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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最 新 医 保 知 识 考 试 试 题 库 及 参 考 答 案 题 库 在 手,逢 考 无 忧*一 判 断 题 1、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统 筹 基 金,是 以 所 有 用 人 单 位 为 职 工 缴 纳 的 医 疗 保 险 费 中,扣 除 划 入 参 保 人 员 个 人 账 户 部 分 后 剩 余 的 部 分 为 主 组 成 的 资 金 o(V)2、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资 金,主 要 用 于 支 付 本 人 发 生 的 基 本 医 疗 费 用 中 非 统 筹 基 金 支 付 的 费 用。(J)3、社 会 医 疗 保 险 费 是 按 照 国 家 或 地 方 政 府
2、 规 定 的 统 一 费 率 征 收,国 家 给 予 各 种 优 惠 政 策,使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保 值 和 增 值,从 而 保 证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的 合 理 支 付。(。)4、2010年 10月 28日,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经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七 次 会 议 通 过,并 于 2011年 7月 1日 起 施 行。(V)5、我 市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参 保 人 员 恶 性 肿 瘤 患 者 在 市 内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因 放 疗 或 化 疗 住 院 的,一 个 统
3、 筹 年 度 内 只 支 付 一 个 起 付 线。(J)6、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规 定,我 国 建 立 基 本 养 老 保 险、基 本 医 疗 保 险、工 伤 保 险、失 业 保 险、生 育 保 险 等 社 会 保 险 制 度,保 障 公 民 在 年 老、疾 病、工 伤、失 业、生 育 等 情 况 下 依 法 从 国 家 和 社 会 获 得 物 质 帮 助 的 权 利。(J)7、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参 保 人 员 患 大 病 重 症,在 一 个 统 筹 年 度 内 超 过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最 高 限 额 18.5万 元 以 上 15万 元
4、 以 内 的 医 疗 费 用,符 合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范 围 和 支 付 规 定 的,可 以 享 受 大 病 救 助。(J)8、城 镇 职 工 普 通 门 诊 费 用,由 个 人 账 户 或 个 人 现 金 支 付。(J)9、城 镇 居 民 普 通 门 诊 在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发 生 的 费 用 一 个 医 疗 年 度 每 次 门 诊 起 付 线 50元,统 筹 部 分 按 照 50%报 销,最 高 支 付 200元。(。)10、参 加 本 市 生 育 保 险,及 时 足 额 缴 纳 生 育 保 险 费 的 单 位,其 女 职 工 生 育 后 可 享 受 生 育 保 险 基 金
5、 支 付 的 1000元 生 育 津 贴。(X)11、参 保 人 员 将 本 人 医 疗 保 险 卡 借 给 他 人 使 用 或 委 托 定 点 机 构 保 管 不 属 于 医 疗 保 险 违 规 行 为。(X)12、参 保 人 员 伪 造、涂 改 病 历、处 方、费 用 单 据 等 凭 证,虚 报 冒 领 医 药 费 用,超 剂 量 配 药,转 手 倒 卖,非 法 牟 利 及 串 通 定 点 机 构 骗 取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等 均 属 于 医 疗 保 险 违 规 行 为。(V)13、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药 品 目 录 是 由 国 家 及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劳 动 和 社
6、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制 定 的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用 药 范 围,即 可 由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的 药 品 范 畴。(V)14、城 镇 各 类 企 业、机 关、事 业 单 位、社 会 团 体、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及 其 职 工(含 建 国 前 老 工 人),城 镇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业 主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和 灵 活 就 业 人 员,都 应 参 加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J)15、按 照 相 关 政 策,申 请 了 破 产、关 闭、注 销 的 用 人 单 位,单 位 职 工 欠 缴 的 保 险
7、费 用 可 以 免 于 缴 纳。(X)16、如 果 城 镇 职 工 到 达 退 休 年 龄 所 缴 纳 的 养 老 保 险 和 医 疗 保 险 仍 不 够 退 休 缴 费 年 限,可 以 申 请 一 次 性 补 缴 剩 余 缴 费 年 限 的 保 险 费 用。)17、新 参 保 职 工 参 加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并 连 续 缴 费 不 满 一 年 住 院 的,按 照 规 定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不 予 支 付。(X)18、参 保 人 员 在 办 理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结 算 业 务 时,如 果 丢 失 了 原 始 发 票,可 以 提 供 加 盖 医 院 公 章 的 发 票 复
8、印 件,两 者 均 不 能 提 供 的,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统 筹 基 金 不 予 支 付。(X)19、参 保 人 员 经 急 诊 抢 救 好 转 未 住 院 的,抢 救 费 用 由 个 人 承 担;经 急 诊 抢 救 转 住 院 治 疗 的,抢 救 费 用 合 并 住 院 费 用 结 算。(J)20、参 保 患 者 在 定 点 医 院 办 理 入 院 手 续 时,持 社 会 保 障 卡 到 医 院 住 院 处 办 理 医 保 登 记 手 续;暂 无 社 会 保 障 卡 的,持 身 份 证 办 理。(J)21、因 为 交 通 事 故 受 伤 住 院 的,如 果 患 者 在 交 通 事 故
9、中 没 有 任 何 责 任,医 疗 保 险 统 筹 基 金 可 以 按 照 意 外 伤 害 相 关 规 定 给 予 报 销。(X)22、恶 性 肿 瘤 患 者,在 一 个 医 疗 年 度 内 多 次 因 放、化 疗 住 院 的,只 扣 一 次 起 付 线。(J)23、烟 台 市 辖 六 区 为 同 一 参 保 区 域,在 六 区 范 围 内 定 点 医 院 就 医,无 需 办 理 非 参 保 地 就 医 手 续,按 正 常 待 遇 支 付,六 区 的 参 保 人 员 到 各 县 市 区 就 诊 的,应 先 到 各 区 的 医 疗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办 理 非 参 保 地 就 医 手 续,
10、未 办 理 非 参 保 地 就 医 手 续 的,按 低 于 正 常 待 遇 10%标 准 执 行。(J)24、新 参 加 医 疗 保 险 的 职 工(含 中 断 1年 以 上 又 重 新 参 保 的 人 员),必 须 缴 费 满 半 年 后 方 可 享 受 社 会 统 筹 医 疗 金 的 待 遇。未 满 一 年 的,按 社 会 统 筹 医 疗 金 支 付 待 遇 的 50%执 行。(V)25、大 病 医 疗 救 助 基 金 按 照“互 助 共 济、分 散 风 险”的 原 则,由 参 加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单 位 和 参 保 人 员 共 同 缴 费 归 集。(V)26、我 市 工 伤
11、保 险 参 保 范 围 包 括 本 市 各 类 企 业 以 及 有 雇 工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职 工(雇 工)、各 类 机 关、事 业 单 位、民 间 非 营 利 组 织 的 工 作 人 员 o(V)27、参 保 人 员 使 用 烟 台 市 基 本 医 疗 保 险、工 伤 保 险 和 生 育 保 险 药 品 目 录 外 的 药 品 发 生 的 费 用,基 本 医 疗 保 险、工 伤 保 险 和 生 育 保 险 基 金 均 不 予 支 付。(。)28、实 行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管 理,有 利 于 促 进 医 疗 机 构 提 高 服 务 质 量,降 低 医 疗 成 本,控 制 医
12、疗 费 用 过 快 增 长,保 障 参 保 人 员 的 医 疗 消 费 利 益,保 证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收 支 平 衡。(J)29、对 定 点 机 构 的 违 规 行 为,劳 动 保 障 部 门 视 情 节 轻 重,予 以 通 报 批 评、限 期 整 改、暂 停 定 点 结 算、终 止 服 务 协 议 直 至 取 消 定 点 资 格。触 犯 法 律 的,由 相 关 部 门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30、参 加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人 员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时,其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缴 费 年 限(含 视 同 缴 费 年 限)男 不 满
13、25年、女 不 满 20年 的,须 由 职 工 按 退 休 时 本 人 工 资 9%的 比 例 一 次 性 补 齐 男 25年、女 20年 的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退 休 时,无 当 年 缴 费 基 数 的,以 不 低 于 上 年 度 全 省 在 岗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的 60%为 基 数 缴 纳。(V)31、医 疗 费 用 不 纳 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范 围 的 有:(一)应 当 从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中 支 付 的;(二)应 当 由 第 三 人 负 担 的;(三)应 当 由 公 共 卫 生 负 担 的;(四)在 境 外 就 医 的。(J)32、统
14、 筹 病 种 患 者 日 常 就 医 购 药,按 照 就 近、方 便、自 愿 的 原 则,到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和 定 点 零 售 药 店 就 医 购 药。所 选 定 点 医 疗 机 构、零 售 药 店 原 则 上 在 一 个 医 疗 年 度 内 不 得 变 更。(J)30、按 照 新 的 烟 台 市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暂 行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规 定,居 民 甲 类 慢 性 病 共 1 6 种,乙 类 慢 性 病 8 种。(J)31、用 人 单 位 应 按 本 单 位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的 7%缴 纳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在 职 职 工 按 本 人 工
15、 资 的 2%缴 纳。根 据 经 济 发 展 及 基 金 收 支 状 况,缴 费 比 例 可 做 适 当 调 整。医 疗 保 险 费 与 其 它 社 会 保 险 费 实 行 集 中、统 一 征 缴 O(V)32、2015年 开 始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一 个 医 疗 保 险 年 度 内,统 筹 基 金 支 付 住 院 费 用、慢 性 病 门 诊 医 疗 费 用、生 育 医 疗 费 用、未 成 年 居 民 意 外 伤 害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不 能 超 过 最 高 支 付 限 额。统 筹 基 金 年 最 高 支 付 限 额:一 档 缴 费 的 为 14万 元,二 档 缴 费 的
16、为 17万 元。(J)33、新 生 儿 自 出 生 之 日 起 90日 内 办 理 参 保 手 续 并 缴 纳 出 生 当 年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自 出 生 之 日 起 享 受 居 民 医 疗 保 险 待 遇。(J)34、2015年 起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个 人 缴 费 标 准 分 两 档:一 档 为 每 人 每 年 100元,二 档 为 每 人 每 年 300元,各 级 政 府 补 助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年 360元;各 类 在 校 学 生 和 其 他 未 成 年 居 民 按 一 档 缴 费。其 他 居 民 中 原 参 加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17、 保 险 的 按 二 档 缴 费;特 殊 群 体 按 一 档 档 标 准 缴 费,各 级 政 府(管 委)应 按 相 关 规 定 对 个 人 缴 费 部 分 给 予 全 额 或 者 部 分 资 助,享 受 二 档 待 遇。(J)35、2015年 开 始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实 行 年 缴 费 制 度,每 年 9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为 下 一 年 度 参 保 缴 费 期,参 保 居 民 应 于 参 保 缴 费 期 内 缴 纳 下 一 年 度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参 保 缴 费 期 外 不 再 办 理 参 保 登 记 和 缴 费 手 续(不 含 新 生 儿)。(J)二
18、、单 项 选 择 题 1、参 加 城 镇 职 工 保 险 的 患 者 在 三 级 医 院 住 院 的 起 付 标 准 是(C)A、400元 B、500元 C、600元 D、700元 2、下 列 关 于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缴 费 年 限 的 说 法。的 是(A)A、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男 的 需 缴 满 25年,女 的 需 缴 满 20年 B、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男 的 需 缴 满 20年,女 的 需 缴 满 15年 C、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男 的 需 缴 满 25年,女 的 需 缴 满 15年 D、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男 的 需 缴 满 30年,女 的 需 缴 满 25年
19、 3、下 列 关 于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说 法 X 的 是(C)A、城 镇 所 有 用 人 单 位 及 其 职 工 均 要 参 加 基 本 医 疗 保 险,实 行 属 地 管 理 B、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实 行 社 会 统 筹 和 个 人 帐 户 相 结 合 C、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用 应 该 由 用 人 单 位 承 担 并 统 一 征 缴 D、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水 平 要 与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 生 产 力 发 展 水 平 相 适 应 4、下 列 说 法 X 的 是(B)A、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基 本 目 标 是“保 基 本、广 覆
20、 盖、多 层 次、可 持 续”B、同 一 参 保 单 位 的 职 工 根 据 不 同 的 缴 费 水 平 确 定 不 同 的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C、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具 有“广 泛 性、共 济 性、强 制 性”的 特 点 D、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统 筹 基 金 的 支 付 标 准 根 据 以 收 定 支、收 支 平 衡 5、下 列 哪 一 项 不 属 于 我 国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覆 盖 范 围(C)A、企 业 B、机 关、事 业 单 位 C、在 校 学 生 D、社 会 团 体 6、下 列 哪 一 项 不 符 合 异 地 就 医 报 销 条 件(B)A、开
21、 具 转 诊 转 院 证 明 的 B、非 本 市 户 籍 回 户 口 所 在 地 就 医 的 C、办 理 异 地 安 置 手 续 的 D、单 位 因 公 外 派 的 7、根 据 现 行 政 策 规 定,因(A)住 院 的,一 个 医 疗 年 度 只 扣 一 次 起 付 线。A、恶 性 肿 瘤 放、化 疗 B、心 力 衰 竭 G 脑 梗 死 D、精 神 障 碍 8、烟 台 市 城 镇 职 工 一 个 医 疗 年 度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包 括 大 额 救 助 在 内 最 高 支 付 上 限 是(B)。A、18.5万 元 B、33.5万 元 C、15万 元 D、35万 元 9、下 列 哪 项
22、不 属 于 住 院 报 销 需 要 提 交 的 资 料(D)A、住 院 原 始 发 票 B、住 院 费 用 明 细 C、住 院 病 历 D、门 诊 病 历 10、下 列 哪 种 情 况 不 属 于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报 销 范 围(C)A、突 发 疾 病 住 院 B、意 外 摔 倒 住 院 C、交 通 事 故 住 院 D、精 神 障 碍 住 院 11、参 保 人 员 患 病 发 生 的 超 过 医 疗 统 筹 金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以 上 的 医 疗 费 用,由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按(A)的 标 准 从 大 额 医 疗 救 助 基 金 中 支 付。A、90%B
23、、80%C、75%D、95%12、参 加 城 镇 职 工 保 险 的 患 者 在 一 级 医 院 住 院 的 起 付 标 准 是(C)A、400元 B、500元 C、200元 D、700元 13、参 加 城 镇 职 工 保 险 的 患 者 在 二 级 医 院 住 院 的 起 付 标 准 是(A)A、400元 B、500元 C、200元 D、700元 14、参 加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患 者 在 三 级 医 院 住 院 的 起 付 标 准 是(D)A、400元 B、500元 C、600元 D、700元 15、参 加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患 者 在 二 级 医 院
24、住 院 的 起 付 标 准 是(B)A、400元 B、500元 C、600元 D、700元16、参 加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患 者 在 一 级 医 院 住 院 的 起 付 标 准 是(D)A、400元 B、500元 C、600元 D、300元 17、2015年 开 始 参 保 居 民 中 符 合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的 孕 产 妇 产 前 检 查、住 院 分 娩 实 行 定 额 支 付,标 准 为 每 人 每 次 元。(B)A、800 B、1000 C、1500 D、90018、2015年 度 开 始 未 成 年 居 民 发 生 意 外 伤 害 事 故,符 合 规 定 的
25、门 诊 医 疗 费 用,超 过 60元 以 上 的 部 分,由 统 筹 基 金 支 付,一 个 医 疗 保 险 年 度 内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为 元。(A)A、90%,3000 B、90%,2000 C、85%,3000 D、95%,3000三、多 项 选 择 题 1、统 筹 病 种 的 认 定 按 下 列 那 些 程 序 办 理(ABC)(A)按 照 统 筹 病 种 认 定 细 则,由 定 点 医 院 副 主 任 以 上 医 师 填 写 统 筹 病 种 认 定 审 批 表。(B)由 定 点 医 院 医 疗 保 险 管 理 办 公 室 审 查 签 署 意 见 并 盖 章。(O 由 社 会
26、 医 疗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统 一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认 定。(D)认 定 后 选 择 自 己 方 便 报 销 的 定 点 医 院 或 社 区 签 订 服 务 协 议。2、统 筹 病 种 认 定 需 报 那 些 材 料(ABCD)(A)身 份 证(B)统 筹 病 种 认 定 审 批 表;(O 近 半 年 内 住 院 病 历;(D)各 类 诊 断 依 据(如:CT报 告、病 理 报 告、检 查 报 告 等)。3、统 筹 病 种 患 者 的 下 列 那 些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不 予 从 医 疗 统 筹 金 中 支 付(ABCDE)(A)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药 品 目 录 以
27、外 的 药 品;(B)治 疗 非 统 筹 病 种 的 药 品;(C)在 非 定 点 医 院、药 店 购 买 的 药 品;(D)处 方、发 票 与 病 历 记 录 不 相 符 的 药 品;(E)超 过 正 常 剂 量 的 药 品;5、下 列 那 些 疾 病 属 于 大 病 统 筹 病 种:(ABCD)(A)白 血 病;(B)肾 功 能 衰 竭 尿 毒 症 期;(C)脑 出 血 后 遗 症;(D)颅 内 占 位 性 病 变;6、下 列 那 些 情 况 的 医 疗 费,不 予 从 统 筹 基 金 中 支 付(ABCD)(A)因 交 通 事 故 及 医 疗 事 故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B)因
28、 违 法 犯 罪、酗 酒、斗 殴、自 杀、自 残 等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0违 反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的 医 疗 费 用;(D)国 家、省 有 明 文 规 定 不 予 从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开 支 的 费 用。7、以 欺 诈、伪 造 证 明 材 料 或 者 其 他 手 段 骗 取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的,由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退 回 骗 取 的 社 会 保 险 金,处 骗 取 金 额 C的 罚 款。A.1倍 以 上 B.1倍 以 上 3 倍 以 下 C.2倍 以 上 5倍 以 下 D.3倍 以 上8、我 国 的 基
29、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的 特 点(ABC)。A、广 泛 性 B、共 济 性 C、强 制 性 D、自 觉 性 9、基 本 医 疗 费 用 指 符 合(ABC)的 药 品 和 项 目。A、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药 品 目 录 B、诊 疗 项 目 和 医 疗 服 务 设 施 范 围 C、支 付 标 准 D、所 有 医 疗 项 目 支 出 10、统 筹 基 金 主 要 用 于 支 付 参 保 人 员 的(ABCD)oA、住 院 基 本 医 疗 费 用 B、门 诊 统 筹 费 用 C门 诊 慢 性 病 D、门 诊 大 病 专 项 费 用。11、自 2015年 开 始 儿 童 患、三 种 疾 病
30、,实 行 定 点 救 治、规 范 诊 疗 限 额 管 理、全 额 支 付。限 额 以 内 的 医 疗 费 用 由 居 民 医 疗 保 险 和 医 疗 救 助 按 比 例 分 担,其 中 居 民 医 疗 保 险 承 担 80%(不 设 起 付 线),医 疗 救 助 承 担 20%;超 出 限 额 部 分 由 医 疗 机 构 承 担。A、急 性 白 血 病 B、先 天 性 心 脏 病 C、唇 腭 裂 D、尿 毒 症 12、统 筹 病 种 患 者 在 选 择 的 定 点 医 院 就 医 时,需 持(ABC)。A、身 份 证 或 社 会 保 障 卡 B、医 疗 保 险 专 用 病 历 手 册 C、医
31、疗 保 险 专 用 处 方 本 D、户 口 簿 13、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基 金,由 和 构 成。(AB)A、统 筹 基 金 B、个 人 账 户 基 金 C、企 业 年 金 14、城 镇 职 工 住 院 报 销 比 例 为(ABCD):A、一 级 医 院,起 付 标 准 以 上 至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的 部 分 报 销 比 例 为 90%;B、二 级 医 院,起 付 标 准 至 10000元 的 部 分 报 销 比 例 为 85%,10000元 以 上 至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的 部 分 报 销 比 例 为 90%;C、三 级 医 院,起 付 标 准 至 5000元 的 部 分
32、报 销 比 例 为 80%,5000元 至 10000元 的 部 分 报 销 比 例 为 85%,10000元 以 上 至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的 部 分 报 销 比 例 为 90%;D、退 休 人 员 在 上 述 支 付 比 例 的 基 础 上 再 提 高 5%。15、参 加 烟 台 市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职 工 允 许 办 理 个 人 账 户 结 清 手 续 的 条 件 是(ABCD)oA、参 保 人 员 调 离 烟 台 市 的;B、参 保 人 员 死 亡 的;C、参 保 人 员 出 国 定 居 的;D、退 休 人 员 办 理 异 地 居 住 手 续 的。16、个 人
33、 账 户 金 按 照“效 率 优 先、兼 顾 公 平、适 当 照 顾 老 年 人”的 原 则,标 准 为:(ABCD)oA、35周 岁 以 下(不 含 35周 岁)在 职 职 工 月 划 入 额=本 人 月 缴 费 工 资 X2.3%;B、35周 岁 以 上 至 45周 岁 以 下(不 含 45周 岁)在 职 职 工 月 划 入 额=本 人 月 缴 费 工 资 X 2.7%C、45周 岁 以 上 在 职 职 工 月 划 入 额=本 人 月 缴 费 工 资 X 3.4%;D、退 休 人 员 月 划 入 额=本 人 年 龄 X 1.5。17、2015年 开 始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门
34、诊 慢 性 病 患 者 在 协 议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发 生 的 符 合 规 定 的 门 诊 医 疗 费 用,起 付 标 准 以 上 部 分 按 照 下 列 那 些 标 准 支 付:(AB)A、一 档 缴 费 的 甲 类 门 诊 慢 性 病 按 40%比 例 支 付,乙 类 门 诊 慢 性 病 按 35%比 例 支 付;B、二 档 缴 费 的 甲 类 门 诊 慢 性 病 按 60%比 例 支 付,乙 类 门 诊 慢 性 病 按 50%比 例 支 付。C、一 档 缴 费 的 甲 类 门 诊 慢 性 病 按 50%比 例 支 付,乙 类 门 诊 慢 性 病 按 35%比 例 支 付;D、二
35、档 缴 费 的 甲 类 门 诊 慢 性 病 按 60%比 例 支 付,乙 类 门 诊 慢 性 病 按 40%比 例 支 付。18、2015年 开 始 在 一 个 医 疗 保 险 年 度 内,参 保 居 民 因 病 每 次 住 院 发 生 的 符 合 规 定 的 医 疗 费 用,在 起 付 标 准 至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以 内 的,根 据 医 院 等 级 按 以 下 标 准 支 付:(ABC)A、按 一 档 缴 费 的,一 级 医 院 实 施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的 按 80%支 付(基 本 药 物 按 90%支 付),未 实 施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的 按 60%支 付;二 级
36、医 院 按 58%支 付;三 级 医 院 按 45%支 付。B、按 二 档 缴 费 的,一 级 医 院 按 85%支 付(基 本 药 物 按 90%支 付),二 级 医 院 按 70%支 付,三 级 医 院 按 60%支 付。C、未 成 年 居 民、特 殊 群 体 享 受 成 年 居 民 二 档 缴 费 的 医 疗 保 险 待 遇。D、按 一 档 缴 费 的,一 级 医 院 实 施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的 按 80%支 付,二 级 医 院 按 58%支 付,三 级 医 院 按 45%支 付。生 育 保 险 一、单 项 选 择 1、符 合 计 划 生 育 相 关 规 定 的 女 职 工,因
37、生 育 或 引、流 产 所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实 行 定 额 结 算 制 度。定 额 费 用 不 包 括(B)(A)产 前 检 查 费(B)产 前 诊 断 费(O 生 育 医 疗 费(D)生 育 津 贴 2、符 合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规 定 生 育 或 流 产 的 女 职 工,享 受 下 列 生 育 保 险 待 遇:(A)(A)生 育 产 假(B)生 育 津 贴(C)生 育 医 疗 费(D)国 家 和 本 省 规 定 与 生 育 保 险 有 关 的 其 他 费 用 3、在 异 地 工 作 的 参 保 职 工 生 育,引 产 或 者 流 产 时,由 用 人 单 位 于 职 工 生
38、 育 或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前 一 个 月 填 写,到 当 地 经 办 机 构 办 理 审 批 手 续。A、烟 台 市 生 育 保 险 备 案 表 B、烟 台 市 生 育 保 险 异 地 生 育 审 批 表 C、烟 台 市 生 育 保 险 异 地 生 育 备 案 表 D、烟 台 市 生 育 保 险 待 遇 拨 付 表 二、多 项 选 择1、女 职 工 生 育 或 流 产,按 照 国 家 和 省 的 有 关 规 定 享 受 产 假 待 遇 有(ABODE)o(A)女 职 工 生 育 产 假 为 9 8 天。(B)女 职 工 生 育 为 剖 腹 产 的,增 加 产 假 1 5 天。(O 女
39、职 工 生 育 多 胞 胎 的,每 多 生 育 一 婴,增 加 产 假 15天。(D)女 职 工 生 育 属 晚 育 的,增 加 产 假 6 0 天。(E)女 职 工 怀 孕 不 满 2个 月 流 产 的,产 假 为 15天;怀 孕 满 2个 月(含 2个 月)不 满 3个 月 流 产 的,产 假 为 20天;怀 孕 满 3个 月(含 3个 月)不 满 4个 月 流 产 的,产 假 为 30天;女 职 工 怀 孕 满 4个 月(含 4个 月)以 上 流 产 的,产 假 为 4 2 天。2、开 发 区 参 保 单 位 女 职 工 生 育 医 疗 费 定 额 标 准 为(ABCD):A、顺 产 为
40、 1500元,剖 腹 产 为 3 5 0 0 元;B、妊 娠 不 满 4个 月 以 下 流 产 的,定 额 为 4 0 0 元;C、妊 娠 4个 月 以 上 流 产、引 产 的,定 额 为 9 0 0 元。D、放 置(取 出)宫 内 节 育 器 的,定 额 为 180元;皮 下 埋 植 术、取 出 皮 埋 术,定 额 为 120元;绝 育 手 术 的,定 额 为 1200元;复 通 手 术 的,定 额 为 1500元 3、参 保 女 职 工 在 领 取 生 育 保 险 费 用 时,须 提 供、材 料,到 当 地 社 保 经 办 机 构 办 理 生 育 保 险 待 遇 审 核 手 续。(ABC)
41、A、计 划 生 育 服 务 手 册 或 准 生 证 B、出 生 医 学 证 明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C、行 剖 腹 产 手 术 的 参 保 女 职 工 须 剖 腹 产 术 登 记 表 D、准 生 证 三、判 断 1、职 工 在 生 育 时 已 经 连 续 足 额 缴 纳 生 育 保 险 一 年 以 上 的,可 以 享 受 保 险 待 遇。(C2、2013年 12月 1号 以 后 生 育 时 缴 费 不 满 一 年 的,不 享 受 生 育 保 险 待 遇 o(V)3、因 医 学 原 因 终 止 妊 娠 的 不 享 受 生 育 保 险 待 遇。(X)4、在 国 外 或 者 港 澳 台 地 区
42、生 育 或 者 实 施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的 费 用,生 育 保 险 基 金 不 予 支 付。V)5、未 经 过 审 批 到 烟 台 市 行 政 区 域 外 医 疗 机 构 或 到 非 定 医 疗 机 构 生 育 或 者 实 施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的 费 用,生 育 保 险 基 金 不 予 支 付。(。)6、女 职 工 在 规 定 的 产 假 期 间,享 受 生 育 津 贴。生 育 津 贴 以 女 职 工 所 在 用 人 单 位 上 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除 以 30天 乘 以 产 假 天 数 为 计 算 标 准,按 应 享 受 的 生 育 产 假 天 数 计 发。生
43、 育 津 贴 由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从 生 育 保 险 基 金 中 支 付。(V)7、无 剖 宫 产 手 术 指 正,自 行 要 求 剖 宫 产 手 术 的,其 生 育 保 险 待 遇 是 如 何 规 定 的:对 于 不 具 备 剖 宫 产 手 术 指 正,职 工 自 行 要 求 实 施 剖 宫 产 手 术 的,按 顺 产 标 准 计 发 生 育 医 疗 费 和 生 育 津 贴。(J)8、无 剖 腹 产 手 术 适 应 症 而 自 行 选 择 剖 腹 产 的,按 顺 产 的 标 准 支 付 生 育 保 险 待 遇。参 保 女 职 工 需 实 行 剖 腹 产 手 术,必 须
44、 由 医 生 填 写剖 宫 产 情 况 登 记 表,由 科 主 任 签 字 并 加 盖 医 保 办 印 章,交 参 保 职 工 报 经 办 机 构 备 案。(J)9、因 医 学 原 因 终 止 妊 娠 以 及 生 育 后 避 孕 失 败 终 止 妊 娠 都 可 享 受 生 育 保 险 待 遇,但 生 育 后 避 孕 失 败 终 止 妊 娠 的,生 育 保 险 基 金 只 支 付 医 疗 费,不 享 受 生 育 津 贴。(V)聊 城 市 医 疗 保 险 竞 赛 试 题 一、填 空 题 1、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主 要 是 保 障 参 保 者 基 本 医 疗 权 利。2、2017年 居 民 基
45、本 医 疗 保 险 实 行 全 市 统 一 筹 资 标 准,个 人 缴 费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年 170元,政 府 补 助 每 人 筹 资 450元,共 计 620元。3、参 保 患 者 住 院 当 天 内 将 医 保 证(居 民 卡)、身 份 证、住 院 通 知 书 送 至 医 保 办 办 理 相 关 手 续,逾 期 将 无 法 按 规 定 报 销。4、城 乡 居 民 在 一 级、二 级、三 级 医 院 的 报 销 比 例 分 别 为:80%,70%、60%o5、城 乡 居 民 在 一 级、二 级、三 级 医 院 首 次 住 院 起 伏 线(门 槛 费)分 别 为 200元、500元、
46、900元。一 个 医 疗 年 度 内 第 二 次 住 院 起 伏 标 准 减 半,第 三 次 起 付 线 为 零。医 疗 费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累 计 为 12万 元。6、参 加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应 足 额 连 续 缴 纳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超 过 集 中 缴 费 期 缴 费 的,需 要 全 额 补 缴 当 年 包 括 政 府 补 助 在 内 的 基 本 医 疗 费,且 参 保 缴 费 之 日 起 缴 费 满 3个 月 后 方 可 报 销。7、入 院 时 病 人 住 院 票 信 息 务 必 填 写 准 确,对 照 医 保 证、身 份 证、居 民 卡 上 的 信
47、息 填 写 病 人 的 姓 名、身 份 证 号、年 龄 等 基 本 情 况,以 免 因 信 息 错 误 而 贻 误 病 人 报 销 及 造 成 医 疗 文 书 不 合 格。8、住 院 病 历 入、出 院 诊 断 一 定 要 书 写 准 确、完 整,主 要 诊 断 书 写 的 原 则 为 本 次 住 院 治 疗 时 间 最 长、住 院 花 费 最 多、对 自 身 健 康 危 害 最 大 的 疾 病 名 称。9、住 院 期 间 各 项 检 查、治 疗、用 药 应 与 诊 断、医 嘱、病 程 相 符;并 应 与 院 内 网 记 账 完 全 一 致。如 不 吻 合,则 属 不 合 理 收 费。10、医
48、 务 人 员 应 认 真 核 实 参 保 患 者 身 份,及 时 对 照 院 内 网 病 人 照 片 和 住 院 病 人 身 份 是 否 相 符,严 禁 冒 名 住 院。11、药 品 使 用 要 有 适 应 症 和 用 药 依 据,并 且 遵 守 我 市 相 关 行 政 部 门 合 理 用 药 的 有 关 规 定。一 般 不 使 用 医 保 目 录 外 药 品,确 需 使 用 必 须 与 家 属 或 患 者 沟 通 签 字 后 使 用,自 费 药 占 本 次 住 院 药 品 总 费 用 比 例 应 小 于 等 于 15%;12、外 伤、中 毒 患 者 应 在 首 次 病 程 记 录 中 真 实
49、、详 细 记 录 外 伤、中 毒 原 因;13、病 历 记 录 要 及 时、准 确、完 整、清 楚。各 项 检 查、检 验、治 疗、用 药 等 项 目 都 要 在 医 嘱 中 进 行 记 录,检 查 报 告 单 收 录、粘 贴 齐 全,并 与 医 嘱 和 记 费 相 符。14、住 院 期 间 各 项 检 查、检 验 应 有 明 确 指 征 和 依 据,在 病 程 记 录 中 应 有 详 细 的 记 录 和 分 析,符 合 经 济 性、必 要 性;大 型 仪 器 设 备 阳 性 率 应 大 于 85%以 上,且 占 本 次 总 医 疗 费 用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15%;患 者 拒 查 或
50、未 查 的 检 查、检 验 项 目 应 及 时 退 费。15、严 禁 私 记、搭 车 患 者 治 疗、检 查、检 验、用 药 费 用;单 病 种 应 按 规 定 限 价 内 收 费,如 有 其 它 并 发 症 不 能 按 单 病 种 收 费 者 应 在 病 历 中 记 录 全 部 并 发 症,治 疗 并 发 症 所 需 治 疗 费 用 应 不 少 于 本 次 治 疗 费 用 的 1/3,方 不 属 于 单 病 种 限 价 范 围。16、不 具 备 医 保 医 师 资 格 医 师,不 得 收 治 医 保 住 院 患 者,否 则 各 级 医 保 经 办 机 构 拒 绝 支 付 相 关 医 疗 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