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员考试重点汇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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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 肃 省 造 价 员 考 试 复 习 资 日 期:二。八 年 五 月目 录 考 试 说 明.1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基 础 知 识.2工 程 量 清 单 的 编 制 与 案 例.20建 筑 工 程 预 结 算.27甘 肃 省 建 筑 工 程 消 耗 量 定 额.36措 施 费 计 算 规 则 及 说 明.40建 筑 面 积 计 算 规 范.49建 筑 及 装 修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编 制 说 明.51工 程 量 清 单 计 算 规 则 及 说 明.55甘 肃 省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条 例.652 0 0 7造 价 员 考 试 复 资 料 综 合 题.72甘

2、肃 省 造 价 员 考 试 复 习 资 料 考 试 说 明 为 加 强 对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员 的 管 理,规 范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员 的 从 业 行 为,提 高 其 业 务 水 平,根 据 全 国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员 管 理 暂 行 办 法,我 省 将 组 织 举 办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全 国 造 价 员 的 统 一 考 试。一、考 试 性 质 全 国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员 资 格 考 试 属 于 资 格 准 入 性 考 试,凡 通 过 全 省 统 一 考 试 的 合 格 者,颁 发 全 国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员 资 格 证 书 和 资 格 印

3、章,作 为 从 事 工 程 造 价 工 作 的 执 业 资 格 依 据。二、考 试 方 式 我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造 价 员 资 格 考 试 由 省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总 站 统 一 组 织,并 采 取 全 省 统 一 考 试 大 纲、统 一 命 题、统 一 阅 卷 的 方 式 进 行。统 一 考 试 原 则 上 每 年 举 办 一 次.三、考 试 专 业 1、造 价 员 资 格 考 试 按 建 筑 工 程、安 装 工 程、市 政 工 程 三 个 专 业 分 别 进 行。其 中,安 装 工 程 专 业 不 再 划 分 管 道 工 程、电 气 工 程 和 工 艺 设 备

4、工 程 专 业。2、每 个 专 业 考 试 设 置 以 下 两 个 科 目:工 程 造 价 基 础 知 识,闭 卷 笔 试。考 试 为 标 准 试 卷,即 单 选 题 和 多 选 题;单 选 题 只 有 一 个 正 确 答 案,答 题 到 最 后 时,不 会 可 以 猜 一 个 填 上;多 选 题 有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答 案,不 会 的 最 好 不 要 填,少 填 一 个 可 以 得 分,多 填 错 了 不 得 分。工 程 计 量 与 计 价 实 务,开 卷 笔 试。四、考 试 内 容 造 价 员 考 试 内 容 为:工 程 造 价 及 施 工 技 术 基 础 知 识,工 程 预

5、结 算 相 关 知 识,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等。考 试 除 考 查 应 考 人 员 必 备 的 基 础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术 知 识 外,主 要 侧 重 于 如 何 正 确 应 用 现 行 工 程 造 价 计 价 依 据 和 计 价 办 法,编 制、审 查(核)工 程 造 价 成 果 文 件 的 实 际 工 作 技 能。考 试 大 纲 中 对 专 业 知 识 的 要 求 分 为 掌 握(占 60%70%)、熟 悉(占 20%30%)和 了 解(占 10%)三 个 层 次。其 含 义 分 别 是:掌 握,即 要 求 应 考 人 员 具 备 解 决 实 际 工 作 问 题 的 能 力

6、;熟 悉,即 要 求 应 考 人 员 对 有 关 工 程 造 价 的 知 识 应 具 有 深 刻 的 理 解;了 解,即 要 求 应 考 人 员 对 工 程 造 价 有 关 的 知 识 有 正 确 的 认 知。甘 肃 省 造 价 管 理 条 例 要 占 到 20 30分;甘 肃 省 定 额 规 则、定 额 工 程 量 计 算(基 槽 土 方);甘 肃 省 清 单 规 则、清 单 工 程 量 计 算。五、考 试 使 用 教 材 1、全 国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员 培 训 教 材: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基 础 知 识(中 价 协 编);2、甘 肃 省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专 业

7、人 员 培 训 教 材:(1)建 筑 工 程 预 结 算(2005版)(2)安 装 工 程 预 结 算(2005版)(3)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2005版)4)工 程 量 清 单 编 制 与 计 价 及 实 用 案 例(2007版)六、考 试 合 格 标 准 1、“工 程 造 价 基 础 知 识”科 目,卷 面 满 分 100分,及 格 分 数 线 60分;2、“工 程 计 量 与 计 价 实 务”科 目,卷 面 满 分 150分,及 格 分 数 线 90分。每 个 报 考 专 业 的 两 科 成 绩 同 时 及 格 者,确 认 为 该 专 业 考 试 合 格。1富 强甘

8、 肃 省 造 价 员 考 试 复 习 资 料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基 础 知 识 第 一 章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的 相 关 法 规 与 制 度 1、政 府 部 门 的 行 政 管 理:国 家 jt设 任 政 主 食 部 门 理 国 务 院 且 为 部 门 省 且 迨 区 直 籍 直 建.设 任 政 主 萱 贸 口 理 宜 去 部 门 及 其 工 程 造 尬 管 理 机 构 市、州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2、行 业 协 会 的 自 律 管 理 中 国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协 会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建

9、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协 会 市、州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协 会 3、资 格 考 试 实 行 全 国 统 一 大 纲、统 一 命 题、统 一 组 织 的 办 法。4、注 册(1)初 始 注 册。取 得 造 价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人 员,受 聘 于 一 个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或 者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的 建 设、勘 察 设 计、施 工、招 标 代 理、工 程 监 理、工 程 造 价 管 理 等 单 位,可 自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签 发 之 日 起 年 内 向 聘 用 单 位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地 的 省、自 治 区、直 辖

10、 逾 期 未 申 请 注 册 的,须 符 合 继 续 教 育 的 要 求 后 方 可 申 请 初 始 注 册。初 始 注 册 的 有 效 期 为(2)延 续 注 册: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注 册 有 效 期 满 需 继 续 执 业 的,应 当 在 注 册 有 效 期 满 30 H前,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申 请 延 续 注 册。延 续 注 册 的 有 效 期 为 四 年。(3)变 更 注 册。在 注 册 有 效 期 内,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变 更 执 业 单 位 的,应 当 与 原 聘 用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贪 回,.先.按 愿 规 定 的 程 序 办.理 变 更 注

11、 册.壬 续 一 变 更 注 册 后 延 续 原 注 册 有 效 期*(4)不 予 注 册。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不 予 注 册:L).丕 具 有 宛 全 民 事 在 为.能 力 的 2)申 请 在 两 个 或 者 两 个 以 上 单 位 注 册 的;3)未 达 到 造 价 工 程 师 继 续 教 育 合 格 标 准 的;4)前 一 个 注 册 期 内 工 作 业 绩 达 不 到 规 定 标 准 或 未 办 理 暂 停 执 业 手 续 而 脱 离 工 程 造 价 业 务 岗 位 的;5)受 刑 事 处 罚,刑 事 处 罚 尚 未 执 行 完 毕 的:6)因 工 程 造 价 业 务 活

12、 动 受 刑 事 处 罚,自 刑 事 处 罚 执 行 完 毕 之 日 起 至 申 请 注 册 之 日 止 不 满 5年 的;一 因 前 项 规 定 以 处 原 因 受 刑 塞 处 罚 工 一 且 处 罚 一 决 定 之 且 起 至 更 遭 注 册 之 且 止 丕 酒 3生 的 L被 虽 销 注 期 证 玉 u 且 被 处 披 决 定 之 且 起 至 臣 谓 注 册 之.旦 止 丕 述 3生 的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丕 正 当 壬 一 段 获 暹 注 耻 被 昂 销 工 自 被 撤 镇 注 册 之 旦 起 至 更 遭 注 助 上 旦 止 不 满 3年 的;LQZ.法 律,.法 规 规 定 丕

13、 予 注 册 的 其.它 龙 式 上 5、资 格 考 试 实 行 全 国 统 一 大 纲、通 用 专 业 和 考 试 科 目,各 造 价 管 理 协 会 负 责 组 织 各 省 的 余 题 和 考 试?6、从 业 造 价 员 可 以 从 事 与 本 人 取 得 的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员 资 格 证 书 专 业 相 符 合 的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工 作,造 价 员 应 在 本 人 承 担 的 工 程 造 价 业 务 文 件 上 签 字、加 盖 专 用 章,并 承 担 相 应 的 岗 位 责 任。造 价 员 不 得 同 时 受 聘 于 两 个 或 者 两 个 以 上 单 位。7、资 格

14、 证 书 的 管 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验 证 不 合 格 或 注 销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员 资 格 证 书 和 专 用 章。1)无 工 作 业 绩 的;2)脱 离 工 程 造 价 业 务 岗 位 的:3)未 按 规 定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的;2富 强甘 肃 省 造 价 员 考 试 复 习 资 料 一 4)一 以 丕 正 当 壬 段 取 得 全 国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员 资.格 证 书 的 人.5)在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活 动 中 有 不 良 记 录 的;6)涂 改 全 国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员 资 格 证 书 和 转 借 专 用 章 的 7)在 两

15、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单 位 以 造 价 员 名 义 从 业 的。8、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分 为 甲 级、乙 级 和 暂 定 级。1)、甲 级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标 准 如 下:*(1)已 取 得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乙 级 资 质 证 书 满 3年:*(2)企 业 的 出 资 人 小,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人 数 不 低 于 出 资 人 总 人 数 的 6 0%,且 其 出 资 额 不 低 于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总 额 的 6 0%,其 出 资 人 为 自 然 人;*(3)技 术 负 责 人 已 取 得 造 价 工

16、 程 师 注 册 证 书,并 具 有 工 程 或 工 程 经 济 类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且 从 事 工 程 造 价 专 业 工 作 15年 以 上;*(4)专 职 从 事 工 程 造 价 专 业 工 作 的 人 员(以 下 简 称 专 职 专 业 人 员)不 少 于 20人,其 中,取 得 造 价 工 程 师 注 册 证 书 的 人 员 不 少 于 10人,其 他 人 员 具 有 造 价 员 从 业 资 格;具 有 中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的 人 员 不 少 于 16人;(5)专 职 专 业 人 员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职 业 年 龄;*(6)企 业 与

17、专 职 人 员 签 订 正 式 劳 动 合 同,且 专 职 专 业 人 员 的 人 事 档 案 关 系 由 国 家 认 可 的 人 事 代 理 机 构 代 为 管 理;(7)企 业 注 册 资 本 不 少 于 人 民 币 200万 元:(8)企 业 近 3年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营 业 收 入 累 计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500万 兀;(9)具 有 固 定 的 办 公 场 所,人 均 办 公 建 筑 面 积 不 少 于 10平 方 米;(1 0)技 术 档 案 管 理 制 度、质 量 控 制 制 度、财 务 管 理 制 度 齐 全:*(1 1)企 业 为 本 单 位 专 职 专 业 人

18、 员 办 理 的 社 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手 续 齐 全:*(1 2)在 中 请 核 定 资 质 等 级 之 日 前 3 年 内 无 违 规 行 为。2)、乙 级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标 准 如 下:*(1)已 取 得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暂 定 级 资 质 证 书 满 1年;*(2)企 业 出 资 人 中,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人 数 不 低 于 出 资 人 总 人 数 的 60%,且 其 出 资 额 不 低 于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总 额 的 60%,其 出 资 人 为 自 然 人:*(3)技 术 负 责 人 已 取 得 造 价 工 程 师

19、 注 册 证 书,并 具 有 工 程 或 工 程 经 济 类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且 从 事 工 程 造 价 专 业 工 作 10年 以 上;*(4)专 职 专 业 人 员 不 少 于 12人,其 中,取 得 造 价 工 程 师 注 册 证 书 的 人 员 不 少 于 6 人,其 他 人 员 应 具 有 造 价 员 从 业 资 格;具 有 中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的 人 员 不 少 于 8 人;(5)专 职 专 业 人 员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职 业 年 龄;*(6)企 业 与 专 职 人 员 签 订 正 式 劳 动 合 同,且 专 职 专 业 人 员 的

20、人 事 档 案 关 系 由 国 家 认 可 的 人 事 代 理 机 构 代 为 管 理;(7)企 业 注 册 资 本 不 少 于 人 民 币 100万 元;(8)具 有 固 定 的 办 公 场 所,人 均 办 公 建 筑 面 积 不 少 于 10平 方 米;(9)技 术 档 案 管 理 制 度、质 量 捽 制 制 度、财 务 管 理 制 度 齐 全;*(1 0)企 业 为 本 单 位 专 职 专 业 人 员 办 理 的 社 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手 续 齐 全;(11)暂 定 期 内 年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营 业 收 入 累 计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100万 元;*(1 2)在

21、 申 请 核 定 资 质 等 级 之 日 前 3 年 内 无 违 规 行 为。3)、暂 定 级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标 准 如 下:*(1)企 业 的 出 资 人 中,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人 数 不 低 于 出 资 人 总 人 数 的 60%,且 其 出 资 额 不 低 于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总 额 的 60%,其 出 资 人 为 自 然 人;*(2)技 术 负 责 人 已 取 得 造 价 工 程 师 注 册 证 书,并 具 有 工 程 或 工 程 经 济 类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且 从 事 工 程 造 价 专 业 工 作 10年 以 上;*(3)

22、专 职 专 业 人 员 不 少 于 8人,其 中,取 得 造 价 工 程 师 注 册 证 书 的 人 员 不 少 于 3人,其 他 人 员 应 具 有 造 价 员 从 业 资 格;具 有 中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的 人 员 不 少 于 4人;(4)专 职 专 业 人 员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职 业 年 龄;3富 强甘 肃 省 造 价 员 考 试 复 习 资 料*(5)企 业 与 专 职 专 业 人 员 签 订 正 式 劳 动 合 同,且 专 职 专 业 人 员 的 人 事 档 案 关 系 必 须 由 国 家 或 省、市、州 认 可 的 人 事 代 理 机 构 代 为 管

23、 理;(6)具 有 固 定 办 公 场 所,人 均 办 公 建 筑 面 积 不 少 于 6平 方 米;(7)企 业 注 册 资 本 金 不 少 于 人 民 币 50万 元;(8)技 术 档 案 管 理 制 度、质 量 控 制 制 度、财 务 管 理 制 度 齐 全;*(9)企 业 为 本 单 位 专 职 专 业 人 员 办 理 的 社 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手 续 齐 全;9、甲 级、乙 级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期 为 三 年,暂 定 级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期 为 二 年。10、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的

24、业 务 承 接 范 围。甲 级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可 承 接 各 类 建 设 工 程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乙 级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可 承 接 各 类 建 设 工 程 5000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下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暂 定 级 工 程 造 价 容 询 企 业 可 承 接 各 类 建 设 工 程 3000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下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11、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从 事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的 要 求 出 具 工 程 造 价 成 果 文 件,工

25、 程 造 价 成 果 文 件 应 当 由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加 盖 有 企 业 名 称、资 质 等 级 及 证 书 编 号 的 执 业 印 章,并 由 中 心 咨 询 业 务 的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签 字、加 盖 执 业 印 章。12、企 业 分 支 机 构 不 得 以 自-的 名 义 承 接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订 立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合 同、出 具 工 程 造 价 成 果 文 件 13、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跨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承 接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的,应 当 自 承 接 业 务 之 日 起 30日 内 到

26、 建 设 工 程 所 在 地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备 案。15、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的 法 律 责 任 甘 肃 省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第 二 章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1、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组 成 与 分 类(1)建 设 工 程 项 目 可 分 为:单 项 工 程、单 位(子 单 位)工 程、分 部(子 分 部)工 程、分 项 工 程,定 额 是 按 分 项 工 程 划 分 的。(2)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分 类:按 建 设 性 质 划 分 为 新 建 项 目、扩 建

27、 项 目、改 建 项 目、迁 建 项 FI和 恢 复 项 目;按 投 资 作 用 划 分 为:生 产 性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和 非 生 产 性 建 设 工 程 项 目;按 项 目 规 模 划 分 为:大 型、中 型 和 小 型;按 项 目 的 投 资 效 益 划 分 为:竞 争 性 项 目、基 础 性 项 目 和 公 益 性 项 目;按 投 资 来 源 划 分 为: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和 非 政 府 投 资 项 目。2、工 程 项 目 建 设 程 序 是 指 工 程 项 目 从 策 划、评 估、决 策、设 计、施 工 到 竣 工 验 收、投 入 生 产 或 交 付 使 用 的 整 个

28、 建 设 工 程,各 项 工 作 必 须 遵 循 先 后 的 工 作 次 序。3、项 目 投 资 决 策 审 批 制 度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投 资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定,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和 非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分 别 实 行 审 批 制、核 准 制 和 备 案 制。政 府 投 资 项 目:对 于 直 接 投 资 和 资 金 注 入 方 式 的 政 府 投 资 项 目,政 府 从 投 资 决 策 的 角 度 审 批 项 目 建 议 书 和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除 特 殊 情 况 外 不 再 审 批 开 工 报 告,同 时 还 要 严 格 审 批 其 初 步

29、 设 计 和 概 算;对 于 采 用 投 资 补 助、转 贷 和 贷 款 贴 息 方 式 的 政 府 投 资 项 目,则 只 审 批 资 金 申 请 报 告。非 政 府 投 资 项 目。对 于 企 业 不 使 用 政 府 资 金 投 资 建 设 的 项 目,-律 不 再 实 行 审 批 制,区 别 不 同 情 况 实 行 核 准 制 或 登 记 备 案 制。4、工 程 设 计 工 作 一 般 划 分 为 两 个 阶 段:即 初 步 设 计 和 施 工 图 设 计。重 大 项 目 和 技 术 复 杂 项 目,可 根 据 需 要 增 加 技 术 设 计 阶 段。5、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的

30、审 查,根 据 建 设 部 2000年 颁 布 的 施 工 图 审 查 暂 行 办 法 规 定,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将 施 工 图 报 送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由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委 托 有 关 审 查 机 构,进 行 结 构 安 全 和 强 制 性 标 准、规 范 执 行 情 况 等 内 容 进 行 审 查。6、竣 工 验 收 的 范 围:按 照 国 家 现 行 规 定,工 程 项 目 按 按 批 准 设 计 文 件 的 规 定 内 容 建 成,符 合 验 收 标 准,即 工 业 项 目 经 过 投 料 试 车(带 负 荷 运 转)合 格,形 成 生 产 能

31、力 的;非 工 业 项 目 符 合 设 计 要 求,能 够 正 常 使 用 的,都 应 及 时 组 织 验 收,办 理 固 定 资 产 移 交 手 续。4富 强甘 肃 省 造 价 员 考 试 复 习 资 料 7、关 于 绘 制 竣 工 图 的 规 定:1)凡 按 图 施 工 没 有 变 动 的,由 施 工 承 包 单 位(包 括 总 包 单 位 和 分 包 单 位)在 原 施 工 图 上 加 盖“竣 工 图”标 志 后 即 作 为 竣 工 图;2)凡 在 施 工 中,随 有 般 性 设 计 变 更,但 能 将 原 图 加 以 修 改 补 充 作 为 竣 工 图 的,可 不 重 新 绘 制,由

32、施 工 承 包 单 位 负 责 在 原 施 工 图(必 须 新 蓝 图)上 注 明 修 改 部 分,并 附 以 设 计 变 更 通 知 单 和 施 工 说 明,加 盖“竣 工 图”标 志 后,即 作 为 竣 工 图;3)凡 结 构 形 式 改 变、工 艺 改 变、平 面 布 置 改 变、项 目 改 变 以 及 有 其 他 重 大 改 变,不 宜 再 在 原 施 工 图 上 修 改 补 充 者,应 重 新 绘 制 改 变 后 的 竣 工 图。由 于 设 计 原 因 造 成 的,由 设 计 单 位 负 责 重 新 绘 图;由 于 施 工 原 因 造 成 的,由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负 责 重

33、新 绘 图;由 于 其 它 原 因 造 成 的,由 业 主 自 行 绘 图 或 委 托 设 计 单 位 绘 图,施 工 承 包 单 位 负 责 在 新 图 上 加 盖“竣 工 图”标 志,并 附 以 有 关 记 录 和 说 明,作 为 竣 工 图。竣 工 图 必 须 准 确、完 整,符 合 归 档 要 求,方 能 交 工 验 收。8、项 R管 理 概 念:建 设 工 程 项 FI管 理 的 核 心 任 务 是 控 制 项 目 FI标(造 价、质 量、进 度),最 终 实 现 项 目 的 功 能,以 满 足 使 用 者 的 需 求。9、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造 价、质 量 和 进 度 三

34、大 目 标 是 一 个 相 互 关 联 的 整 体,三 大 目 标 之 间 既 存 在 着 矛 盾 的 方 面,又 存 在 着 统 一 的 方 面。进 行 项 目 管 理 管 理 时,要 注 意 统 筹 兼 顾,合 理 确 定 三 大 目 标,防 止 发 生 盲 目 追 求 单 一 目 标 而 冲 击 或 干 扰 其 他 目 标 的 现 象。10、建 设 项 目 管 理 的 类 型 主 要 有:业 主 方 项 目 管 理、工 程 总 承 包 方 项 目 管 理、设 计 方 项 目 管 理、施 工 方 项 目 管 理、供 货 方 项 目 管 理 等。12、管 理 的 任 务:通 过 合 同 管

35、理、组 织 协 调、目 标 控 制、风 险 管 理 和 信 息 管 理 等 措 施,保 证 工 程 项 目 质 量、进 度、造 价 目 标 得 到 有 效 控 制。13、项 目 目 标 控 制 措 施 可 以 概 括 为:组 织 措 施、技 术 措 施、经 济 措 施 和 合 同 措 施 四 个 方 面。14、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成 本 管 理 包 括:成 本 预 测、成 本 计 划、成 本 控 制、成 本 核 算、成 本 分 析、成 本 考 核 等 内 容。15、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按 风 险 来 源 划 分 为:自 然 风 险、社 会 风 险、经 济 风 险、法 律 风 险 和 政

36、 治 风 险;按 照 风 险 涉 及 的 当 事 人 划 分 为:业 主 的 风 险 和 承 包 商 的 风 险;按 照 风 险 可 否 管 理 划 分 为:可 管 理 风 险 和 不 可 管 理 风 险;按 风 险 影 响 的 范 围 划 分 为:局 部 风 险 和 总 体 风 险。16、建 设 工 程 项 目 风 险 应 对 策 略 有:风 险 回 避、风 险 白 留、风 险 控 制、风 险 转 移。第 三 章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管 理 1、合 同 形 式 有:书 面 形 式、口 头 形 式 和 其 他 形 式。建 设 工 程 合 同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2、合 同 内

37、容 由 当 事 人 确 定,一 般 包 括:当 事 人 的 名 称 或 姓 名 和 住 所,标 的,数 量,质 量,价 款 或 者 报 酬,履 行 的 期 限、地 点 和 方 式,违 约 责 任,解 决 争 议 的 方 法。3、要 约 的 生 效:要 约 到 达 受 要 约 人 时 生 效。4、要 约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的 失 效:拒 绝 要 约 的 通 知 到 达 要 约 人、要 约 人 依 法 撤 销 要 约、承 诺 期 届 满,受 要 约 人 未 作 出 承 诺、受 要 约 人 对 要 约 的 内 容 作 出 实 质 性 变 更。5、承 诺 的 期 限:承 诺 应 当 在 要 约

38、确 定 的 期 限 内 到 达 要 约 人。6、承 诺 的 生 效:承 诺 通 知 到 达 要 约 人 时 生 效。承 诺 不 需 要 通 知 的,根 据 交 易 习 惯 或 者 要 约 的 要 求 作 出 承 诺 的 行 为 时 生 效。7、当 事 人 采 用 合 同 书 形 式 订 立 的,自 双 方 当 事 人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时 合 同 生 效。承 诺 生 效 的 地 点 为 合 同 成 立 的 地 点.8、合 同 生 效 与 合 同 成 立 是 两 个 不 同 的 概 念。合 同 生 效 是 指 合 同 产 生 法 律 上 的 效 力,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通 常 情

39、况 下,合 同 依 法 成 立 之 时,就 是 合 同 生 效 之 日,二 者 在 时 间 上 是 同 步 的,但 有 些 合 同 在 成 立 后,并 非 立 即 产 生 法 律 效 力,而 是 需 要 其 它 条 件 成 就 之 后,才 开 始 生 效。依 法 成 立 的 合 同,自 成 立 时 生 效。9、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合 同 无 效:(1)一 方 以 欺 诈、胁 迫 的 手 段 订 立 合 同,损 害 国 家 利 益;5富 强甘 肃 省 造 价 员 考 试 复 习 资 料(2)恶 意 串 通,损 害 国 家、集 体 或 第 三 人 利 益;(3)以 合 法 形 式 掩

40、盖 非 法 目 的;(4)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5)违 反 法 律、行 政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 定。10、合 同 履 行 的 原 则:全 面 履 行 原 则、诚 实 信 用 原 则 11、合 同 有 关 内 容 没 有 约 定 或 约 定 不 明 确 问 题 的 处 理 合 同 生 效 后,当 事 人 就 质 量、价 款 或 者 报 酬、履 行 地 点 等 内 容 没 有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 的,可 以 协 议 补 充;不 能 达 成 补 充 协 议 的,按 照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或 者 交 易 习 惯 确 定。依 照 上 述 基 本 原 则 和 方

41、法 仍 不 能 确 定 合 同 有 关 内 容 的,应 当 按 照 下 列 方 法 处 理:1)质 量 要 求 不 明 确 问 题 的 处 理 方 法。质 量 要 求 不 明 确 的,按 照 国 家 标 准、行 业 标 准 履 行;没 有 国 家 标 准、行 业 标 准 的,按 照 通 常 标 准 或 者 符 合 合 同 目 的 的 特 定 标 准 履 行。2)价 款 或 者 报 酬 不 明 确 问 题 的 处 理 方 法。价 款 或 者 报 酬 不 明 确 的,按 照 订 立 合 同 时 履 行 地 的 市 场 价 格 履 行;依 法 应 当 执 行 政 府 定 价 或 者 政 府 指 导

42、价 的,在 合 同 约 定 的 交 付 期 限 内 政 府 价 格 调 整 时,按 照 交 付 时 的 价 格 计 价。逾 期 交 付 标 的 物 的,遇 价 格 上 涨 时,按 照 原 价 格 执 行;价 格 下 降 时.,按 照 新 价 格 执 行。逾 期 提 取 标 的 物 或 者 逾 期 付 款 的,遇 价 格 上 涨 时,按 照 新 价 格 执 行;价 格 下 降 时,按 照 原 价 格 执 行 12、合 同 的 变 分 为:协 议 变 更、法 定 变 更 13、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合 同 的 权 利 义 务 终 止:债 务 已 经 按 照 约 定 履 行;合 同 解 除

43、;债 务 相 互 抵 消;债 务 人 依 法 将 标 的 物 提 存;债 权 人 免 除 债 务;债 权 债 务 同 归 于 一 人;法 律 规 定 或 者 当 事 人 约 定 终 止 的 其 他 情 形。14、违 约 责 任 特 点:(1)以 有 效 合 同 为 前 提。与 侵 权 责 任 和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不 同,违 约 责 任 必 须 以 当 事 人 双 方 事 先 存 在 的 有 效 合 同 关 系 为 前 提:(2)以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履 行 或 者 不 适 当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为 要 件。只 有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履 行 或 者 不 适 当 履 行

44、合 同 义 务 时,才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3)可 由 合 同 当 事 人 在 法 定 范 围 内 约 定。违 约 责 任 主 要 是 一 种 赔 偿 责 任,因 此,可 由 合 同 当 事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自 行 约 定;(4)是 一-种 民 事 赔 偿 责 任。首 先,它 是 由 违 约 方 向 守 约 方 承 担 的 民 事 责 任,无 论 是 违 约 金 还 是 赔 偿 金,均 是 平 等 主 体 之 间 的 支 付 关 系;其 次,违 约 责 任 的 确 定,通 常 应 以 补 偿 守 约 方 的 损 失 为 标 准。15、违 约 责 任 承 担 方

45、 式:继 续 履 行、采 取 补 救 措 施 或 者 赔 偿 损 失 等 违 约 责 任。16、违 约 金。当 事 人 可 以 约 定 一 方 违 约 时 应 当 根 据 违 约 情 况 向 对 方 支 付 一 定 数 额 的 违 约 金,也 可 以 约 定 因 违 约 产 生 的 损 失 赔 偿 额 的 计 算 方 法。约 定 的 违 约 金 低 于 造 成 的 损 失 的,当 事 人 可 以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或 者 仲 裁 机 构 予 以 增 加;约 定 的 违 约 金 过 分 高 于 造 成 的 损 失 的,当 事 人 可 以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或 者 仲 裁 机 构 予

46、以 适 当 减 少。当 事 人 就 迟 延 履 行 约 定 违 约 金 的,违 约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后,还 应 当 履 行 债 务。17、定 金。当 事 人 可 以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担 保 法 约 定 一 方 向 对 方 给 付 定 金 作 为 债 权 的 担 保。债 务 人 履 行 债 务 后,定 金 应 当 抵 作 价 款 或 者 收 回。给 付 定 金 的 一 方 不 履 行 约 定 的 债 务 的,无 权 要 求 返 还 定 金;收 受 定 金 的 方 不 履 行 约 定 的 债 务 的,应 当 双 倍 返 还 定 金。18、合 同 争 议 的 解 决 方

47、式 有:和 解、调 解、仲 裁、诉 讼。19、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合 同 当 事 人 可 以 选 择 诉 讼 方 式 解 决 合 同 争 议:(1)合 同 争 议 的 当 事 人 不 愿 和 解、调 解 的;(2)经 过 和 解、调 解 未 能 解 决 合 同 争 议 的;(3)当 事 人 没 有 订 立 仲 裁 协 议 或 者 仲 裁 协 议 无 效 的;(4)仲 裁 裁 决 被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裁 定 撤 销 或 者 不 予 执 行 的。20、建 设 工 程 的 合 同 纠 纷 般 都 适 用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的 专 属 管 辖,由 工 程 所 在 地 人 民

48、法 院 管 辖。21、业 主 的 主 要 合 同 关 系 有:工 程 承 包 合 同(工 程 施 工 合 同:施 工 总 承 包 合 同、单 项 工 6富 强甘 肃 省 造 价 员 考 试 复 习 资 料 程 或 者 特 殊 专 业 工 程 承 包 合 同)、工 程 勘 察 合 同、工 程 设 计 合 同、设 备 材 料 采 购 合 同、工 程 咨 询 或 项 目 管 理 合 同、贷 款 合 同、其 他 合 同 22、承 包 商 的 主 要 合 同 关 系 有:工 程 分 包 合 同、设 备 材 料 采 购 合 同、运 输 合 同、加 工 合 同、租 赁 合 同、劳 务 分 包 合 同、保 险

49、 合 同。23、建 设 工 程 合 同 计 价 模 式 分 为:总 价 合 同、单 价 合 同、成 本 加 酬 金 合 同;24、总 价 合 同 又 分 为:固 定 总 价 合 同 和 可 调 总 价 合 同。固 定 总 价 合 同 也 称 为 诙 性 包 死 合 同,承 包 商 在 完 成 任 务 后,不 论 实 际 成 本 如 何,均 不 得 调 整,按 合 同 价 款 支 付 工 程 款。25、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由 协 议 书、通 用 条 款、专 用 条 款 及、附 件 组 成 26、施 工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中 规 定 的 计 价 方 式 有:固 定

50、 价 格 合 同、可 调 价 格 合 同 和 成 本 加 酬 金 合 同。27、在 可 调 价 格 合 同 价 款 中,合 同 价 款 的 调 整 因 素 包 括:1)法 律、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变 化 影 响 合 同 价 款;2)工 程 造 价 管 理 部 门 公 布 的 价 格 调 整;3)一 周 内 非 承 包 人 原 因 停 水、停 电、停 气 造 成 停 工 累 计 超 过 8小 时;4)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因 素。28、工 程 量 的 确 认:对 承 包 人 完 成 工 程 量 的 核 实 确 认,是 发 包 人 支 付 工 程 款 的 前 提。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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