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医保知识考试题库及参考答案.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医保知识考试题库及参考答案.pdf(2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2023医 保 知 识 考 试 题 库 及 参 考 答 案(通 用 版)-、单 选 题(在 每 小 题 列 出 的 四 个 选 项 中,只 有 一 个 最 符 合 题 目 要 求 的 选 项)1、职 工 住 院 治 疗 工 伤 的 伙 食 补 助 费,凭 住 院 发 票 按 天 数 实 行 定 额 补 助,补 助 标 准 为:烟 台 市 境 内 每 人 每 天()、境 外 每 人 每 天()o(B)A.10 元、15 元 B.15 元、20 元 C.10 元、20 元 D.15 元、15 元 2.工 亡 职 工 子 女 的,可 按 规 定 申 请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A、未 满 16周
2、 岁 B、未 满 18周 岁 C、未 满 14周 岁 D、为 完 成 学 业 的 3、7.职 工 被 确 诊 为 职 业 病 的,一 次 性 工 伤 医 疗 补 助 金 在 上 述 标 准 基 础 上 加 发(A)。:A、50%B、25%C、75%D、40%4、工 伤 职 工 已 经 评 定 伤 残 等 级 并 经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委 员 会 确 认 需 要 生 活 护 理 的,可 按 月 领 取 生 活 护 理 费。生 活 护 理 费 按 照 生 活 完 全 不 能 自 理、生 活 大 部 分 不 能 自 理 或 者 生 活 部 分 不 能 自 理 3 个 不 同 等 级 支 付,其
3、 标 准 分 别 为 统 筹 地 区 上 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的。(A)A、50%、40%,30%B、60%、50%、40%C、50%、45%,40%D、70%、50%、30%5.工 伤 职 工 与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时,距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不 足 5 年 的,每 减 少 1年 一 次 性 伤 残 就 业 补 助 金 递 减(B)。A.10%B.20%C.30%D.40%6.职 工 因 工 死 亡,其 供 养 亲 属 享 受 抚 恤 金 待 遇 的 资 格,按(A)核 定 A.职 工 因 工 死 亡 时 的 条 件 B.工 伤 认
4、定 时 的 条 件 C、职 工 家 庭 情 况 I)、职 工 社 会 关 系 情 况 二、判 断 题 1.工 伤 职 工 旧 伤 复 发,应 填 写 工 伤 职 工 旧 伤 复 发 就 医 审 批 表,由 治 疗 工 伤 的 医 疗 机 构 主 治 医 师 填 写 就 医 意 见,用 人 单 位 盖 章 后 报 工 伤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审 批 备 案。对 是 否 属 于 旧 伤 复 发 有 争 议 的,由 一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委 员 会 确 定。(J)2、工 伤 职 工 就 医 使 用 烟 台 市 工 伤 保 险 药 品、诊 疗 项 目 和 医 疗 服 务 设 施 目 录 范
5、围 内 的 没 有 规 定 起 付 标 准 和 报 销 比 例。也 就 是 说 全 额 给 予 报 销。(V)3、工 伤 职 工 应 在 工 伤 保 险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就 医。急 救 患 者 可 以 就 近 医 疗 机 构 抢 救。病 情 稳 定 后 不 用 转 到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继 续 治 疗。(X)4、破 产、关 闭、解 散 和 注 销 企 业 被 鉴 定 为 4 级 的 工 伤 职 工 以 及 因 工 死 亡 职 工 供 养 亲 属 享 受 的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应 停 止 发 放。(X)5.由 交 通 事 故 引 发 的 工 伤,应 当 首 先 按 照 道 路
6、 交 通 安 全 法 及 有 关 规 定 处 理,之 后 再 由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支 付。(J)6.工 伤 职 工 与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时,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或 者 按 规 定 办 理 了 退 休 手 续 的,应 支 付 一 次 性 工 伤 医 疗 补 助 金 和 一 次 性 伤 残 就 业 补 助 金。(X)7.职 工 离 休、退 休、退 职 后 被 确 诊 为 职 业 病 的,可 以 按 规 定 享 受 工 伤 医 疗 待 遇。(J)8.工 伤 职 工 因 日 常 生 活 或 者 就 业 需 要,经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委
7、员 会 确 认,可 以 配 置 辅 助 器 具。(J)9.用 人 单 位 未 在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提 交 工 伤 认 定 申 请,在 此 期 间 发 生 的 符 合 条 例 规 定 的 工 伤 待 遇 等 有 关 费 用 由 职 工 本 人 负 担。(X)10.用 人 单 位 不 申 报 工 伤,职 工 本 人 可 以 申 报。(J)IL 1至 4 级 伤 残 职 工 在 停 工 留 薪 期 满 后 死 亡 的,其 符 合 供 养 条 件 的 直 系 亲 属 可 以 享 受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 待 遇。(J)三、多 项 选 择 题 1.根 据 鲁 政 发 2011 25号 山
8、东 省 贯 彻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实 施 办 法,一 次 性 工 伤 医 疗 补 助 金 的 具 体 标 准 为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时 统 筹 地 区 上 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的:(ABCD)A、7 级 13个 月 B、8 级 10个 月 C、9 级 7 个 月 I)、10级 4 个 月 2.一 次 性 伤 残 就 业 补 助 金 的 具 体 标 准 为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时(统 筹 地 区 上 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的:(ABCD)A、7 级 20个 月 B8级 16个 月 C、9 级 12月 D、10级 8 个 月 3
9、、职 工 因 工 致 残 被 鉴 定 为 5 级、6 级 伤 残 的,从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按 伤 残 等 级 支 付 一 次 性 伤 残 补 助 金,标 准 为:(BC)A、5 级 伤 残 为 17个 月 的 本 人 工 资 B、6 级 伤 残 为 16个 月 的 本 人 工 资 C、5 级 伤 残 为 18个 月 的 本 人 工 资 D、6 级 伤 残 为 15个 月 的 本 人 工 资 4.工 伤 医 疗 待 遇 包 括 以 下 哪 些 内 容(ABD)A.治 疗 工 伤 所 需 挂 号 费、医 疗 费、药 费、住 院 费 等 费 用 符 合 烟 台 市 工 伤 保 险 药 品、诊
10、 疗 和 服 务 设 施 目 录 范 围 的。B.住 院 伙 食 补 助 费。C.市 内 交 通 费 D 工 伤 职 工 到 签 订 服 务 协 议 的 医 疗 机 构 进 行 康 复 性 治 疗 所 发 生 的 符 合 条 件 的 康 复 费 用。5.领 取 抚 恤 金 人 员 停 止 享 受 抚 恤 金 待 遇 的 条 件 有 哪 些?(ABCDE)A.年 满 18周 岁 且 未 完 全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B.就 业 或 参 军 的;C.工 亡 职 工 配 偶 再 婚 的;D.被 他 人 或 组 织 收 养 的;E.死 亡 的。6.职 工 因 工 致 残 被 鉴 定 为 7 T
11、0 级 伤 残 的,一 次 性 伤 残 补 助 金,标 准 正 确 的 是:(AB)A.七 级 13个 月 B.八 级 11个 月 C.九 级 8 个 月 D.十 级 6 个 月 7.工 伤 职 工 在 什 么 情 况 下 停 止 享 受 工 伤 保 险 待 遇?(ABCD)A.丧 失 享 受 待 遇 条 件 的 B.拒 不 接 受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的 C.拒 绝 治 疗 的 D.被 判 刑 正 在 收 监 执 行 的E.单 位 倒 闭 的 8.伤 残 职 工 与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办 理 一 次 性 工 伤 医 疗 补 助 金 需 要 下 列 哪 些 材 料?(ABCD
12、E)A.单 位 填 写 的 烟 台 市 工 伤 待 遇 审 批 表 B.工 伤 认 定 书,劳 动 能 力 鉴 定 书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C.解 除(终 止)劳 动 合 同 证 明 书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9.以 下 说 法 正 确 的 是:(BCD)A.职 工 因 工 作 遭 受 事 故 伤 害 或 者 患 职 业 病 需 要 暂 停 工 作 接 受 工 伤 医 疗 的,停 工 留 薪 期 内 原 工 资 福 利 待 遇 不 变,由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按 月 支 付。B.工 伤 职 工 在 停 工 留 薪 期 内,除 法 律 规 定 的 情 形 外,用 人 单 位 不 得 与
13、 其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 关 系。C.工 伤 职 工 达 到 退 休 年 龄 并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后,停 发 伤 残 津 贴,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享 受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D.工 伤 职 工 认 为 疾 病 与 工 伤 有 因 果 关 系 的,可 在 申 请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时 一 并 提 出 确 认 申 请。医 疗 保 险 一、判 断 题 1、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统 筹 基 金,是 以 所 有 用 人 单 位 为 职 工 缴 纳 的 医 疗 保 险 费 中,扣 除 划 入 参 保 人 员 个 人 账 户 部 分 后 剩 余 的 部 分 为
14、 主 组 成 的 资 金。(V)2、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资 金,主 要 用 于 支 付 本 人 发 生 的 基 本 医 疗 费 用 中 非 统 筹 基 金 支 付 的 费 用。(J)3、社 会 医 疗 保 险 费 是 按 照 国 家 或 地 方 政 府 规 定 的 统 一 费 率 征 收,国 家 给 予 各 种 优 惠 政 策,使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保 值 和 增 值,从 而 保 证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的 合 理 支 付。(J)4、2010年 10月 28日,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经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15、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七 次 会 议 通 过,并 于 2011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5、我 市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参 保 人 员 恶 性 肿 瘤 患 者 在 市 内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因 放 疗 或 化 疗 住 院 的,一 个 统 筹 年 度 内 只 支 付 一 个 起 付 线。(J)6、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规 定,我 国 建 立 基 本 养 老 保 险、基 本 医 疗 保 险、工 伤 保 险、失 业 保 险、生 育 保 险 等 社 会 保 险 制 度,保 障 公 民 在 年 老、疾 病、工 伤、失 业、生 育 等 情
16、况 下 依 法 从 国 家 和 社 会 获 得 物 质 帮 助 的 权 利。(。)7、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参 保 人 员 患 大 病 重 症,在 一 个 统 筹 年 度 内 超 过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最 高 限 额 18.5 万 元 以 上 15万 元 以 内 的 医 疗 费 用,符 合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范 围 和 支 付 规 定 的,可 以 享 受 大 病 救 助。(J)8、城 镇 职 工 普 通 门 诊 费 用,由 个 人 账 户 或 个 人 现 金 支 付。(J)9、城 镇 居 民 普 通 门 诊 在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发 生 的 费 用 一 个
17、医 疗 年 度 每 次 门 诊 起 付 线 50元,统 筹 部 分 按 照 50%报 销,最 高 支 付 200元。(J)10、参 加 本 市 生 育 保 险,及 时 足 额 缴 纳 生 育 保 险 费 的 单 位,其 女 职 工 生 育 后 可 享 受 生 育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的 1000元 生 育 津 贴。(X)11、参 保 人 员 将 本 人 医 疗 保 险 卡 借 给 他 人 使 用 或 委 托 定 点 机 构 保 管 不 属 于 医 疗 保 险 违 规 行 为。(X)12、参 保 人 员 伪 造、涂 改 病 历、处 方、费 用 单 据 等 凭 证,虚 报 冒 领 医 药 费
18、用,超 剂 量 配 药,转 手 倒 卖,非 法 牟 利 及 串 通 定 点 机 构 骗 取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等 均 属 于 医 疗 保 险 违 规 行 为。(V)13、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药 品 目 录 是 由 国 家 及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制 定 的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用 药 范 围,即 可 由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的 药 品 范 畴。(J)14、城 镇 各 类 企 业、机 关、事 业 单 位、社 会 团 体、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及 其 职 工(含 建 国 前 老 工 人)
19、,城 镇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业 主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和 灵 活 就 业 人 员,都 应 参 加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J)15、按 照 相 关 政 策,申 请 了 破 产、关 闭、注 销 的 用 人 单 位,单 位 职 工 欠 缴 的 保 险 费 用 可 以 免 于 缴 纳。(X)16、如 果 城 镇 职 工 到 达 退 休 年 龄 所 缴 纳 的 养 老 保 险 和 医 疗 保 险 仍 不 够 退 休 缴 费 年 限,可 以 申 请 一 次 性 补 缴 剩 余 缴 费 年 限 的 保 险 费 用。(J)17、新 参 保 职 工 参 加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20、 并 连 续 缴 费 不 满 一 年 住 院 的,按 照 规 定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不 予 支 付。(X)18、参 保 人 员 在 办 理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结 算 业 务 时,如 果 丢 失 了 原 始 发 票,可 以 提 供 加 盖 医 院 公 章 的 发 票 复 印 件,两 者 均 不 能 提 供 的,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统 筹 基 金 不 予 支 付。(X)19、参 保 人 员 经 急 诊 抢 救 好 转 未 住 院 的,抢 救 费 用 由 个 人 承 担;经 急 诊 抢 救 转 住 院 治 疗 的,抢 救 费 用 合 并 住 院 费 用 结 算。(J)20、参 保 患
21、 者 在 定 点 医 院 办 理 入 院 手 续 时,持 社 会 保 障 卡 到 医 院 住 院 处 办 理 医 保 登 记 手 续;暂 无 社 会 保 障 卡 的,持 身 份 证 办 理。(J)21、因 为 交 通 事 故 受 伤 住 院 的,如 果 患 者 在 交 通 事 故 中 没 有 任 何 责 任,医 疗 保 险 统 筹 基 金 可 以 按 照 意 外 伤 害 相 关 规 定 给 予 报 销。(X)22、恶 性 肿 瘤 患 者 一,在 一 个 医 疗 年 度 内 多 次 因 放、化 疗 住 院 的,只 扣 一 次 起 付 线。(J)23、烟 台 市 辖 六 区 为 同 一 参 保 区
22、 域,在 六 区 范 围 内 定 点 医 院 就 医,无 需 办 理 非 参 保 地 就 医 手 续,按 正 常 待 遇 支 付,六 区 的 参 保 人 员 到 各 县 市 区 就 诊 的,应 先 到 各 区 的 医 疗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办 理 非 参 保 地 就 医 手 续,未 办 理 非 参 保 地 就 医 手 续 的,按 低 于 正 常 待 遇 10%标 准 执 行。(J)24、新 参 加 医 疗 保 险 的 职 工(含 中 断 1年 以 上 又 重 新 参 保 的 人 员),必 须 缴 费 满 半 年 后 方 可 享 受 社 会 统 筹 医 疗 金 的 待 遇。未 满 一 年
23、的,按 社 会 统 筹 医 疗 金 支 付 待 遇 的 50%执 行。(J)25、大 病 医 疗 救 助 基 金 按 照“互 助 共 济、分 散 风 险”的 原 则,由 参 加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单 位 和 参 保 人 员 共 同 缴 费 归 集。(V)26、我 市 工 伤 保 险 参 保 范 围 包 括 本 市 各 类 企 业 以 及 有 雇 工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职 工(雇 工)、各 类 机 关、事 业 单 位、民 间 非 营 利 组 织 的 工 作 人 员。(V)27、参 保 人 员 使 用 烟 台 市 基 本 医 疗 保 险、工 伤 保 险 和 生 育 保 险 药
24、品 目 录 外 的 药 品 发 生 的 费 用,基 本 医 疗 保 险、工 伤 保 险 和 生 育 保 险 基 金 均 不 予 支 付。(J)28、实 行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管 理,有 利 于 促 进 医 疗 机 构 提 高 服 务 质 量,降 低 医 疗 成 本,控 制 医 疗 费 用 过 快 增 长,保 障 参 保 人 员 的 医 疗 消 费 利 益,保 证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收 支 平 衡。(V)29、对 定 点 机 构 的 违 规 行 为,劳 动 保 障 部 门 视 情 节 轻 重,予 以 通 报 批 评、限 期 整 改、暂 停 定 点 结 算、终 止 服 务 协 议 直
25、至 取 消 定 点 资 格。触 犯 法 律 的,由 相 关 部 门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J)30、参 加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人 员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时,其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缴 费 年 限(含 视 同 缴 费 年 限)男 不 满 25年、女 不 满 20年 的,须 由 职 工 按 退 休 时 本 人 工 资 9%的 比 例 一 次 性 补 齐 男 25年、女 20年 的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退 休 时,无 当 年 缴 费 基 数 的,以 不 低 于 上 年 度 全 省 在 岗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的 60%为 基 数 缴 纳。(
26、V)31、医 疗 费 用 不 纳 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范 围 的 有:(一)应 当 从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中 支 付 的;(二)应 当 由 第 三 人 负 担 的;(三)应 当 由 公 共 卫 生 负 担 的;(四)在 境 外 就 医 的。(J)32、统 筹 病 种 患 者 日 常 就 医 购 药,按 照 就 近、方 便、自 愿 的 原 则,到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和 定 点 零 售 药 店 就 医 购 药。所 选 定 点 医 疗 机 构、零 售 药 店 原 则 上 在 一 个 医 疗 年 度 内 不 得 变 更。(V)30、按 照 新 的 烟 台 市 居 民
27、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暂 行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规 定,居 民 甲 类 慢 性 病 共 1 6 种,乙 类 慢 性 病 8 种。(V)31、用 人 单 位 应 按 本 单 位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的 7%缴 纳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在 职 职 工 按 本 人 工 资 的 2%缴 纳。根 据 经 济 发 展 及 基 金 收 支 状 况,缴 费 比例 可 做 适 当 调 整。医 疗 保 险 费 与 其 它 社 会 保 险 费 实 行 集 中、统 一 征 缴。(V)32、2015年 开 始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一 个 医 疗 保 险 年 度 内,统 筹 基 金 支
28、付 住 院 费 用、慢 性 病 门 诊 医 疗 费 用、生 育 医 疗 费 用、未 成 年 居 民 意 外 伤 害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不 能 超 过 最 高 支 付 限 额。统 筹 基 金 年 最 高 支 付 限 额:一 档 缴 费 的 为 14万 元,二 档 缴 费 的 为 17万 元。333、新 生 儿 自 出 生 之 日 起 90日 内 办 理 参 保 手 续 并 缴 纳 出 生 当 年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自 出 生 之 日 起 享 受 居 民 医 疗 保 险 待 遇。(J)34、2015年 起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个 人 缴 费 标 准 分 两 档:
29、一 档 为 每 人 每 年 100元,二 档 为 每 人 每 年 300元,各 级 政 府 补 助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年 360元;各 类 在 校 学 生 和 其 他 未 成 年 居 民 按 一 档 缴 费。其 他 居 民 中 原 参 加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按 二 档 缴 费;特 殊 群 体 按 一 档 档 标 准 缴 费,各 级 政 府(管 委)应 按 相 关 规 定 对 个 人 缴 费 部 分 给 予 全 额 或 者 部 分 资 助,享 受 二 档 待 遇。(。)35、2015年 开 始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实 行 年 缴 费 制 度,每 年 9
30、 月 1 日 至 12月 31日 为 下 一 年 度 参 保 缴 费 期,参 保 居 民 应 于 参 保 缴 费 期 内 缴 纳 下 一 年 度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参 保 缴 费 期 外 不 再 办 理 参 保 登 记 和 缴 费 手 续(不 含 新 生 儿)。(J)二、单 项 选 择 题 1、参 加 城 镇 职 工 保 险 的 患 者 在 三 级 医 院 住 院 的 起 付 标 准 是(C)A、400 元 B、500 元 C、600 元 D、700 元 2、下 列 关 于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缴 费 年 限 的 说 法 J 的 是(A)A、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男 的 需 缴
31、 满 25年,女 的 需 缴 满 20年 B、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男 的 需 缴 满 20年,女 的 需 缴 满 15年 C、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男 的 需 缴 满 25年,女 的 需 缴 满 15年 D、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男 的 需 缴 满 30年,女 的 需 缴 满 25年 3、下 列 关 于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说 法 X 的 是(C)A、城 镇 所 有 用 人 单 位 及 其 职 工 均 要 参 加 基 本 医 疗 保 险,实 行 属 地 管 理 B、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实 行 社 会 统 筹 和 个 人 帐 户 相 结 合 C、基 本 医 疗 保 险
32、 费 用 应 该 由 用 人 单 位 承 担 并 统 一 征 缴 D、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水 平 要 与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 生 产 力 发 展 水 平 相 适 应 4、下 列 说 法 X 的 是(B)A、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基 本 目 标 是“保 基 本、广 覆 盖、多 层 次、可 持 续”B、同 一 参 保 单 位 的 职 工 根 据 不 同 的 缴 费 水 平 确 定 不 同 的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C、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具 有“广 泛 性、共 济 性、强 制 性”的 特 点 I)、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统 筹 基 金 的 支 付 标 准 根 据
33、以 收 定 支、收 支 平 衡 5、下 列 哪 一 项 不 属 于 我 国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覆 盖 范 围(C)A、企 业 B、机 关、事 业 单 位 C、在 校 学 生 D 社 会 团 体 6、下 列 哪 一 项 不 符 合 异 地 就 医 报 销 条 件(B)A、开 具 转 诊 转 院 证 明 的 B、非 本 市 户 籍 回 户 口 所 在 地 就 医 的 C、办 理 异 地 安 置 手 续 的 D、单 位 因 公 外 派 的 7、根 据 现 行 政 策 规 定,因(A)住 院 的,一 个 医 疗 年 度 只 扣 一 次 起 付 线。A、恶 性 肿 瘤 放、化 疗B
34、、心 力 衰 竭 C、脑 梗 死 D、精 神 障 碍 8、烟 台 市 城 镇 职 工 一 个 医 疗 年 度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包 括 大 额 救 助 在 内 最 高 支 付 上 限 是(B)。A、18.5 万 元 B、33.5 万 元 C、15万 元 I)、35万 元 9、下 列 哪 项 不 属 于 住 院 报 销 需 要 提 交 的 资 料(D)A、住 院 原 始 发 票 B、住 院 费 用 明 细 C、住 院 病 历 D、门 诊 病 历 10、下 列 哪 种 情 况 不 属 于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报 销 范 围(C)A、突 发 疾 病 住 院 B、意 外 摔 倒 住 院 C、
35、交 通 事 故 住 院 D、精 神 障 碍 住 院 11、参 保 人 员 患 病 发 生 的 超 过 医 疗 统 筹 金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以 上 的 医 疗 费 用,由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按(A)的 标 准 从 大 额 医 疗 救 助 基 金 中 支 付。A、90%B、80%C、75%D、95%12、参 加 城 镇 职 工 保 险 的 患 者 在 一 级 医 院 住 院 的 起 付 标 准 是(C)A、400 元 B、500 元 C、200 元 D、700 元 13、参 加 城 镇 职 工 保 险 的 患 者 在 二 级 医 院 住 院 的 起 付 标 准 是(A
36、)A、400 元 B、500 元 C、200 元 D、700 元 14、参 加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患 者 在 三 级 医 院 住 院 的 起 付 标 准 是(D)A、400 元 B、500 元 C、600 元 D、700 元 15、参 加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患 者 在 二 级 医 院 住 院 的 起 付 标 准 是(B)A 400 元 B、500 元 C、600 元 D、700 元 16、参 加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患 者 在 一 级 医 院 住 院 的 起 付 标 准 是(D)A、400 元 B、500 元 C、600 元 I)、300 元
37、 17、2015年 开 始 参 保 居 民 中 符 合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的 孕 产 妇 产 前 检 查、住 院 分 娩 实 行 定 额 支 付,标 准 为 每 人 每 次 元。(B)A、800 B、1000 C、1500 D、90018、2015年 度 开 始 未 成 年 居 民 发 生 意 外 伤 害 事 故,符 合 规 定 的 门 诊 医 疗 费 用,超 过 60元 以 上 的 部 分,由 统 筹 基 金 支 付,一 个 医 疗 保 险 年 度 内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为 元。(A)A、90%,3000 B、90%,2000 C、85%,3000 1)、95%,3000三、多
38、项 选 择 题 1、统 筹 病 种 的 认 定 按 下 列 那 些 程 序 办 理(ABC)(A)按 照 统 筹 病 种 认 定 细 则,由 定 点 医 院 副 主 任 以 上 医 师 填 写 统 筹 病 种 认 定 审 批 表。(B)由 定 点 医 院 医 疗 保 险 管 理 办 公 室 审 查 签 署 意 见 并 盖 章。(C)由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统 一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认 定。(D)认 定 后 选 择 自 己 方 便 报 销 的 定 点 医 院 或 社 区 签 订 服 务 协 议。2、统 筹 病 种 认 定 需 报 那 些 材 料(ABCD)(A)身 份
39、证(B)统 筹 病 种 认 定 审 批 表;(C)近 半 年 内 住 院 病 历;(D)各 类 诊 断 依 据(如:CT报 告、病 理 报 告、检 查 报 告 等)。3、统 筹 病 种 患 者 的 下 列 那 些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不 予 从 医 疗 统 筹 金 中 支 付(ABCDE)(A)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药 品 目 录 以 外 的 药 品;(B)治 疗 非 统 筹 病 种 的 药 品;(C)在 非 定 点 医 院、药 店 购 买 的 药 品;(D)处 方、发 票 与 病 历 记 录 不 相 符 的 药 品;(E)超 过 正 常 剂 量 的 药 品;5、下 列 那 些 疾 病
40、属 于 大 病 统 筹 病 种:(ABCD)(A)白 血 病;(B)肾 功 能 衰 竭 尿 毒 症 期;(C)脑 出 血 后 遗 症;颅 内 占 位 性 病 变;6、下 列 那 些 情 况 的 医 疗 费,不 予 从 统 筹 基 金 中 支 付(ABCD)(A)因 交 通 事 故 及 医 疗 事 故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B)因 违 法 犯 罪、酗 酒、斗 殴、自 杀、自 残 等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0违 反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的 医 疗 费 用;(D)国 家、省 有 明 文 规 定 不 予 从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开 支 的 费 用
41、。7、以 欺 诈、伪 造 证 明 材 料 或 者 其 他 手 段 骗 取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的,由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退 回 骗 取 的 社 会 保 险 金,处 骗 取 金 额 Q 的 罚 款。A.1倍 以 上 B.1倍 以 上 3 倍 以 下 C.2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D.3 倍 以 上 8、我 国 的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的 特 点(ABC)oA、广 泛 性 B、共 济 性 C、强 制 性 D、自 觉 性 9、基 本 医 疗 费 用 指 符 合(ABC)的 药 品 和 项 目。A、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药 品 目 录 B、诊 疗 项 目
42、和 医 疗 服 务 设 施 范 围 C、支 付 标 准 D、所 有 医 疗 项 目 支 出 10、统 筹 基 金 主 要 用 于 支 付 参 保 人 员 的(ABCD)oA、住 院 基 本 医 疗 费 用 B、门 诊 统 筹 费 用 C 门 诊 慢 性 病 D、门 诊 大 病 专 项 费 用。11、自 2015年 开 始 儿 童 患、三 种 疾 病,实 行 定 点 救 治、规 范 诊 疗、限 额 管 理、全 额 支 付。限 额 以 内 的 医 疗 费 用 由 居 民 医 疗 保 险 和 医 疗 救 助 按 比 例 分 担,其 中 居 民 医 疗 保 险 承 担 巡(不 设 起 付 线),医 疗
43、 救 助 承 担 弱;超 出 限 额 部 分 由 医 疗 机 构 承 担。A、急 性 白 血 病 B、先 天 性 心 脏 病 C、唇 腭 裂 D、尿 毒 症 12、统 筹 病 种 患 者 在 选 择 的 定 点 医 院 就 医 时,需 持(ABC)。A、身 份 证 或 社 会 保 障 卡 B、医 疗 保 险 专 用 病 历 手 册 C、医 疗 保 险 专 用 处 方 本 D、户 口 簿 13、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基 金,由 和 构 成。(AB)A、统 筹 基 金 B、个 人 账 户 基 金 C、企 业 年 金 14、城 镇 职 工 住 院 报 销 比 例 为(ABCD):A、一 级 医 院
44、,起 付 标 准 以 上 至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的 部 分 报 销 比 例 为 陋;B、二 级 医 院,起 付 标 准 至 10000元 的 部 分 报 销 比 例 为 邈,10000元 以 上 至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的 部 分 报 销 比 例 为 90%;C、三 级 医 院,起 付 标 准 至 5000元 的 部 分 报 销 比 例 为 巡,5000元 至 10000元 的 部 分 报 销 比 例 为 85%,10000元 以 上 至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的 部 分 报 销 比 例 为 90%;D、退 休 人 员 在 上 述 支 付 比 例 的 基 础 上 再 提 高 5虬
45、15、参 加 烟 台 市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职 工 允 许 办 理 个 人 账 户 结 清 手 续 的 条 件 是(ABCD)oA、参 保 人 员 调 离 烟 台 市 的;B、参 保 人 员 死 亡 的;C、参 保 人 员 出 国 定 居 的;D、退 休 人 员 办 理 异 地 居 住 手 续 的。16、个 人 账 户 金 按 照“效 率 优 先、兼 顾 公 平、适 当 照 顾 老 年 人”的 原 则,标 准 为:(ABCD)oA、35周 岁 以 下(不 含 35周 岁)在 职 职 工 月 划 入 额=本 人 月 缴 费 工 资 X2.3%;B、35周 岁 以 上 至 45周
46、 岁 以 下(不 含 45周 岁)在 职 职 工 月 划 入 额=本 人 月 缴 费 工 资 X 2.7%C、45周 岁 以 上 在 职 职 工 月 划 入 额=本 人 月 缴 费 工 资 义 3.4%;D、退 休 人 员 月 划 入 额=本 人 年 龄 X 1.5。17 2015年 开 始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门 诊 慢 性 病 患 者 在 协 议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发 生 的 符 合 规 定 的 门 诊 医 疗 费 用,起 付 标 准 以 上 部 分 按 照 下 列 那 些 标 准 支 付:(AB)A、一 档 缴 费 的 甲 类 门 诊 慢 性 病 按 40%比 例 支
47、付,乙 类 门 诊 慢 性 病 按 35%比 例 支 付;B、二 档 缴 费 的 甲 类 门 诊 慢 性 病 按 60%比 例 支 付,乙 类 门 诊 慢 性 病 按 50%比 例 支 付。C、一 档 缴 费 的 甲 类 门 诊 慢 性 病 按 50%比 例 支 付,乙 类 门 诊 慢 性 病 按 35%比 例 支 付;I)、二 档 缴 费 的 甲 类 门 诊 慢 性 病 按 60%比 例 支 付,乙 类 门 诊 慢 性 病 按 40%比 例 支 付。18、2015年 开 始 在 一 个 医 疗 保 险 年 度 内,参 保 居 民 因 病 每 次 住 院 发 生 的 符 合 规 定 的 医 疗
48、 费 用,在 起 付 标 准 至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以 内 的,根 据 医 院 等 级 按 以 下 标 准 支 付:(ABC)A、按 一 档 缴 费 的,一 级 医 院 实 施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的 按 80%支 付(基 本 药 物 按 90%支 付),未 实 施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的 按 60%支 付;二 级 医 院 按 58%支 付;三 级 医 院 按 45%支 付。B、按 二 档 缴 费 的,一 级 医 院 按 85%支 付(基 本 药 物 按 9(支 付),二 级 医 院 按 70%支 付,三 级 医 院 按 60%支 付。C、未 成 年 居 民、特 殊 群 体 享
49、受 成 年 居 民 二 档 缴 费 的 医 疗 保 险 待 遇。D、按 一 档 缴 费 的,一 级 医 院 实 施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的 按 80%支 付,二 级 医 院 按 58%支 付,三 级 医 院 按 45%支 付。生 育 保 险 一、单 项 选 择 1、符 合 计 划 生 育 相 关 规 定 的 女 职 工,因 生 育 或 引、流 产 所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实 行 定 额 结 算 制 度。定 额 费 用 不 包 括(B)(A)产 前 检 查 费(B)产 前 诊 断 费(C)生 育 医 疗 费(D)生 育 津 贴2、符 合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规 定 生 育 或 流
50、 产 的 女 职 工,享 受 下 列 生 育 保 险 待 遇:(A)(A)生 育 产 假(B)生 育 津 贴(C)生 育 医 疗 费(D)国 家 和 本 省 规 定 与 生 育 保 险 有 关 的 其 他 费 用 3、在 异 地 工 作 的 参 保 职 工 生 育,引 产 或 者 流 产 时,由 用 人 单 位 于 职 工 生 育 或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前 一 个 月 填 写,到 当 地 经 办 机 构 办 理 审 批 手 续。A、烟 台 市 生 育 保 险 备 案 表 B、烟 台 市 生 育 保 险 异 地 生 育 审 批 表 C、烟 台 市 生 育 保 险 异 地 生 育 备 案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