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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题及答案全套1.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在最后陈述时,以审判长数次打断其发言为理由申请更换审判长。对于这一申请,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赵某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院长应当驳回申请B.赵某在法庭调查前没有申请回避,法院院长应当驳回申请C.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在决定作出后五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D.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
2、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本题中,赵某申请回避的理由不属于以上四种情形,应当驳回其申请。2 .公安局以田某等人哄抢一货车上的财物为由,对田某处以15日行政拘留处罚,田某不服申请复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田某的行为构成扰乱公共秩序B.公安局对田某哄抢的财物应予以登记C.公安局对田某传唤后询问查证不得超过12小时D.田某申请复议的期限为6个月【答案】:B【解析】:A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各种具体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分为四类: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犯人身权
3、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其中,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是对生产和生活等正常社会活动秩序的侵害;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是对特定人和特定财产的侵害。据此,哄抢应当属于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B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本题中,田某哄抢的行为已成事实,因此对于车上的财物就不再扣押,只须予以登记即可。C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第1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4、;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本案并无复杂情况,因此公安局对田某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D项,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本题中,田某申请复议的期限应当为60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直接起诉的期限才为6个月。3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下列哪一做法符合服务大局的理念?()A.某市规定只有本地企业生产的汽车才可申请出租车牌照B.某省工商局开展为本省旅游岛建设
5、保驾护航的执法大检查活动C.某县环保局为避免工人失业,未关停污染企业D.某县法院拒绝受理外地居民起诉本地企业的案件【答案】:B【解析】:服务大局的核心内容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事业都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和大政方针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工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以及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的各种具体实践活动都必须充分考虑和高度重视对社会发展和社会运行全局的影响。B项,省工商局为旅游岛建设进行执法大检查,不仅从旅游岛建设本身出发,还统筹了整个旅游岛建设的全局,使整个环节处于良性运行状态,是大局观念的体现。A项,服务大局要求部分利益要符合整体的利益要求,某市规定只
6、有本市企业生产的汽车才可申请出租车牌照,是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不能体现服务大局的理念。C项,环保局为避免工人失业,未关停污染企业,表面上看是保护了现阶段工人的眼前利益,但没有从长远出发,损害了以后更大多数群众的健康利益,明显没有从大局出发。D项,县法院拒绝受理外地居民诉本地企业,首先是一个违法行为,其拒绝受理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其次,这也是对本地企业进行倾向性保护的地方保护主义,也是没有从大局考虑。4 .张某因其妻王某私自堕胎,遂以侵犯生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损害赔偿,但未获支持。张某又请求离婚,法官调解无效后依照婚姻法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对此,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7、()oA.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的消灭是由法律事件引起的B.张某主张的生育权属于相对权C.法院未支持张某的损害赔偿诉求,违反了“有侵害则有救济”的法律原则D.“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属于概括性立法,有利于提高法律的适应性【答案】:B|D【解析】:A项,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或消灭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其中,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行为区别于法律事件的要素是其依赖于当事人的意志。本题中,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的消灭是由离婚诉讼行为引起的,与王某的意志相关,属于法律行为。B项,相对权
8、利又称“对人权利”,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张某主张的生育权只能针对其妻子王某,即特定主体。因此生育权应属于相对权范畴。C项,“有侵害则有救济”强调的是权利救济,是维权的途径,但并非所有的诉讼请求都要支持。法院未支持张某的损害赔偿诉讼请求是法院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评价,是人民法院基于原告请求的内容没有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依据而作出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因此,法院未支持张某的损害赔偿诉讼请求与“有侵害则有救济”并不矛盾。D项,概括性语言具有普遍性和抽象性,是立法语言周密严谨的保证。相应的,概括性立法也有助于提高法律的适应性与灵活性,防止法律的不周严性,以及社会情势的变迁性。5 .下列
9、与法律解释相关的分析中,正确的是()。A.李某将其仇人坟墓掘开并将骨头扔掉,其认为白骨不属于尸体,否认其构成侮辱尸体罪。他对白骨的解释属于无权解释、主观目的解释B.法官任某在审理案件中认为刑法中伪造货币罪中的货币不包括生肖纪念币,该解释为有权解释、文义解释C.最高人民法院某副院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刑八修正案中的规定的醉驾入刑应结合刑法总则当中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来理解,因此并非只要醉驾就一定入刑,这属于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D.李某认为组织他人卖淫罪中他人不仅包括女性,而且包括男性。其理由是目前组织男性卖淫的现象很普遍,危害性很大,要发挥法律的社会功能,应包含男性。其对
10、相关条文的解释为客观目的解释【答案】:C|D【解析】:A项,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又被称为主观目的解释。它是指根据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图或立法资料揭示和说明某个法律文本或资料的意义,或者说将对某个法律文本或资料的解释建立在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图或立法资料的基础之上。李某的解释并未参照立法意图和立法资料,属于文义解释。B项,法官的解释属于文义解释,但并非有权解释,属于不具备规范性效力的非正式解释。C项,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这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该副院长的解释属于分则联系总则的体系解释。D项,客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理
11、性的目的”或“在有效的法秩序的框架中客观上所指示的“目的。即法的客观目的,不是根据过去和目前事实上存在的任何个人的目的,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将他人解释为包括男性,有利于发挥法律在当前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符合法律自身的目的,属于客观目的解释。6 .关于毒品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无牟利目的,为江某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标准。对甲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B.乙为蒋某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费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了若干“劳务费二对乙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C.丙与曾某互不知情,受雇于同一雇主,各自运输海洛因500克。丙将海洛因从一地运往另一地后,按雇主吩咐交给曾某,
12、曾某再运往第三地。丙应对运输1000克海洛因负责D.丁盗窃他人200克毒品后,将该毒品出卖。对丁应以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答案】:A|B|D【解析】:A项,甲没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其为江某代购毒品的行为过程中未谋取利益,且其代购的毒品仅供江某吸食,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甲明知是毒品而持有,且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标准,故对甲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B项,乙明知是毒品而为蒋某代购,且在代购毒品过程中收取了“劳务费”,乙的行为实质上属于贩卖毒品获利的行为,乙构成贩卖毒品罪。C项,共同犯罪的主客观统一性要求两人以上既有共同故意,又有共同行为,而且二者之间具有统一关系。丙对于曾某
13、运输500克海洛因的行为并不知情,按照共同犯罪理论和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能要求丙对曾某运输的500克承担刑事责任。D项,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盗窃、抢夺、抢劫毒品后又实施其他毒品犯罪的,对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和所犯的具体毒品犯罪分别定罪,依法数罪并罚。丁盗窃毒品又贩卖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应当数罪并罚。7 .甲谎称自己获得了政府许可并办了证件,让乙交给自己6万元后,乙便砍伐了森林的林木30立方米。关于甲的罪名,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构成诈骗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的竞合8 .甲构成诈骗罪的直接正犯和盗伐林木罪的间接正犯C.甲应以诈骗罪与盗伐林木罪并
14、罚D.甲的行为应以诈骗罪与盗伐林木罪,择一重处罚【答案】:B|C【解析】:首先,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是对立关系,盗伐是指完全没有权利,而滥伐强调的是有权超出权利。本案中,甲的行为应该构成盗伐林木罪,但甲没有直接实施该行为,而是利用了不知情的乙,故甲构成盗伐林木罪的间接正犯。其次,甲的行为另成立诈骗罪,甲直接实施了欺骗乙的行为,乙自愿处分了6万元,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直接正犯。对甲应以诈骗罪与滥伐林木罪(间接正犯)并罚。8.某县政府以较低补偿标准进行征地拆迁。张某因不同意该补偿标准,拒不拆迁自己的房屋。为此,县政府责令张某的儿子所在中学不为其办理新学期注册手续,并通知财政局解除张某的女婿李某(
15、财政局工勤人员)与该局的劳动合同。张某最终被迫签署了拆迁协议。关于当事人被侵犯的权利,下列选项正确的是()oA.张某的住宅不受侵犯权8 .张某的财产权C.李某的劳动权D.张某儿子的受教育权【答案】:B|C|D【解析】:AB两项,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个人,未经法律许可或未经居住者的同意,不得随意进入、搜查或查封公民的住宅。住宅权属于人身自由权的一种。政府强迫张某签署较低补偿标准的拆迁协议,导致其经济利益受损,侵犯的是其财产权而非住宅不受侵犯权。C项,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
16、权利。本题中,财政局无正当理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侵犯李某的劳动权。D项,宪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公民有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机构中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权利。本题中,中学不予办理新学期注册手续,侵犯张某儿子的受教育权9 .小张为某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其行为所可能承担的责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或几项?()。A.在调解过程中,受仲裁庭安排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不属于违纪行为B.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情节严重,被仲裁委员会除名C.保守仲裁秘密,不向外界透露任何与案件有关的实体与程序问题D.在仲裁案件时向
17、当事人索取贿赂,枉法裁决,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答案】:A|B|C|D【解析】:A项,根据仲裁法及其相关规定,仲裁可以先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受仲裁庭安排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的做法是合法又合理的。B项,仲裁员要保持公正中立,其中,要求保持廉洁。仲裁员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当事人或其他代理人的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亦不得代人向仲裁员实施请客送礼或提供其他好处和利益。仲裁员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可以被仲裁委员会除名。C项,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而且在结案后,仲裁员不能在结案后以接受采访、撰写文章等方式向外界透
18、露仲裁当事人的名称、仲裁程序进展的细节等内容。D项,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99条和刑法修正案(六)第20条的规定,犯枉法仲裁罪的,可以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0.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吴某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A.如吴某一枪没有打中甲和乙,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B.如吴某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
19、未遂,实行数罪并罚C.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仅成立故意伤害罪D.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答案】:A【解析】:A项,吴某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且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吴某向甲、乙开枪的行为,如果没有打中任何一个人,则吴某成立对甲和乙的故意杀人罪未遂,但不需要数罪并罚。B项,如果打中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行为人一个危害行为导致数个危害结果,属于想象竞合犯,需择一重罪处断。所以,对吴某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不需要数罪并罚。C项
20、,如果吴某一枪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构成想象竞合犯。由于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所以,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而非故意伤害罪,应择一重罪,按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D项,如果同时打中甲和乙致两人死亡,则对甲、乙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但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构成想象竞合犯,不应数罪并罚。11.沙特某公司在华招聘一名中国籍雇员张某。为规避中国法律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排他性地适用菲律宾法。后因劳动合同产生纠纷,张某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适用沙特法B.因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直接适用中
21、国的强制性规定C.在沙特法、中国法与菲律宾法中选择适用对张某最有利的法律D.适用菲律宾法【答案】:B【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涉及环境安全的;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
22、;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有关劳动者权益保护所引起的纠纷应当直接适用中国法的强制性规定,不能约定排除适用。12.张某发现甲企业在生产有毒有害食品,于是向A县质量监督局举报。A县质量监督局受理后经过调查发现甲企业已经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遂将案件移送给A县公安局立案侦查。A县公安局审查后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关于张某与A县质量监督局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B.张某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C.A县质量监督局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D.A县质量监督局可以
23、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答案】:C【解析】:AB两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6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因此,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复议后复核。本题中,张某是举报人,而非控告人,不享有控告人的复议、复核权
24、。CD两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规定,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3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复议申请后3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因此,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但不能申请复核。13 .关于规章的起草和审查,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起草规章可邀请专家参加,但不能委托专家起草B.起草单位就规章起草举行听证会,应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C.起草规章应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D.如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不成熟
25、,法制机构应将规章送审稿退回起草单位【答案】:B|C【解析】:A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5条第3款规定,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B项,第15条第2款第3项规定,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C项,第15条规定,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D项,根据第20条第1项的规定,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法制机构可以缓办规章送审稿或者将规章送审稿退回起草单位。所以不是必须退回起草单位,还可以缓办。14 .甲拿着包坐在公园长椅上,乙看着就默默坐他旁边。
26、甲离开时忘记将自己的包拿走,乙见甲离开,迅速将包拿走。甲走出十米突然想起了自己的包,返回原处未看见包与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B.甲虽然离开,但该包仍然归甲占有C.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D.乙的行为构成抢夺罪【答案】:A|B【解析】:AB两项,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因此,根据社会一般观念,甲仅仅走出十米,对自己包的占有虽然有所减弱,但仍然处于占有状态。乙拿走甲仍在占有的包,构成盗窃罪。CD两项,侵占罪针对的财物限于代为保管的他
27、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和埋藏物。这里说的遗忘物是指他人已经脱离占有的财物,例如丢在路上的钱包,失主就已经脱离占有。本案中,包未脱离占有,仍属于甲占有,因此乙不构成侵占罪。若承认盗窃罪具有秘密性,则乙这种公开的行为就不能构成盗窃罪,而构成抢夺罪,因为其行为具有“公然性”。目前,法考采纳的观点是盗窃罪不必然具有秘密性。此外,乙对包也并未进行暴力抢夺,因此乙的行为也不构成抢夺罪。15.某公安派出所以李某放任所饲养的烈性犬恐吓张某为由对李某处以500元罚款。关于该处罚决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公安派出所可以自己名义作出决定B.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C.应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张某D.如李某不服处罚决
28、定向法院起诉,应以该派出所所属的公安局为被【答案】:A|C【解析】:A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B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治安管理处罚为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C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
29、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在本题中,被侵害人是张某,因此,应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张某。D项,根据前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的规定,派出所对该行政处罚具有法定权限,所以应当以该派出所为被告。16 .甲为杀乙,对乙下毒。甲见乙中毒后极度痛苦,顿生怜意。开车带乙前往医院。但因车速过快,车右侧撞上电线杆,坐在副驾驶位的乙被撞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驾车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中止B.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投毒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C.只要发生了构成要件的结果,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成立中止犯,故甲不成立中止犯D.只要行为人真挚地防
30、止结果发生,即使未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也应认定为中止犯,故甲成立中止犯【答案】:A|B【解析】: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为完成形态。犯罪中止具有时间性、自动性、客观性和有效性。AB两项,甲先下毒杀乙,之后又开车带乙去医院,说明甲为防止乙死亡结果的发生作出了积极努力,最终乙因撞车死亡。如果乙死亡主要是因为撞车,则交通事故这一介入因素的发生已经中断了甲的投毒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则甲构成故意杀人中止。如果乙死亡主要是因为投毒,则该因果关系并未因交通事故的介入而中断,甲仍然构成故意杀人既遂。C项,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
31、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属于犯罪中止。不管是哪一种中止,都必须是其犯罪行为没有导致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如果最终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一些异常因素介入,则行为人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已经中断,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中止。故“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成立中止犯”的说法过于绝对。D项,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有效地防止犯罪既遂结果的发生。既遂结果的发生可以不是本人亲自防止的,但必须有效防止,异常介入因素除外。17 .林某在河道内修建了“农家乐”休闲旅社,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认为需要立即清除该建筑物,林某无
32、法清除。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防汛指挥机构可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B.如林某提起行政诉讼,防汛指挥机构应暂停强制清除C.在法定节假日,防汛指挥机构也可强制清除D.防汛指挥机构可与林某签订执行协议约定分阶段清除【答案】:A|C【解析】:A项,行政强制法第52条规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B项,行政诉讼法第56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33、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本选项中并没有出现例外情况,所以并不停止执行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一般情况下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并不停止执行行政行为。C项,行政强制法第43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紧急防汛期属于情况紧急的情形,应当可以实施强制执行。D项,行政强制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
34、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在紧急防汛期,不能与林某签订执行协议约定分阶段清除,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拆除,否则有损公共利益。18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行政决定作出前,当事人有权就下列哪些情形要求举行听证?()A.区工商分局决定对个体户王某销售的价值10万元的假冒他人商标的服装予以扣押B.县公安局以非法种植罂粟为由对陈某处以3000元罚款C.区环保局责令排放污染物严重的某公司停业整顿D.胡某因酒后驾车。被公安交管部门吊销驾驶证【答案】:B|C|D【解析】:A项,扣押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不属于行政处
35、罚,行政强制措施不适用听证制度。BCD三项,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公安机关作出3000元罚款属于较大数额罚款。19.苏某和熊某毗邻而居。熊某在其居住楼顶为50只鸽子搭建了一座鸽舍。苏某以养鸽行为严重影响居住环境为由,将熊某诉至法院,要求熊某拆除鸽棚,赔礼道歉。法院判定原告诉求不成立。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错误的?()A.本案涉及的是安居权与养鸽权之间的冲突B.从案情看,苏某的安居权属于宪法所规定的文化生活权利C.从判决看,解决权利冲
36、突首先看一个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是否造成对他人权利的实际侵害D.本案表明,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承担相关联【答案】:B【解析】:A项,苏某和熊某是邻居,双方都有在自己的住宅内自由生活而不受他人干涉、打扰的权利,这是他们的安居权。同时,熊某有权决定是否在自己的住宅内搭建鸽舍养鸽子,这是熊某的养鸽权。当苏某认为熊某的养鸽行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噪音等影响到自己的住宅环境及居住条件时,就产生了熊某的养鸽权与苏某的安居权的冲突。B项,我国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安居权并不属于文化生活权利。CD两项,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
37、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表明一个人权利的行使应当以他人的权利为界限,必须具有正当性,不得滥用权利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不受侵害是公民行使权力所应负担的义务。20.未成年人小天因涉嫌盗窃被检察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可以附带的条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完成一个疗程四次的心理辅导B.每周参加一次公益劳动C.每个月向检察官报告日常花销和交友情况D.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答案】:A|B|C【解析】:AB两项,高检规则第49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
38、罪嫌疑人接受下列矫治和教育: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接受相关教育;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C项,第497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D项,不是“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而是“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二21.某市建立并推行“重大决策合
39、法性审查”制度,将其作为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前置程序。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有利于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正当性B.是健全依法决策的重要措施C.是以法治方式推动发展的一种表现D.可以代替公众参与和集体讨论【答案】:D【解析】:A项,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有利于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B项,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要求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C项,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是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的措施,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表现,也是以法治方式推动发展的一种表现。D项,党的十八届四
40、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决策机制,和公众参与、集体讨论是并列的,不能代替公众参与和集体讨论制度。22.梁某欲将儿子转到离家较近的学校上小学,学校要求其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梁某找到户籍地派出所,民警告之,公安机关已不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18类证明。考虑到梁某的难处,民警仍出具了证明,并附言一句:“请问学校,难道父母有犯罪记录,就可以剥夺小孩读书的权利吗?”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
41、的?()A.公安机关不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将减损公民合法权益B.民警的附言客观上起到了普法作用,符合“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C.派出所对学校的要求提出质疑,不符合文明执法的要求D.梁某要求派出所出具已明令不再出具的证明,其法治意识不强【答案】:B【解析】:A项,公安机关不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是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的措施。不但不会减损公民合法权益,还有利于规范执法、便民利民。BC两项,派出所的质疑跟文明执法无关,相反,证明附言对学校起到了普法作用,“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坚持普法工作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法治实践全过程,在法治实践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国
42、家机关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D项,梁某按照学校的要求到派出所要求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可以看作是遇事找法的表现,体现了他的法治意识。23 .甲乙丙三国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丁国不是该组织成员。关于甲国对进口立式空调和中央空调的进口关税问题,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下列违反最惠国待遇的做法是()oA.甲国给予来自乙国的立式空调和丙国的中央空调以不同的关税B.甲国给予来自乙国和丁国的立式空调以不同的进口关税C.因实施反倾销措施,导致从乙国进口的立式空调的关税高于从丙国进口的D.甲国给予来自乙丙两国的立式空调以不同的关税【答案】:D【解析】: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要求适用最惠国待遇,缔约国之间对于进出口货
43、物及有关的关税规费征收方法、规章制度、销售和运输等方面,一律适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但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都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WTO体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规定于GATT文本的第1条中,其中表述“每一成员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其他成员的相同产品二A项,在不同产品间适用不同的关税,没有违反最惠国待遇。B项,对于缔约国与非缔约国间适用不同的关税,未违反最惠国待遇。C项,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2款(乙)项,国民待遇原则不妨碍缔约国对于任何输入产品随时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贴补税。因此,因实施反倾销措施,在缔
44、约国间相同产品适用不同的关税,未违反最惠国待遇。D项,对于缔约国间相同产品适用不同的关税,违反了最惠国待遇。24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船工甲见乙落水,救其上船后发现其是仇人,又将其推到水中,致其溺亡。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犯罪B.甲为县公安局长,妻子乙为县税务局副局长。乙在家收受贿赂时,甲知情却不予制止。甲的行为不属于不作为的帮助,不成立受贿罪共犯C.甲意外将6岁幼童撞入河中。甲欲施救,乙劝阻,甲便未救助,致幼童溺亡。因只有甲有救助义务,乙的行为不成立犯罪D.甲将弃婴乙抱回家中,抚养多日后感觉麻烦,便于夜间将乙放到菜市场门口,期待次日晨被人抱走抚养,但乙被冻死。甲成立不
45、作为犯罪【答案】:B|D【解析】:成立不作为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行为人有作为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作为义务的来源主要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所引起的义务。B项,甲并没有制止乙收受贿赂的作为义务,故不成立受贿罪共犯。D项,甲将弃婴抱回家中抚养的行为使其对婴儿负有照顾的义务,属于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甲在夜间将乙放在菜市场门口任其冻死,构成不作为犯罪。A项,船工甲见乙落水,救其上船,已履行了其职务上的义务,不成立不作为犯罪。后发现乙是仇人又将其推到水中致其溺亡的行为应构成作
46、为的故意杀人罪。C项,甲意外将6岁幼童撞入河中,甲因此负有救助义务,属于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乙虽不负有作为义务,不单独构成不作为犯罪,但其明知幼童可能死亡而阻止甲救助,系教唆甲实施不作为犯罪,因此,乙和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共犯)。25.根据刑法与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达到1万元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达到5000元的,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2万元,将8000元用于购买股票,4000元用于赌博,在1个月内归还1.2万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对挪用公款的行为,应按用途区分行为的性质与罪数;甲
47、实施了两个挪用行为,对两个行为不能综合评价,甲的行为不成立挪用公款罪B.甲虽只实施了一个挪用公款行为,但由于既未达到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要求,也未达到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要求,故不构成挪用公款罪C.国家工作人员购买股票属于非法活动,故应认定甲属于挪用公款1.2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甲的行为成立挪用公款罪D.可将赌博行为评价为营利活动,认定甲属于挪用公款1.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故甲的行为成立挪用公款罪【答案】:A|B|C【解析】: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则数额达到1万元即可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果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则数额达到5000元即可构成挪用公款罪。可见,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入罪门槛更低,因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比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性质更恶劣。本题中,甲购买股票的行为属于营利活动,赌博的行为则属于非法活动,但二者在实质上是包容的关系,对于甲此次挪用的行为应当综合评价,我国并未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购买股票属于非法活动,如果将购买股票的行为评价为非法行为,则有悖罪刑法定原则。如果将非法活动评价为营利活动,并将数额相累加,不会对行为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