加中间交接会议并在中间交接协议书及附件上签字。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施工单位应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包括结构安全、室内环境质量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在各个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
25、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它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监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
26、它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建立在施工现场,并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办公、通讯等设备。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石油化工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工程师责任制。监理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及合同规定,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27、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应结合石化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应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并必须经总监李工程师批准。监理人员应参加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应对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有关单位、部门进行施工图会审;总监应对会审纪要进行签认。项目开工前,总监应组织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质量计划),提出审查意见;总监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核查现场;按规定签署确认。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项目监理机
28、构负责起草会议纪要;各方代表会签纪要。总监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会议纪要并组织会签。总监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专业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总监签署。应对重点或关键部位、工序的质保措施进行审核、签认。应组织对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应用组织专题讨论会,并审定签认。应对施工放线测量成果进行复验和确认。应对质量检测和实验机构(包括施工单位的检测与试验部门)进行考核。应对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资料进行审核并对实物按规定进行抽检。应定期检查施工单位计量、检试验设备。应
29、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旁站、巡视和检查并记录。对隐蔽工程质量及隐蔽过程进行检查、旁站、确认。应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按规定组织验评、签认。(11)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应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要求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在回复单上签认。(12)检查考核单机试运并对考核结果予以确认。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应及时由总监下达停工令;检查纠正结果并由总监签署复工报审表;停工与复工均应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事故处理方案报审表并签署审查意见;对事故处理结果跟踪检查和验收;总监向建设单位及本监理单位提交有关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将事故处理记录归档。接受并配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对“三查四定”
30、中查出的工程质量隐患,总监应组织承包单位制定纠正措施,组织建立工程师跟踪检查验收。总监应组织建立工程师对承包单位质量验收资料进行审查签署。验收资料应内容齐全,施工质量指标应符合规范要求。受理承包单位中交申请,总监组织对中交条件的全面检查;参加使用单位组织的中间交接,会签中交证书;项目监理机构对中交尾项进行质量和进度控制。工程监理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核查施工安全措施是否经过安全部门的审查批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
31、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包含对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对安全防护材料设备质量审查等)。HSE管理人员应检查承包单位HSE管理体系运行情况;HSE监理人员应对现场HSE状况进行巡视检查,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或停工令,并及时报建设单位。中间交接后,总监应及时组织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交工技术文件,审查合格后提交建设单位,协调移交事宜,签署移交证书。工程工程完工后监理单位应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未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记入不良记录总监应组织对设计变更
32、文件的审查,签署工程变更单,报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单监督承包单位实施。监理资料必须及时整理,真实完整,分类有序。总监应组织编制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报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责令整改,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检测单位应按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业务。检测单位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33、。检测人员应接受检测项目检测技术培训并具有不少于规定年限的检测工作经历。检测单位应有健全的检测业务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检测单位应对检测内容和方法进行规范。检测报告的形成程序、数据和结论应符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条款依据必查或抽查建筑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建设部施工许可证第二条第十
34、二条首次必查招投标法第三条、第七条首次必查招投标法第二十条建筑法第二节第十九二十五条;建设部施工招标管理第三章(第九十八条)、第四章(第十九二十三条)第六章(第三十三十七条)质量管理条例第九条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合同法第十六章第二百七十二条二百七十六条必查(抽样)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部施工图审查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首次必查建筑法第二十五条抽查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首次必查石化质量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必查石化实施条例意见第二条石化质量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必查(抽样)SH/T3903-2004(SH/T3903-2004)9.2.3条SH/T3903-2004(SH/
35、T3903-2004)9.2.11条必查不良记录管理第四条1抽查不良记录管理第四条4石化质量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程序第十三、十四条抽查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2000第8.3.(6)条抽查石化试车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SH/T3903-2004(SH/T3903-2004)9.4.4.1条必查(抽样)石化试车规定第十六条第四款必查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必查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必查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筑法第十四条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首次必查建筑法第十四条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必查设计管理条例
36、第十条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抽查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必查监督导则第4.0.3条第2款抽查监督导则第4.0.3条第2款抽查监督导则第4.0.3条第3款抽查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抽查建筑法第七十三条石化试车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必查(抽样)石化试车规定第十六条第四款必查监督导则第4.0.3条第1款、第6.0.1条第2款必查条条款款依依据据必必查查或或抽抽查查建筑法第十三条首次必查建筑法第十四条必查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首次必查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监督导则第4.0.1条第2款GB5030-2001 3.0.1条第1款抽查建
37、筑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首次必查监督导则第4.0.4条第4款首次必查监督导则4.0.4条第4款必查(抽样)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抽查GB50319-20005.2.8条;SH/T3903-20049.2.10条抽查监督工作导则第4.0.4条第6款必查(抽样)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建 筑 法 第 五 十 九 条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必查(抽样)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必查建筑法第五十一条必查事故调查程序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石化试车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必查石化试车规定第十六条第四款、SH/T3903-2004 9.8.1条建筑法第六十一
38、条必查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监督导则第6.0.1条第1款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建筑法第三十一条首次必查建筑法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建筑法第十四条必查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首次必查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SH/T3903-2004第5.1.1、5.1.2、5.1.4、5.3.15.3.3条首次必查建筑法第三十六条首次必查SH/T3903-2004 4.3条监督导则第4.0.1条第2款SH/T3903-2004 6.2.1 6.2.5条、6.3.5条首次必查SH/T3903-2004 6.3.
39、1 6.3.4条必查(抽样)GB50319-2000 5.2.2条必查SH/T3903-2004 9.2.1、9.2.2条必查SH/T3903-2004 9.2.3 9.2.5条首次必查SH/T3903-2004 9.2.69.2.10条必查(抽样)SH/T3903-20049.2.119.2.13条首次必查SH/T3903-2004 9.3.1、9.3.2条抽查SH/T3903-2004 9.3.3条抽查SH/T3903-2004 9.4.2.1条抽查SH/T3903-2004 9.4.2.2条SH/T3903-2004 9.4.2.3条SH/T3903-2004 9.4.2.4条SH/T3
40、903-2004 9.4.2.5条必查SH/T3903-2004 9.4.2.6条必查(抽样)SH/T3903-2004 9.4.2.7条抽查SH/T3903-2004 9.4.3.1条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SH/T3903-20049.4.3.1条,9.4.3.2条必查(抽样)SH/T3903-2004 9.4.3.3条SH/T3903-2004 9.4.3.4条必查SH/T3903-20049.4.3.5条,9.4.3.6条必查(抽样)SH/T3903-2004 9.4.3.7条必查SH/T3903-2004 9.4.3.8条必查事故调查程序第十二条、第十三条SH/T3903-2004 9
41、.4.4.1条必查(抽样)SH/T3903-2004 9.4.4.2条必查(抽样)SH/T3903-2004 9.4.4.3条必查(抽样)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必查SH/T3903-2004 9.7.2条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抽查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SH/T3903-20049.7.3条、9.7.5条抽查SH/T3903-2004 9.7.4,9.7.6条必查(抽样)SH/T3903-2004 9.8.4条必查监督导则第6.0.1条必查不良记录管理第四条10款SH/T3903-200410.2.2.110.2.2.4条抽查SH/T3903-2004 10.2.1.5、10.2.2.110.2.2.5条抽查SH/T3903-200411.1.111.1.6条、11.2条抽查SH/T3903-2004第11.3.1、11.3.2条,第11.4.1、11.4.2条抽查建筑法第三十五条必查强制条文监督第十九条必查监督导则4.0.6条第1款首次必查检测管理办法第四条检测管理办法附件二必查监督导则4.0.6条第2款首次必查监督导则4.0.6条第3款必查(抽样)监督导则4.0.6条第4款必查(抽样)检测管理办法第十条必查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必查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必查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必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