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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基建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 保证投资效益,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学院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依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是指我院基建处承担建 造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院院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是学院基本建设 的决策机构。院长办公会审定项目立项、资金来源、重要项 目设计方案等重大事项;审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中长期基 本建设规划(通常指5年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等 重大事项,并提交党委常委会审定。第四条 学院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院领导
2、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 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负责人和项目管理人员根据职责分工 负具体责任。第五条基建、财务、纪检监审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项 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基 建、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既要各负 算书。竣工结算书应先由基建处进行初审。对工程结算书中 明显不合理收费或工程量、材料单价错误,基建处应要求承 包单位重新调整上报。第四十三条基建处应将承包单位调整后的工程结算书 送交造价咨询单位或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第四十四条造价咨询单位或审计部门在出具审计(价) 报告前应听取基建处意见,并对基建处提出有关影响工程造 价的情况
3、作出核实及答复。第四十五条 学院应根据有关造价咨询单位或审计部门 出具的审计(价)报告与承包单位结算工程款。第四十六条工程竣工后,基建处应及时进行工程的竣 工结算,出具竣工结算报告,确定该工程项目的最终投资。第九章监督与保障第四十七条学院要建立健全基本建设的决策、管理、 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加强对基本建设各个环节的监 督管理。第四十八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基建处要认真履行“一 岗双责”的规定,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及学院有关规定,把廉 政建设和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的日常管理;加强对职 工队伍党风廉政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建立健全基本建设各 项廉政管理制度,通过制度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4、确保建设廉洁阳光工程。-10 - 第四十九条 加强和规范项目监督。(一)加强执法监督。学院纪检监审部门应加强对学院 基本建设管理的监督工作,加强对基建部门贯彻国家法律法 规及执行学院基建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应公布举报电话、 设立信箱,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二)加强财务监督。学院计财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学院相关规定,加强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收支、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等工作。(三)加强审计监督。学院审计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学院相关规定,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材料认质认 价、工程造价以及其他建设过程的审计监督工作,实行全过 程监督。(四)加强民主监督。基本建设项目管
5、理应作为院务公 开的重要内容,基建等相关部门应自觉接受院内师生员工的 监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 人姓名应在项目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五十条 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关于严 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和招 标等管理行为的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涉及招投标管理办法与国家招投标-11 -管理办法相冲突的,以国家政策性文件为准。-12 -其责,又要密切配合。第三章工程项目的立项第六条 学院基本建设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 关基本建设的立项、报规、报建等程序,并及时完成各项申 报和审批手续。第七条
6、 凡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基建项目,由基建处提 出建设项目的名称、建设地点、建设面积、建设投资概算、 建设方案初步设想等,报请院分管领导审核,并经学院基本 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 请报告。立项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等。第四章工程项目的招标与合同管理第八条 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 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要求,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 在100万元人民币
7、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 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 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九条 按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规 定,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 的,应当按规定进行比选:(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 下同)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 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 民币以上的监理服务;(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
8、币以下10万元 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第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化 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 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组织工作由基建处具体负 责,并且全面接受市纪委、发改委、住建局等政府职能部门 和学院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纪检监审部门等的指导和监 督。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入公开招投标程序的项目,由学 院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公开招标项目,按 以下程序进行:(一)由基建处负责工程报建手续;(二)委托公开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三)进入公开招投标法定程序。第十三条依法不需进入公开招标法定程序
9、的工程项目, 可以采用院内招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并按以下程序 进行:(一)成立学院工程项目招标小组,并报学院主管领导 审核,学院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二)成立评标小组;(三)由招标小组拟定招标文件,确定招标程序及日期;(四)由招标小组确定评标办法;(五)邀请投标单位;(六)统一领取招标文件;(七)召开答疑会及踏勘建设现场;(A)根据拟定的程序及评标办法由评标小组评标;(九)确定中标单位,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并报审计 部门备案。以上程序(二)至(九)由工程项目招标小组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招标小组由基建、监审、财务、学 生管理、工会及项目建设部门人员组成,评标小组由招标小 组聘
10、请院内外专家组成(视项目需要可邀请教师代表参加)。第十五条 评标小组成员及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不得私 下接触投标人,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中标候选人的 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所有情况。第十六条 在其他条件相当的情况下,评标小组应当优 先选择掌握先进技术、有丰富管理经验、员工素质高、工程 质量好的投标单位。第十七条经评审,如果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 件要求,评标小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第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实施 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 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 致,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十九
11、条 基建处是基本建设合同的承办部门,具体负 责基本建设合同文本的起草、拟定、送审、报批、执行、归 档及履行等工作;20万元(含)以上的基本建设合同的签订 应经法律顾问审查。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合同金额在2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基 建院领导签订,基本建设合同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由院 长签订。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合同签订后,分送财务和审计等 部门备案。基建处按照合同组织项目建设,计财处负责按照 合同和有关批准手续办理资金结算,审计部门按照合同开展 审计监督工作。第五章工程项目的设计管理第二十二条基建处应当加强设计管理,严格控制设计规模、功能和标准。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充分征求 使用单位及相关职能
12、部门意见,项目设计方案需提交院长办 公会审定。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正式立项后,基建处应尽快落实 该项目的设计工作。设计单位的选择应根据本办法和国家相 关法规确定。第二十四条基建处在委托设计前,必须编写完整的项 目设计任务书,内容包括工程地点、工程条件、工程规模、 工程设计要求、投资估算等。设计任务书应当依据批准的立 项文件及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相关要求编制。第二十五条 基建处应当向设计单位提供与工程项目有 关的原始资料。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完成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后,基 建处应及时向院主管领导、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有关 情况,经审核批准后送主管部门审查,初步设计一经主管部 门确定,一
13、般情况下不再做变动。第二十七条 在工程项目设计阶段,基建处应做好工程 项目投资控制的具体测算工作。第六章 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第二十八条基建处应做好工程开工的一切准备工作, 同时应符合关于建设工程同意开工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 可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二十九条 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由基建处按有关规 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必须实行公 开招标的工程监理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招标确定。第三十条 在施工过程中,基建处应当对整个项目实行 投资、质量、进度、安全的目标管理,并做好与项目相关部 门的协调工作。第三十一条 项目施工应保证工程质量和合理工期。对 于时间较紧迫
14、的特殊项目,也应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 合理缩短工期。第三十二条 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图纸施工, 不准随意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对确需作较大设计 变更或提高建设标准的项目,应由基建处提前向院主管领导 书面汇报,并经院长办公会议核准后实施。对一些技术上的 变更及对造价影响不大的局部变动,基建处可在工地及时予 以解决。涉及较大的经济签证、询价、变更的,应提前通知 监审处派人员参与并监督实施。第三十三条 对于实际投资超过预算的工程项目,基建 处应及时向学院主管领导汇报,说明超支原因,并报上级主 管部门审核。第三十四条基建处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每次支付工程款的资料依据(进度
15、报表、经审核签字的产值 报表及票据)应依次报送监理单位、审计单位、基建处、监 审处、计财处、院分管领导、院长审批。第三十五条基建处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工 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 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列签署 的合格文件;(四)有施工单位签收的工程保修书。工程竣工须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学院任何部门 或个人均不得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设施。第三十六条基建处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须符 合建设部相关规定。第三十七条基建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
16、有关档案管理规 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 设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半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学院档案室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第七章工程项目材料、设备采购第三十八条建筑工程发包后,工程材料一般由承包单 位自行采购,建设单位就工程所用的某一种材料或设备,为 保证质量可以向承包单位推荐价格与预算价相当的三个以 上的质量较好的品牌。第三十九条 施工合同中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或由建设 单位确认价格的材料或设备,应由基建处牵头组成设备、材 料采购招标小组,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对有特殊要求 的材料或设备也可通过正常程序进行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 或直接采购。具体规定如下:(
17、一)单项合同采购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公开招标, 其招标文件应经基建处、监审处、法律顾问、院领导审签, 并送市招标管理和监督部门审核后,方能进行采购。(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 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通过比选确定。(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设备、 材料等货物的采购由基建处、监审处共同询价采购。第四十条 暂估价材料由基建处、监审处及承包单位共 同进行市场询价,并认质认价后由承包单位采购。第八章 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和工程项目审计第四十一条承包单位应在整个施工过程按月向基建处、 监理单位、审计单位上报工程进度及产值完成情况;基建处、 监理单位、审计单位应逐项予以核实,并以此作为拨付工程 款的依据。第四十二条工程竣工后,承包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结