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考试复习民法笔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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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笔记171091班学习兴趣小组物权总论物权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1.类 型 强 制:当事人不的创设法定物权之外的新的物权种类2.类 型 固 定:当事人不的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驳的物权违 反 物 权 法 定 情 形:1.2.3.2.一 物 一 权 原 则(确 保 物 的 支 配 性、交 易 安 全、有 利 于 物 权 的 保 护)1.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2.,个物的部分不得成立独立的请昶权3.在 数 个 物 构 成 的 一 个 集 合 物 上 原 则 上 不 能 成 立 一 个 物 权,尤其是所有权4.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内容相冲突的物权3.公 示 公 信 原 则(当 事 人 必 须 以

2、 公 开 方 式 使 公 众 知 晓 物 权 的 变 动)1.物 权 是 对 世 权,物 权 的 义 务 人 是 不 特 定 的 义 务 人,因而物权的变动不仅仅涉及个 人 的 利 益,对 于不特定义务人都会发生权利义务变动后果2.物权是独占权与,一 个 特 定 物 上 不 能 存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不 相 容 物 权。物权与债叔|物权债权发 生、发达时期上债 权 的 民 生 民 达 及 在 财 产 权 体 系 占 据 优 越 地 位,恒较物权晚权利性质上支 配 权(本 质)排 他 效 力 优先 效 力 追 及 效 力请 求 权(本 质)无 追及效 力 排 他 效 力,优先效力权

3、利客体只 能 是 现 实 已 经 存 在 的 特 定债 务 人 为 一 定 行 为 不 为物,止自客夕有 体 物、勺流通物相独 立 物,法 律 禁也可作为物权的一定通的客体行 为,法 律 禁 止 流物 不 能 作 为 债 权 的主体权 利 主 体 为 特 定 人,义 务 主体 为 权 利 主 体 以 外 的 不 特 定的 任 何 人,权利均为主 体 和 义 务 主 体,特 定 的 人,所 涉 及 的 利 益不同对 世 权,不仅涉及当事人的利益,而 且 也 涉 及 国 家、社会及第三人的利益通 常 是 当 事 人 双 方 的 利权 利 效 力 所 及范围的不同可匕何,人对抗除1他 自 身 以 外

4、 的 任只 能 归 特 定 的 储 务主张债权权 利 效 力 的 区别对平示的物的支配力请 求 他 人 为 一 定 行 为 或不为行为的请求力在 权 利 有 无 存续 期 限 上 的 区别所有权是无期限的权利有期限的权利物权的性质: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3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4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地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5物权是一种不可侵性的权利,为侵权行为的客体。6追及性7公 示 性8物上请求权9独立处分权所有权与债权分析1.所有权是L债权的实现必须依靠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一一主要是作为;而所有权责不需

5、要他人的积极行为,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所有权2.所有权具有|F他,国。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所有权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所有物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存在,而不能共识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债权则可有几个同时存在。3.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的权力。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的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4.所有权具。所有人在其所有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地役权等权利,虽然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所有权并不消灭。5.所有权具有用久性 所有权的存在不能与定期存续期间。物权变动其实质是人与人之间对于权利

6、客体的支配 和归属关系的法的关系的变更。物权的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物权变动的原因: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原因 某些公法上的原因物权效力:指合法行为产生物权法上的效果的保障力物权的腓他 效 牵 指同一标的物上依法律行为成立一物权时,不容许在该标的物上,再成立与之有同一内家的物权表 现1同一标的物上,不 得 理 盘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存在其他同以,有 对内容的两个物上,其效力依设定|物权的的卜 限物权1 3抵押权可以复数地同时存在于一人标的的用后而定4物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I效力:同一标的物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不同性质的物权的存在或者该物权的标的物也为债权给付的标的物时,成立在先物权有

7、优先于成立后的物权效力,物权则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的I效力: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至何人之手,物权的权利人均可追及 标的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物权又称物上请求权或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请求权 分 类1他人无权占有物权人的标的物而妨害物权时,发生物权的请求权;2以此餐的方法妨害物权的圆满状态时,发 货 害除支请求权3物权在将来有受到妨害的危险时,发生物权的片害预昉请求权物权公示:反映物权享有与就云烟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交付是转让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只

8、能作为基于法律行为的让与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简易交付:动产物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占有改定:让与动产物权如所有权时,让与人仍会继续占有动产的,让与人受让人间可以订立合同,使受让人因此而取得间接占有,以代交付。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或返还请求权的代位,指让与对特定第三人的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公信原则:物权的存在既然以登记或占有作为其表征,则信赖该表征而有所作为者,即便其表征与实质的权利不符,对于信赖该表征的人,也无任何影响,称为公信原则担保物权担保物树: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卜定物或|又J i殳定的定|限物也。作为定

9、限物权的担保物权具有两项效力:1优先清偿效力2留置效力特征: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的权利。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从属性,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不可分性: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债权一部分消灭,如清偿、让与,债权人仍就未清偿债权部分对的保物全葡行使权利;具保物一部分灭失,残存的部分仍担II部;分期履行的债权,已届履行期的部分未履行时,债权人就担保物有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设定后,担保物价格上涨,债务人就无权要求减

10、少担保物,反之,担保物价格下跌,债务人也无提供补充担保的义务。分类: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以发生为标准)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以主要 为 标 准)动产担保物权与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和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标的不同)定限性担保物权与权利移转性担保物权(构造同)占有担保物权与非占有担保物权(是否转移担保标的物的占有)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是否为民法典所明文规定)物的担保与保证的关系:保证指由作为保证人的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负责清偿的制度。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1主债中的消灭24保物权实现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抵押权:指债

11、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以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的取得:依法律|记即取得效力)而 取 得 依 法 律而 取 得 依 而 取 得(经登(1 )抵押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a.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即类和数额:b.债务人履行债务的;c.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抵押财产一定要确定);d.抵押担保的范围;e.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双方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限是无效的,抵押权是物权,不受抵押期限限制.登记部门规定的抵押期限也不具有效力。(

12、2)抵押登记A.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情况及登记部门:a.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覆走题 和迪书蹄圭场唯理部门.b.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羯定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登记部门未作规定,当事人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法院可以确认其登记的效力。c.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d.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e.以企业的设备(指生产性机器设备,不是指消费性机器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意:登记是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法);登记是抵押权发

13、生效力的要件(物权法);当事人以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区的公证部门,当事人不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不得对抗第三人。B.不得抵押的财产:a.聚地所。b.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基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以下两种情况可以抵押:(1)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 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2)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 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理。c.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巨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

14、施;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注。d.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e.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f.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青苗可以抵押C.办理抵押物登记应提供的文件:a.主合同和抵押合同。b.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D.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E.抵押合同的规定:一般规定:a.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b.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有此内容的,该内容无效

15、,但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抵押合同的生效时间:a.登记生效:(1)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2)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b.签定生效:(1)当事人以无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2)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3)当章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2.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睁人的权利抵押人在其财产

16、设定抵押后,仍然享有对豳押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A.虽然抵押人一般享有抵押物的孳阊,但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抖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抵押物的自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事实忸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孽息和法定孽息,先清偿收取孽息的费用;然后清偿主债权的利息;最后才清偿主债权。B氐押人的处分宿:除了对抵押物进行有益的保存、改良行为外,抵押人一般不得对抵押物进行事实上处分。而法律上的处分由于抵押权具有优先的性质,所以抵押人仍可行使其法律上的处分权。a

17、.扬可就抵押物为他人设定抵押机,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同一抵押物有数个抵押权,如果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则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已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b.仍可转让抵押物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

18、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赠予:保护抵押权;抛弃:抵押人无权抛弃抵押物、有妥善保管抵押物的义务,无抛弃权)(二)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物的保全,由于抵押权人并不直接占有抵押物,法律赋予抵押权人保全抵押易的权利.,如果因抵押人的行为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提存抵押物、拍 号抵押物)。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赔偿的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物

19、因不抗力灭失,有保险,抵押权人对保险金享有物上请求权;无保险,不I能要求抵押人再提供抵押I(法律的公平原则)3.抵押权的实现实现的要件:须抵押权有效存在;须债务已届清偿期。实现的方法:拍 卖(载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房地产时,可以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起拍T 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 押 权 人 无 权 受 偿 折价;变卖。已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总遵循登记在先的原则,做 同一天不存在先后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只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因而抵押权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担保法释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

20、,担保物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除斥期间)内行使担保物权。4 .特殊抵押权(一)共同抵押:为同一债权就数个物设定的抵押。如果限定了各个抵押物的负担金额,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就各个抵押物的卖得价金分别就其负担金额进行清偿。如甲对乙享有债权2 0万,在乙房屋上设定抵押权1 2万,同时在丙房屋设定8万,拍卖时应当将乙和丙的房屋一起拍卖。如果未限定各个抵押物的负担金额,抵押权人原则上可以任意就设定共同抵押的某个抵押物的卖得价金受偿。(二)最高额抵押(对于将来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最高的限度,设定抵押权。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i|)、财团抵押。流抵押条款的禁止:指在设定抵押权当时,或债权清偿期

21、届满前,约定债权届满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归抵押人所有.抵押权的消灭1主债权消灭2抵押物的灭失3抵押的实行4除斥期间的经过抵押权顺位规则:1最先登记的优先受清偿2同时登记的按债权额比例平等分配拍卖所得价金3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申请拍卖抵押物,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4顺位在先的抵押权已经消灭,而未注销登记的,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可以申请注销登记5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合意,增加担保的债权金额时,非经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同意,对于后顺位的抵押权人不生效力。质权:指债务人不清偿其债务时,可以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供作担保的动产或权利所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特征:1属于定限物权中的

22、担保物权2质权是权利人就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加以直接的,排他性支配的权利是一种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并以之优先受偿的权利3担保物权性,附从性,随伴性和物上代位性4质权是债权未获清偿前,质权人得就标的物加以留置的权利。分类:动产质权和不动产质权,权利质权(以可让与的财产权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占有质权 收益质权 归属质权(以内容为标准)归属质权又称流质指质权人通过取得质权标的物的所有权,以抵充其债权的债权质权3民事质权商事质权 营 业 质 权(所适用的法规不同)4意定质权法定质权动产质权指因担保债权占有由债务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而得就其卖得价金,受自己债权优先清偿的权利。动产质权的取得1基于法

23、律行为取得:依设定而取得 依让与而取得2基于法律 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因时效而取得 依善意而取得 因继承而取得 因法律规定而取得动产质权标的物的范围:从物孳息拍卖质物所得的价金及因质物灭失而得受的赔偿金4添附物_ _ _ _ _ _ _ _ _ _ _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质权人的权利:|占有质物;k取孳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并不当然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是就孳息取得质树,孳息为金钱的,可直接用于清偿,不是金钱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就其折价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帧权的保全(有损坏或减价的可能时,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担保,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

24、卖或变卖质物);一先受偿I;担保法释不允许责任转质(未经过出质人同意将质物转质他人是法律禁止,是无效的),承 诺 转 质(质权人转质经过出质人同意)允许;质权人对质不享有使用权,除非保存质物的需要,若使用则为不当得利;质权适用善意取得(抵押权不适用);保管费,有约定则约定优先,无约定则不收取。出质人的权利: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权利质权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必须是财产权(人格权、人身权不能转让);必须是可让与的财产权;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不动产原则不能设定质权)。汇票、本票、支票、存单、仓单、提单等物权凭证;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 票(股东大会

25、还由出质人出席,质权人不能取得股东身份权);依法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时,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瓢音同;自餐卷纪佳起生 效)。”树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取得:积极要件: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须债权白届清偿期;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消极要件:占有动产不是因亍为取得;留置动产不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效力:留置权人的权利:留置标的物;收取留置物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先充抵收取孳息

26、的费用);皆求偿还费用,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就留置物优先受偿(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债权人应当确定2个月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的期限内履行债务。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留置权与其他类似权利的区别留置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1留置权因法律 规定而发生(法 定),动产质权,原则上由当事人依合同设定(意定)2留置权与动产质权虽同以黝产为标的物,但留置权一般以属于债务人的动产而设定,而动产质权,其标的物则不以属于债务人

27、所有者为限,即使就第三人移交的动产,也可以设定。3占有动产的起始原因不同。动产质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留置权则否4在债权已届满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动产质权,质权人在通知出质人后,便可拍卖质物并以卖得价金受偿;而留置权,留置权人须定一定的期限,通知债务人清偿债务,仅在债务人不为清偿时,始可拍卖留置物,而受偿自己的债权。5留置权因留置权人丧失对标的物的占有,及债务人提供相当担保而消灭;而动产质权,质权人丧失质物的占有,须待不能返还质物时,才归于消灭。同时,提供担保物,也非动产质权消灭的原因。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1留置权为物权,以对物权加以支配为内容,对任何人均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则是双

28、务合同的一种效力,以拒绝相对人的请求为其内容,只能向相对人主张。2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仅以该债权与留置权人所占有的标的物间具有牵连关系为已足,债权的发生原因为何,并非所问;同时履行抗辩权所保护的债权,以同一双务合同所生者为限,且相互间须存在对价关系。3留置权可以拒绝的给付,限于动产;同时履行抗辩权所得拒绝的给付,其种类则无限制。4留置权的标的物所有权一般属于债务人;同时履行抗辩权所得拒绝的给付,如为物时,其所有权则属于抗辩权人。5留置权为从物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不可分性;同时履行抗辩权则没有该特性。6留置权,债务人经留置权人催告仍不为给付时,留置权人可依一定程序实行其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

29、则只能消极阻止对方的请求,并无积极实现自己债权的手段。7留置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权,因此债务人如另提供担保的,留置权便归于消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目的,在于促使双方的交换履行,故即使相对人另提供担保,同时履行抗辩权也并不因此而消灭。留置权与抵销权的区别1留为担保物权;抵为形成权2留仅在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前有一时的留置效力;抵销权则有使双方债权终局地归于消灭的效力。3留的目的在于债权的清偿;抵的目的则在于避免交换给付的劳费。4留以拍卖留置物或订约取得留置物所有权,从而优先清偿所担保的债权作为实行方法;抵的行使,则以向对方为意思表示为已足。5消灭原因不同。留置权因债务人提供相当担保而消灭;抵则并不因债务

30、人提供相当担保而消灭。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抑或复数的人就同一标的物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的法律 状态。共同共有指依琮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基 于 共 同 关 系,而共享一物的所有制度。法律特征: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 的 共 有2共同共有的发生以数人间存在共同关 系 为 前 提3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结外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物权的竞合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1、担保物权竞合时的处理(一)数个担保物权中有留置权的,留置权恒优先,而不论其成立前后留置权(法定)登记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自愿)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抵押权_ _ _

31、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重点法条】:担保解释第79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二)同二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抵押权时做如下处理:均登记的,登记在先的优先,同一天登记的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受偿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数个登记对抗的抵押权并存且都未登记的,不论成立时间的先后均按比例受偿(三)转质时的优先顺序责任转质无效,愤权人对因转质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承诺转质无效,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树;但转质权的效力仅及于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四)质权与抵押权的竞合抵押权

32、若是法定登记的,已登记恒优先于质权;而不论成立时间的先后。抵押权未登记的不成立非法定登记的,若抵押权登记了,则要看登记与质物交付的时间,登记在先抵押权优先,反之质权优先非法定登记物,抵押权未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质权优先于抵押权2、共同担保时的处理(-)两个担保均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各个担保人没有与债权人约定各自担保的数额A、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华,即债权人可以选择任何一个担保而实现。担保人内部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责任,没有内部约定的各自平等承担责任。_ _ _ _ _ _ _ _ _B、债权人放弃其中一个担保的,另一个担保人在放弃之担保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内免责与陆权人有约定担保数额时A、债权人只能按

33、照约定的担保数额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B、债权人放弃其中一个担保的,另一个担保人的担保不受影响,仍然在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内承担担保责任。(二)其中一个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债权人应当先行使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只有在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不能满足债权时才能再行使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若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所提供的物保时,其他担保人在债权人所放弃的债务人所提供的担保数额内免责。举个例题:甲欠乙100万债务,甲用自己的住房价值80万元提供担保,第三人丙用价值70万元的小汽车提供抵押担保,若乙放弃了对甲的80万元担保时,丙即免除80万元的担保责任,只承担20万元的担保责任(三)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

34、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共有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成立原因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无此限制权利的享有权利共有物的全部依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处分应有部分无应有部分可言经全体同意自由处分应有部分分割限制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管理全体同意单独过半数存续期间存续期间长具有暂时性按份共有;指数人按应有份额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准共有:指数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的共有。物权概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占有概念

35、:占有人对物在事实上的管理控制特征:1.占有以物为客体 2.占有是对于物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 3.占有为法律所保护的事实功能:1.有利于维护现实的占有关系 2.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3.有利于维护社会的正义与和谐取得:原始取得:2.虽通常为直接占有但不以此为限 3.标的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已登记的动产亦包括在内4.不必亲自为之,亦得指示辅助占有为人为之 5.与能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无关继受取得:占有转移 占有继承消灭:占有人对于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而消灭,是否基于占有人的意思在所不问(如仅以一时不能实行管领力,占有仍不消灭)效力:1.权利推定: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

36、定为占有人适法享有的权利效力:1.经推定其占有适法而享有此权利,并免除举证责任2.不仅占有可援用,第三人也就援用3.一般是为了占有人的利益,但在特定情况下为其不利益也可援用4.权利的推定属于消极性的,占有不得利用此项推定2.无权占有人对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义务善意占有:1.占有物的使用收益权 2.费用偿还请求权1.通常费用,如果有收益,则不能请求偿还2.临时必要费用,可需请求偿还请求收益抵消后的差额3.有益费用,增加价值而尚存部分请求相对人偿还恶意占有:L费用偿还请求权,只能因无因管理的规定请求返还2.返还占有物孳息的义务孳息被消费或因过失而损失,应收取而未收取时,应赔偿损失3.占有物损失性的

37、责任3.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自力救济:自力防御权 自力请求权保护请求权:返还 妨害排除 妨害防止无因管理概念:无法定或约定,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民法通则93条“没有规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成立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 2.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 3.无法律上的原因内容:管理人义务:1.适当管理义务。管理人自管理承担起时,就应以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以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2.管理开始时通知本人的义务。管理人在管理开始时,应将开始管理的事实通知本人。如果无法通知,则不负通知义务。本人已知悉

38、管理人的管理时,管理人也可以免除义务。3.继续管理的义务。管理人于本人、本人的继承人或法定管理人得以进行管理前,应继续管理。4.设告及计算义务,管理人在开始管理后应该及时的将相关的管理情况报告给本人,管理事务结束后,应明确的向本人报告管理事务的始末。管理人的权利:1.偿还必要费用 2.清偿必要债务3.损害赔偿请求权。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受到损害上的,可以向本人请求损害赔偿。赔偿责任:管理人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义务,对于造成损害的,应该向本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以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故意或过失)为要件,但为免除本人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时,对本人造成的损害。,管理人仅于具有恶

39、意或重大过失时,始负赔偿责任。不当得利概念: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取得的利益。成立条件:1.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2.致他人受损失 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基本类型:1.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2.非给付不当得利,凡因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均属于非给付不当得利。具体分为因行为/法律规定/自然事件发生不当得利内容:1.善意受益人的给付义务。返还义务以其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的确定时期为受益人受益返还请求之时,于此时非现有的利益,免于返还义务。2.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应当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当初所受利

40、益的利息。若恶意受理的利益不存在,不论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受益人都应该如数偿还,不得主张因利益不存在而免除返还义务。3.第三人的返还义务。成立要件:1.受领人为无偿让与 2.受领人为受领人应返还的物,不限于原物,原物孳息,代偿物亦包括在内 3.受领人因无偿让与而免除返还义务所有权一、所有权的概念L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所有权的主体是所有权人(2)所有权以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为标的(3)所有权是依法享有的权利(4)所有权是对物全面支配的权利2.所有权的内容:占有权,即占有人对物质的管领之权利使用权,即

41、按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对其加以利用之权利收益权,即收取物的孳息和对物加以利用之权利处分权,即所有人依自己的意愿对物进行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最终处理的权利。3.基于所有权产生的请求权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保护的方法大体可以分为公法方法和私法方法。私法保护的方法可有两种途径,其一是通过债法方式进行保护,主要是通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得利所产生的请求权实现;其二是通过物权方法进行保护,主要是通过基于所有权产生的请求权的实现。基于所有权产生的请求权,目的在于排除他人对所有权的不法干涉,主要包括所有权返还请求权、除去妨害请求权和防止妨害请(1)所有权返还请求权,是指所有权人对无权占有人或者剥夺动产的人请求返还所有物的权

42、利。所有权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应当证明其所有权,并证明被告系无权占有。(2)除去妨害请求权,是指所有权人请求除去其所有权所受妨害的权利除去妨害请求权人通常为所有权人,其相对人是对已发生妨害具有支配能力的人,并不要求妨害人系相对人所致,也不要求妨害人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3)防止妨害请求权,是指所有权人请求可能妨害其所有权的危险的权利。二、所有权的类型国家所有权与集体所有权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水流,矿藏,宪法后来加入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城市的土地。水流,不是指水面,水面遵循谁投资谁享有的原则。有可能是国家的,有可能是集体的,还有可能是个人的。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甲将其电脑借给乙

43、使用,乙却将该电脑转卖给丙。根据我国 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甲、乙之间买卖电脑合同的效力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C)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得变更或撤销解析:合同法第1 3 2条 第1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的财产,经权利人追人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如果甲不追认乙的处分行为,则甲、乙之间成立以下法律关系:1.甲、乙成立使用借贷合同或保管合同,乙将甲之电脑转卖构成2.乙无权处分该电脑侵犯了甲对电脑的所有权,构成3.以无法律上的原因(处分行为未被追认)受有利益而致甲之损害,成立不当得利,

44、需返还所得利益。乙特别提示:物权法第1 0 6条。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 1 3条。漂流物、埋藏物或者隐藏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 0 5条。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r 买卖互易r继受取得 赠与遗赠遗嘱继承所有权的取得r 先 占(无主财产)发现隐藏物、埋藏物、原始取得,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添附I 善意取得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1.善意取得:不限于动产,不动产也可以善意取得(1)含义和要件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占有他人财产并将该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是基于善意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制度。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依

45、 据 物权法第1 0 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是一个前提,两点效力,三个条件。所说一个前提是指善意取得仅存在于无权处分的情况,对于有权处分不存在善意取得问题,因此善意取得为,不为传来取得。(无权处分中,原所有人追认,取得是继受取得,不追认的是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中间要注意,两种情况下例外:有营业执照的公共场合(农村集市不能算)购买的和拍卖(权力机构的拍卖和拍卖公司的拍卖)的O所谓两点效力,一点是指原物权消灭,产生新物权;另一点是指原物权人对无权处分人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基于违约责任,或者基于侵权责任,甚至基于不当得利;所指三个条件,第一个条件为取得人的善意,对于该善意从时间上来

46、看是指受让人受让时的善意,这里的受让时不是指缔约或者履约时,而是指受让时,因为如果认为是缔约或者履约时,其前提是合同有效,而善意取得的前提往往是合同无效;如果认为合同有效,则为合同取得,不为善意取得。对于该善意的内容是指受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处分人是无权处分人,如果受让人与无权处分人存在意思联络或者明知处分人为无权处分人,则不仅不存在善意,而且可认定为恶意串通,该行为无效,权利人可要求返还原物,如果原物不存在,可要求无权处分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如何认定受让人不应当知道,可从不合理的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予以推定;第二个条件为有偿,即约定了合理的价格,注意不是支付了合理的价格。有偿排除无偿,即

47、赠与、继承、遗赠不适用善意取得。第三个条件是取得,这里的取得是指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取得动产所有权的标志是交付,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标志是登记。涉及效力未定的合同问题,无权代理的问题,善意取得问题。(2)适用第一,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对此存在不同观点,考试中应认为,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其理由是,依照 物权法第1 0 7条规定,如果遗失物是在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购买或者通过拍卖包括权力机构的拍卖的方式取得,权利人请求受让人返还。但该返还请求权应当受两年时效之限制且应当向买受人支付所购买该物的价款和必要费用。第二,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对此存在不同观点,考试中应认为,盗赃物

48、不适用善意取得,因为盗赃物的处理不仅涉及到私人权利问题而且涉及到公共秩序问题,涉及到公安机关和权力部门的追赃、举证等权力行使问题,物权法第107条,既然否认了遗失物的善意取得,盗赃物比遗失物对公共秩序的影响更为严重,当然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第三,走私物、查封扣押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对此我国法律暂无规定,学理上也存在不同观点,理由同上。在考试中走私物、查封扣押物应采用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观点。第四,监管物,一般指海关监管的保税区之物,李仁玉的个人观点是应该适用善意取得。(3)法律效果完全取得所有权。取得所有权的标志是转移占有。动产的善意取得应为原始取得(法律直接规定,占有即生效),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49、应为继受取得(登记的公信力)。善意取得维护了买受人的利益,原始人的利益怎么力、?只能对无权处分人产生请求权,这个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或者基于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主张违约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请求权的竞合,只能行使一个请求权。2、依事实行为而取得A.先占先占是指最先占有无主财产。先占必须在事实上占有标的物,这种占有要有取得所有权的意思。先占应当具备以下的条件:(1)可以先占的财产只限动 也 不动产不存在先占的问题;(2)可以先占的财产只限.无 主 的 动 产;在动产中,先占适用于抛弃物,但要特别注意,抛弃人是否具有抛弃能力。未成年人对财产的抛弃行为不具有效力,精神病人对财产的抛弃行为不

50、具有效力,无权处分人对他人财产的抛弃行为不具有效力。总之,是要考虑两点:第一是不是有权抛弃,第二是不是真意抛弃(如果不是,就变成遗失物的问题)。(3)先占人必须以所有的意思进行先占。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先占取得只适用于法律对于无主财产的归属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法律如果有特别的规定,就应当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不能先占取得,如无人继承的遗产。还有对野生动植物的先占问题。狩猎不是先占.是劳动取看。因为部分野生动植物有科研的价值,所以归国家。不是因为动植物保护法。保护法不是解决归属问题的。它是解决人与自然的关系的。B、拾得遗失物(1)含义遗失物,是所有权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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