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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一 单 元 坚 持 宪 法 至 上 第 一 课 维 护 宪 法 权 威 第 一 框 党 的 主 张 和 人 民 意 志 的 统 一 1、党 的 领 导 地 位 是 如 何 确 立 的?(P3)中 国 新 民 主 主 义 革 命 的 胜 利 和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的 成 就,是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中 国 各 族 人 民 战 胜 许 多 艰 难 险 阻 而 取 得 的。新 中 国 成 立 后,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人 民 制 定 宪 法,以 法 律 的 形 式 确 认 了 中 国 各 族 人 民 奋 斗 的 成 果,确 立 了 在 历 史 和 人 民 的 选 择 中 形
2、成 的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地 位。2、我 国 的 国 家 性 质 和 根 本 制 度 是 什 么?(P4)(1)国 家 性 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是 工 人 阶 级 领 导 的、以 工 农 联 盟 为 基 础 的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的 社 会 主 义 国 家。(2)根 本 制 度:社 会 主 义 制 度 3、为 什 么 要 坚 持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P4)中 国 共 产 党 是 中 国 工 人 阶 级 的 先 锋 队,同 时 是 中 国 人 民 和 中 华 民 族 的 先 锋 队。(中 国 共 产 党 的 性 质)全 心 全 意 为 人 民 服 务
3、 是 党 的 根 本 宗 旨。党 的 最 高 理 想 和 最 终 目 标 是 实 现 共 产 主 义。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是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最 本 质 的 特 征,是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的 最 大 优 势,是 党 和 国 家 的 根 本 所 在、命 脉 所 在,是 全 国 各 族 人 民 的 利 益 所 系、命 运 所 系。党 是 最 高 政 治 领 导 力 量。党 政 军 民 学,东 西 南 北 中,党 是 领 导 一 切 的。4、如 何 坚 持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P4)必 须 坚 决 维 护 党 中 央 权 威 和 集 中 统
4、 一 领 导,健 全 总 揽 全 局、协 调 各 方 的 党 的 领 导 制 度 体 系,把 党 的 领 导 落 实 到 党 和 国 家 事 业 各 领 域 各 方 面 各 环 节。5、中 国 共 产 党 的 根 本 组 织 原 则 和 领 导 机 关(P4)(1)根 本 组 织 原 则:民 主 集 中 制(2)领 导 机 关:最 高 领 导 机 关:党 的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和 它 所 产 生 的 中 央 委 员 会。地 方 各 级 领 导 机 关:党 的 地 方 各 级 代 表 大 会 和 它 们 所 产 生 的 委 员 会。6、中 国 共 产 党 与 宪 法 和 法 律 之 间 的
5、 关 系 是 怎 样 的?(P5)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人 民 制 定 宪 法 和 法 律,领 导 人 民 实 施 宪 法 和 法 律,做 到 党 领 导 立 法、保 证 执 法、支 持 司 法、带 头 守 法。中 国 纵 产 应 要 履 您 好 执 政 兴 国 的 重 大 职 责,必 须 在 宪 法 和 法 律 范 围 内 活 动,依 据 宪 法 和 法 律 治 国 理 政。7、我 国 宪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有 哪 些?(P5、P8)国 家 的 一 切 权 力 属 于 人 民。尊 重 和 保 障 人 权。【老 师 说 明】我 国 的 一 切 权 力 属 于“人 民”而 不 是“公
6、 民 另 外,我 国 宪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不 只 书 上 这 两 条。8、宪 法 如 何 保 障 国 家 权 力 属 于 人 民?(P5-P6)宪 法 确 认 我 国 的 国 家 性 质,明 确 人 民 当 家 作 主 的 地 位。宪 法 规 定 的 社 会 主 义 经 济 制 度 奠 定 了 国 家 权 力 属 于 人 民 的 经 济 基 础。(我 国 经 济 制 度 的 基 础 是 生 产 资 料 的 社 会 主 义 公 有 制。这 一 制 度 保 证 人 民 成 为 生 产 资 料 的 所 有 者,成 为 国 家 的 主 人。)宪 法 规 定 的 社 会 主 义 政 治 制 度
7、明 确 了 人 民 行 使 国 家 权 力 的 基 本 途 径 和 形 式。(广 大 人 民 通 过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行 使 国 家 权 力,通 过 各 种 途 径 和 形 式,管 理 国 家 事 务,管 理 经 济 和 文 化 事 业,管 理 社 会 事 务)宪 法 规 定 广 泛 的 公 民 基 本 权 利,并 规 定 实 现 公 民 基 本 权 利 的 保 障 措 施。宪 法 还 规 定 国 家 武 装 力 量 属 于 人 民。(它 的 任 务 是 巩 固 国 防,抵 抗 侵 略,保 卫 祖 国,保 卫 人 民 的 和 平 劳 动,参 加 国 家 建 设 事 业,努 力 为 人
8、民 服 务。)【老 师 说 明】人 民 间 接 管 理 国 家 事 务,人 民 间 接 行 使 国 家 权 力,选 择 题 经 常 写 成 直 接 9、一 切 权 力 属 于 人 民 的 宪 法 原 则,目 的 和 要 求 分 别 是 什 么?(P7)(1)目 的:保 证 人 民 当 家 作 主。(2)要 求:我 们 要 依 法 积 极 参 与 国 家 政 治 生 活,担 当 起 国 家 主 人 应 尽 的 责 任。10、什 么 是 最 大 的 人 权?(P7)第 1 页 共 1 8 页人 民 幸 福 生 活 是 最 大 的 人 权。11、为 什 么 要 尊 重 和 保 障 人 权?(P8、P
9、9)尊 重 和 保 障 人 权 是 我 国 宪 法 的 基 本 原 则。尊 重 和 保 障 人 权 是 立 法 活 动 的 基 本 要 求。12、中 国 人 权 的 特 点?(P8阅 读 感 悟)广 泛 性 公 平 性 真 实 性。13、我 国 人 权 的 广 泛 性 表 现 在 哪 些 方 面?(P8)(1)主 体 广 泛:既 包 括 我 国 公 民,也 包 括 外 国 人 等。人 权 保 护 的 对 象 不 仅 包 括 个 人,也 包 括 群 体。(2)内 容 广 泛:既 包 括 平 等 权 和 人 身 权 利、政 治 权 利,也 包 括 财 产 权、劳 动 权、受 教 育 权 等 经 济
10、、社 会、文 化 方 面 的 权 利。14、国 家 如 何 做 到 尊 重 和 保 障 人 权?(P8-P10)总 述:它 要 求 各 级 国 家 机 关 树 立 尊 重 和 保 障 人 权 的 理 念,加 强 人 权 法 治 保 障,保 证 人 民 依 法 享 有 广 泛 权 利 和 自 由。我 国 宪 法 规 定 了 公 民 享 有 的 广 泛 的 基 本 权 利,法 律 进 一 步 明 确 了 公 民 享 有 的 各 项 具 体 权 利,规 定 了 侵 害 权 利 的 法 律 责 任。(立 法 方 面)行 政 机 关 在 执 法 过 程 中 应 当 树 立 尊 重 和 保 障 人 权 的
11、 意 识,做 到 严 格 规 范 公 正 文 明 执 法,坚 持 依 宪 施 政、依 法 行 政、简 政 放 权。(执 法 方 面)监 察 机 关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独 立 行 使 监 察 权,加 强 对 所 有 行 使 公 权 力 的 公 职 人 员 的 监 督,保 护 公 民 的 各 项 合 法 权 益。(监 察 方 面)审 判 机 关、检 察 机 关 要 依 照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规 定 分 别 独 立 行 使 审 判 权、检 察 权,保 护 公 民 的 各 项 合 法 权 益。(司 法 方 面)国 家 加 强 法 治 宣 传 教 育,弘 扬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精 神,
12、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文 化,增 强 全 民 法 治 观 念,形 成 全 民 守 法 的 氛 围 和 习 惯,努 力 将 人 权 理 想 变 成 现 实。(普 法 方 面)【老 师 说 明】简 答 题 中 材 料 如 果 出 现“脱 贫、精 准 扶 贫”之 类 的 材 料,经 常 会 问 体 现 我 国 哪 一 宪 法 原 则?要 答“尊 重 和 保 障 人 权 第 二 框 治 国 安 邦 的 总 章 程 1、我 国 的 国 家 机 构 是 怎 样 产 生 的?(P13)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都 由 民 主 选 举 产 生,对 人
13、 民 负 责,受 人 民 监 督;(人 民 和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的 关 系)国 家 行 政 机 关、监 察 机 关、审 判 机 关、检 察 机 关 都 由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产 生,对 它 负 责,受 它 监 督。(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其 他 国 家 机 关 的 关 系)【知 识 点 拨】我 国 的 国 家 机 关:1、权 力 机 关:人 民 代 表 大 会 2、行 政 机 关:人 民 政 府 3、监 察 机 关:监 察 委 员 会 4、审 判 机 关:人 民 法 院 5、检 察 机 关/法 律 监 督 机 关:人 民 检 察 院 6、司 法 机 关:人 民 法 院 和
14、人 民 检 察 院 最 高 权 力 机 关: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最 高 行 政 机 关:国 务 院 最 高 监 察 机 关:国 家 监 察 委 员 会 最 高 审 判 机 关: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检 察 机 关: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7、立 法 机 关: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最 高 立 法 机 关: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老 师 说 明】监 察 机 关 和 检 察 机 关 要 注 意 区 分,监 察 机 关 有 监 察 权,检 察 机 关 有 检 察 权。另 外 注 意,最 高 监 察 机 关“国 家 监 察 委 员
15、会”不 是 以“最 高”、“全 国”开 头,而 是“国 家 2、宪 法 与 国 家 机 构 的 关 系 是 怎 样 的?(P14)宪 法 通 过 设 置 国 家 机 构,授 予 国 家 机 构 特 定 职 权,明 确 国 家 机 构 的 组 成、任 期、工 作 方 式 等 内 容,使 得 国 家 权 力 的 运 行 稳 定 有 序。国 家 机 构 依 据 宪 法 行 使 权 力,以 实 现 和 维 护 人 民 的 根 本 利 益。【老 师 说 明】如 果 简 答 题 问“宪 法 是 如 何 设 置 国 家 机 构 的”,就 把 笔 记 1、笔 记 2 再 加 上 P15这 句:宪 法 第 三
16、条 规 定:“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国 家 机 构 实 行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原 则。”3、我 国 的 国 家 机 构 实 行 的 原 则 及 主 要 体 现?(P15)(1)原 则 民 主 集 中 制(2)我 国 百 家 机 构 贯 彻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主 要 体 现 为:第 2 页 共 1 8 页 在 国 家 机 构 与 人 民 的 关 系 方 面,国 家 权 力 来 自 人 民,由 人 民 选 举 产 生 国 家 权 力 机 关,国 家 权 力 机 关 在 国 家 机 构 中 居 于 主 导 地 位;在 中 央 与 地 方 国 家 机 构 的 关 系 方 面,
17、中 央 和 地 方 的 国 家 机 构 职 权 的 划 分,遵 循 在 中 央 的 统 一 领 导 下,充 分 发 挥 地 方 的 主 动 性、积 极 性 的 原 则;在 国 家 机 关 内 部 作 出 决 策、决 定 时,实 行 民 主 集 中 制。【老 师 说 明】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要 区 分 前 面 P5、P8学 习 的 宪 法 基 本 原 则。4、为 什 么 要 规 范 权 力 运 行?(P16-P18)权 力 是 把 双 刃 剑,运 用 得 好,可 以 造 福 于 民;如 果 被 滥 用,则 会 滋 生 腐 败,贻 害 无 穷。必 须 加 强 对 权 力 运 行 的 制 约
18、 和 监 督,让 人 民 监 督 权 力,让 权 力 在 阳 光 下 运 行,把 权 力 关 进 制 度 的 笼 子。规 范 国 家 权 力 运 行 以 保 障 公 民 权 利,这 是 宪 法 的 核 心 价 值 追 求。(阳 阳 老 师 说 明:P2蓝 字 也 有)只 有 依 法 规 范 权 力 运 行,才 能 保 证 人 民 赋 予 的 权 力 始 终 用 来 为 人 民 谋 利 益。5、宪 法 是 如 何 规 范 权 力 运 行 的?(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应 该 如 何 正 确 行 使 职 权?)(P16-P18)国 家 权 力 必 须 在 宪 法 和 法 律 限 定 的 范
19、 围 内 行 使。国 家 机 关 行 使 权 力 应 当 有 法 律 依 据,不 能 超 越 权 限 行 使 权 力,也 不 能 滥 用 权 力。对 国 家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来 说,权 力 就 是 责 任,责 任 就 要 担 当,必 须 依 法 行 使 权 力、履 行 职 责,不 得 懈 怠、推 诿。国 家 权 力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法 定 的 途 径 和 方 式 行 使。国 家 权 力 的 行 使 不 能 任 性,法 定 职 责 必 须 为,法 无 授 权 不 可 为。第 二 课 保 障 宪 法 实 施 第 一 框 坚 持 依 宪 治 国 1、我 国 宪 法 的 构 成
20、、本 质 和 内 容 各 是 什 么?(P20-P21)(1)构 成:我 国 现 行 宪 法 除 序 言 外,设 有 第 一 章 总 纲,第 二 章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义 务,第 三 章 国 家 机 构,第 四 章 国 旗、国 歌、国 徽、首 都,共 四 章 一 百 四 十 三 条。【老 师 说 明】我 国 现 行 宪 法 是 1982年 12月 4 日 通 过 并 施 行 的 新 中 国 第 四 部 宪 法,经 过 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 五 次 修 改。(2)本 质:我 国 宪 法 是 党 和 人 民 意 志 的 集 中 体 现,是 国 家
21、 的 根 本 法。(3)内 容:宪 法 规 定 了 我 国 的 国 家 性 质、根 本 制 度、根 本 任 务、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义 务、国 家 机 构 的 设 置 及 职 权 等 国 家 生 活 中 的 最 根 本、最 重 要 的 问 题,涉 及 政 治、经 济、文 化 和 社 会 生 活 等 各 个 方 面。【老 师 说 明】宪 法 规 定 了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而 不 是 所 有 权 利。另 外,P21相 关 链 接 也 可 以 划 一 下 线:国 家 的 根 本 任 务 是,沿 着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道 路,集 中 力 量 进 行 社 会 主 义
22、现 代 化 建 设。2 我 国 宪 法 的 地 位?而 我 国 宪 法 是 党 的 主 张 和 人 民 意 志 的 统 一,是 治 国 安 邦 的 总 章 程。(P2蓝 字)宪 法 具 有 至 高 无 上 的 权 威。(P22)宪 法 是 根 本 的 活 动 准 则。(P22相 关 链 接)宪 法 是 国 家 的 根 本 法,在 国 家 法 律 体 系 中 具 有 最 高 的 法 律 地 位、法 律 权 威 和 法 律 效 力。(P24)宪 法 是 国 家 法 制 统 一 的 基 础。(P25)【老 师 说 明】在 2021年 春 版 本 中 就 已 经 删 除 了“宪 法 是 一 切 组 织
23、 和 个 人 的 根 本 活 动 准 则”这 句 话,但 题 目 中 还 是 经 常 出 现。另 外,这 个 笔 记 有 点 分 散,最 好 抄 一 下。3、为 什 么 要 维 护 宪 法 权 威?(P22)宪 法 的 权 威 关 系 国 家 的 命 运、社 会 的 安 定 和 人 民 的 根 本 利 益。如 果 宪 法 没 有 权 威,法 治 的 权 威 就 树 立 不 起 来;如 果 宪 法 受 到 漠 视,人 民 的 权 利 和 自 由 就 无 法 保 证。4、如 何 维 护 宪 法 权 威?(P22)而 坚 持 依 法 治 国 首 先 要 坚 持 依 宪 治 国,坚 持 依 法 执 政
24、 首 先 要 坚 持 依 宪 执 政。任 何 公 民、社 会 组 织 和 国 家 机 关 都 必 须 以 宪 法 和 法 律 为 行 动 准 则。一 切 组 织 和 个 人 都 必 须 维 护 宪 法 权 威,捍 卫 宪 法 尊 严,保 证 宪 法 实 施,依 照 宪 法 和 法 律 行 使 权 利 或 权 力,履 行 义 务 或 职 责,都 不 得 有 超 越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特 权,一 切 违 反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行 为 都 必 须 予 以 追 究 O【土 师 说 明】依 法 治 国 的 核 心 是 依 宪 治 国。5、为 什 么 说 宪 法 是 国 家 的 根 本 法?(
25、宪 法 和 其 他 法 律 的 区 别)(P24-P25)宪 法 所 规 定 的 内 容 是 国 家 生 活 中 带 有 全 局 性、根 本 性 的 问 题,而 其 他 法 律 所 规 定 的 内 容 通 常 只 是 国 第 3 页 共 18页家 生 活 中 的 一 般 性 问 题。宪 法 具 有 最 高 的 法 律 效 力。宪 法 是 其 他 法 律 的 立 法 基 础 和 立 法 依 据,其 他 法 律 是 根 据 宪 法 制 定 的。(老 师 提 示:“根 据 宪 法、制 定 本 法”体 现 这 一 点)宪 法 的 制 定 和 修 改 程 序 比 其 他 法 律 更 加 严 格。(意 义
26、:一 方 面 使 得 宪 法 的 内 容 具 有 更 广 泛 的 民 意 基 础,另 一 方 面 可 保 障 宪 法 的 长 期 稳 定 性,使 国 家 长 治 久 安,社 会 健 康 发 展。)【老 师 说 明】不 能 说 宪 法 是 其 他(所 有)法 律 的 总 和。6、为 什 么 说“宪 法 是 国 家 法 制 统 一 的 基 础”?(宪 法 和 其 他 法 律 的 联 系)(P25)全 面 依 法 治 国,保 障 宪 法 实 施,必 须 完 善 以 宪 法 为 核 心 的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体 系。宪 法 的 规 定 具 有 原 则 性 的 特 点,各 种 法
27、律 制 度 是 对 宪 法 规 定 的 具 体 落 实。宪 法 是 对 公 民 基 本 权 利 和 根 本 确 认 和 保 障,其 他 法 律 也 对 公 民 基 本 权 利 的 实 现 具 有 不 可 替 代 的 作 用。第 二 框 加 强 宪 法 监 督 1、为 什 么 要 加 强 宪 法 监 督?(P26-P27)监 督 是 权 力 正 确 行 使 的 根 本 保 证,不 受 监 督 的 权 力 将 导 致 腐 败。(权 力 行 使 需 要 接 受 监 督 的 原 因)为 了 保 证 国 家 机 关 严 格 按 照 宪 法 和 法 律 行 使 权 力,需 要 建 立 健 全 完 备 的
28、监 督 公 权 力 行 使 的 制 度 体 系,在 这 一 监 督 体 系 中,宪 法 监 督 制 度 具 有 基 础 性 意 义。全 面 依 法 治 国 需 要 我 们 加 强 宪 法 实 施 和 监 督,健 全 保 证 宪 法 全 面 实 施 的 制 度 体 系,更 好 发 挥 宪 法 在 治 国 理 政 中 的 重 要 作 用,维 护 宪 法 权 威。2、我 国 宪 法 监 督 的 实 施 主 体 是 什 么?(P26)全 国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行 使 监 督 宪 法 实 施 的 职 权,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有 权 解 释 宪 法 和 法 律;地 方 各 级 人 大 在
29、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负 有 保 证 宪 法 和 法 律 实 施 的 职 责。3、我 国 宪 法 监 督 的 内 容 是 什 么?(P27相 关 链 接)合 宪 性 审 查 和 监 督,即 审 查 法 律、法 规 等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的 合 宪 性,使 其 与 宪 法 不 抵 触;审 查 国 家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等 的 违 宪 行 为,追 究 其 违 宪 责 任,维 护 宪 法 权 威。4、如 何 加 强 宪 法 监 督?(P27)要 完 善 全 国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宪 法 监 督 制 度,健 全 监 督 机 制 和 程 序,使 其 更 好 担 负
30、起 宪 法 监 督 职 责。要 健 全 宪 法 解 释 程 序 机 制,推 进 合 宪 性 审 查 工 作,加 强 备 案 审 查 制 度 和 能 力 建 设,加 强 对 宪 法 实 施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维 护 宪 法 权 威。对 于 各 种 违 反 宪 法 的 行 为,都 必 须 予 以 追 究 和 纠 正。5,为 什 么 要 增 强 宪 法 意 识?(P27、P29)加 强 宪 法 监 督,既 需 要 完 备 的 制 度 措 施,更 需 要 人 们 增 强 宪 法 意 识。宪 法 与 我 们 每 个 人 息 息 相 关,我 们 的 一 生 都 离 不 开 宪 法 的 保 护。6
31、,如 何 增 强 宪 法 意 识?(P27-P31)(1)国 家:设 立 国 家 宪 法 日、建 立 宪 法 宣 誓 制 度 等。(2)公 民:我 们 要 增 强 宪 法 意 识,热 爱 宪 法,捍 卫 宪 法。学 习 宪 法。我 们 不 仅 要 了 解 我 国 宪 法 产 生 和 发 展 的 历 程,还 要 在 理 解 我 国 宪 法 主 要 内 容 的 基 础 上,着 重 领 会 我 国 宪 法 的 原 则 和 精 神。同 时,还 应 积 极 参 与 宪 法 宣 传 活 动。认 同 宪 法。我 们 要 理 解 并 认 同 宪 法 的 价 值,增 强 对 宪 法 的 信 服 和 尊 崇,自
32、觉 接 受 宪 法 的 指 引 与 要 求,让 宪 法 真 正 铭 刻 于 心。践 行 宪 法。我 们 要 严 格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规 定,学 会 运 用 宪 法 精 神 来 分 析 和 解 决 学 习 和 生 活 中 的 实 际 问 题;坚 决 维 护 宪 法 的 权 威,自 觉 抵 制 各 种 妨 碍 宪 法 实 施、损 害 宪 法 尊 严 的 行 为。7、为 什 么 要 推 动 宪 法 实 施?(P31)宪 法 的 生 命 在 于 实 施,宪 法 的 权 威 也 在 于 实 施。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需 要 我 们 坚 持 宪 法 至 上,自 觉 践 行 宪
33、 法 精 神,积 极 推 动 宪 法 实 施。【补 充 笔 记】实 行 宪 法 宣 誓 制 度 的 意 义?(P32)有 利 于 强 化 国 家 公 职 人 员 的 宪 法 意 识,让 他 们 珍 惜 宪 法 赋 予 的 权 力,自 觉 规 范 自 己 的 行 为;有 利 于 捍 卫 宪 法 的 地 位,维 护 宪 法 权 威,保 证 宪 法 实 施;有 利 于 增 强 公 民 对 宪 法 的 了 解 和 认 识,促 进 公 民 忠 于 宪 法、遵 守 宪 法、维 护 宪 法;有 利 于 实 施 依 法 治 国 的 基 本 方 略,营 造 宪 法 至 上、人 人 信 仰 的 社 会 氛 围,进
34、 一 步 推 进 法 治 中 国 建 设。【老 师 说 明】P33第 二 单 元 封 面 的 句 子 也 要 划 下 线,选 择 题 中 有 时 会 出 现: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义 务 是 第 4 页 共 1 8 页宪 法 的 核 心 内 容,确 认 并 保 障 公 民 基 本 权 利 实 现,是 宪 法 的 核 心 价 值。其 实“宪 法 的 核 心 价 值”和 课 本 P2/P16的“宪 法 的 核 心 价 值 追 求”差 不 多,有 些 题 会 咬 文 嚼 字。第 二 单 元 理 解 权 利 义 务 第 三 课 公 民 权 利 第 一 框 公 民 基 本 权 利 1、我 国
35、宪 法 规 定 的 公 民 基 本 权 利 有 哪 些?(P35-P41)(1)政 治 权 利。包 括: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言 论、出 版、集 会、结 社、游 行、示 威 的 自 由,监 督 权。(2)人 身 自 由。包 括:人 身 自 由 不 受 侵 犯,人 格 尊 严 不 受 侵 犯,住 宅 不 受 侵 犯,通 信 自 由 和 通 信 秘 密 受 法 律;保;护。(3)社 会 经 济 与 文 化 教 育 权 利。包 括:财 产 权、劳 动 权、物 质 帮 助 权、受 教 育 权、文 化 权 利。(4)其 他 权 利。包 括:平 等 权,宗 教 信 仰 自 由,妇 女、儿 童 和
36、 残 疾 人 等 特 定 人 群 的 权 利 受 到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特 殊 保 障。2、我 国 公 民 享 有 哪 些 政 治 权 利?(P35-P36)(1)我 国 公 民 享 有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条 件:我 国 年 满 十 八 周 岁 的 公 民,不 分 民 族、种 族、性 别、职 业、家 庭 出 身、宗 教 信 仰、教 育 程 度、财 产 状 况、居 住 期 限,都 有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但 是 依 照 法 律 被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人 除 外。重 要 性: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是 公 民 的 一 项 基 本 政 治 权 利,行
37、 使 这 项 权 利 是 公 民 参 与 管 理 国 家 和 管 理 社 会 的 基 础。(2)我 国 公 民 享 有 言 论、出 版、集 会、结 社、游 行、示 威 的 自 由。(重 要 性:公 民 享 有 这 些 自 由,有 助 于 公 民 参 与 国 家 政 治 生 活,充 分 表 达 自 己 的 意 愿。)(3)我 国 公 民 享 有 监 督 权。内 容:我 国 公 民 对 于 任 何 国 家 机 关 和 国 家 工 作 人 员,有 提 出 批 评 和 建 议 的 权 利;对 于 任 何 国 家 机 关 和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违 法 失 职 行 为,有 向 有 关 国 家 机
38、 关 提 出 申 诉、控 告 或 者 检 举 的 权 利,但 是 不 得 捏 造 或 者 歪 曲 事 实 进 行 诬 告 陷 害。重 要 性:有 助 于 国 家 机 关 和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行 使 权 力,全 心 全 意 为 人 民 服 务。【老 师 说 明】监 督 权 包 括 批 评 权、建 议 权、申 诉 权、控 告 权、检 举 权。另 外,“扩 大 权 利”说 法 错 误,如:不 能 说“网 络 问 政 扩 大 公 民 民 主 权 利 范 围”,可 以 说“拓 宽 了 公 民 行 使 监 督 权 的 渠 道【补 充 笔 记】公 民 行 使 监 督 权 的 途 径 有 哪
39、些?通 过 人 大 代 表 或 直 接 向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和 地 方 人 大 常 委 会 反 映。采 用 书 信、电 子 邮 件、电 话、走 访 等 形 式,向 有 关 部 门 举 报 或 反 映。通 过 电 视、广 播、报 纸、网 络 等 媒 体 进 行 舆 论 监 督。参 加 听 iiE o【补 充 笔 记】公 民 行 使 监 督 权 时 应 注 意 什 么?要 在 法 律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正 确 行 使;实 事 求 是,以 事 实 为 依 据,如 实 反 映 情 况,必 要 时 出 示 证 据 和 证 明 材 料;不 得 捏 造 或 者 歪 曲 事 实 进 行 诬
40、告 陷 害,也 不 能 采 用 张 贴 大 字 报,聚 众 闹 事 等 非 法 方 法。3、公 民 依 法 行 使 政 治 权 利 的 意 义?(P36)我 国 公 民 依 法 行 使 政 治 权 利,参 与 国 家 政 治 生 活,通 过 各 种 途 径 和 形 式 管 理 国 家 事 务,管 理 经 济 文 化 事 业,管 理 社 会 事 务,这 是 人 民 行 使 当 家 作 主 权 利 的 重 要 体 现。4、人 身 自 由(P36-P37)(1)含 义:人 身 自 由 是 指 公 民 的 人 身 不 受 非 法 侵 犯 的 自 由。(2)内 容:包 括 人 身 自 由 不 受 侵 犯
41、,人 格 尊 严 不 受 侵 犯,住 宅 不 受 侵 犯,通 信 自 由 和 通 信 秘 密 受 法 律 保 护 0(3),重 要 性:人 身 自 由 是 公 民 最 基 本、最 重 要 的 权 利,只 有 在 人 身 自 由 得 到 保 障 的 前 提 下,公 民 才 能 独 立、自 由、有 尊 严 地 生 活。5、人 身 自 由 不 受 侵 犯(P37)宪 法 规 定:任 何 公 民,非 经 人 民 检 察 院 批 准 或 者 决 定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决 定,并 由 公 安 机 关 执 行,不 受 逮 捕。禁 止 非 法 拘 禁 和 以 其 他 方 法 非 法 剥 夺 或 者 限
42、制 公 民 的 人 身 自 由,禁 止 非 法 搜 查 公 民 的 身 体。6、人 格 尊 严 不 受 侵 犯(P38)(1)原 因:公 民 都 有 自 我 尊 重 和 受 人 尊 重 的 需 要,都 应 当 享 有 受 他 人 和 社 会 尊 重 的 权 利。(2)宪 法 规 定:公 民 的 人 格 尊 严 不 受 侵 犯,禁 止 用 任 何 方 法 对 公 民 进 行 侮 辱、诽 谤 和 诬 告 陷 害。(3)内 容:公 民 的 人 格 尊 严 权 包 括 名 誉 权、荣 誉 权、肖 像 权、姓 名 权、隐 私 权 等。7、住 宅 不 受 侵 犯(P38)(1)原 因:住 宅 是 公 民
43、享 有 安 宁 生 活 和 安 全 感 的 私 人 空 间。第 5 页 共 1 8 页(2)宪 法 规 定:公 民 的 住 宅 不 受 侵 犯,禁 止 非 法 搜 查 或 者 非 法 侵 入 公 民 的 住 宅。8、通 信 自 由 和 通 信 秘 密 受 法 律 保 护(P38)宪 法 规 定:公 民 的 通 信 自 由 和 通 信 秘 密 受 法 律 的 保 护。除 因 国 家 安 全 或 者 追 查 刑 事 犯 罪 的 需 要,由 公 安 机 关 或 者 检 察 机 关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程 序 对 通 信 进 行 检 查 外,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44、理 由 侵 犯 公 民 的 通 信 自 由 和 通 信 秘 密。9、我 国 公 民 的 社 会 经 济 与 文 化 教 育 权 利 包 括 哪 些?(P39-P41)(1)财 产 权。重 要 性:我 们 的 生 存 和 发 展 及 物 质 和 文 化 生 活 需 要 的 满 足,都 离 不 开 财 产。宪 法 规 定:公 民 的 合 法 的 私 有 财 产 不 受 侵 犯。内 容:公 民 可 以 通 过 合 法 方 式 取 得 财 产,并 依 法 占 有 和 使 用,获 得 收 益 和 进 行 处 分。【阳 阳 老 师 说 明】占 有 权、使 用 权、收 益 权、处 分 权 在 选 择 题 中
45、 有 时 会 让 你 区 分,具 体 看 表 格:内 容 含 义 举 例 占 有 权 财 产 所 有 人 对 其 财 产 的 实 际 控 制 权 用 自 己 的 合 法 收 入 买 了 一 辆 汽 车 使 用 权 财 产 所 有 人 根 据 财 产 的 性 能 和 用 途 加 以 利 用,以 满 足 自 己 需 要 的 权 利 每 天 开 车 上 下 班 收 益 权 财 产 所 有 人 在 其 经 营、使 用 的 财 产 上 获 得 经 济 利 益 的 权 利 把 汽 车 租 给 别 人 获 得 租 金 处 分 权 指 财 产 所 有 人 在 法 律 允 许 的 范 围 内,处 理 其 财 产
46、 的 权 利 事 实 上 的 处 分(如 吃 掉、用 掉)和 法 律 上 的 处 分(如 财 产 捐 给、赠 给、送 给、卖 给 他 人)(2)劳 动 权。含 义:一 切 有 劳 动 能 力 的 公 民 有 劳 动 就 业 和 取 得 劳 动 报 酬 的 权 利。宪 法 规 定:公 民 有 劳 动 的 权 利 和 义 务。重 要 性:这 是 公 民 赖 以 生 存 的 基 础。人 们 通 过 劳 动,参 与 社 会 生 产 与 服 务 活 动,获 得 劳 动 报 酬 和 其 他 收 益,既 可 以 保 障 合 理 的 生 活 水 平,实 现 自 身 价 值,也 为 国 家 和 社 会 作 出
47、贡 献。(3)物 质 帮 助 权。宪 法 规 定:公 民 在 年 老、疾 病 或 者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情 况 下,有 从 国 家 和 社 会 获 得 物 质 帮 助 的 权 利。保 障 措 施:为 了 保 障 公 民 享 受 这 些 权 利,国 家 发 展 相 关 的 社 会 保 险、社 会 救 济 和 医 疗 卫 生 事 业。(4)受 教 育 权。含 义:公 民 有 按 照 其 能 力 平 等 地 从 国 家 获 得 接 受 教 育 的 机 会,并 获 得 相 应 物 质 保 障 的 权 利。重 要 性:教 育 为 个 人 人 生 幸 福 奠 定 基 础,为 人 类 文 明 传
48、递 薪 火,成 就 民 族 和 国 家 的 未 来。保 障 措 施:国 家 实 行 义 务 教 育 制 度,保 障 所 有 适 龄 儿 童、少 年 接 受 义 务 教 育。国 家 制 定 资 助 政 策,不 让 一 个 学 生 因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而 失 学,努 力 让 每 个 孩 子 都 能 享 有 公 平 而 有 质 量 的 教 育。(5)文 化 权 利。宪 法 规 定: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有 进 行 科 学 研 究、文 学 艺 术 创 作 和 其 他 文 化 活 动 的 自 由。保 障 措 施:国 家 对 于 从 事 教 育、科 学、技 术、文 学、艺 术 和 其
49、 他 文 化 事 业 的 公 民 的 有 益 于 人 民 的 创 造 性 工 作,给 以 鼓 励 和 帮 助。第 二 框 依 法 行 使 权 利 1、公 民 应 如 何 依 法 行 使 权 利?(P43-P44)任 何 权 利 都 是 有 范 围 的。公 民 行 使 权 利 不 能 超 越 它 本 身 的 界 限,不 能 滥 用 权 利。公 民 在 行 使 自 由 和 权 利 的 时 候,不 得 损 害 国 家 的、社 会 的、集 体 的 利 益 和 其 他 公 民 的 合 法 的 自 由 和 权 利。公 民 行 使 权 利 应 依 照 法 定 程 序,按 照 规 定 的 活 动 方 式、步
50、骤 和 过 程 进 行。(维 护 权 利 守 程 序 的 意 义:遵 守 正 当 的 程 序,有 利 于 公 民 实 际 享 受 权 利,有 效 避 免 和 化 解 纠 纷。)公 民 权 利 受 到 损 害,要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维 护 权 利。2、公 民 维 护 权 利 的 方 式 有 哪 些?(P44)和 解、调 解、仲 裁 和 诉 讼 等。3、和 解(P44)(1)含 义:和 解 是 当 事 人 之 间 通 过 协 商 自 行 解 决 纠 纷 的 方 式。第 6 页 共 1 8 页(2)适 用 情 形:一 些 常 见 的 消 费、劳 动 争 议 和 交 通 事 故 纠 纷 等(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